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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江文书所见清代苗族女性买卖土地契约的形制与特点

2017-05-20吴才茂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 2017年3期
关键词:清代

关键词: 清代;清水江文书;徽州文书;苗族女性;土地买卖

摘要: 近年来,在贵州黔东南少数民族地区发现了大量的清水江文书,其中苗族女性参与或主导的土地买卖文书遗存极为丰赡。以之与徽州文书已有的研究成果试作比较,发现苗族女性买卖土地文书所呈现出来的形制与特点与徽州地区大致相同,即苗族女性的土地买卖文书在纸张选用、书写格式与汉字书写逻辑上,显示出其继承和吸收汉族契约文书基本“契式”的一面。而考“立契人”“产权来源”“出卖原因”“买主”“领价与署押”等契约要素与内容的具体表达,又与徽州文书多有不同之处,表现出了较强的地域性与民族性之特点,尤其是女性买主更为徽州地区所绝少者,呈现了苗族女性具有较高社会地位与权利的历史事实。

中图分类号: K249.3文献标志码: A文章编号: 10012435(2017)03028108

Key words: Qing Dynasty; Qingshuijiang documents; Huizhou documents; Hmong women; purchase and sale of land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found a large number of Qingshuijiang Documents in southeast Guizhou Province,which have a number of Hmong women participation or dominant land contracts.It is found that the form and characteristics of the land sale documents of the Hmong women are basically the same as those of the Huizhou area,in the paper selection,writing format and Chinese character writing logic,which shows that it inherits and absorbs the Han “contract instruments.” And the specific expression of the contract elements and contents such as “the contract person”,“the source of property right”,“the reason of the sale”,“the buyer”,“the price and agency”,and so on.And there are many different places with Huizhou documents,because Qingshuijiang documents show a strong regional and national characteristics,especially female buyers in Huizhou region is very few.It shows the Miao women have a higher social status and the historical facts of the right.

近年來,人们在贵州少数民族聚居的清水江地区,发现了大量明代以来的契约文书,学界通常谓之为“清水江文书”。这批近30万件的民间历史文献,以林业契约和土地买卖契约为大宗,亦多见阴地阳宅买卖契约、租佃契约、佃山种杉分成合同、婚姻契约、分家文书、结盟款约、禀稿、刀笔书、诉讼文书,等等,并呈现出归户性、民族性、地域性、完整性均极强之特点,于历史研究有着重要的史料价值。迄今对清水江文书的研究业已多角度展开,尤其在林业契约、习惯法与社会经济史研究方面的成果颇多。[1]然而,对其中为数不少的苗族女性土地买卖文书,研究却较为少见,利用清水江文书研究少数民族女性,多集中于妇女权利与地位的阐释,并未对妇女买卖土地文书的形制与特点进行研究。参见陈瑛珣:《清代民间妇女生活史料的发掘与运用》,天津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第117126页;吴才茂:《从契约文书看清代以来清水江下游苗、侗族妇女的权利地位》,《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4期,第155161页;陈雁:《财产与性:清水江文书中的寡妇》,《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第7581页。以致其基本形制都未明晰,更遑论藉之与其他地区的比较研究了。笔者拟就已出版的清水江文书,本文资料主要出自如下几种资料汇编:唐立、杨有赓、武内房司主编:《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1736—1950年)》第1、2、3卷,東京外國语大学20012003年版;张应强、王宗勋主编:《清水江文书》第1、2、3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2009、2011年版;陈金全、杜万华:《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姜元泽家藏契约文书》,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陈金全、梁聪:《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姜启贵家藏契约文书》,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高聪、谭洪沛主编:《贵州清水江流域明清土司契约文书·九南篇》,民族出版社2013年版;高聪、谭洪沛主编:《贵州清水江流域明清土司契约文书·亮寨篇》,民族出版社2014年版。辑录出185件苗族女性买卖土地文书,对其形制与特点进行辨析,并与徽州文书已有的研究成果试作比较。孤陋不妥之处,敬请方家批正。

