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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加大金融支农的政策力度

2017-05-19本刊辑

中国农业信息 2017年3期
关键词:农村金融金融服务金融

不断加大金融支农的政策力度

对农业实行金融支持保护,既是国际上的普遍做法,也是政府应当承担的责任。在我国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进入转变发展方式、加快推进现代化的关键时期,农村金融应该发挥更加重要、更有担当的作用。然而,我国农村金融尽管在不断改革创新,无论是与发达国家的水平相比,还是与现代农业的需要相比,农村金融都存在比较明显的提升空间。

1 顶层设计与政策实践

进入21世纪,党中央和国务院推动金融支农的政策力度在不断加大。党中央十六、十七、十八次党代会的报告均强调农村金融问题。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围绕提升农村金融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明确了金融机构分类改革、农村普惠金融、涉农资金投放、创新服务产品、发展农业保险、财税重点支持等多项政策框架。中央一号文件也多次强调推动农村金融体制改革。

2015年,国家数次降准降息,重点支持农村创业和农业金融服务。2015年8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开展农村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的抵押贷款试点,坚持依法有序、自主自愿、稳妥推进、风险可控的原则推进改革试点。

总体上来看,目前农村金融市场主体的种类大大增加。商业银行、农信社、各类小型信贷机构、合作性金融组织、担保机构、保险企业等都在以各自的方式为“三农”提供金融服务,一个多元化、多层级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已经形成,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的政策框架也基本成熟。但是农村金融服务的高风险、高成本、信息不对称等固有特征仍没有消除,各地在落实中央农村金融政策时存在一些具体的问题仍待破解。

相关地方围绕扶持“三农”发展、服务县域经济,重点创新金融组织、金融产品、金融服务,着力破解当前农村存在的融资难、担保难、金融服务薄弱、金融总量不足、信用环境不佳等问题。

2 金融支持农业存在的核心问题

2.1 金融机构自身发展面临多重挑战

(1)农村金融发展的配套建设滞后。我国金融体系在农村的基础设施有待加强,在抵押担保处置、征信体系、金融法律、金融司法系统等方面表现明显。

(2)农村金融服务人力成本偏高。过高的人力成本是影响商业银行涉农贷款积极性的主要原因。

(3)涉农中小银行利率市场化压力大、信用风险大。由于涉农中小银行的利润绝大部分来自于存贷款利差,在利率市场化的压力下,存款利率存在上升压力,而贷款利率受制于大银行,在这种背景下,中小银行发展农业金融实际上是先天不足。

抓改革,机构编制人员100%到位。林芝市局于2014年8月升格为正县级建制,市政府直属部门。在该局推动下,各县(区)局相继升格为正科级单位,市编办发文成立6县食品药品稽查队(副科级),将巴宜区稽查职能划入区综合执法局。市局核定编制28名,现有干部职工41名;7县(区)局现有干部职工65名,人员最少的6人,最多的13人。

(4)对农村金融机构的考核机制不利于支持农业。如何权衡商业可持续与支持农业发展的公益性目标一直是农村金融机构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当前各种创新的农村金融服务模式实际上还面临着银监部门等多个部门一定程度上的制约。农村金融机构需要更加宽松的金融服务环境。

2.2 农业金融服务存在诸多障碍

(1)新型经营主体的贷款需求不能得到有效满足。目前,各地农村金融机构提供的小额贷款一般在3万~5万元以内,作用相对有限。

(2)融资渠道窄、种类单一,不利于新型主体做大做强。

(3)现有贷款产品期限与农业生产周期不匹配。从涉农小额贷款发放情况来看,绝大部分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以提供流动性资金为主,这与农业生产的投资周期不匹配。

(4)农村缺少现代金融服务。从发达国家经验来看,对于农户的农机设备等资产设备投入,农村金融系统往往以融资租赁等方式予以支持,在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尚处于发展的过程中,农村的融资租赁更是缺乏。

(5)农业保险的市场决定性作用仍待培育。当前农业保险以政策性保险为主,在覆盖面、保险水平和管理机制等多方面有待改善。农作物没有做到应保尽保,保障水平低,保险公司经营不够规范。

3 加强金融支持农业的政策建议

通过确权可以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房抵押担保奠定产权基础。在现有产权安排下,因为缺乏有效的抵押担保物,农民的金融需求被抑制,农村资源资产无法激活并抑制经济增长潜力,可持续的市场化机制也难以建立。确权需要各级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扎实有序推进,为土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夯实基础。

3.2 建立完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探索农房等抵押资产的市场化处置机制

在确权的基础上,继续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农房的抵押担保机制,特别是通过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实现抵押物的市场化处置。只有建立完善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土地经营权、农房等才能在农村范围内实现自由流动。加强农村征信体系建设,改善农村信用环境。发挥征信系统服务小微企业和农户的作用,扩大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覆盖范围,建立具有较高可用度和可信度的企业和农户的信用评级标准。完善农村信用担保体系。

3.3 做好农村金融服务与农村经营主体的对接协调

在农村深化改革和农业加速现代化的过程中,从生产角度看,农业产业化已成为重要导向,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合作社、生产基地等新型经营主体不断发展壮大,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鼓励各种类型的农村金融发展,根据行业特征、产业规模,鼓励各金融机构针对性地推出符合新型经营主体需求的金融服务和产品,降低农村金融的交易成本。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探索小型草根非正规金融组织与正规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模式。

3.4 深化金融改革,推进农村现代化金融服务体系建设

从长远看,我国农村金融服务的机构在不断增加,服务产品也在日益丰富。但是仍需要进一步推动金融结构拓展创新业务,引入更多民营资本进入农村金融市场,促进农村金融市场竞争。各地可以根据当地金融和农业产业化发展水平,适时开展农村领域的融资租赁、土地信托、产业链金融和互联网金融,进一步理顺政策机制,完善正向激励和风险控制,让金融机构更好介入农业产业链并提供专业化服务。

3.5 促进农村金融体系专业化分工,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金融服务机构

农业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地方股份制银行、小额信贷公司、融资担保机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都要发挥相应的作用。农村金融市场存在大量小型机构,需要配套服务和支持,包括技术咨询、后台分工等。实行专业化分工,可以有效降低小型金融组织经营成本和风险。支持金融服务机构之间加强合作,开展跨行业合作,例如银行与保险、担保行业之间的合作、银行与租赁等行业的战略性联合,分担农村金融市场风险,做大农村金融蛋糕。

3.6 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提升农业保险的赔付能力

鼓励各地因地制宜选择农业保险发展模式,根据当地产业特色,开发特定经济作物、畜牧产品等多样化农业保险品种,满足不同区域、不同作物和不同经营主体对农业保险的差异化需求,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同时,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的责任认定、理赔细则,确保应保尽保。此外,在坚持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定位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功能作用,在产品设计、风险分散等方面,发挥农业保险机构的市场主体地位和经营自主权,实现商业可持续发展。

(本刊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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