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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文化在中国法治中的渗透

2017-05-20山淼

山东青年 2017年2期
关键词:孝文化传统文化法治

山淼

摘要: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历史悠久,渊源深厚,并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人们的一言一行莫不折射出传统文化的巨大影响力。中国法治建设自然受其影响,中国法治文化建设的起点和发展过程都带有鲜明的传统文化烙印。有着传统文化浸润的法治才是有根有魂、有血有肉的法治;才是深入人心、让人真正信仰并自觉遵守的法治。

关键词:传统文化;法治;孝文化

现代意义的法治是西方民主政治的产物,法治建设水平的高低同时体现国家治理水平的能力。中国近百年来一直在探索建设法治国家,不管从制度上还是内容上都大量借鉴甚至复制西方法律,试图快速实现法律现代化。但实践证明是行不通的。因为法治也是一种文化,需要“根”和“魂”传承和给养。在学习西方法律,快速实现法治现代化的过程中,我们崇洋媚外,全盘西化,这样只重形式缺乏精神文明内核的法治不是真正的法治,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的法治。因此要想实现真正的法治,让法治成为人们真正的精神信仰,我们就需要从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吸收营养,寻找精神支持,从这一点上来讲,传统文化才是现代法治的本土资源,才是厚植现代法治的肥沃土壤。①

纵观中国法治进程,无论古代法还是现代法始终都带有鲜明的传统文化烙印,法律文化、法律思维背后无不折射出传统文化的影子。延续了千年的儒家文化也深刻浸润在中国的法治建设之中。

一、“亲亲得相首匿”彰显家国情怀

东汉时期,特别是汉武帝以后,推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法治理念上也是推行德主刑辅。依照孔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

矣②”的观点,制定了“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亲亲得相首匿”具体指根据汉代法律所规定的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可以相互包庇隐瞒,不向官府告发;对于亲属之间容隐犯罪的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该项制度是汉代刑罚适用原则之一,是封建伦理观念在法律中的直接体现。

虽然这一法律制度在从现代法律思想来看不合事宜,违背证人检举、揭发的义务,还有可能触犯包庇、窝藏罪,但是这一法律规定背后却折射出极为重视家庭伦理和家国文化,是符合“亲亲”、“孝道”思想,保持家庭、社会稳定的举措。

在我国,长期以来深受儒家“君臣父子”及“亲亲”“尊尊”思想的影响,极为重视家庭伦理道德和家国文化。只要不是谋反、大逆之罪家人之间就可以免去互相作证的义务,这是一种人道主义的关怀,是尊重和符合人类情感的。但是一旦触犯“谋逆”的大罪,触犯国家安危时,却是提倡“大义没亲”的。此义当为国家大义,民族之义。在国家、民族安危面前,亲情、家情便显得苍白无力。③

国是千万家,家是最小国。在中国人的观念里,家国是唇齿相依,密不可分的整体。“天下兴亡,匹夫有责”,责任和担当,是家国文化的精髓所在。这就要求我们不仅专注于“小家”和亲情眷念,更应关心“大家”民生疾苦和国家安危,主动将家庭情感与爱国情感融为一体,从尊老爱幼、兴家乐业的小事走向济世安民、匡扶天下的担当。

二、“常回家看看”入法传承中国孝亲文化

中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于2013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其中一条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将“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不常看望老人将属违法。该条款争议沸沸扬扬,反对入法者认为这是道德义务,法律的手伸的太长;支持者认为当全员道德滑坡,应该用法律的权威为“孝行”保驾护航。不管争议对否,当“常回家看看”通过法律条款来约束时,孝亲问题俨然成为不可逃避的现实问题,是到了该重建我们的孝亲文化的时候了。这也是传统文化直接对现代法律提出的新的要求,加强了现代法律与优良传统文化的合作。④

中国传统文化是以儒家为首的文化,在儒家文化里,最提倡的是“孝”的文化。尊老爱幼,“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天地君亲师,封建社会各个王朝都奉行“以孝治天下”。统治者甚至将官员的尽孝置于国家利益之先,父母去世,让官员回家“丁忧”几年。在中国古代家庭,最重视和推崇的思想也是恭行孝道。