一、立契人

立契人即卖主。据阿风对徽州文书的研究显示,土地买卖文书中的女性立契人基本上是已婚女性,其中的大多数是寡妻(寡母)身分,且只有两种情况是丈夫在世而妇女直接参与了土地买卖,一种情况是丈夫在外经商或求取功名而长期不归,另一种情况是丈夫与妻子共同立契出卖土地,妻子为同卖人,这种情况在徽州文书中仅有零星发现,并非普遍的行为。[2]89换言之,在徽州,女性直接参与土地买卖最为常见的就是丈夫外出经商或求取功名而长期不归,导致家庭陷入窘境时而变卖土地。清水江地区的事例尽管有与之相同者,但苗族女性直接参与买卖土地还有自己的特点,一是未婚女性直接参与买卖土地;二是与丈夫共同出卖土地的事例并非零星发现,而是具有普遍性。[3]

苗族女性买卖土地文书,基本是清代遗存下来的,立契人并未见如徽州文书具有“妇”字在前标识其身份者,[2]90而一般写作“立卖契(约、字)人某门某氏名”,例如“立卖杉木山场契人岩湾寨范门姜氏福香通、媳有姑二人”[4]第2卷,B0080。但最为常见的是“立卖契(约、字)人某氏某名”,例如“立断卖田约人瑶光寨姜氏楼真”[5]248。值得一提的是,徽州文书中,清代的文书一般不写明所属都图,而是直书“立契人(妇)ムムム”[2]90。清水江地区亦不写明所属都图,但如前述两例加上居住地“某某寨”者,最为常见。

另外,买主与立契人若系亲属关系,则在契首或契中表现出来,例如“立断卖杉木山场契人婶娘姜氏迈辇”[4]第2卷,B0040等,也有写作“立断卖本房(本家)某氏某名”者,这种称谓一般来说,是按照其丈夫的亲属关系来确定的。尚有一种较普遍的情况,是同卖人之间的亲属称呼,格式写作“立断卖某氏同男某某”“立断卖某氏同男某某母子(祖孙)”等,例如“立断卖田约人文斗寨姜氏、林氏同男济盛、寿长母子”[5]289。当然,因契约文书书写格式的灵活性,或者执笔人书写习惯的不同,随意性比较大,出现了“同子”“同孙”“同媳”一类的写法。

土地买卖文书中的苗族女性立契人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女性作为独立的立契人;第二种是女性作为共同立契约人之一,这种共同立契人包含各种亲属关系以及无亲属关系之人,亲属关系中,最多的是同子(男)卖产、其次是同孙,同侄、同嫂、同媳等各种亲属关系。笔者对185件文書,做统计如下:

妇女独立卖产文书有58张,约占总数的313%。母子一体出卖者77张,约占总数的416%。婶娘、侄共同出卖者11张,约占总数的59%。祖母、孙同卖9张,约占总数的48%。叔嫂共卖者6张,约占总数的32%。多种亲属关系混合在一起出卖者6张,这种亲属复合型主要有四种,一是女性带着弟兄儿子儿媳者;二是女性同男同侄一起者;三是女性同子同孙一起者;四是女性同侄同孙一起者。而未注明亲属关系一同出卖者8张,约占总数的43%,这种关系虽然在文书中并未注明,但多系本寨邻里或相识之人。另外,夫妻一同出卖的4张,父女共同出卖的1张,姐弟、兄妹共同出卖的各1张,与继子一同出卖的1张,母女一同出卖的1张,叔父代侄女出卖的1张。与徽州文书不同的是这一类亲属关系,即父女、兄妹、姐弟、母女等。

