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别法保护模式
2017-05-18成吉宁
成吉宁
[摘要]如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这一问题的探讨已展开多年,但至今未有定论。早前笔者在另一篇文章《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已就著作权法保护模式展开过探讨和论述,本文则将从另一角度出发,来探寻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别法保护之路。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特别法
随着经济和科技的飞速发展,文化的全球化也顺势而来。过去许多不为人所知的优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也由此得以展现在世界的舞台上。但是,这种国际化平台的出现,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而言不见得完全是好事,同时也是一种巨大的危机。在强势主流文化的倾轧下、在经济弱势的困境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屡屡被逼至绝境。
如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这在学界是争议不断的,至今也没有人能对其权利属性和保护模式下一个定论。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又迫在眉睫,因此讨论仍然不能停止。笔者曾在另一篇文章《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中以版权为出发点讨论过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继而本文中,笔者将从特别法保护模式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探析。
1为什么要不能采用著作权法保护模式 1.1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著作权法》的价值矛盾不可调和
《著作权法》作为私法领域的部门法之一,其立法旨在于保护与著作权相关的经济利益,从而利用经济效应,或者说经济的杠杆作用来推动文化发展。也就是说,经济权益是其核心价值,其他方面的获益仅为处于边缘地位。
反观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更多地强调的是一种精神文化层次的安全与尊严。民间文学艺术一词最初并非是一个成熟的法律概念,它是对英文单词“folklore”的一种译法。所以实质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应当是一个涵义甚广、包罗万象的概念,他不仅仅只是作为一般文学艺术作品而存在,其实质在于一种文化和传统的浸润与传承。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仅仅包括文化成品,还包括传统节日、风俗信仰、民间故事等等,生动展示了民族、种族、集体的生活发展历史。也正是由于这样,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对于其创作主体而言,大多数时候并不是经济符号,而是以文化作为标志的身份象征。“土地、生活、子孙后代都丧失了,仅存的东西就是透过艺术寻找自我,而现正被滥用着。”“土著人以其艺术家的姿态及其艺术本身所具有的文化抵制力而感到骄傲。”——这是来自于澳大利亚土著族群的声音,在他们心中,文化身份的独特与独立,远高于商业利益的吸引。越是拥有深厚“folklore”的集体,越不想用“folklore”来换取物质,一如每一个文明社会的正常人都不会用自己的尊严、信仰乃至生命去换取金钱。
所以,尽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现代社会具有巨大的经济潜能,但出于对权利主体的真正保护,我们还是应该把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放到人权层次来进行探讨。而这一诉求,并没有哪一个现行的法律体系可以满足。
1.2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是“作品”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是指具有独创性的,可以有形复制的智力成果,且仅限于科学、艺术和文学领域内。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由此看来,想要将文件文学艺术作品纳入版权保护的范围之内只有两种可能:一是只保护以“作品”形式存在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另一种则是在容许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同于一般“作品”的前提下,仍然使其享有“作品”的相关权利。我们一种一种来看:第一种情况中,著作权视域下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实质与“作品“并无区别,那么这样一来,我国《著作权法》第六条就沦为空白,失去了存在的意义;第二种情况则更为荒诞,因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大多无法确定具体的所有权人,也无法确定保护期限,甚至某些民间文学艺术并不以成品的方式存在,仅体现为某些民族传统如节日、游戏等等,如此一来仍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套人版权保护框架,那么不可避免地要破坏著作权法原有的逻辑性和自治性,违背了法律的严肃性。
2特别法保护模式
2.1概况及其优越性
从国际层次观察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制度,大致包括三种方式:著作权、商标权以及下文要提到的特别法保护模式。而无论是著作权还是商标权保护模式,均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之内进行适配,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殊性使得这种适配常常会出现矛盾,使得立法者不得不在原有的法律框架上进行改革,这些改革要么难度较高,长时间停滞,如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要么改革的手段很难照顾到发展中国家,如美国适用的商标法保护模式对市场环境有很高要求。束手束脚不如另辟新路,特别法保护模式即对应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特点而产生的新的解决之道。
目前,主要有日本和韩国两个国家采取特别法模式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主要体现为《文化财产法》的制定。在国际条约层面。《南太平洋示范法》、《巴拿马特别法》也提到过特殊保护的条框等等。
那么特别法保护模式的优越性体现在哪里呢?第一,可以满足现实需求,无论是对于著作权法保护模式还是商标法保护模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实质都是“四不像”一般的存在。要对他进行法律保护,就必须突破原有框架来寻找一种全新的方式:第二,特别立法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涵盖面也更为广泛,有利于人们树立起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意识。
2.2制度设计应注意的问题
2.2.1以创作族群的利益为核心,兼顾其他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
前文已经提到过,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重点在于为创作群体提供一种精神文化层次的安全与尊严,因此尊重创作者的意志与意愿是立法的第一要义。当然,这种尊重和保护自然也包括在市场中的利益分配。除此之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全人类的文化瑰宝,自然也要承担起社会责任。事实上,正是文化的多样性为创新创造提供了可能,因此,在一定范围内,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也应当由公民自由使用。
2.2.2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做准确的法律说明
什么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范围包括哪些?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的起点。因为只有明确了定义,我们才能够保护那些真正需要保护的对象,真正实现立法的目的。
2.2.3确定其适用的优先性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属的模糊性使得多年来对其的法律保护模式之争不断,因此即便特别立法,也難免与其他法律如商标法、著作权法有所重叠或冲突,此时,必须要区分不同法律适用的优先性才能保证法律的实操效果。
2.2.4公法与私法相结合
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而言,无论是公法还是私法保护都过于狭隘。公法的引入,有利于对该类作品原生性的保护,提供稳定的生存环境,也可更好地协调大局。但民间文学艺术的发展也离不开自由交流,因此私法保护也必不可少。
3结语
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身上,我们看到了多种权利形态的影子,但他始终又不完全属于任何一个法律的既有阵营。因而要真正地保护并促进其良好发展,我们应当开辟另一条更合适的道路——特别法保护模式'不失为一个好的选择。
[责任编辑:王伟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