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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保险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7-05-18宋亚伶

财税月刊 2017年3期
关键词:保险业对策

宋亚伶

摘 要 2016年6月钜盛华和前海人寿发出通知赶走所有管理层;2016年9月28日-30日,恒大人寿通过旗下的两个万能保险组合账户买入梅雁吉祥股票,一个月后套现1.6亿元离场;宝能系2014年控股南玻A之后,2016年11月10日晚宣布10名高管相继离职。保险公司的多次举牌套现离场促使保监会发布文件规定:股东比例由51%变为1/3且管理层不能用公司的钱、万能险不能超过50%。近一年来,保监局频频出现在公众的视线内,显示了保监会保险监管的不可替代性,但是由于我国保险业起步较晚,保险监管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本文重在研究我国保险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 保险业;保险监管;对策

一、我国保险监管的现状

目前我国开展保险监管工作的机构有保监会、保险自律组织和保险行业协会,且监管职能主要由保监会开展。保险监管的主要内容有保险组织形式监管、保险经营和财务监管以及偿付能力监管。保监会下设36个保监局,总体来说,其目的在于促使保险公司保持相对较高的偿付能力,从而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坚持保险姓“保”的原则,维持保险市场总体的市场秩序;维护整个保险体系的稳定与发展,提高保险行业的效率。目前我国金融领域实行的是混业经营模式,但是监督却是“一行三会”分业监管,我国的保险监管需进一步的发展。

二、我国保险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监管不适度,存在过度监管及监管不足问题

监管不适度问题即是对于监管部门应该大力监管的领域较为薄弱,如2016年底,由于险资管理的监管问题没有充分落实,从而导致了保险公司钻了法律的空子,多次举牌上市公司套大量利益离场,给了大众显示了保险公司的野蛮人形象;企业可以自行解决的问题又给予过多的干预,使得保险市场出现本是自由市场却显得不那么自由的尴尬局面。

(二)违法查处不严,且监督不够透明

2016年,我国保费收入达3.1万亿元保监会对违法犯纪的612家机构,820人罚款7816万,显然罚款额只占保费收入极小的一部分。由于,我国政府同时扮演着保险监管者和保险公司管理者两种身份,保监会与保险公司之间有着“剪不断理还乱”的联系,行权之余往往还要考虑被监管者的利益,这使得保监会无法完全行驶自己的权利。另外,其不透明性还表现在保险监督部门的处罚情况和经营情况相关的数据不完全向外界透露。

(三)各监管机构协作不够,效率低下

我国金融领域实行的是混业经营,而现存的金融监管机构有“一行三会”,实行着三会分别监管证券业、银行业、保险业的也分业监管模式。而事实上,保险、银行、证券相互之间相互联系,在混业经营的时代,却实行着分业监管,这明显是不符合现实的。另外,保险监管以保监会为核心,保险自律组织和保险行业协会发挥的监管作用几乎不起作用。保监会监管没有做到和其他机构协调监管,使得保险监管效率低下。

(四)法律不够完善,缺乏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

对于一个系统的市场来说,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同样重要。市场退出机制是指保险主体因经营不善等原因使得公司无法继续经营,而选择退出该市场的过程。建立有效的保险市场退出机制,可以促进保险行业资源的有效配置,并且使保险市场始终保持强大的发展势头和活力。但是,我国的保险监管机构和保险法对该机制存在严重的缺位,并没有关于它的全面的定义和解读,这使得在现实中当某公司要申请退出时,保险监督机构无法进行恰当的监督,导致一系列问题的发生。

三、应对保险监管问题的对策

(一)适度监管

有效的保险监管一定是适度的,保险监管机构要准守市场原则,适度监管,不可越位、越权监管,相信保险机构可以解决大部分的问题,在关键时刻显示自己的重要性。

(二)第三方监管

政府扮演的监管者和管理者的双重身份势必会引起内部不透明问题,因此,可以通过建立一个与政府没有任何关系的组织,切断政府和保险公司的亲属关系从而一定程度上减少该问题。由于该模式是一个大胆的尝试,可先选取一个城市进行试点,选择一个外部组织,并选择一个相对熟悉该区域的相关部委建立合作关系来进行监管,从而达到提高监管效率的目的。

(三)加速金融监管机构和组织统一监管

混业经营时代进行统一监管是时代的潮流,也是最终的趋势。在组织结构上,设立金融业总局,对整个金融业进行监管,让后再细分到不同的部门进行相对专业的管理。其次,银行、证券、保险应不定期的开行业大会、相互沟通、交流经验。另外,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自律组织可以延伸保险监管的触角,监管部门要树立它们的权威,充分发挥它们的的监管作用。

(四)完善法律监管体系

首先,运用软约束力来发挥监管的作用,如修改《保险法》使之适应现在的需要,制定《保险公司企业准则》、《保险公司从业人员法则》等法,从而迎合我国的法制化进程。其次,要建立完善的监管法律制度,将监管条文细化并落实,不断完善法律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最后,增加和立法机构的沟通与交流,提高法官对保险的认识,发现保险中法律的需求,从而制定出更多急需的切合实际的法律条文。

四、小结

保险业作为一个朝阳产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保险监管在引导保险业有序健康地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保险监管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是学者必须要思考的一个问题,将现存的保险监管问题逐个击破是我国现阶段需要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对于保险监管的有关对策还相当简陋,但是我们有足够的心心相信我国保险监管一定可以越来越完善。

参考文献:

[1]于冰.保险市场退出机制研究.2013.4

[2]王竟伊.我国保险行业监管问题研究.2013.6

[3]湯津.我国保险监管模式的现实思考.2014·6

[4]左武荣.关于完善我国保险监管的问题思考.2007.10

[5]崔晓东,曹家和.我国保险监管问题研究.201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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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张玉杰,张勍.我国保险监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选择.2014年第4期

[8]许炳南,程俊轩,宋丽媛。当前保险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997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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