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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药品资源,尽快完善低价药品政策

2017-05-15

中国当代医药 2017年8期
关键词:中成药低价中医药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神威药业董事长李振江提出了多个有关医药卫生的议案,积极建议尽快完善和统一各省低价药品政策,取消国家基本药物品种在2017版国家医保目录中的支付范围限制,全面贯彻落实《中医药法》,并建议尽快实现京津冀“医保、医疗、医药资源”一体化。

尽快实现京津冀“医保、医疗、医药资源”一体化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实现京津冀协同发展,是一个重大国家战略,要加快走出一条科学持续的协同发展路子来。”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过程中,加快推进三地在医保、医疗、医药领域的资源、政策、信息、科研等成果共享,是京津冀一体化战略的重要内容,实现这方面的一体化战略,有利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全国人大代表、神威药业董事长李振江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提出议案,关注京津冀一体化中的医保、医疗、医药资源一体化问题。他建议,京津冀实现医保衔接,药品统一招采,北京转移医疗服务功能至河北,京津冀三地在产学研上加强合作。

目前,京津冀跨区域医保和新农合全面互联互通已启动,但在李振江看来,这一互联互通还需要整体推进。

李振江建议尽快实现京津冀三地医保统筹衔接,实现药品统一招标、统一采购。在药品进入医保目录、药品招标方面,要尽快实现京津冀一体化,即在一地进入医保目录的药品以及挂网的低价药,可直接进入其他两地的医保目录,加快京津冀统一进行药品招标、采购,形成一个京津冀统一的医药市场。

除了药品招采的一体化,李振江还建议加快促进医疗资源的一体化。

李振江称,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是京津冀一体化的一项重要内容,北京应将医疗服务功能往外转移,尤其是河北地区。他认为,三地政府应进一步明确京津部分优质医疗资源向河北转移的政策,進一步放宽准入和市场管制,加快医疗卫生事业向有实力、有资源的民营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开放的力度,鼓励有资源的民营企业与京津冀优质医疗机构在资源短缺地区合作办医。同时,他还建议通过设立分院、整体搬迁、远程会诊、人才培养等形式,实现三地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推动京津冀医疗卫生协同发展取得突破性进展。

在产学研合作方面,李振江也提出了建议。他希望政府为京津冀医药产业产学研合作提供政策支持。

京津地区拥有国内顶级的专家学者、科研基础设施及众多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河北拥有更为完善的医药产业集群,如何统筹三地产学研资源,是影响京津冀科技研发水平、医疗资源均等化的重要一环。

李振江代表建议,通过三地科研协作、人才交流、人才培养等方式,加强三地医药医疗产业领域的交流,进一步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提升河北省医药医疗发展水平,增强河北的吸附力。重点支持借助河北省产业资源、落户河北省、对京津地区医药科研创新体系形成互补与支撑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孵化器的建设,推进河北省创新型企业、科研院所纳入以北京为核心的我国医药科技创新体系,加速医药重大技术成果在河北省转化;同时,对于医药产业京津冀协同发展产学研项目要在资金、税收、人才等方面给予同等的政策,推动三地医药产业协同快速发展。

尽快完善和统一各省

低价药品政策

2014年,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相继推出国家低价药管理制度,对原政府定价范围内日均费用较低的药品,在日均费用标准内(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由生产经营者根据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及竞争状况制定具体购销价格,并在各省招标采购中直接挂网采购,不再进行招标竞价;国家公布了533种低价药品清单,并要求各省低价药品清单建立进入和退出机制。低价药政策的实施,对那些质优价廉、中标价低于成本价的产品起到了保护和促进作用,避免了这些低价药品出现短缺现象。

