网约车发展中的保险问题及其制度构建
2017-05-20刘晓纯何惠乔
刘晓纯 何惠乔
摘 要:2016年7月27日,备受瞩目的网约车新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发布,网约车真正合法化。但现实中用以运营的网约车多数为私家车,若在其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将会以车辆性质改变为由拒绝理赔,车主和乘客的出行安全无法得到保障。本文对随着网约车出现的新型保险问题进行探讨,并对我国网约车保险制度的构建提出建议。
关键词:网约车;互联网;保险
一、网约车概述
(一)网约车的概念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智能手机的普及,网约车这一新概念进入了人们的视野。网约车基于互联网,通过手机APP软件提供车辆和驾驶劳务,满足了乘客个性化的出行需要,是“互联网+”在交通运输领域的具体表现[1]。
(二)传统私家车保险不适用于网约车
在互联网经济极大改变人们生活的今天,网约车因其能够提供的快捷舒适服务而深受人们欢迎。据中新网2016年的调查数据显示,以北京和成都为例,滴滴打车的订单数量已经超过每日100万,该数据大致为美国纽约每日同类订单数量的8倍[2]。虽然《暂行办法》赋予了网约车合法身份,但传统的私家车保险从性质上看并不适用网约车。如何保障网约车服务中的交通安全问题,日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二、网约车中存在的保险问题
(一)约车过程中的交通事故无法索赔
网约车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若是出现了交通事故,乘客或第三人该如何索赔,争议颇多。私家车车险的保险范围不涵盖车辆私自运营发生的事故,私家车不变更车辆性质而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若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可以拒赔。例如2015年8月,一辆武汉的网约车在提供服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乘客和车主的治疗费用及车辆维修费用高达13万元,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其投保的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为由拒绝赔付[3]。那么,网约车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若是出现交通事故,该通过何种保险来分散风险?若原先的私家车保险无法适用,那司机,乘客无疑会承担着较高的风险,由此可见,网约车的新型险种的推出,势在必行。
(二)平台用免责条款规避责任
滴滴打车软件的《合乘协议》里有这样的免责条款:“滴滴出行平台对甲乙双方之间发生的纠纷及因出行产生的人身和财产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均由双方自行解决[4]。”而新颁布的《暂行办法》的第16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网约车乘客是通过软件发出包含起点、终点、车型的要约,平台做出承诺并在约定的时间实施运输行为,在运输行为结束后收取价款,其虽然是一种依托于互联网的新型客运模式,但其并未脱离客运合同的基本属性,由此可见,对于网约车提供服务中出现的交通问题,平台的确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三、我国网约车保险的制度设计
(一)保险为平台的准入门槛
笔者建议,我国可以建立网约车平台的保险准入制度,即网约车软件方要获得经营资格,必须为入驻的车辆和人员投保相应保险,一旦发现其漏保或有意不投保,可以取消其准入资格。因为网约车软件提供方负责对其平台之下的车辆和车主资质进行审查,因此要求约车软件提供方对车辆,驾驶员和乘客进行统一投保,更利于有关部门对其的监管[5]。
(二)过渡时期的平台“自保模式”
自2015年年初,滴滴打车,一号專车实行了新颖的“自保模式”,即先由平台投入一笔保底资金,之后从每次的订单服务中抽取一元钱,将其划入专门理赔基金,交由保险公司专门管理,当其平台下的网约车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先由保险公司赔偿车险,人身险,至于车险和人身险之外的理赔都分由管理理赔基金的保险公司评估后,由该笔理赔基金支付[6]。笔者认为,这种新型的“自保模式”,在当前国内保险市场尚无针对网约车的特定险种之下,不失为一种较好的过渡方法,其他网约车平台也可借鉴这种新型模式,缓解在网约车提供服务中出现的发生事故索赔无门的尴尬局面。
(三)新型网约车保险的设计
1.在原有的保险基础上附加运营险
网约车与专门从事交通运输的出租车不同,很多都是私家车主兼职从事网约车服务,针对网约车的这一特点,可以在原有的私家车商业保险基础上增设网约车运营险,这样投保的网约车车主既能享受到原有的私家车保险理赔服务,在其兼职提供网约车服务时,附加购买的运营险也可对其提供风险保障。
2.附加运营险具有强制性
若是私家车想要从事网约车服务,附加运营险必须强制投保,若车辆未投保附加运营险,平台应对其申请介入网约车服务平台的申请不予通过,交管部门也不能对其颁发营运许可。只有强制提供网约车服务的车辆投保附加运营险,对私家从事网约车进行严格监管,才能更切实的保障司机与乘客的利益,也能促进我国的网约车更加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邹岩.UBER生死劫:一场互联网思维和现实矛盾的较量[J].IT时代周刊,2015,5(2):25—29.
[2]黄海蕾.“专车之路”前途崎岖[J].创新时代,2015,8(2):25—27.
[3]胡庆波.专车第一案:专车与法律的碰撞[J].法律与生活,2015,9(1):10—11.
[4]聂勇.拼车保险问题研究[J].中国保险,2013,1(1):37—39.
[5]崔晓.打车软件监管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J].交通企业管理,2014,6(5):15—16.
[6]陈静.专车的法律规则及其发展出路探究[J].法制博览,2015,12(3):26—29.
作者简介:
第一作者简介:刘晓纯,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
第二作者简介:何惠乔,天津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