从上述的情况来看,在清代的清水江地区,苗族女性的一生都在经历着土地财产的出卖,作为女儿时,可以与父母兄弟一起参与到土地财产的出卖活动中;作为人妻,可以和丈夫一起出卖财产;作为母亲,可以与儿子一起出卖财产;作为祖母,可以与儿子、孙子一起出卖财产。另外,她们还可以与伯、叔、侄、媳等各种亲属关系构成同卖关系,甚至和不是亲属关系的人也可能构成同卖关系。这些情况,有与徽州文书相同者,亦有不同者,尤其是由“父女、兄妹、姐弟、母女”构成的同卖关系,显示出苗族女性在参与或主导买卖土地中,具有独特的地位。

二、产权来源的一般性特征

产权来源是土地买卖契约中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确保土地交易合法的重要保证。但在清水江地区的契约文书中,书写却不太规范。兹先根据所辑的185份女性土地卖契所提及的情形,分述于如下五种情况:

第一种,产权不清晰。契文中的书写格式是:“到山场(田、田地)”或“到坐落地名某处田(几坵)”,例如《道光二十五年姜氏卧香断卖山场杉木约》:“立断卖山场杉木约人本房姜氏卧香……自愿将到山场杉木乙块。”[6]第1册,163类此写法者有83张,约占总数的448%,其所卖产权从何而来并未交代清楚。然细阅这83张契约,从一些契文上写有“先问房族”“房族外人不得异言”等字样来看,笔者认为类契约又可细分为三类,一是女性失去丈夫之后,与子孙共同处理夫家祖上遗下的财产;二是女性失去丈夫之后,与子孙共同处理其与丈夫所置的财产;三是女性处理佃山栽杉获得的栽手股。换言之,当时她们出卖这些土地之时,产权是清晰的,只是由于当时书写契约人的习惯不同,导致了今人看起来不清晰而已。

第二种,祖传土地田产。在契约文书中,一般写作“祖遗之山”“祖田”“祖山”“先祖得买”“本名遗下祖田”“受公之业”等等,此类共有55张,约占总数的297%。

第三种,在契约中提及丈夫或丈夫有关的文书,比如“夫所余之田”“丈夫得买”“丈夫先年得买”“夫先典之田”等;另有女性和儿子共同出卖者,则写作“先父得买”“父先年所典”“父亲得佃”“故继父遗下”等。这类共有16张,约占总数的86%。

第四种,在契文中写有“自己水田”“自己所置”“先年得买”“自己屋场”“本名所遗”“所付本名”等写法者11张,约占总数的59%。另外与此类相似,即契文中写有“佃到”“先年得佃”者有4张。这种写法多见于佃山栽杉文书,女性通过这种方式,获得“栽手股份”,因杉木成林的年限较长,从530年不等,在杉木的成长过程中,“栽手股”随时可以转让。

第五种,契文中写“到妻”者3张,即这类山林土地,是妻子从其娘家继承而来,在夫家与丈夫一同出卖时,特别注明了“到妻”。例如《乾隆四十三年四月李宗楠、姜氏柳珍断卖杉木山场契》就写道:“立断卖杉木山场苗馁寨李宗楠同妻姜氏柳珍,为因缺少费用,自愿将到妻柳珍羊乌杉木一团。”[6]第8册,5这类事例极为少见,目前仅见姜柳珍这一例。

另外,在这些契约文书中,尚有较为特殊者4张,依次辨析如下:

第1张,《光绪十四年姜祖生、姜根妹、姜小妹田契》这样写道:“立断卖田字人姜祖生、根妹、小妹三人。为因要银用度,无处得出,自愿将到母亲所遗之田……请中出卖与唐媳范氏存名下承买为业……我姊妹房族不得异言。”[4]第3卷,D0039这张契约的特别之处在于,“姊妹”一同出卖母亲所遗之田,这里的“姊妹”二字,从字面解是姐妹的意思,但“姊妹”一词在清水江地区的方言里,尤其是天柱、锦屏一带的语言——“酸汤话”中,可表示兄弟姐妹之意。而契文显示出来的,姜祖生显然是男性,根妹和小妹则是女性,至于三人是否成家,并未言明,但可以确定,针对其母亲所遗的田产,这三“姊妹”是有共同的处置权的。换言之,女性具有继承家产的权利。

