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评议结果的“权杖”
2017-05-19卢鸿福
卢鸿福
日前,到基层调研县乡人大工作,一名乡镇党委书记介绍说:“2017年镇人大将组织人大代表对镇属10个部门单位开展评议,代表满意度测评结果为最差的,实行末位淘汰制,由镇党委决定免去其职务。”
是否真正对测评结果为最差者予以免职,有待进一步观察,但是,作为乡镇党委善于运用人大评议的结果,发挥人大监督职能,来推进乡镇工作的做法却值得肯定。
監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对乡镇镇属部门单位开展工作评议,是基层人大监督的重要方式。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这种评议方式逐步规范和完善,其职能作用也日益显现,为促进基层政权建设、推进乡镇经济发展、维护基层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客观而言,作为一项基层探索的监督“武器”仍有探索空间,其功效和权威尚未充分发挥,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评议结果并未引起一些乡镇党委的重视和运用,人大评议未能走出“自弹自唱”“自娱自乐”的窠臼。
评议工作的主体是乡镇人大代表,由来自各个层面、各个行业的代表组成评议团,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和公正性,对被评单位的满意度测评结果比较真实地反映出部门单位在百姓心中的权重,工作好不好、群众满意不满意,满意票的多少就是体现。因此,如何对待和运用评议结果,不仅关乎评议的质量和效果,而且关乎评议的权威和公信力。
目前来看,对评议结果的运用主要体现在人大层面,由于体制机制方面的原因,评议工作尚未形成完整的监督链条,测评结果的好与坏,没有相关的制度约束,同时缺少后续的责任追究,评议意见的整改落实主要取决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自觉和谦卑。如果相关单位“姑妄言之”“姑妄听之”,那么评议的效果自然会打折扣,甚至沦为一场“监督秀”。
显然,有乡镇党委对评议结果的重视,评议工作便有坚强的组织保障。现实中,尽管监督的方式多种多样,但最根本、最核心的是对人的监督。乡镇党委把评议结果纳入干部管理范畴,与人事任免挂钩,充分发挥评议的职能作用,一方面体现了干部任免的群众性和民主性,另一方面又尊重和支持人大依法行使职权,实现了推进工作的“双赢”,值得点赞。当然,在党委重视发挥评议结果的基础上,乡镇人大还必须积极作为,一方面要精心部署,周密安排,组织参评代表认真搞好调查,全面了解掌握被评单位的情况,使评议的每一个环节都依法依程序;另一方面要公道正派,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公平地发表评议意见,真实客观地行使权力,使评议工作真实反映职能部门执行法律和党的政策方针的情况,让评议结果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不负人民的重托,为党委正确运用评议结果提供可靠依据。
(作者单位:湖南省娄底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