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智库健康发展的几个思路
2017-05-16刘红春
刘红春
〔摘要〕 推进我国社会智库健康发展,要形成与不同类型的社会智库相匹配的功能体系与角色定位,从合法身份、税收优惠、组织性质认知、品牌建设、财务人才与技能培训等方面提高资金筹资和财务管理能力,从“家长式”治理模式、信息公开制度与行业自律等方面完善内部治理机制,以简政放权、法律制定、立法衔接为突破口构建灵活多样的主体资格制度,围绕采购范围、指导性目录、购买方式、投标机制、财政支持与投入等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化运营机制,从监督机制、需求引导、激励机制、评估机制与信息共享等六方面建立监督引导机制。
〔关键词〕 社会智库,功能体系,内部治理机制,主体资格制度,监督引导机制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7)03-0115-07
目前,我国已形成由高校、社科院、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党政部门、军队、企业、社会等多种类型智库组成的智库体系 〔1 〕,而社会智库的形成与发展较晚,而且仅占5%①的比例。近几年,中国特色新型社会智库建设已得到党中央、国务院及全社会的充分重视。2015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对社会智库进行了定位,认为它是中国特色新型智库的组成部分;2017年2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社会智库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为社会智库健康发展提供了指南。当前,社会智库在发展中还面临许多问题,需要以清晰和有力的思路举措,使社会智库在实现“两个百年”宏伟目标中长足发展并发挥重要作用。
一、形成合理的功能体系与科学的角色定位
社会智库的功能及价值,是指其通过发挥民间智力为党和政府的经济社会发展决策所能作出的贡献或是起到的积极作用,尤其是对社会发展的建设性功效。但如果不能充分结合当下的社会治理实践、社会风险防范以及经济社会的发展需求等,进行科学合理的功能识别、划分与定位,就很有可能会由于功能的错位或是缺位而“自我边缘化”或“被边缘化”,严重影响社会智库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建设性作用的发挥,甚至还有可能造成一定的负面效应。总而言之,社会智库具有集正面与负面功能及风险于一身的特点,如果功能定位不明、种类划分不清就很可能会出现负面效应超出正面效应的局面,如目标趋同、发展失衡、智库异化等。宏观上智库的功能包括:向上的功能(规范有效地向上传递决策咨询信息、及时有效地上传社会治理问题与诉求及培养社会治理专业人才)、向下的功能(提供社会治理思想和参与政策制定、培养与输送应用型的社会治理专业人才)与内部的功能(促进智库系统中各有机部分整体性与协调性发展的内生力量)。目前,在宏观上明确社会智库功能的基础上,也要在微观上对其功能与类型进行进一步的精细化、规范化。
首先,确立以研究目标和领域为主的分类标准,建议以“应用型智库、专业型智库、政策型智库、策略型智库、战略型智库、学术思想库”来确定社会智库的具体类型(见表1)。其次,在前述科学分类的基础上对社会智库的功能进行准确定位:专业性问题应对与提供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专业性问题应对与应对方案参谋、政策性问题应对与政策规划参谋、综合性问题应对与应用决策参考、战略思想来源与综合决策咨询、创造思想与知识(见表1)。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智库类型及功能的分类与定位并非“楚河汉界”,在研究领域与主要功能及学科分化中也有融合交叉,目前这种现象也已呈现出增长的趋势。而且,从智库体系和社会智库的整体发展趋势来看,不同类型智库之间的区分较为明显,即还是以自己的主要研究领域和目标为主,以领域和目标的综合或交叉为辅。再次,要形成有序竞争与优势互补、突出特色与打造品牌的理念与机制。一方面,在合理的社会智库体系中,不同类别的社会智库都要有自己的“专长”,如此便能有效避免重复研究与无序竞争的局面出现。另一方面,从社会智库的分类和定位来审视,要提升社会智库的发展质量,各智库还需要在明确分工与“痛点”的前提下,突出自身特色,打造出专属的品牌与口碑。2017年2月6日召開的中央深改组第三十二次会议明确指出,社会智库必须把社会责任放在首位,这是由《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决定的。该意见指出,社会智库是“以战略问题和公共政策为主要研究对象、以服务党和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研究咨询机构” 〔1 〕,因此还需要协调好“公益人”②与“私益人”角色定位的冲突。一方面,社会智库需要在建言献策中继续坚守自己“公益人”的角色定位,秉承“公益价值目标”的社会责任,不破坏社会和谐与稳定,与政府形成互补,不节外生枝等;另一方面,对于“私益人”的角色属性要自觉地通过完善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来实现合理的“自我克制”,维系“公益人”的角色属性。此外,还要不断完善社会智库的“独立人格”,加强对政府、企业等捐赠者以及利益相关者的支持与包容,以不断提高社会智库作为“公益人”“咨政启民”的效能感,扼制“私益人”的应然与实然负面影响,做好“政策决策的‘建设者与‘推动者,而不是‘诠释者与‘批判者” 〔2 〕。最后,各社会智库可以学习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围绕政策的研究、解读与评估以及公共外交打造四位一体“一流智库”的经验,以社会及相关领域政策研析、决策咨询与社会工作三位一体“高端智库”为功能和角色目标 〔3 〕。