第2、3张实为玉娥一人,其中《同治二年四月玉娥卖田契》写道:“立卖田契人孟寨龙廷虎侄女玉娥名下所有地名尧瓦田一坵……自己请中问到本寨王金石名下承买。”而《同治三年五月玉娥卖田契》则是:“立卖田契人孟寨龙廷虎侄女玉娥,今因要钱使用,无有出处,自愿将到本业……请中问到本寨王金石名下承買。”[7]第5册399,401这两份契约的特点在于,龙廷虎带着他的侄女玉娥出卖田产,其产权来源即为玉娥所有;那么,何以要写上其叔龙廷虎的名字在前,其名在后,而不是她独自出卖?是否是玉娥尚未出嫁而需要带卖?或者龙廷虎只是一个标签?契文并未言明相关讯息,但可以确定的是,这两份田产是玉娥“名下所有”和“本业”。

第4张,《嘉庆二十二年五月龙氏友风断卖山场杉木约》:“立断卖山场杉木约人平鳌寨龙氏友风……自愿将先年母亲与叔母得买中房姜文桂之山……出卖与文斗姜绍韬名下承买为业。”[8]第7册,40此契约最值注意者,是龙氏友风所卖山场杉木产权来源,为其母和叔母先年得买中房姜文桂之山,这其中有极为丰富的内容可为蠡测,一是从龙氏友风这种表述来看,其似乎已婚,若是已婚,其居然可母亲与叔母所买之山并出卖,这出乎人们一般认识,即出嫁之后的女性还可继承娘家财产,且是母亲与叔母,难道其母与叔母均无后?若真无后,一般而言,亦应有过继者。二是从“先年母亲与叔母得买中房姜文桂之山”的写法来看,女性买主在清水江地区是存在的。

三、产权来源的特殊性——女性买主

阿风的研究显示,徽州文书中只是若干典契

或当契之中出现了将田土典、当与女性的文书,而土地绝买契中出现女性买主十分少见,仅见一例。所以,他认为这应是土地买卖文书中的一个重要特点。[2]9697然在清代清水江地区,苗族女性在土地绝卖契中成为买主并非少见。下面,笔者将以所辑录的20份女性买约来说明产权来源的另一种形式,即“本身买受”问题。(表1)

首先,从时间分布来看,从乾隆到光绪均有分布,具体而言是,乾隆朝1份,嘉庆朝5份,道光朝5份,同治朝1份,光绪朝8份,除咸丰朝与宣统朝之外,清朝中期以后均有分布。虽然整体份数并不多,但却非特例,而是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其次,从田土与山林的比例来看,女性买田土的6份,而买山林的14份。这种分布状况既表现出田土市场有女性买主参与,又体现了山林经济这一特色。而在山场杉木交易中,既有杉木栽手股的转让,又有山场土地权的买卖,说明在木材市场贸易的网络中,苗族女性已完全参与到山林经济贸易中来了。

第三,从交易买方来看,女性独立者13份,其中02是姑媳关系,06是姐妹关系;与男性合伙者7份,其中与关系不明确者有03、07、13、20等4份,09系母子关系,这些情况说明,女性不仅可以独立地成为土地山林的买家,而且还可以与人合伙,买入田产与山林杉木并经营之。