目前,各省价格主管部门对低价药品政策执行不统一。有的省份如北京、湖南、河南等地取消了清单制管理,按企业自主定价为依据进行计算,凡符合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的,均可执行低价药品相关政策,凡不符合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的,不得执行低价药品相关政策。有的省份如山东、河北、黑龙江、吉林、江苏、辽宁等地对原国家发改委定价产品,按照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又公布了一批省增补低价药清单;另外更多省份针对企业自主选择进出低价药的诉求置之不理,2014年以后没有再调整过低价药品清单。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意见》指出:健全和完善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政策,做好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十三·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指出,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和预警机制,保证临床必须用量不确定的低价药的市场供应。目前由于各省对低价药品政策执行不统一,对低价药清单没有执行进入和退出机制,使得有些符合低价药品标准质优价廉的药品,在各省招标中不能直接挂网采购,还在进行残酷的价格战,致使这些产品出现中标价与成本价倒挂,不能满足广大患者用药需求;另外有些产品因成本上涨或用法用量发生变化,导致日均费用需突破低价药品标准,需及时退出低价药品清单,同样大多省份价格主管部门也不予受理。

鉴于上述情况,李振江代表建议:国家发改委价格主管部门应切实了解药品生产、经营及省采购平台招标采购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响应国务院简政放权和切实转换政府职能方针,释放市场活力,促进经济发展。督促各省物价主管部门尽快完善和统一低价药品政策,建立低价药品清单进入和退出机制,及时受理、严格审核,确保做好低价药品的供应保障工作。

全面贯彻落实《中医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下简称“《中医药法》”)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医药法》,切实推动中医药各项事业、尤其是中药事业的健康发展,李振江代表提出了如下建议:

一是要加大《中医药法》的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特别是涉及医药、医疗、医保人员学法、懂法、用法的自觉性。各级政府特别是有关医药、医疗、医保等管理机构要制定宣传计划,落实责任主体;各医药企事业单位要通过不同方式加强对《中医药法》的宣传;各药材主产区、药材交易市场也要向广大药农积极宣传。使中医药相关人员通过学习,充分认识贯彻 《中医药法》的重要意义,全面准确把握《中医药法》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自觉地执行《中医药法》。

二是抓紧制定《中医药法》实施细则和配套法规。首先要抓紧制定《中医药法》实施细则;其次国家相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订《中医药法》提出的经典名方注册、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炮制及院内制剂备案管理、中医养生保健规范、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分类考核等配套法规制度。此外国家相关部门要积极落实《中医药法》提出的“国家制定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和初加工的技术规范、标准”、“国家建立道地中药材评价体系”、“国家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科学技术创新体系、评价体系和管理体制,推动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国家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保护名录和保护制度”。对以上要求,国家有关部门要出台相应的实施方案。

三是对现行的与《中医药法》不一致的规章制度进行全面清理和修订。在中成药管理上,应遵循中医药自身特点和发展规律,而不應追求所谓的同化药的管理方法和标准接轨;在药品招投标上,应综合考虑药品质量优劣、中成药特点和近年来药材价格上涨等因素,避免“唯低价是取”;在医生临床用药方面,进一步完善中成药临床路径和使用指南,加强对西医大夫使用中成药的指导;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上,要体现中医药特点;在新药研发方面,进一步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增加新产品供应等等,使《中医药法》在各方面得到全面有效的执行。同时,各地也要以《中医药法》为依据,制定或修订地方性法规。

慎重对待中成药改名

2017年1月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提出,命名不应采用夸大、自诩、不切实际的用语,如“宝”“灵”“精”“强力”“速效”,或“御制”“秘制”等溢美之词。而且,这项指导原则不仅适用于中药新药的命名,也适用于对原有中成药不规范命名的规范。该指导原则出台对于规范中药名称,促进中药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对此,李振江代表还认为:不可回避的是,中药名称的形成是老百姓在中药使用中的高度认可和信誉、以及中国传统文化凝练而成,其名称不仅不能改变,还需加以保护,因此李振江代表建议,在中药通用名命名政策上应该区别对待,应在广泛征求意见后,慎重出台相关政策。

李振江代表解释说,目前,我国已上市中成药多达5000余个品种。中成药有别于现代中药和西药,将传统文化特色赋予中药方剂命名是中医药的文化特色之一,它是历史经验的积累和优秀文化的传承。许多中成药已经使用了几十年甚至几百年,已为国内外广大民众接受和认可,诸多的中成药通用名称不单单是一个名称符号,更多的是承载了民族品牌和传统中医药文化。