二、有效提高资金筹集与财务管理能力
有学者提出,目前“智库发展资金来源已经形成了‘政府+资本的双核驱动” 〔4 〕,但该双核驱动模式对社会智库发展的驱动效果还有待提高,因受体制机制、社会环境、社会智库自身意识及能力等多方面的制约,绝大部分社会智库的资金筹集与财务管理能力严重不足,尤其是那些未在民政部门或是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智库,身份的合法性未定或是“营利性”身份,导致其较难获取企业资金捐赠和基金会的资助。而且,由于对境外非政府组织活动管理的法治化建设不断推进,如即将实施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导致过去资助社会智库的境外基金会等也开始停止或是调整资助领域、范围与项目,这也对社会智库的资金筹集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社会智库的身份现状使那些可能的捐赠企业不能获得免税待遇,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其资金来源渠道。《企业所得税法》确定的优惠条件是:“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与民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企业能够享受税收减免的捐赠对象限于依照国务院制定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与《基金会管理条例》,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且符合相应评级及收支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 〔5 〕224此外,无论是注册还是未注册获得合法身份的社会智库,都存在内部财务管理能力不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缺乏科学合理的资金使用规划、财务报销制度较为随意、没有专业财务工作人员等方面。
有效提高社会智库的资金筹集能力,让“政府+资本”的双核驱动模式有效助力社会智库的发展,除了从主体资格角度解决身份合法性危机外,还要通过对《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条件加以适当的调整,以及对《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与民政部联合印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与《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修改,以保障社会智库获得税收优惠。此外,还要在评级及收支等方面进行适宜的条件放松,丰富社会智库资金来源渠道。同时,政府、社会与智库本身要转变对“非营利组织”不能“营利”的观念,因“‘非营利性的法律内涵是:首先,以营利为目的不是宗旨;其次,利润不可用于成员间的分配与分红是组织的法律红线;最后,组织的资产不可通过任何方式转变为私人财产” 〔6 〕。可见,只要依法成立的“非营利组织”把所得收入用于组织的运行与发展,而不是分配给个人即是合法的,而这也恰是美国社会智库资金充沛的重要原因。加强社会智库的财务管理能力,除了招募有财务专业知识的人员从事内部财务工作外,还应当积极学习社会组织财务专业知识,例如到北京恩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学习或邀请其进行专业培训。另外,社会智库要树立“品牌”意识,建立国内外各行业、各地域间的合作机制,加强社会化传播,不断提高社会认知度、影响力以及国际视野、国际影响力,获取更多的社会资本,塑造良好的社会捐赠环境。如可通过建立单独或合作的媒体运营团队,充分利用新旧媒体,尤其是社交媒体对社会智库擅长的决策咨询领域或特色成果进行全方位的實时传播,尤其是要及时、全面、客观、真实、完整地将决策咨询参与的运作情况、计划规划与财务收支等信息公布于众,特别是对涉及特定受益群体的切身利益,以及政府和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的社会治理中的重大现实热点问题,将智库品牌建设、社会认知度与影响力等嵌入智库运行的全过程。
三、完善内部治理机制
由于社会智库形成与发展相对较晚,致使社会智库的内部治理机制普遍存在“群体不成熟”的问题,而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家长式”治理模式、信息公开制度与行业自律等存在严重不足。采用“家长式”治理模式的社会智库大多由创办者个人发起成立。在初创期,规模小、人数少,组织创办者在机构运作过程中扮演了多重角色——管理者、决策者、执行者等,以一种高度集中权力的“家长式”治理模式来保证组织的生存与发展。随着社会组织的不断发展壮大,一方面是员工的民主化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另一方面是创办者开始逐渐淡出。这会导致社会智库内部管理冲突与领导人有效交接的问题。在信息公开方面,目前主要存在项目信息与财务信息公开制度不完整的问题,譬如在很多智库官方网站上看不到涉及决策咨询研究与成果的具体信息。在自律机制方面,目前作为社会智库行业自律主要机制的智库联盟与行业协会总体上还是空白。在人才的选拔与培育中,存在专业性不足、人才流失严重、供给矛盾等问题。此外,也没有形成有效的“旋转门”机制 ——包括社会智库在内的任何类型智库的核心专业人才一般会被吸纳到政府决策系统中,直接参与有关部门的决策 〔7 〕。
