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集失信信息要有“度”
2017-05-17史奉楚
◎文/史奉楚
《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近日经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地方性法规。面对社会信用信息遭非法归集的情况,条例作出禁止性规定,对不得归集的自然人信息进行了列举,包含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等信息。条例还规定,未经依法确认的公共事业及物业管理欠费信息不得作为实施联合惩戒的依据。
在当今社会,信用评价应该成为人们的第二身份,科学的信用评价和惩戒机制能够降低交易成本,减少商业风险。信用信息归集越全面则越客观,越能反映出一个人的综合信用状况,但对纳入的信用信息必须经过依法确认,否则就有“拉偏架”嫌疑,并可能侵犯公民的名誉权。
欠缴物业费等公共事业费用,一定程度上将影响公共服务项目的运转,甚至会导致多米诺骨牌效应。但也要看到,包含公民基本信息和违法、违规、失信内容的信用信息,关乎管理机关及社会对公民的评价,与公民从事交易活动,享受某种优待资格息息相关。这属于能给人们带来收益的信誉财富,更是其必不可少的名誉权。据此,必须慎重对待信用惩戒,不宜滥用权力,过度归集相关信息。目前,能够被归集的不良信用信息均经过执法或司法程序予以确认,或者有法律明确规定,如信贷不良记录,拒不执行生效裁判信息等。即只有一个人的某些行为被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确定为违法或失信时,该信息方能被归集并作为负面评价。
欠缴物业费仅仅是违约行为,尚不属于违法失信行为,通俗来说,业主拒缴物业费属于民事纠纷,物业公司与业主应该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正当途径解决纠纷。即便欠缴者故意耍赖,也应经过依法确认,不宜不分青红皂白地将其纳入征信系统。同理,欠缴其他公共服务费用的,也应先行经过权威机构评判,当欠缴者“败诉”后仍不缴纳的,方可作为失信信息加以归集。
实行信用管理是现代社会的应有之义,这增加了失信者的道德成本和信用成本。但信用惩戒不能欠缺公共性基础和法律授权而草率地将任何信息都归集起来。未经有权机关评判是非对错就将民事纠纷的某一方列入黑名单有损公平。从这方面来说,设置严格前置条件,避免过度归集信息的湖北模式更加科学公平,值得其他地方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