当前,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大力推动中医药发展,中医药也是我国医药行业的核心竞争力。在这种情况下《指导原则》仓促出台,这在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可能会造成对中成药认知模糊甚至混乱,不利于中药国际化的发展。

因此,李振江代表建议:一、该指导原则仅适用于今后批准的中成药新药。二、对已上市的中成药,如确有命名不规范需修订通用名的,应结合标准提高再注册等工作逐步规范;对于使用历史长、疗效好、市场认可度高的中成药应不在修改之列,甚至要在商标、知识产权、专利等方面加以保护。李振江建议国家主管部门应召开专题研讨会,广泛征求意见,慎重出台!

药品批准文号

不应以不生产为由而注销

2月2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布《关于药品再注册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告要求在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载明的有效期内,该药品所有规格产品均未上市或进口,不能履行持续考察药品质量、疗效和不良反应责任的,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对该药品不予再注册,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到期后予以注销。

李振江代表认为,药品批准文号是企业生产能力和技术的载体,从研发到申报,企业需要花费高昂的费用和漫长的审批时间,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所有权属于企业。在企业运营的过程中,个别品种短时间内因市场原因未进行生产或销售,并不意味着这些品种技术不过关,质量、安全、疗效无法评价和衡量,而是属于企业的自主经营范围,简单地以是否生产或销售为依据,注销企业短期内未进行生产的药品的批准文号,不利于企业进行技术升级,影响企业进行药品创新的积极性,更不利于我国医药行业的长远发展。

因此,为保障我国医药行业的正常发展,李振江代表建议:

一、多厂家同时拥有批准文号的产品,只要有一家企业的产品通过了一致性评价或在批准证明文件载明的有效期内有企业生产,其质量、安全性、有效性就是可以评价、衡量的。对于这样的品种,其他企业所拥有的药品批准文号不应予以注销。

二、对于存在安全风险的产品,经企业技术创新、工艺改进,在安全性、有效性提高后,可继续保留药品批准文号。

取消基药品种在2017版

医保目录中的支付范围限制

2017年2月21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2017版《国家医保目录》,新版目录中部分国家基本药物产品增加了支付范围限制;尤其是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中药注射剂产品,基本都增加了限制。国家基本药物中共有8个中药注射剂产品,其中却有参麦注射液、清开灵注射液、丹参注射液、生脉注射液、脉络宁注射液、血栓通注射液、血塞通注射液此7个产品设定了“限定二级以上医院支付”。

为了更为明晰地说明问题,李振江代表列出了一个名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药注射液产品在医保目录限制情况》的表格,这份表格分“序号”“药品名称”“限制”三栏,详细列出了上述7种中药注射液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限制情况。

对此李振江代表指出,国家卫生计生委、人社部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而新版医保目录规定这些品种必须在二级以上医院使用才可报销,与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规定不协调,必将限制这些品种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使用,影响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落实。

国家基本药物中的中药注射液产品是经过层层筛选进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充分说明这些产品符合“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基本保障、临床首选”的原则。以“清开灵注射液”为例,该品种具有显著的清热解毒、化痰通络、醒神开窍作用,用于热病、神昏、中风偏瘫、神志不清、急性肝炎、上呼吸道感染、肺炎、脑血栓、脑出血等疾病,被誉为“中药抗生素”。该品种价格低廉,日均费用不足5元,老百姓用得起、治得好。由于其特殊的优势,每天有超过100万名患者使用,且大部分集中在基层医疗机构。限定其在二级以上医院使用才可报销,不但使基础患者失去了安全有效、质优价廉的治疗药品,威胁他们的生命健康安全,而且使低收入群体被迫使用价格更高的替代药品,这必将增加他们的经济负担。

基于上述理由,李振江代表建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部门取消国家基本药物产品在2017版国家医保目录中“限二级以上医院”的支付范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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