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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恶搞背后的侵权反思

2017-05-20籍瑞华

山东青年 2017年2期
关键词:著作权人权利法律

籍瑞华

一、当前网络恶搞现状

在当前网络媒体时代日新月异的时代,网络恶搞成为人们津津乐道的一个话题,年轻的一代喜欢从恶搞的视频中寻找一种由反差创造的愉悦,也正是因为拥有年轻人这一庞大的受众,恶搞视频也悄然成为一个热门的产业,其数量也与日俱增,但不可忽视的是,与之增加的还有创作者之间大量的法律纠纷问题。

从当初的《一个馒头引起的血案》开始,网络视频维权之战开始拉开帷幕。当时,电影《无极》的制作团队扬言要与恶搞作品的作者胡戈对簿公堂。这一事件的爆出让人们对于此类恶搞视频有了极大的探讨,对于这类视频是否侵权也是众说纷纭。但是,关于这类视频的热烈讨论并没有阻碍其迅速蹿红于各大社交媒体,近些年来,以胥渡吧为代表的恶搞视频仍然吸引很多人前去追捧,他们利用原有的视频载体,通过变声,配音,加字幕等技术手段赋予视频不一样的创意和内容,这样一来,就会给观众对该作品的原有印象以巨大冲击,从而给观众带来耳目一新的视觉体验,也因此,这类视频的热度久高不下。

但是,这类视频也常常会招致原作者的不满甚至起诉,他们认为这种行为是对他们智力成果的不尊重和利用,是对他们相关权益的侵犯,要求法律给予他们公正的救济。这样一来,就引发了人们对其中法律问题的探究。

二、网络恶搞背后的法律问题

网络恶搞视频背后涉及到很多种类的法律问题,其中包括肖像权,名誉权等一般人格权以及著作权的权益保护问题,本文中我们重点分析其中著作权法的相关内容。

(一) 著作权基本内涵

1.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规定,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在这其中我们需要注意,著作权的客体包括影视作品,加之我国法律中规定电影作品及其类似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所以其主体享有著作权所赋予的相关权利。

2.著作权的内容包括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两种类型。精神权利即著作人身权,是指创作者依法享有的与其他人身不可分离的非财产权利,它又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这几类权利;经济权利即著作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以特定方式利用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它又包括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等十三种权利。

(二)恶搞视频的侵权种类

1.有可能侵犯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禁止他人歪曲或篡改作品的权利。一部作品的中心思想和主旨是通过作品的各个细节和部分来整体呈现在观众的眼前,有些情节甚至是一部作品必不可少的一环。所以,网络恶搞视频的创作者大量的修改原作品的情节和内容,可能会改变了原创者想要表达的意思,甚至歪曲、丑化原作品的面貌,不仅会使得原作品的完整性受到大大的破坏,而且作者的人格权益也会受损。

2.有可能侵犯著作权人的修改权。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作者创作了一部作品的同时,也就获得了对这部作品进行修改的权利,在作者的授权下,其他人也可以对作品进行一定的修改,与此同时,在我国法律中,也规定了报社、期刊社可对作者的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减,无需作者同意;电影制片人在获得影视作品的拍摄权后,可作一定的修改。除上述情况外,任何人不得在未经作者的允许下,私自对其作品进行修改变动,若私人随意变动,就不能保证作品能够体现作者品格、风格、性格和人格,而网络恶搞大多没有经过授权,也就很多情况下回侵犯原作者的修改权。

三、合理使用制度在网络恶搞纠纷中的应用

合理使用制度是知识产权法中的利益平衡理论在著作权中的具体表现。在著作权保护领域,著作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一个平衡的焦点,因为法律在考虑保护著作权人智力成果所给他带来利益的同时,也得考虑其成果怎么样为社会公众牟取福祉,所以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著作人许可,而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合理使用制度向社会公众开放,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成为这项制度的受益者。不仅如此,任何已发表的作品都可以成为合理使用的对象,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某些未发表的作品也可以被合理使用,这大大的保障了合理使用制度的应用范围。其次,合理使用制度对于使用目的还有一个要求,即使用的目的必须是非营利性的,这样才能保证这样一个制度对著作权人利益的公平性。在这样的一个制度的构建之下,著作权人让渡了一部分利益,使得社会公众在一些情况下可以无偿其智力成果,从短期上看,这是对著作权人利益的剥夺,但从长远来看,这使得著作权人的作品在社会上的到更广泛的利用,为社会牟取了更多的福祉。

在网络恶搞视频侵权问题当中,一些视频是可以归类到合理使用的情况之中的。在我国的著作权法之中,总共罗列了12種关于合理使用的情形,这些情形大多是社会公共机构或者个人对作品进行公益无营利性质的利用。例如,有些恶搞的视频只是为了个人的学习、研究或欣赏,对他人的视频作品进行加工,此种情况是不构成对作者著作权的侵权的。在网络恶搞视频的数量之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基于此目的而进行的加工,对此种仅供个人或者群体欣赏研究,而无以此来获得经济利益意图的行为,本人不主张认定其构成侵权。如若对这样的行为被认定构成侵权的话,实质上是对于大众创新意识的一个打击,因为网络恶搞视频从内容上看,包含了很多二次创作的成分,所以对这部分智力成果,我们还是需要进行一定程度的保护。

四、侵权问题的处理原则

在当前复杂的网络环境下,既有如上文所说符合合理使用的改编情况,也有恶意恶搞以牟取经济利益的情况。对此,本人认为我们应秉持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兼顾鼓励创新的精神去看待每一个问题。

1.在实物操作过程中,每一个视频都有每一个视频不同的创作意图,也有他们不同的创作手法,对于原有作品的利用、加工的程度和方式也不尽相同,我们不能对于不同的情况千篇一律,要具体分析每一个纠纷的案情,抓住是否以营利为目的这个核心,对每一个案件进行公正的判罚。

2.同时,在当前这个大众创新的社会环境之下,我们的法律也应该拥有鼓励创新的精神,具体来说,对于二次创作者的控告,应该严格审查其相关的营利证据,同时还应该区分,这样的一个营利过程是不是其自主行为,因为在网络时代,很多信息资源的流通并不很好地控制,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就要明确责任主体,不能够一律规则于二次创作者,这样就会大大的打击当前的网络创作环境。

综上,网络恶搞视频的发展,的确带来了很多法律问题,在处理时,既要保护好创作者的利益,也不能够打消网络创作的热情。好的作品可以借鉴,创作也需要在原有的资源之上进行深加工,但是只有处理好这其中的法律问题,创作之路才能够走得更加久远。

[参考文献]

[1]冯晓青.《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限制以及利益平衡》[J].社会科学.2006(11).

[2]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1.

[3]金渝林.《论作品独创性》[J].法学研究.1995(4).

[4]李伟文.《论著作权客体之独创性》[J].法学评论.2000(1).

(作者单位: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安徽 蚌埠 233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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