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督模式的现状与制度创新
2017-05-19陈铸福
【摘 要】 文章概述了行政监督的内容与类型,分析了行政监督制体系运行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监督职能分散,缺乏整合;监督主体受限因素众多,独立性差;相关监督法律不健全,无法做到有法可依;事后追惩性监督不利于监督制度的完善与创新。有针对性地提出改革建议:完善行政监督渠道,提高整体效能;完善行政监督的法律体系,做到依法治国,监督有法可依;提高行政监督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与职业素质。
【关键词】 行政监督;现状;认识;制度创新
一、前言
近年來,纵观行政监督体系的发展路径,国家对于监督管理的治理已经达到了新的层次,在经济与政治转型的特殊时期,逐渐增多的监管空白,已经扰乱了相关部门的正常运行,也给国家治理带来不少的负面影响。“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并且要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在阳光下运行,这一要求的提出对于我们行政监督体制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同时,我们也需要清晰的认识到,制度完善是需要一个过程,制度存在漏洞并不是代表制度具有本质上问题,首先需要承认事实的客观存在,结合我国的国情综合分析。
二、行政监管的内容和类型
1、行政监督的内容
完善民主监督体制已经成为我们政治生活中的常态,而行政监督作为监督体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提供行政监督效率,完善行政监督制度是今后的一大改革方向。结合我们社会主义的基本国情,行政监督的含义实质是在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框架下,国家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主体遵守法律法规具体情况的行政行为。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我国对行政监督的定义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认识。[1]
2、行政监督的类型
几十年来,随着国家监行政监督的不断完善,对其分类也有了更加细致的划分:
(1)以受监督对象是否特定划分,可以把行政监督分为一般监督和特别监督。
(2)按行政监督的具体内容划分,可以把行政监督分为海关监督、公安监督、环境保护监督、审计监督、工商监督等。
(3)按监督行为的过程划分,可以把行政监督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4)按主体实施的任务划分,可以把行政监督分为依职权监督和以授权监督。
三、我国目前行政监督的现状
1、监督职能分散,缺乏整合
多元化的行政监督带来最直接的问题就是监督职能过分分散,统一协调难度大。目前,我国行政的监督体制是多元化多层次的,这虽然是这一体制的优势,但是在处理某一特定事件的时候,这样有时会被削弱。政府内外的监督职能存在高度的重叠,经常出现权责不明、协调不一致的情况,降低了工作效率。并且这种多种监督主体习惯于各自为战,沟通机制的欠缺,使监督工作很难落到实处,遇到责任划分的问题,经常出现相互推诿的情况,严重降低了监督工作的效能。
2、监督主体受限因素众多,独立性差
对行政机构及人员进行监督是监督权的要义,但是在实际实践中,行使监督权的主体往往受到来自不同方向的制约。一般来讲,行使监督权的主体能够享受怎样的权力是监督制约效果有多深入的重要条件。在我国这样多元化的监督主体下,行使监督权的主体受到了来自同级党委或者上级业务部门的制约,在监督自主性上,是非常缺乏的。另外,除了行政监督,还有其他监督比如社会舆论等,对行政监督主体的工作都会有所影响,降低监督的效率。
3、相关监督法律不健全,无法做到有法可依
行政监督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对相关部门及人员的处理也需要按法律流程处理,这是做到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新时期以来,国家经济形势、政治形势呈现出了更加复杂的局面,一些新型职务犯罪、经济犯罪严重影响了政府机构在群众心目中的公信力。这对于提倡反腐倡廉的政府而言是不能接受的,但是,目前我国在行政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仍然是不健全的,这就直接导致不少违法分子钻法律的空子,为国家行政事业造成巨大的损失,而鉴于没有有效的监督法律法规,降低了行政监督的可操作性。
4、事后追惩性监督不利于监督制度的完善与创新
行政监督的开展应该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由此形成一整套监督体系应该涵盖了行政主体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阶段,这样对于预防不当行政行为,降低损失有一定的预防作用,但事实上,目前我国的监督制度中,对于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都是割裂开来的,并且还偏向于事后监督,这种象征性的惩罚并不具有约束效力,所以对于行为主体而言整个监督过程都是无用的,只是走走形式,长此以往,会加大行政主体的随意性,更加无法制约。
四、我国行政监督体制创新的几点认识
对行政监督体制的完善具有现实迫切性,在我们行政体制改革与经济结构转型的大背景下,完善行政监督体制是为经济转型创造良好的政治条件,同时也是预防职务犯罪、建立高效廉洁政府的必然要求。当然,随着网络监督的兴起,与行政监督相互配合,加速了行政监督体制的完善。[2]同时,我们也要意识到,行政监督体制的涉及面非常广,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对各个环节精确把握才能真正实现体制的创新。
1、完善行政监督渠道,提高整体效能
现有行政监督的渠道还有非常大的完善空间,众所周知,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这就意味着各级人大对于行政机关具有全面的监督责任,在行政主体行使权力的时候,人大应该对其每一流程都有所知晓。在政府的运行中,人大与行政机关应该相互配合,对一些重点事项,比如民生领域、经济领域等政策的执行,需要进行重点跟进,如果需要,人大可以设立专门的机构对相关领域进行监督,全面了解其进展。另外,加大对监察监督和司法监督工作的开展,独立开展工作,特别是对于一些领导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避免监督与司法相互影响,降低监督的效能。
2、完善行政监督的法律体系,做到依法治国,监督有法可依
完善行政监督的法律体系,应该是进行制度创新中最为基础的一个环节,任何监督行为都需要依法进行,任何对违规人员的处理决定,都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做出。当然,法律体系自身需要在众多的监督案例中得到加强与完善。同时,法律应该从实体与程序方面进行进一步完善,对监督的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及工作范围进行明确规定,还有就是对监督程序与责任的追究事宜做出规定,从法律层面对行政监督提供保障。
3、提高行政监督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与职业素质
任何形式的监督都有人来完成,所以其思想政治素质与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整个监督工作的完成质量,对于行政监督工作人员更是如此,强大的心理素质与思想素质是行政监督人员最为重要的,行政监督工作有一定的特殊性,面对巨大的诱惑,工作人员能否如实开展工作,这一点是非常值得研究的。此外,工作人员还需具备较强的业务素质,熟悉整个监督工作流程,能够在监督中积极发现新问题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实事求是,秉公执法,对违法乱纪行为坚决清除,高素质的监督队伍能够让监督工作积极有效进行,相反会让整个监督工作陷入停摆,无法解决实质问题。
【参考文献】
[1] 唐任伍,刘立潇.行政管理过程中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冲突研究[J].中国行政管理,2013(06).
[2] 张亭林.浅析互联网时代下网络问政对行政监督制度的影响[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08).
【作者简介】
陈铸福(1963.6-)男,汉族,广东人,大学本科,研究方向: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