总之,清水江地区的土地、山林买卖市场里存在着女性买主,而徽州由于男性常年在外做生意,一般农家女性成为家中照料家庭的主要角色,其参与到社会经济活动的机会并不大,除去因家庭陷入窘境出售夫家或夫妻财产外,并无更多“本身买受”的机会,因此,女性买主亦十分罕见。而清水江地区,因男人基本不外出经商,而是木材贸易中的木材生产者,夫妻常年在一起经营家务,尤其一同参与到佃山栽杉的活动中,在这一过程中积累起来的经验与阅历,使女性在家庭遇到变故时,能逐渐地承担起应对危机的角色。所以,不管是卖还是买,她们都参与进来,但由于传统社会社会的特征之一便是男强女弱,因而由女性主导的土地买卖在整个男性社会面前,仍然显得少见。换言之,即亦不能因为清水江地区的事例,来夸大女性的权利与地位;与此同时,也不能以男性的强大,而忽视女性在处理家庭事务及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作用,尤其应注意一些特殊区域和人群的例子,因为他们也是组成中国传统社会基础的一部分。

四、出卖原因

从明清遗存下来的土地买卖文书中,对于出卖原因的书写,虽然基本注明,但程式化的倾向极为严重,甚至千篇一律,“缺银使用”等成为清水江地区最为常见的格式套语。但究竟是什么因素促使了这种“缺用”的产生?每个家庭的具体情况显然不一样,在大的“缺用”之背景下,还有更为具体的原因,兹据文书交代的内容,作进一步申论,具体而言,有如下几种情况。

第一,缺少粮食。清水江地区,山多地少,粮食匮乏成为人们生活的主要难题之一,常有借粮的情况发生,而失去丈夫的孤儿寡母,“缺少口粮”成为她们出卖田土、山林财产的主要理由。梳理这185份女性参与买卖的文书,除了“缺少钱用”的表述之外,最多的就是“缺少粮食”,共计38份,约占总数的205%。时间跨度从乾隆到光绪均有分布,其中乾隆1份、嘉庆2份、道光14份、咸丰3份、同治6份、光绪12份,尤以道光、光绪两朝为最。

第二,亲人亡故,缺少葬费。其中以“亲夫亡故”最多,计有7份,例如《道光十一年三月范氏连英山林断卖契》:“立断卖山场杉木约人范氏连英,为因夫亡,所费用之银两,无处得出。”[4]第2卷,A0168母亲、婶母、叔母、儿子亡故缺少葬费者各1份。另外,还有1份《咸丰十一年八月刘晏氏与堂侄刘老万等卖地基契》这样写道:“立卖地基约人刘晏氏、堂侄老万、老丙,为因小叔至秀被乱亡故在外,今欲携回安葬,缺少费用。”[7]第4册,296

第三,出典而无钱赎回。一般而言,多是女性丈夫在世之时出典,在其丈夫亡故后,因为无力回赎,就只有出卖与典承人,例如《道光十五年四月姜氏香矫、开怡母子卖田契》:“立断卖田契人六房姜氏香矫、子开怡,为因先年父亲光齐亲手将祖父得买姜岳保之田,分名下地名党庙里垅田一坵,典当与姜映辉、朱卓廷二家。奈光齐已故,母子无银赎回,情愿请中将已典当与映辉之田,仍断卖与姜映辉公名下承买为业。”[5]317当然,当承典人无意承买时,也可以卖给另外的买主,例如《乾隆五十七三月吴门杨氏等断卖田约》:“立断卖田约人乌山寨吴门杨氏同男寅乔同侄学玉,为因先年将土名对门溪边田一坵谷六石,典与吴学仲。今夫死不能赎取,今凭中将此田出断卖与王忠贤名下买为业。”[8]第3册,377

第四,还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女性买卖土地契约中提及欠账而卖田土、山林者,基本是女性丈夫在世时欠下的债,为此而出卖土地来还钱。另外也有典当得钱使用之后,难以归还而出卖财产者,例如《道光十七年二月姜氏晚庙等断卖屋并地基字》:“立断卖屋并地基字人本寨姜氏晚庙、子明诏、媳八妹、弟寅卯、老未、老六、老琨弟兄母子七人,为因父亲先年将屋当与苗光寨姜志远,得银使用,至今银主追逼,无处所出,故将屋出断与姜之模名下承买为业,得纹银二十五两。”[6]第7册,46还有被追债而卖田产者,例如《咸丰九年二月姜氏福庙断卖田字》:“立断卖田字人本房姜氏福庙,所生二子,名唤丙申、戊申,为国而亡,因龙乔保、姜壹照、姜兆清三人之账,逼要寡母,所要之银。”[6]第9册,87