完善社会智库内部治理机制应做到:首先,在组织发展的适当阶段要逐步摆脱传统的“家长式”模式,建立健全社会智库现代治理机制,搭建起符合智库发展需要的理事会、监事会等运行架构,实现内部治理的规范化运作。具体运作流程如下:通过民主选举、职位与职数的科学设置,建立现代化的法人治理结构,做到作为决策部门的理事会或董事会、作为执行部门的主任或秘书长与作为监督部门的监事会之间权责明确、各司其职、制衡有效;建立健全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监事会制度,实行决策、执行、监督分立;按照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职责职能,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常务理事会和正副主任、秘书长由全体智库成员选举产生,负责决策部门即理事会或董事会的决策执行工作和日常事务性工作;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管职能,监督整个智库的财务和项目运行情况 〔8 〕154。其次,对社会智库从业专职及兼职人员情况、活动开展情况、财务情况等向社会公众作出详细、及时的披露,特别是向公众就款项的使用情况作出详细说明,切实保障捐赠人的知情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最后,总结与借鉴“中国公益性非营利组织自律行动”的经验,根据2008年4月出台的《中国公益性非营利组织自律准则》的实施情况,从组织的愿景与使命、内部治理与项目管理、相关利益的冲突与协调、筹资能力与财务管理、信息公开与成员管理、不同组织间的合作与协作等方面建立社会智库行业专业性联盟与自律组织。此外,还应邀请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相关利益主体及社会公开。
四、构建灵活多样的主体资格制度
社会智库主体机制即社会智库的法律主体资格机制,是指成为社会智库需要具备的法定条件及要办理的法律手续或经过的法律程序。从宾夕法尼亚大学“智库和公民社会研究项目”(TTCSP)发布的《2014年全球智库报告》中可以看出,目前世界范围内社会智库的法律主体资格具有多元化与多样化的特征或类型:社会团体(行业协会)、民办非企业组织、基金会、企业、网络及其他。以社会智库最为发达的美国为例,既有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如布鲁金斯学会与外交关系学会;也有民办非企业组织,如战略与国际研究中心;还有基金会,如卡内基国际和平基金会,以及企业如兰德公司等 〔9 〕。而在访谈与数据收集过程中我们也发现,我国现有的社会智库主体资格类型也不外乎这样几种:社会团体(行业协会)、民办非企业组织、基金会、企业、网络等,如社会团体类中的天则经济研究所,民办非企业组织类中的中国与全球化智库、上海华夏社会发展研究院与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等,企业类中的零点研究咨询集团与云南西部智库策划有限公司等。但从现有法律制度设计来看,相对于基金会类、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类、民办非企业组织类社会智库而言,取得“营利性”的社会智库主体资格相对容易,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依法完成注册登记手续,就可以取得公司或企业类社会智库的主体资格。而对基金会类、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类、民办非企业组织类社会智库的法律主体资格,现行法律的设计较为“严苛”。目前政府职能部门对此类社会智库的合法身份许可,依据其活动的行政区域、行政级别,采取非常严格的“准入制度”,依旧在实行“双重登记注册”的标准。虽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 “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城乡社区服务类、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成立时直接依法申请登记” 〔10 〕4,随后广东、云南、江苏等地也开始了试点工作,但是,它们的登记还是沿用“双重登记注册”的标准:在成立时需要到国务院民政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且登记注册的标准较高,对名称、机构、场所、经费、章程、人数、主管部门等要求都极为严格。申请登记注册之前,还需要“挂靠”到国务院部委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授权的组织等“业务主管单位”。随着国家把社会智库发展作为一项紧迫任务进行布局,以及社会组织本身蓬勃发展的具体实际,这种情形被俞可平描述为“宏观鼓励与微观约束并存” 〔11 〕,这不仅不能适应社会组织类社会智库发展形势的需要,还会导致社会组织类社会智库主体管理体制的滞后,即社会智库的主体资格管理体制不够科学,并带来一定的合法性危机。
当前,应抓住国家政策顶层设计的契机以及“简政放权”的机遇,严格落实《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对社会智库的发展采取“轻准入审批、重事后监管”的备案式或登记式的主体资格获取模式。其一,要鼓励社会主体以多种灵活方式创新社会智库的组织形式。如可以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等信息平台,网聚社会智力资源与畅通建言渠道等;决策部门或职能部门要注意寻找挖掘如知乎网站 ③ 类的“个体智库”的贡献,重视发挥它们的公信力和影响力,并对“知乎网站”或互联网项目制聚合等新组织形式给予包容、接纳和支持;同时,要重视那些成熟的社会智库组织形式的创新实验,并及时将其上升为法律制度加以全面推广;对于尚不成熟的社会智库组织形式创新实验,要宽容试错并及时调整,以有效发挥其作用。其二,要适时修改完善有关法律规范。《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加强社会组织立法,规范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12 〕8从域外有益经验来看,通过专门性立法,加强社会组织法治化建设,引导社会组织在法治轨道上有序健康发展,是世界上许多法治相对发达国家或地区的经验与共识。