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建筑领域劳动报酬拖欠问题应明确工资支付主体
2017-05-16周祥丽
周祥丽
解决建筑领域劳动报酬拖欠问题应明确工资支付主体
周祥丽
栏目合作: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一般情况下,建筑行业用工有三种方式:一是开发商直接雇用民工;二是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雇用民工;三是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施工总包企业,然后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单位或“包工头”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再由劳务分包单位或“包工头”为工程建设提供劳务,雇用民工。近年来,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已越发突出重要。
基本案情:2013年9月19日,泸州市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江南建司)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承建了泸州纳溪永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永乐公司)开发的河西商业大厦1号楼工程(土建、装饰工程、水电安装预埋及防雷等工程),并于2014年4月28日开工。在实际施工过程中,该项目实行的是永乐公司自开自建,申请人宋开江、王富荣、王明朝、陶仕友作为木工、泥工、钢筋工、水电安装班组的班组长,在施工过程中,代表4个班组与永乐公司签订了承包施工合同。2015年12月,永乐公司申请破产,该项目欠4个班组173名农民工工资4436886元。
争议焦点:该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是江南建司还是永乐公司?
仲裁结果:纳溪区仲裁委员会通过受理、庭审后,依法支持了申请人的诉求,裁决江南建司支付申请人农民工工资4436886元。
案例评析:第一种意见认为支付责任应属永乐公司。理由一,被申请人江南建司主体资格不适格,其与申请人没有劳务关系,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从未向申请人支付过劳务工资,更没有与申请人办理过任何劳务工资结算;本案签订劳务合同的主体是永乐公司,申请人是该公司雇请,前期支付的劳务工资也是该公司支付;永乐公司从未向江南建司支付过工程款。理由二,在本案的涉案工程中,江南建司不是施工单位。该工程是永乐公司自开自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也均是永乐公司。江南建司并未实际施工,也没有聘请申请人从事劳务工作,仅为永乐公司办理备案手续而已,所以该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应该是永乐公司。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件中的工资支付主体应为江南建司。理由一,江南建司是永乐公司开发的河西商业大厦1号楼工程项目的中标单位,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江南建司即是该项目的承建方,是适格的用工单位。因此,对江南建司辩称仅为永乐公司办理施工备案手续未实际施工的主张,不予认可。理由二,虽然申请人代表4个班组与永乐公司签订河西商业大厦《施工合同》,其内容直接对应该工程的施工项目,但永乐公司不具有施工资质,主体不符,该施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申请人只能认定为江南建司雇请的员工,江南建司应依法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任。
本委采纳的是第二种意见。
(泸州市纳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