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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资源税制度改革问题研究

2017-05-17孟亚琦

时代金融 2017年11期
关键词:税制改革资源税可持续发展

【摘要】当前,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现行的资源税制度已经不能适应这一目标,难以发挥对促进对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积极作用,资源税改革已经成为完善我国税制、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资源税 税制改革 可持续发展

为保证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调节企业间不平衡收入,我国从1984年10月1日起对原油、天然气和煤炭3种矿产品征收资源税。在经济发展中,资源税虽然为地方财政收入的增加和节约资源起到了一定的调节作用,但是随着自然资源的日益枯竭、生态环境的不断恶化,现行资源税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发挥的作用受到限制,需要进行改革并不断完善。

一、资源税改革阶段的发展过程

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确立了新的财政体制,地方税体系建设比较缓慢,使得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对税收的依存度日益降低,一部分地区的财政收入出现紧缺的情况。而资源税本来应发挥增加财政收入的作用,但现实中的资源税并未发挥这一优势,于是,自进入21世纪以来深化资源税制度改革成为热议的话题。从2010年起开始的资源税改革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2010年6月1日,对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从价计征的试点工作在新疆先行展开,这意味着我国资源税改革拉开序幕,是一项重大突破;

2010年12月1日,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试点不断扩大,由新疆扩大至全国12个地区;

2011年10月10日,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正式提出,要求从11月1日起在全国推开原油、天然气从价计征改革的工作;

2013年,对部分地区的部分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采用从价计征的试点工作展开;

2014年12月1日起,煤炭资源税全面实行从价计征,税率是 2%~10%,在此同时,清理相关费用。

二、资源税改革存在的问题

(一)阻碍市场发挥对经济的基础性调节作用

第一,资源税征税范围狭窄。目前,只有原油、天然气、煤炭、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盐等列举资源产品在资源税征收范围内,但是水、土地、森林、草场等自然资源都不征收资源税。这种分配范围的不合理无法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不利于经济健康发展。

第二,计征方式是从量计征。由我国资源税改革过程可以发现,目前,原油、天然气、煤炭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但其他的资源依然是从量定额计征。但是,由于资源开采条件的不稳定性等因素,各类资源的价格变动较大,采用从量计征的方式无法保证市场经济和财政收入的稳定性,更无法发挥税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

第三,资源税税率偏低。一直以来,国家对资源产品价格严格管控,通过控制资源产品价格来推进工业化进程,这种举措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经济发展,但是长远看来,必然会对生态环境造成巨大的破坏,恶性循环的发展模式势必阻碍我国经济的发展。

(二)“政府俘获”逐渐显现

我国的资源税改革从开始征收至今一直受“政府俘获”的影响,所谓政府俘获是指“企业通过公职人员提供非法的个人所得来制定有利于自身的国家法律、政策和规章的企图”。政府俘获实际上是公权私用-即公共权力为少数利益集团而不是人民大众谋利益的问题。因此,在资源税征收之初就已经背离了初衷,严重影响了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实现。

资源税改革的目标是实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但煤炭资源税改革并没有提高煤炭产业的税费,而是一种公私交易的产物,严重忽视了市场对于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的重要影响,也无法促进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以及技术的创新方面有大的作为。

三、推进我国资源税改革的建议

(一)树立资源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国家对经济的发展可以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在此过程中,要利用税收这一经济手段,合理规划资源管理,制定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相关企业积极进行技术研发,用更加先进的手段开发自然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节约成本。

进行开采的企业要遵循国家产业政策指导,积极创新开采技术,用科学集约的方式对自然资源进行高效率的开发,降低资源消耗,节约开采成本,真正为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做出努力。

公众要树立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积极践行“绿色消费”,为推进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建设和发展共添一份力。

(二)推进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

由于我国经济、政治等多方面现实因素的原因,国家在推进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进程中比较缓慢。只是在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后的第四年,2014年12月1日,煤炭行业迈出了资源税改革最难的一步.从此以后,三大能源產品也逐渐实现了资源税从价计征的全面推行,对于资源税后期的改革铺平了道路。国家应该加快改革的时间表,尽早实现资源税所有税目采用从价征收。

另外,对于垄断资源的企业获得的高额利润等问题,国家在继续推进从价计征改革、完善资源税制度的同时,对于一些获得高额利润超过一定标准的部分的利润要征收资源超额利润税,建立起完善的立体型资源税体系,确保国家可以在各个环节获得更多的收益。

(三)优化资源税制

一是扩大资源税征税范围。现行的资源税征收范围狭窄,要将水、土地、森林、珍贵药材等资源纳入征收范围,完善矿产品资源税的税种,规定不常见矿产品的具体征税办法,减小资源税制对市场经济的不良影响。

二是建立动态资源税率制度。市场供求受众多因素的影响,波动很大,而资源产品的价格又是变化的,其对国内外市场供求变化具有调节的作用,资源税可以通过调节资源的价格对经济起到一定的调控作用。因此,在不同的时期用不同的税率,有助于实时适应经济发展动态,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发展,比如在宏观经济发展的高峰时期,提高资源税税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经济过热的趋势;然而在宏观经济发展到低沉的时期则适当的调低资源税税率,刺激企业的活力,减轻企业的负重,推动经济的发展。

(四)坚持税收法定原则,降低“政府俘获”风险

一方面,坚持税收法定,推进资源税立法。在全面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背景之下,财税体制改革必须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法治要求。目前,我国资源税还未以法律的形式颁布,这有悖于税收法定的原则,延缓了完善社会主义税收法制体系的进程,因此,有必要尽快的将资源税等各个税制要素以法的形式确立下来,有效防范立法过程中的出现的“政府俘获”风险。

另一方面,对资源税费优惠政策的清理,谨防政府资源垄断集团“政府俘获”问题。国家在对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同时,也制定了相关的很多税收优惠政策,为资源企业留有了很大的税收规划的空间,也出现了了“政府俘获”问题。

参考文献

[1]吴新文,卢武涛.我国煤炭资源税改革历程回顾及建议[J],经济论坛,2014(01).

[2]张玉龙.煤炭资源税改革研究探析[J],煤炭经济研究,2012(06).

[3]吴奇修.资源税改革政策效应分析[J],中国财政,2012(04).

[4]宋馨.对深化资源税改革的思考[J],中国财政,2010(11).

作者简介:孟亚琦(1991-),女,山西人,山西财经大学2014级硕士研究生,院系:法学院,研究方向:财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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