例如,“日本的《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俄罗斯的《非营利组织法》,新加坡的《社团法》,我国台湾地区的《社会团体法》等等” 〔13 〕。因此,对于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等社会组织类社会智库,要及时修改主体的概念、范围、适用领域以及行为种类等,明确其权利、义务和责任范围。同时,在今后的立法中不仅要借鉴上述域外有益的立法经验,还要吸纳我国学界有关的立法建议,如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于2013年初在多年研究基础上撰写的《中国非营利组织法专家建议稿》。总之,立法要明确确定社会组织承担社会智库角色与功能的合法性,以避免出现法律风险。此外,做好涉及监督管理、税务与财政等方面优惠和相关程序的立法衔接与修法工作,如进一步修订相关基本立法,尤其是《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从法律层面直接改变“双重管理制度”;加快推动“行业协会法”“社会组织法”“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国特色新型社会智库发展管理条例”等有关基本法律法规的起草与制定工作,尽快形成一套属于社会组织类社会智库的法律规范体系,将社会智库主体资格的取得与吊销、引导与管理等相关工作全面法治化。同时,也应加快政策支撑体系建设,出台“关于规范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中国特色新型社会智库的若干意见”等。
五、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化运营机制
社会智库运营机制是指社会智库的思想产品或成果在思想市场中的传播与购买机制。在中国特色政治经济体制下,“政府是思想市场培育和发展的主导者,反映在智库的发展上则是一个以政府权力为中心的多圈层结构,不同类型的智库因其与权力中心距离的远近而有着不同的比较优势和劣势,进而决定了它们的发展现状和路径” 〔14 〕。鉴于此,《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明确指出,要建立政府购买决策咨詢服务制度,“研究制定政府向智库购买决策咨询服务的指导意见,明确购买方和服务方的责任和义务。凡属智库提供的咨询报告、政策方案、规划设计、调研数据等,均可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和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建立按需购买、以事定费、公开择优、合同管理的购买机制,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多种方式购买” 〔1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一全新提法也适用于“思想市场”或是“决策咨询采纳与采购市场”。如果没有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思想市场体系,社会智库运营机制就会出现社会智库及其决策咨询建议与意见跟不上或不适应形势的发展以及缺乏创新等问题。但目前的社会智库运营机制中,无论是在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还是在资金投入保障力度等方面,虽然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明确规定,但还是无法满足市场化诉求。
为此,可借鉴《国家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建设方案》(2017年2月6日召开的中央深改组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中的有益经验,制定相应的规则,突破思想市场多圈层结构的比较劣势,让社会智库能够在公开公平的制度环境下参与政府社会治理决策咨询业务的竞争,即智库市场竞争,还要允许各类社会智库发声,尤其是提出不同的政策建议,并通过制度化、规范化管理使之发展成为常态化机制。在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与资金投入及保障力度方面,也应严格落实“积极财政政策”的要求,聚焦重点与形成合力:一方面,市场化要求有公开、公平、公正的决策咨询招投标机制,只要是智库提供的决策咨询成果,都应没有歧视地纳入政府采购和购买服务的指导目录中,建议民政部联合有关部门尽快出台“关于政府购买社会智库决策咨询服务的指导意见”“关于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条例”等政策,明确思想产品市场的准入机制、标准体系、规则程序(包括知识产权保护、产品定价、纠纷预防与解决)等,以有效创建公正、合理、规范、可行的思想产品市场。另一方面,建立有效的政策性财政资金支持与投入体系。各级各类社会治理决策机关和关联部门,要积极通过单独或联合等方式出台与实施社会智库建设和发展的财政金融支持政策,推进多元化、多渠道与多层次资金保障体系的建立,健全经费的“托底性保障”和“竞争性支持”有机统一的资金支撑机制,并依据社会智库在研究领域、研究方向、类型定位等方面的差异,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资金投入规则。同时,民政部及有关职能部门也要着力推进社会公益捐赠及其资金管理的制度化与规范化建设,不仅要继续鼓励个人、社会组织、企业及有关部门通过网络众筹、募捐等新旧方式资助社会智库的建设与发展,还要逐渐放开资金管制④。
六、建构立体式监督引导机制