第五,遇到官司或与人争山,所需费用较多,只能当借或变卖财产应急。例如《道光十七年四月姜江氏同继子姜占魁借当契》:“立借当字人姜江氏同继子姜占魁,为因有事在司,缺少银用无出,自愿请中将到坐落土名眼翁田大贰坵,约谷十三担,今将凭中出当与龙里司寨罗天才名下,实借过本银叁拾两整。”[5]334同治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姜氏男相等人,“为因龙文明争山,缺少银用”,而出卖山场杉木股份获取钱财来应对。[6]第10册,182

第六,染病在身无钱使用。孤女寡母,一旦遇到生病,便只能变卖财产来救急,例如《道光三年六月姜氏宜整、姜领香母女山林卖契》:“立断卖山场杉木契人母姜氏宜整、女儿姜领香。今因母亲染病在身,无银用度。”[4]第2卷,B0074

第七,一业卖二主产生纠纷需补钱者。例如《光绪六年姜氏断卖山场并土字》:“立断卖山场并土字人本寨姜氏卧莫,为因先年夫姜世学,因卖山一业二主,二比争论,姜氏无处所补,”于是“凭中将山场一块出卖与姜献瑞名下,得银三两一钱亲补”。[6]第5册,424

除此之外,因“年荒”导致家庭陷入窘境而出卖田产者有之,[6]第7册,13为因“喜事”而“卖兹母养膳之业”者亦有之,[9]96还有因为“抚养父母”而出卖田产者。[5]227

综上所归纳的理由,基本包含了人们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尤其是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粮食问题,被特别地写进了文书里,体现了清水江地区粮食匮乏的特点。而女性在失去丈夫的情况下,她们不仅有“夫债妻还”的责任,为了维持家庭生活,她们甚至逐渐承担了男性的角色,变卖家庭的田产与山林。需要特别一提的是,与徽州地区相校,清水江地区女性买卖文书里最大的特点是,在述说出卖原因时,未涉及“户役”“里役”“税粮”等问题,而徽州地区在丈夫去世或外出的情况下,女性是需要承应户役的。[2]98另外,两地不同的社会经济结构,也因此而呈现出来,“专就徽州妇女而言,丈夫外出经商,经年不归,也在客观上为女性参与土地交易提供了条件”[2]109。但在清水江地区,却恰好相反,在木材贸易构筑的新的经济结构中,不管是男性还是女性都参与了种杉植树的活动,苗族男性外出较少,大多是守着青山,与女性一起劳作,这不仅提供了相互信任与女性处理家庭事务的能力,而且家庭一旦失去丈夫,妇女的这种能力就立即展现出来,又因有参与了社会经济活动的基础,女性所表现的这种能力自然能获得社会的认同。

五、买主、领价与署押

与徽州地区相似,清水江地区的买主以家族内部成员居多,185份中有82份,约占总数的443%,包含了族公、伯爷、堂伯、族叔、族兄、堂兄、堂弟、房弟、堂侄、族侄等不同的称呼,而无具体称呼者,又多写作“本房”(50份)“本家”(15份)或“本族”等。亦有买主是舅父、表兄、侄男者。除此之外,还有几种情况:

一是买主系同寨者,一般写作“本寨”,例如:《道光二十六年八月姜氏卧妹等断卖屋字》:“立断卖屋字人本寨姜氏族卧妹、卧姑率子姜老送、老进、老林、老元母子六人……出卖与姜老目名下承买为业。”[8]第10册,6这类文书有40份,约占总数的216%,这当中有同姓者,但从文书中基本未能显示是族亲关系,而异姓买主,则更为多见。