但是随着近几十年来的改革开放,大量的年轻人涌向了城市打拼自己事业,不能常常回家看望父母,但这不能成为我们不尽孝的理由。“父母在,不远游,游必有方⑤”,虽然无法做到时时相陪在父母身边,但至少让父母知道儿女的近况,利用电话、视频、微信等交流工具,为父母报团出去旅游,时常为父母寄一些美味食品等等,这些小小的关怀都可以让父母欣喜不已,感念孩子孝心。

千经万典,孝义为先。孝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基础和核心。持续了几千年的孝亲文化进入新的世纪,虽然在孝道的内容和尽孝的方式上有些改变,被赋予新时代内涵,但本质依然如故,仍然有着极强的生命力,依然是中华传统文化不可或缺的道德支柱。⑥

三、以和为贵、调解优先体现“和合”思想

调解和判决是民事案件审理中两种并行的結案方式,目的都是解决民事纠纷,化解矛盾。但从长期以来的民事审判实务来看,调解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在我国,调解制度可谓源远流长。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陕甘宁边区就诞生了以调解作为解决民事纠纷主要手段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中国的调解制度更是被誉为“东方经验”。高度重视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从一定意义上讲,也体现了中华民族宽容、息事宁人、追求和谐的民族特质。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礼仪之邦,礼数教化关系到千家万户,而“礼”倡导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包容、融合、和谐,不但浅显易懂,而且深入人心。台湾文化艺术界联合会理事主席陆炳文曾经阐述过“礼”“和”关系:“礼仪是为人处事的基本准则,‘礼字说到底,就是一个‘和字,‘礼以‘和为贵,‘和又是建立在‘礼的基础上。”

“礼之用,和为贵⑦”的“和合”思想深刻影响着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德不孤,必有邻⑧”“家和万事兴”“平为福⑨”,如此等等,都是民间百姓奉为圭臬的人生信条。

“和合”文化不仅仅体现在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也指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现代科技创造出了更多的汽车;采掘出了更多的石油、煤、天然气等资源;为人类创造更美好便捷的生活;但同时也极大的破坏了生态环境。人类因此也遭到了自然的“报复”。水土流失,全球变暖,海洋污染,雾霾密布等等问题层出不穷,自然环境的恶化无一不在控诉着人类的罪恶。中国自古注重“天人合一,道法自然⑩”。人类只有与自然环境和谐共处,尊重自然规律,尊重萬物成长规律,自然才能更好回馈人类,人类才能长久安宁。

延续了数千年的儒家“家”“国”“礼”“孝”“和”等文化经典,深刻浸润在中国法治建设之中。习总书记说过:“抛弃传统、丢掉根本,就等于割断了自己的精神命脉。博大精深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我们在世界文化激荡中站稳脚跟的根基。”传统文化中的优良道德深入人心,根植深厚,我们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人们的感情因素,让法律去适应人们心中的固有信仰,而不是去刻意改变甚至违背固有的传统。只有根植于传统文化中的法律才能真正的枝繁叶茂,也才能更好的被遵守。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今天,我们必须重视传统文化中的精髓,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国人对法律的真正信仰,实现中国真正的法治。

[注释]

①艾力.西方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在中国实现的可能性探析.法制与社会.2010(36).

②《论语·子路》。

③骆绪刚、王荣利.论农民法律信仰的缺失与培植.安徽科技学院学报.2007(2).

④李洋.浅析中国文化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积极作用.中国司法.2012(8).

⑤《论语·里仁》。

⑥杨志刚.《孝经》与孝文化[M].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2014.

⑦《论语·学而第一》。

⑧《论语.里仁》。

⑨《论语·学而第一》。

⑩ 《道德经》。

[参考文献]

[1]艾力.西方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在中国实现的可能性探析.法制与社会.2010(36).

[2]李洋.浅析中国文化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积极作用.中国司法.2012(8).

[3]骆绪刚、王荣利.论农民法律信仰的缺失与培植.安徽科技学院学报.2007(2).

[4]杨志刚.《孝经》与孝文化[M].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2014.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上海 20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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