社会智库监督引导机制是指民政部门等职能部门规范和引导社会智库健康发展的机制,目的是保证社会智库把社会责任摆在首位。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有关精神要求,民政部应会同社会治理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规范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社会智库,并确保各类社会智库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同时还要通过进一步规范咨询服务市场,完善社会智库产品供给机制,探索社会智库参与社会治理部门决策咨询服务的有效渠道,营造社会智库多元化、多样化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引导各类社会智库健康有序发展。但检视社会智库发展引导与监督管理的具体现实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可以发现,目前社会智库监督引导机制整体上处于笼统模糊的状态。在民政部门等职能部门规范和引导社会智库发展方面,除了《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中171个字的高度抽象概括表述以外,还没有其他明确的指引计划或意见。在国家法律法规监督引导方面,不仅没有专门单行的法律规范,而且没有综合的法律条文,只有部分规范与引导社会组织的法律条文。如2010年民政部出台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社会团体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与基金会类社会组织的档案登记适用本法;2011年3月1日实施的《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管理适用本法;2012年10月1日实施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对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出现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适用本法。可见,对于社会组织类社会智库的发展来说,目前的法律只从档案登记、等级评估与行政处罚等方面进行了规制性监督与引导,但在质量监管、过程监督、需求引导、激励机制、智库评估、信息共享等方面如何进行监督引导依旧处于“笼统模糊”状态。
建议民政部在《关于社会智库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基础上,尽快出台《关于规范和引导社会智库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年开始调研),从监督机制、需求引導、激励机制、评估机制、信息共享等六个构成性要件方面建构立体式的监督引导机制。在监督机制方面,一要参照“ISO9000”管理体系与《中国智库国际影响力研究报告》的有关标准,制定并实施社会智库等级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与评估办法,对社会智库实行动态的诚信与质量监控;二要建立政府及职能部门在登记注册的事前与事中监督、实际运行中的事后监督机制,可以“中国智库索引”(CTTI)为蓝本,创建“社会智库索引”,为系统监督提供基础保障。在需求机制方面,一要在社会治理中对稳定、安全和发展的新情况、新形势、重大现实问题决策优先建立决策咨询机制;二要开拓社会治理公共政策问题的交流平台与空间,将社会智库建言献策和论证会、座谈会等沟通交流方式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三要学习与借鉴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为中宣部牵头的国家高端智库创办《国家高端智库报告(内刊)》、教育部设立《教育部简报(大学智库专刊)》推动高校智库建设的经验,由民政部主办《社会智库报告(内刊)》,定期选择各社会智库投递的优秀决策咨询报告报送中央有关部门与领导。在激励机制方面,一要注重遴选与培育社会智库领军人才与发挥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零点研究咨询集团、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新华都经济与管理研究院、中国与全球化智库等典型社会智库的示范引领作用,通过对社会智库的口碑、影响力评价进行激励,在社会智库内部建立精神利益与物质利益有机结合的激励机制,并与社会智库及其成员的短期绩效与长期绩效评价结合起来,从而实现有效激励;二是民政部可以参照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创新党政智库组织形式、打造智库共同体的有益实践,即公安部以所属院校为基础成立公安发展战略与现代警务改革两个研究所,国家卫生计生委在“卫生发展研究中心”的基础上整合了各省市相关智库资源创建了“中国卫生政策研究网络”,由民政部政策研究中心牵头创新与优化社会智库组织形式、构造社会智库共同体,形成社会智库整体协同力。在评估机制方面,借鉴美国以市场尤其是政策市场为主导的评价模式、德国创设中立第三方机构专门评估全国智库模式、日本和韩国以政府为主导的评价模式,参照宾夕法尼亚大学编写全球智库报告的经验,创立“包括纵向影响力、治理和管理‘三位一体评价,横向智库人才、产出、项目、财务、研究咨询、传播沟通‘六要素联动评价” 〔15 〕的中国特色评级模式。在信息共享方面,以《关于推进公共信息资源开放的若干意见》为契机,进一步避免决策咨询中政府的“信息超载”,打破社会智库的“信息隔离”,加强信息的深度整合,构建两者间的“信息专报”共享机制,即决策部门通过“专报”及时向社会智库传达决策信息,社会智库通过“专报”及时向决策部门传达所需社会信息。