二是买主是外寨者,一般先写明卖主所居住村寨,然后再写明买主所居住的村寨,例如《嘉庆七年潘氏娥沽斷卖田约》:“立断卖田约人培亮寨范门潘氏族娥沽……具得瑶光寨姜志远名下承买为业。”[6]第7册,169这类情况的有37份,约占总数的20%,这种买卖一般发生在临近的村寨之间,契文中即可见文斗、加池、瑶光、岩湾、培亮、塘东、平鳌等寨之间,互有买卖。当然亦见特例,比如黎平城和龙里司都有买文斗寨的所卖田地者。[5]289,334

三是关系未明亦无注明村寨者,这类共有24份,约占总数的129%。

另外,徽州地区“还有很多土地买卖文书中的买主径直写‘族名下或‘某名下,不写明具体名字,这种情况尤以清代为最多”[2]109,与此不同者,是清水江地区的女性买卖土地文书,每一份契约文书的买主都有明确的全名。

对于领价问题,苗族女性买卖土地文书与男性的买卖土地文书相类似,并无多大区别,以写作“其银亲手领回应用”最多,亦即说明,这些交易完全是女性在进行,从卖出到领钱,都是她们在操办。仅有极少数例子注明了领价人,例如《道光三年六月母姜氏宜整、女姜领香山林卖契》就有“所有付字未拔,现有女领香同受价银清楚”[4]第2卷,B0074字样,说明是这笔交易是女儿姜领香在场领钱。又如《道光二十四年十一月龙幸卯母子断卖田契》这样写着:“当日凭中三面议定断价纹银二两一钱整,其银母子亲手领回家中应用”[4]第3卷,B0027,强调母子共同领受。并无徽州地区那种在文书署押中有“领价人”“收钱人”[2]109的情况出现。这似也说明,苗族女性进行的土地买卖文书,具有与男性同等的地位,无须特别注明。

苗族女性的土地买卖文书中,亲自署押的情况不似徽州文书普遍,多以“十”“○”“一”“顿号”押署,且极为少见,仅见四例,兹分述如下:

第一份《道光十四年二月吴氏乔盛等立杜卖田契》:

立杜卖田契人粟门吴氏乔盛、秀交、秀魁、孙观保、吉华等同着商议。

凭中:陆世安

代笔:粟秀交同押

道光十四年二月初四日 立杜卖田粟门吴氏乔盛(押)[7]第4册,276

这份文书里,画押(笔者注:押的画法是一个半勾形)的只有吴氏乔盛,其子粟秀交既是立契人也是代笔,但只作为同押(笔者注:只有同押两颗字,并无画押符号)人出现,凭中并未画押。

第二份是参与人基本全部画押,即《咸丰十一年八月刘晏氏等立卖地基约》:

立卖地基约人刘晏氏、堂侄老万、老丙。为因小叔至秀被乱亡故在外,今欲携回安葬,缺少费用……今凭中出卖与彭德昭名下承买为业。

凭中:曹萱堂(画押)

刘至成(画押)

刘至裕(画押)

刘洪言(画押)

刘洪源(画押)

刘沛豪笔(画押)

咸丰十一年八月十三日

买主刘晏氏(画押)同堂侄老丙(画押)老万(画押)立[7]第4册,296

此为笔者目前所见清水江文书中最详细的画押文书。刘晏氏丈夫刘至秀死亡在外,从文书来看,他们似未有子女,因此出卖宅基地时,要和两个侄儿一起立断卖契,且有多位房亲作为凭中,他们最后一同署名画押。这是一种较为特殊的事例,即这份宅基地并未言明是刘至秀夫妇所有,很有可能是与堂侄共同所有,因此在签署契约时,才如此大费周章地签字画押。

第三份《光绪二十六年九月姜氏香妹》最后一竖行书“光绪二十六九月十五香妹押‘、立”,[6]第13册,249以类似“顿号”的符号来画押。第四份《道光十九年五月姜氏景香母子三人断卖杉木契》最后竖行有姜氏两个儿子中的长子署押,即“道光十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买主姜老寿押○”[6]第12册,91,姜氏景香与姜老余既未署名,亦未画押。

