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集体诉讼遏制污染环境行为
2017-05-17魏文彪
魏文彪
渤海湾溢油事故山东渔民索赔案沉寂1年后,近日再度“复苏”。记者从山东青岛海事法院传票上看到,对于该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该院于2016年12月28日上午启动证据交换。记者获悉,目前,山东烟台牟平区、长岛县至少205名渔民索赔1.7亿元,参加证据交换的代表共有7人。
有损害就有赔偿。当公民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他人侵犯,有权通过法律途径,令自身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维护。虽然渤海湾溢油事故造成山东渔民损失,尚未经由判决得到法院确认,但相关渔民的诉权理应受到尊重。相关法院有必要判明事实,对渤海湾溢油事故山东渔民索赔案依法作出裁决。如果确认相关企业造成提起诉讼的山东渔民损失,理当要求相关企业对利益受损渔民作出应有的赔偿。
需要看到的是,当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之后,如果涉事企业只是受到个别或少数利益受损者的起诉,由于其需要赔偿的数额有限,其往往并不会有多大的触动,并因此可能继续有意无意地放松环保工作管理,个别企业甚至会不惮于肆意实施污染环境行为。而如果环境污染事故涉事企业面对的是集体诉讼,其需要支付的赔偿金额可能就要翻上数十甚至数百、数千倍,这样其就要付出巨大的代价,这样也就有利于促使企业切实加强环保工作管理,杜绝污染环境行为发生。正因为集体诉讼能对污染环境行为形成有效的制约,在一些发达国家,不少出现污染环境行为的企业被判决天价赔偿,目的就是为了经由集体诉讼案件的审判,遏制企业污染环境行为发生。
在我国,依然时有企业污染环境事件发生,除了与相关企业环境保护意识淡薄、缺失,相关职能部门监管不力、執法不严有关之外,企业实施污染环境行为的成本过低,也是重要原因之一。而集体诉讼则能大幅提高企业实施污染环境行为的成本,起到有效遏制企业污染环境行为发生的积极效用。发挥集体诉讼的效用,显然也应成为我国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一个重要手段与方式。
从以上意义来说,渤海湾溢油事故山东渔民索赔案沉寂1年后再度“复苏”,重新进入法律程序,值得期待。人们希望所有受到企业污染环境行为损害的公民都能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对实施污染环境行为的企业提起法律诉讼,也期盼各地司法机关都能切实尊重利益受到污染环境行为损害公民的诉权,依法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经由令污染环境企业作出应有的赔偿,付出巨大的代价,更为有力地遏制污染环境行为的发生,令我国的环境得到更好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