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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服务业“营改增”面临的问题及对策浅析

2017-05-15周东红

中国集体经济 2017年14期
关键词:营改增问题对策

周东红

摘要:2016年5月1日,国务院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服务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此举对建筑企业的税负、税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等方面将产生重大影响。从理论上来说,此次税制改革的目的是降低企业的整体税收负担,但在政策落实过程中,一些建筑企业却出现了税负不降反增的现象。很显然,这些建筑企业没有做好迎接“营改增”的准备,或者没有适应税制的改革,“人为”地提高了税负。文章拟就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建筑企业的财务管理有所帮助。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服务业;问题;对策

一、建筑服务业“营改増”的必要性

(一)“营改増”使建筑服务业增值税抵扣链条更加完善

建筑企业在购进原材料和各种机械设备时负担了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且占建筑企业建筑成本的很大一部分。然而,按照原营业税的政策规定,建筑企业在销售环节征收营业税,企业的营业额不得扣除原材料、机械设备及其他物资所负担的增值税。也就是说,建筑企业在购进原材料、机械设备时负担了一次增值税,在销售建筑物时又再就购进的原材料、机械设备负担一次营业税。这无疑大大增大了建筑企业的建筑成本,造成了严重的重复征税。“营改增”政策实施后,采购过程中缴纳的增值税作为进项税款可以抵扣,能有效消除重复征税,从而进一步完善了增值税抵扣链条。

(二)“营改増”使建筑服务业税负更加公平

如果一个建筑企业用于建筑工程的建筑构件是自产的,并且符合增值税视同销售情况,那么在这些建筑构件被移送使用环节缴纳增值税的同时可以扣除上一环节缴纳的增值税,如购买钢筋、水泥承担的增值税。如果该建筑企业用于建筑工程的建筑构件是外购的,上述的购买钢筋、水泥承担的增值税对其来说是无法抵扣的。这就造成了税负的不公平,一定程度上会导致建筑业企业更多的使用自己生产的原材料,不利于行业的细化分工和发展。“营改增”后,无论是销售自产货物还是外购货物,都能根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以前环节发生的进项税进行抵扣,从而消除上述的税负不公平问题。

(三)“营改増”有利于推动建筑服务业的优化升级

在原营业税制下,建筑企业新购买的设备、技术等进项税额不能够进行抵扣,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建筑服务业对自身生产能力的投资和提升,从而阻碍了高端技术设备的更新与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营改增”后,这些项目都是可抵扣范围,再加上人工成本按照政策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这样就会倒逼建筑企业将其运作方式由劳动密集型向科学技术型发展,从而推动部分建筑企业往专业化方面优化升级,促使建筑产业的内部调整及创新进步。

二、“营改増”给建筑服务业带来的现实问题

(一)进项税抵扣问题

一方面表现为材料抵扣问题。建筑施工企业的工程项目遍布广泛,有些偏远地区,外购材料无法从本地获取,运输成本太大,则会考虑就地取材,但当地个体零售商管理散乱,不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资格或无法向税务部门申请代开,则企业就无法进行抵扣,从而使公司的实际税收负担加重。另一方面表现为人工成本抵扣问题。建筑企业的劳动成本通常占项目成本的20%到30%,“营改増”后,建筑企业职工的各种工资、奖金、福利费等人工成本均无法取得专用发票不能产生进项税金,而这些成本比重较大,由于无法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不能带来进项税额抵扣的情况下,未来增值税税负可能有所增加。

(二)财务管理问题

一方面是会计核算问题。相比营业税,增值税对企业财务核算的规范性要求很高。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企业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另一方面是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税制改革后,原有的税收制度有所改变,增值税的进项税必须经过认证才能进行抵扣,而认证的有效期为发票开具后180天。与制造业和商业相比,建筑业务施工项目分布范围广,材料数量种类多,甚至有可能涉及国外项目,“营改增”后取得相应发票的数量众多,审核、整理和按时间认证工作量大,保管要求高,对建筑公司的财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业务需求。

(三)外部合作问题

一些建筑工程庞大、复杂,多数建筑企业为了能完成所接项目,就需要与别的一些建筑企业进行联合作业,即分包或转包。联合施工,能够使建筑企业充分利用自己的优势资源,合理分配,进一步做大做强;但在另一方面也存在着一定的税务风险,会削弱企业对工程项目的监督。一些合作企业的会计制度不健全,财务核算管理不到位,在进行购买机器设备和材料等业务的过程中,会存在不能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或者对发票管理不到位以至于发票丢失或超期未认证,这些情况势必影响进项税抵扣,造成整个工程实际税负增加。

三、建筑企业应对“营改增”的对策分析

(一)强化财务人员培训,有效提升业务能力

对于企业财务人员来说,只有熟悉增值税相关政策和会计核算办法,才能对当前的税制变化做好应对工作。这就要求财务人员要不断的加强业务学习,系统学习“营改增”政策,提升业务能力。企业对新录用的财务人员要进行专业知识考核,可将“营改增”内容作为重点进行考察。对于在职财务人员,要定期组织新政策学习,更新政策和财务知识。组织有经验的财务人员外出学习和交流,从而使其有能力为企业的其他财务人员进行业务能力培训。

(二)合理运用税收政策,提高会计核算和发票管理水平

一是尽可能选择有利于企业减负的政策。全面“营改增”在政策设计上好多地方体现了“减负”的特征,让纳税人有更多的选择权。比如,建筑服务业一般納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以及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方法计税。如果其选择了按简易方法计税,相比原来缴纳的营业税,税负是要下降的。因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其缴纳的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3%)*3%。即增值税税负是2.91%,低于原营业税3%税负。因此,符合上述条件的建筑企业可以选择按简易办法计税,从而降低税负。二是加强对重点环节和领域的会计核算。要严格按照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成本、收入、费用、应缴税金等账簿的有关数据,尤其是要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要注意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要注意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增值税全面覆盖以后,企业不再需要对增值税和营业税分别核算,但应根据具体经营内容正确选择税目和适用税率,避免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税收风险的发生。三是强化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一方面,建筑企业在采购材料和设备的过程中选择销售方时,尽可能选择规模大、财务核算健全,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或能够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另一方面,在发票管理上要安排专门的财务人员,在取得进项发票时要对销售方的资质进行严格把关,杜绝假发票和虚开发票。同时,要严格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进项发票的认证和申报抵扣工作,从而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总之,企业加强对发票的管理,要积极做好各种准备工作,尽量避免因人为拖延、认证不及时等造成税款损失的情况。

(三)加快技术设备更新,扩大可抵扣比例

“营改增”的核心是进项税可抵扣,建筑服务业试点政策规定人工成本不可抵扣,因此人工成本是决定企业改征增值税以后税负增减变化的关键因素之一,而建筑服务业却是人工成本高、用人力度大的行业,如果要使企业成本降低,则要对劳动力投入的需求进行减少,扩大企业生产资料在资本投入中的比例。因此,建筑企业要加快企业资产更新速度,拓展有机成本构成高的业务,实现技术和设备的更新换代,降低人工成本所占比例,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从而降低税负。

四、结语

综上所述,“营改增”税务改革是我国税制改革的必然趋势,对企业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我国企业应当找出自身问题的存在,研究对策,让“营改增”的作用发挥到最大化,最终达到降低企业税收负担的目的,促使企业长期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尹志华.初探“营改增”初期对建筑业税负的影响[J].会计师,2012(08).

[2]刘华锋.论“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3(04).

[3]郝桂艳.建筑业“营改增”影响因素及解决对策[J].财经界,2015(01).

(作者单位:广东省轻工职业技术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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