另外,可借鉴国外典型社会智库的“小机构、大网络”人才选培机制,以完善人才的选拔与培育机制。包括建设多元化与多层次的人才结构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人才流动机制;培养领军人物,注重领军人物对年轻人的“传帮带”机制建设。在宏观环境方面,以中组部、民政部等18个部门于2011 年11月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11〕25号)为契机,把社会智库人才开发纳入各级政府人才发展规划,制定加强社会智库人才队伍建设意见,健全社会智库专业人才的治理体制,创新社会智库人才的培育选拔、升迁退出、横向流动、奖励惩罚机制,推进员工的专业化与职业化建设;在微观方面,社会智库还应结合自身实际,吸引与团结各类兼职人员与志愿者,尤其是高校、科研机构高素质研究人才,以及政府部门的专业技术人才,形成一支稳定良好的兼职人员与志愿者队伍,努力提升组织领导人及项目官员的素质。同时,为了更好地发挥合作效应,政府有关部门应严格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精神与要求,“破除束缚人才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障碍,解放和增强人才活力,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优势,健全人才顺畅流动机制,重点是破除人才流动障碍,畅通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方面人才流动渠道” 〔16 〕,积极建立国家级研究资源共享平台,并借鉴美国政府与社会智库间人才双向流动的做法,以制度塑造“政府-智库”新型关系,探索制定政府与中国特色新型社会智库间的“旋转门”机制,如可由民政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关于规范和引导政府与社会智库人才岗位轮换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政府与社会智库人才交流标准,打破公务员与社会智库工作人员的身份界限,建立社会智库成员与政府职员之间科学、合理的常态化、专业化人才互换机制。
中国特色新型社会智库是打通“社会治理知识”与“社会治理政策”脉络的最佳“桥梁”与“媒介”,是联通社会与政府的“通道”,是中国特色新型智库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支撑党和政府依法在社会治理领域进行科学与民主决策的必要性智力源泉,是国家加强社会治理能力和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环节。但研究发现,中国特色新型社会智库建设面临来自内部与外部两方面的困境,要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突破这些困境,促进社会智库在法治建设的大背景下,沿着法治轨道有序健康发展,以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政策研究咨询为关键点,以健全社会智库内部组织形式与治理机制为着力点,以良好制度安排、科学整体规划、合理资源配置、优化人才队伍、优化智库布局、突出优势特色为指导,以社会治理思想创新和智力支持为突破口,努力建设倾听公众、面向社会、服务政府的中国特色新型社会智库体系,更好地为法治社会、和谐社会与小康社会建设与治理工作提供智识支撑。
注 释:
①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相关统计资料显示,中国的智库机构数目前约为2500个,其中民间智库约占5%。参见王中银:《中国智库机构数约为2500个 民间智库约5%》,《中华工商时报》2015年1月30日。
②公益人指的是以社会整体利益为自己行为目标的个体,与私益人在客观上达到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行为不同,这里是直接在主观上就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为目标。参见陶传进:《社会公益供给——NPO、公共部门与市场》,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65页。
③知乎网站2010年12月开放,2013年3月,知乎向公众开放注册。不到一年時间,注册用户迅速由40万攀升至400万。该网站是一个真实的网络问答社区,社区氛围友好理性,连接各行各业的精英。用户分享着彼此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见解,为中文互联网源源不断地提供高质量的信息。
④如2010年3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63号)开始实施。该《规定》要求:境内机构接受境外捐赠外汇的,需要进行分类管理。这一规定给众多因“双重登记管理体制”而选择工商部门注册获取合法身份的社会智库取得境外资金援助造成了巨大困难,甚至让这些有着工商“企业”性质,但属“非营利”的社会组织类社会智库面临“断粮”危机。参见谭翊飞:《草根NGO遭遇“断粮”危机》,《南方周末》2010年5月26日。
参考文献:
〔1〕中办国办印发《意见》 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N〕.人民日报,2015-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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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周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