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开放利用中隐私权的保护
2017-05-16鲁俊罗妮
鲁俊?罗妮
摘 要:档案是一种人类活动的原始历史记录,涉及面较广,记录着人类生活中各种各样的信息,甚至是公民的隐私。但是要想发挥档案在社会生活中的价值,需要通过人们的利用采用实现。换而言之,档案开发利用时档案管理人员的永恒追求,也是档案整理与保存的最终目标。在档案开放利用的过程中,难免会了解、开放公民部分隐私,这就关系到公民隐私权的保护问题。在这种情况下,采取何种有效方法与手段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已经成为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文章主要从我国档案开放利用中隐私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出发,对档案开放利用中隐私权保护的有效措施进行了分析,以供参考完善。
关键词:档案;开放利用;隐私权;保护
随着政治民主化、行政公开化和社会信息化不断深入,档案信息资源开放的利用效率日渐增加,档案开发利用中的法律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尤其是公民隐私权保护问题更是档案界与法律界共同关注的焦点问题。因此在档案开放利用的过程中,档案管理工作人员不仅要保护每一位利用者的利用权,还要保护档案所有者与隐私关联人的隐私权,通过有效措施协调好档案利用者、所有者以及关联之间的利益冲突,确保档案开放利用工作有序进行。
一、我国档案开放利用中隐私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1.档案管理人员缺乏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意识
档案开放利用的过程中,部分档案管理人员缺乏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意识,没有充分认识到维护档案主体权益的重要性,在管理时没有严格按照规定内容,甚至是进行违规操作,降低了管理效率。加上部分公民在查看档案信息内容时,对于其他公民的隐私内容,缺乏保护意识,不具备自律精神,随意查看和使用超出阅览权限的信息内容,并大力宣扬其他公民的隐私,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2.有关法律法规保障体系不健全
我国关于档案开放利用中隐私权的立法工作明显落后于其他国家,管理水平较低,有关法律法规保障体系不健全,导致在档案管理的过程中,无法可依,无据可循。具体表现为对于档案开放利用中的隐私权保护,还未建立一整套完善的法律法规保障体系,虽然部分档案法规涉及到隐私权的问题,但是大部分规定都是零散、抽象的,隐私权的法律内容表述具有模糊性,各个条款之间的统一协调性较差,没有充分发挥法律的权威性。
3.公民隐私权档案管理的划分不明确
在进行档案信息管理的工作中,部分档案管理人员没有明确划分档案管理中涉及到的公民隐私权,仍沿用传统的档案隐私保护方法进行管理,导致档案开放利用中隐私权的保护无法得到保障。具体表现为在保护档案开放利用中的隐私权时,虽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来约束档案管理人员的行为,但是由于落实不到位,没有制度有关的监管体系和奖惩制度,对公民隐私权档案管理的划分不明确,档案管理人员在工作时只是按照自身工作经验与理论知识进行管理,管理保护工作具有较强随意性,导致档案开发利用中隐私权的保护过于混乱,没有正确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
二、档案开放利用中隐私权保护的有效措施
1.增强档案管理人员的保护意识
档案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培训工作,通过继续教育,让档案管理人员掌握理论知识与管理技能,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与业务素质,强化档案管理人员保护公民隐私权的自律性。对于敏感的公民隐私,应经过严格批准后,才能对档案信息进行收集、查阅与使用。在档案信息利用服务中,档案管理人员还应严格按照管理规章制度和规范进行操作,明确自身职责与工作使命,尽心尽力做好本职工作。此外,还需大力开展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隐私权保护气氛,提高社会各界的保护意识。例如在每年6月份,可通过分批培训方式,安排部分档案管理人员进行继续教育,提高他们的理论知识和管理技能。并组织开展交流会与研讨会,交流日常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与解决方法,增强他们的保护意识。
2.建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体系
要想建立一整套完善的法律法规保障体系,必须建立完善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机制,在宪法中对公民隐私权作出明确规定,然后在民法规定中进一步细化,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并在刑罚中规定隐私侵权行为的入罪要件,形成以宪法为依据,以民法为核心,以刑法为保障,并辅以其他有关法律的隐私权保护体制。此外,档案法律法规是我国档案开发利用管理的重要依据,对规范档案开放利用流程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还需将公民隐私权的有关内容纳入到《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中明确档案开发利用涉及的公民隐私权,以保护公民的权利,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循。
3.明确划分公民隐私权档案管理的内容
档案开放的范围和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关系紧密联系,如果档案信息开放的范围过于广泛,极易导致关于公民隐私的档案信息资源泄漏出去,相反,如果开放的信息内容过于狭窄,不利于公民获取有关信息,没有充分发挥档案的效用。因此档案管理人员应按照社会发展与人们对档案的需求程度,明确划分公民隐私权档案管理的内容,严格审查关于开放部分的档案信息资源。并对档案开放期限加以规定,对公民隐私权进行保护,确保公民隐私权不受侵害。例如在档案开放利用中隐私权的保护,我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指出,普通档案开放时间自建立之日起为30年,国家档案开放时间为50年,而对于涉及公民隐私的档案开放时间,没有明确规定。因此为保护档案开放利用中公民的隐私权,有关部门可借鉴俄罗斯国家档案管理的开放期限,结合权利人在不違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社会公德和善良风俗的条件,在设计隐私档案的范围和内容中明确表述决定由权利人对各自的隐私权,享有相应的利用权与支配权,并且用词规范和准确,以降低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侵害的发生率。
三、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档案管理工作的发展趋向于开放化,增加了档案管理工作复杂化,因此要想做好档案管理工作,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有关部门还应增强档案管理人员的保护意识,建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体系,明确划分公民隐私权档案管理的内容,从而为人权保证与档案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奠定扎实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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