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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需提防哪些“陷阱”

2017-05-16整理王馨贻

四川劳动保障 2017年4期
关键词:高薪试用期求职者

整理/王馨贻

入职需提防哪些“陷阱”

整理/王馨贻

据教育部透露,2017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预计达795万人,就业形势严峻。面对“就业难”,有的求职者尤其是应届毕业生求职心切,加之没有社会经验,往往掉进招聘“陷阱”之中。

有句玩笑话说,骗子太多,傻子都不够用了。为此,小编特别梳理了一些求职会遇到的“陷阱”,让求职者擦亮眼睛,避免受骗,拒绝当一个“傻子”。水分。总之,求职者应端正自己的择业观、就业观,要明白没有轻而易举就能得到的高薪工作,结合自身情况来选择适合的工作。最后,求职者去应聘前都应和家人随时保持联系,万一出现意外,家人也可在第一时间报警寻求帮助。

【小编支招】

在网上求职时,一定要有防范意识。平时可以多了解一些关于网络诈骗的手段,提高鉴别能力,防止被骗。其次,对招聘工作的网站要仔细甄别其真实性,对于网站上发布的职位、要求、待遇更要仔细核实。专家表示,求职者可通过了解应聘岗位的实际工作内容来减少风险,防范方式有三种:第一,关注公司的经营范围。假如是商贸公司、广告公司的招聘,明显超出公司经营范围的岗位大多有问题。第二,关注应聘岗位的薪资待遇。若是薪资的弹性幅度大,对学历要求又低或与市场规律不符,大多数有假。第三,关注岗位招聘人数。如果一次性招聘人数众多,像是“部门经理”这样的岗位招聘十几人,也极可能有

“陷阱”之“高薪招聘”

今年18岁的小马,找工作时偶然间在网上看到一则高薪招聘启事。文中声称1个月能挣四五万元,一年下来能有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小马一听就来了劲,立即拉上表弟小利,奔赴远在陕西汉中的招聘地点。两兄弟满怀希望地赶到汉中后,就被负责招聘的男子带往“公司宿舍”。然而,这所谓的宿舍连张床都没有,10多个人正坐在地上听一个人讲课。两兄弟立刻意识到被骗入了传销组织。可碍于两人的身份证、手机均被对方扣押,一时无法脱身。

近年来,这种以“高薪”为饵将人骗入传销组织的手法非常多见,让许多做着“高薪梦”的年轻人防不胜防。

“陷阱”之“收取费用”

前段时间,某网站出现了一条某劳务公司“代招铁路局招聘高铁乘务员,做二休三,奖金、绩效工资,综合收入每月4500元至6500元”的招聘信息,吸引了众多求职者的眼球。事实上,这家劳务公司没有税务登记证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证件,办公室里也只有电脑桌和沙发。该劳动公司以保证金、管理费为由收取每名求职者几百元费用,之后便“人间蒸发”。

用人单位以收取培训费、押金、保证金、担保金等作为录用条件,类似的骗术比比皆是。比如,一些培训机构在网上发布岗位门槛底的招聘信息,求职者上门后就会被告知需进行专业培训,培训合格后方能录用。培训期间,公司与求职者不签署劳动关系,还要求求职者支付大额的培训费。假如求职者资金不足以支付,培训机构甚至会提出协助求职者贷款支付。而所谓的培训只是一些简单的网页设计和技能培训。

【小编支招】

《劳动合同法》第9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求职者若遭遇这样的情况,可及时向劳动部门反映,请求查处,并要求退还所交费用。对于用人单位或中介机构收取费用后便消失的情况,如果对方是持有营业执照的正规机构,求职者可向劳动部门投诉;如果是没有营业执照的诈骗团伙,则可向所在公安部门报案,交由公安部门调查。

求职者在求职过程中,应对有意向的公司或中介确认相关证件。正规的公司应该具备营业执照、国税地税的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银行开户证等。而正规的中介机构也应该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收费许可证、职业介绍许可证或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等证件。求职时要尽可能直接到用人单位求职,不要过于依赖人才中介公司。

“陷阱”之“走后门”

大学毕业生小李经熟人介绍认识了王某,王某声称自己在某高速集团有关系,能够把小李“搞”进去。得知小李想当收费员后,王某便声称收费员一是要求大专文凭,二是要求身高,难度大,需要给打点费。小李当时急着找工作,而对方又是熟人介绍,就没有再怀疑。于是,他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按对方的要求把钱交了。可整整一年过去,工作都没有着落。最终,在小李的再三催促下,王某给他提供了岗位证、报到证和就业说明书。可是,当小李拿着三证到高速集团报到时,却被当场拒绝,小李这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

求职者“找关系”“走后门”,想通过权钱交易来获取就业机会,却反被不法分子算计,这种尴尬现象值得求职者们反思。

【小编支招】

近年来就业压力加剧,一些犯罪分子抓住求职者希望用钱财换取就业机会的心理,通过“走后门”“找关系”等方式来进行诱骗。相关专家表示,这种诈骗的手段虽然低劣,但却不断有人上当,这与社会上存在违规违法操作的不良现象分不开。正是因为求职者自身企图通过不合法、不正当的方式获取利益的主观心态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所以求职者应该端正心态,拒绝不正当的诱惑,提高法制观念,明白在法律法规面前钱不是万能的。若是遇上主动提出要帮你通关系的人,更要多长个心眼,要具备防范意识和辨别真伪的能力。

求职者找工作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通过正当的渠道办事,尽量减少中间人或多余的环节。如果和人有财物的来往,应当保留相关证据,以防被骗时及时追索。若是发觉已经上当受骗,应立即向所在地的人事局、劳动监察大队或公安局派出所报案,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陷阱”之“骗取劳动力”

职场新人阿军应聘某家广告公司被录取,按照双方口头协议,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结束后由公司决定是否正式录用。在这3个月的时间里,阿军勤勤恳恳地工作,加班加点从不抱怨。不想试用期一结束,经理就以他不称职为由,暂不录用,需要继续试用,若不同意就请走人。事后阿军才了解到,该公司有些员工试用期长达1年甚至2年都未被正式录用。

在一些私营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里,类似情况时有发生,劳动者的权益往往被用人单位忽视。这些用人单位抓住试用期工资较低这一点,延长求职者试用期期限,巧取“义务劳动”,循环往复把招聘员工当成不花钱为自己出苦力的“生产流水线”,导致求职者“试用”变“白用”。

【小编支招】

劳动合同是规避“试用期陷阱”最重要的武器之一。在用人单位通知试用前,求职者务必要先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就意味着,如果企业与员工签订了几个月的试用期合同,那这份试用期合同就要被视为正式合同,并且不得延长试用期。同时,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即使是试用期,用人单位也需要按照法律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金、医疗金等。

此外,《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最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求职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也要注意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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