苗族女性的土地买卖文书的中见人,以房族、亲友、邻人等,虽然也有特别注明“凭族亲”“凭房亲”者,但没有注明身份的中见人更为普遍,直书“凭中某某某”“代笔某某某”等并不画押的情况最多,呈现出来的景象似在买卖土地时,找几个凭中和代笔参与见证即可,甚至一人兼作凭中和代笔的现象也极多,这种现象和男性签署的契约并无任何差别。换言之,清水江地区文书中的中见人,并未因是女性签署的文书而作过多的要求,仍然是按照书写文书人的习惯书写了每一份契约,在书写人的契约书写思维里,男性与女性并无根本性区别,只是按照一般契式书写一笔买卖而已,因此,女性买卖文书中的中见人也基本与男性买卖文书一样。

六、结语

清代清水江地区遗存至今的契约文书中,多见女性参与或主导的土地买卖契约,对这些文书进行整理分析,可以看到苗族女性在土地交易市场中的特点。从立契人层面而言,与徽州文书相同者,是已婚妇女的立契活动,二者之间大体类似,但苗族女性的特点在于,作为未婚的女儿身,也是可以参与或主导立契出卖土地的。从产权来源上看,她们出卖的土地产权,与徽州文书一样,大多数来自夫家與丈夫一道继承的祖产,但苗族女性也有自己的特点,她们既有从娘家继承来的“姑娘田”,还有自己参与山林经济活动中的“栽手股”,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她们作为土地交易中的买主,买进了田产与山林土地,拓宽了产权来源。在出卖原因方面,与徽州文书亦有相似地方,比如日常生活中面临的“缺钱使用”、丈夫去世后面临的生活压力、“夫债妻还”、儿女喜事乏用等方面,但二者也有不同的地方,比如清水江地区缺少粮食,妇女文书“缺少粮食”的现象很严重,而徽州地区男子大量外出经商游学造成的家庭生活困难,而因清水江地区男子经商风气与读书风气远不及徽州,故而较少这种现象,还有徽州女性面临“户役”也是苗族女性所无者。至于买主、领价与署押等契约签署要素,徽州文书表述得更为精细,尤其署押成为普遍现象,而苗族女性签署的契约文书,署押极为稀少,且与该地男性签署的文书并无本质差别,即买主、领价与署押等项所涉,高度一致。

透过对这些契约文书签署要素的分析,尚可以清晰地看到事实跟定见之间,还存在着一段很大的距离。中国妇女史现代学术意义上的研究,从一开始就在潜意识里定下了妇女地位低下、权利甚微的基调,以致人们不断地从史籍里截取足资说明这一论调的材料,加以巩固与宣传;妇女于是成为“受剥削、压迫、摧残”的群体,“我们妇女生活的历史,只是一部被摧残的女性的历史”[10]19之概述影响至为深远。事实上,若要在浩如烟海的史籍里倾向性地辑录这一类诉苦的资料,那么,男性的生活尤其劳苦大众的生活,又何尝不是一部血泪史。因此,男女之间的地位与权利尤其是在普通百姓家庭里,实质上并无高低之分,而只是根据男女身体结构的不同而出现了分工之不同,即通常所谓的“男主外、女主内”。具体到清水江地区苗族社会里的土地买卖中,男人和女人都可以参与或主导,他们都有签署契约文书的权利,只因分工之不同,在通常情况下,一个家庭男性成员健在,即由他来签名。然而,并不能籍此说明女性的社会地位与权利就低,因为她们亦与生俱来就有签署契约文书的权利,只是这种权利通常隐藏在父亲或丈夫的背后,一旦家庭中男性成员遭遇不测,她们这种权利即刻会被激活,从而努力地维系着家庭在社会中的延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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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汪效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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