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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判中的舆论应对问题研究

2017-05-20刘旭��

山东青年 2017年2期
关键词:互动舆论

刘旭��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以及当前微博、微信的广泛适用,社会舆论可以对司法审判工作产生一定的影响。理性的舆论评判对于司法深审判乃至社会发展来说,都具有进步的意义,其监督可以增强司法透明度,防止司法腐败,宣传法治,非理性的舆论评判可能干扰司法公正、影响司法独立、动摇司法权威等。司法审判与社会舆论都有对于社会正义的追究,基于此,可以通过协调达至和谐,在双方价值和利益中合理取舍保持其平衡,进而实现司法和舆论的良性互动。

关键词:司法审判;舆论;互动

近年来发生的一些敏感诉讼案件越来越多的受到社会公众和媒介的关注,尤其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以及当前微博、微信的广泛适用,使得个体的声音通过网络等渠道汇聚成强大的集体的声音,虽然这其中混合着理性和非理性。理性的舆论评判对于司法深审判乃至社会发展来说,都具有进步的意义,其可以一定程度上促使案件朝着公平、公正的方向得以及时解决,如2017年2月17日被终审改判无罪的农民王力军非法经营案便是很好的一例。但不可否认,非理性甚至是负面的社会舆论可能对于司法审判工作带来负面影响。社会舆论可能经过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刻意歪曲事实以后便会形成“集体的暴政”,通过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放大后就有可能混淆是非,干扰了法院的独立审判,损害司法審判的公正形象,降低公众的司法信心。如何在社会舆论影响力越来越强的今天,合法合理的处理好舆论与司法审判相处模式,实现司法与舆论良性关系的可能,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双重效应

社会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之影响,辩证的来看具有双重的作用,既有“舆论干扰”引发的负能量亦有“民意监督”折射的正能量。

(一)“民意监督”折射的正能量

“民意监督”折射的正能量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多元立体监督,规范司法行为。当前社会舆论发达,特别是网络的兴起更是助长了舆论的传播效应。社会舆论出于监督的目的在网络或者其他平台上及时、快捷的报道案件,使司法审判更具公开性,同时对于审判人员也是一种很好的监督。尤其是对司法机关内部机制所存在的一些深层次问题的监督,更是为司法独立及司法公正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氛围。第二,广泛集中民智,弘扬法治精神。霍姆斯的“言论自由的市场理论”阐明一个道理,即真理越辩越明。通过社会舆论汇集的观点可以很好的反馈给司法机关,可能对司法机关解决问题提供一种全新的方式或者思路。同时,社会舆论通过对司法审判活动进行真实、公开、公正的报道,可以起到宣传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促进司法改革、维护法律尊严的作用,这对于我们加快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有着积极而重要的意义。第三,维权意识出现,促进司法协商。哈贝马斯认为:“理想的传媒提供开放的公共论坛,尊重弱势社群的发言空间,所呈现多元化的报道,彰显了公共领域的精义及多元社会的理念。”这一点上,网络的出现很好的践行上述观点。在网络社会,是一种高度发达的公共领域,成员可以合理合法的表达着自己的自由言论,对于社会舆论所形成的民意,通过网络等公共平台可以与传统的权力部门进行对话或者协商,从而促进了民众维权意识的出现,对于司法机关也起到很好的监督作用。

(二)“舆论干扰”引发的负能量

“民意监督”折射的正能量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干扰司法公正。司法审判活动需要一种相对封闭的环境,例如侦查、起诉、审理案件,要求承办人与社会保持相对适度的距离,相对隔绝社会中其他人员的影响,使得承办人能够依据法律和事实公正的做出自己的判断。在此过程中,如果舆论不适当的介入,尤其是网络舆论,没有经过系统的过滤便突然形成,在并不十分了解案件的情况下,不是依据法律和事实而是依据基本的公序良俗道德评判观点形成。此种缺乏评价中立立场的舆论可能给受众造成先入为主的偏见,可能使得司法工作人员基于媒体的影响或者舆论的压力,而做出有失公正的判决。第二,影响司法独立。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与个人的干涉。这其中当然包括不受社会舆论的干涉。但是在审判过程中,社会舆论通过网络、媒体在审判之前便对案件本身进行评判是非,以追求社会道德的公平与正义,先入为主的对案件定性,在网络舆论中已经进行了“审判”。此种“审判”结果可能对当地的党委、政府、人大等产生一定的影响作用,上述机关可以间接地使法官作出迎合网络舆论的判决。第三,动摇司法权威。司法权威来源于裁判的理性和公信力。在网络社会的语境下,任何人对于案情都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在意见的交汇过程中可能演变成对于司法机关办案的评判,甚至对法官进行一定的评判。这种评判的过程中可能会夹杂着一些不负责任或者与案情事实相违的言论。上述言论可能形成一定的民意,如果法官屈从于上述民意,而被迫做出审判结果,就更加弱化了司法权威,司法的威严形象荡然无存。

二、舆论与司法审判相处之模式

司法审判之独立与社会舆论之监督,看是一对矛盾的问题,实际上也有相处之道。笔者认为,司法审判与社会舆论都有对于社会正义的追究,基于此,可以通过协调达至和谐,在双方价值和利益中合理取舍保持其平衡,进而实现司法和舆论的良性互动。

(一)司法审判对社会舆论引领作用

在网络社会的语境下,司法与舆论的关系出现了从未有过的互动和纠结。在审判实践中,法官片面、机械的超脱与社会只能是一种乌托邦式的幻想,且固步自封、对舆论置若罔闻只能让法官从独立走向孤立。对待当前存在的舆论审判的问题,笔者认为,夏禹治水之本非堵截,乃疏河引道。同样,对待网络舆论,审判机关采取置之不理、模棱两可乃至强行禁止的方法不仅不利于案件的顺利解决,更为影响到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作为司法审判机关来说,应该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同时以民意为参考。对于社会舆论中存在的不良的苗头,应该及时站在舆论高低进行引导,如可以加强与各大电视台、门户网站的合作,在舆情发际之处便积极介入,发布正确的信息,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引导作用,防止网络上有心怀不轨的人肆意造谣。此外,司法机关可以加强与各大高校的合作。各大高校法学院拥有一批德高望重、法学理论深厚的专家学者,其发声更容易被社会大众关注与接受。司法机关可以邀请专家学者进行法学分析,引导网民公正、理性的分析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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