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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校园传教

2017-05-15成于思

中华魂 2017年5期
关键词:校园活动文化

文/成于思

忘年交书简

防范校园传教

文/成于思

读者来信

复 信

成于思老师:

我读了您对我去年7月致《中华魂》编辑部信函的复信《为什么共产党员不能信仰宗教》,感到非常高兴,很有收获。我的有些同学在《中华魂》2016年12月刊上读了您这篇书信后,再次和我议论起来,大家对共产党员能不能信教的问题看法比较一致了。党员不能信仰宗教,这是中国共产党对自己党员的要求,是由党的性质和党的指导思想决定的,也是符合我国宪法关于“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的。坚持从严治党,必须严明这条政治纪律。

但是,另外还有一些问题,同学们的看法不太一致。共产党员不能信教,可是在大学生中,还有许多人不是共产党员。我们在校园中经常碰到一些与宗教相关的事情。有些活动是公开进行的,比如有些讲座、报告会讲的就是关于宗教的内容。有些活动是在私下里进行的,比如张贴或散发宗教宣传品。走在校园里,会有人悄悄地过来像散发广告那样把传教的印刷品塞到你手里。有的人主动走上前来搭话,劝你信教,拉你参加宗教聚会。还有的人直接敲门,闯到宿舍里来做宣传。这一类的事情应该怎样认识和对待,同学们的看法不尽相同。校园里是否应该容许这样的活动?既然学生作为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那么是否有参加这些活动的自由?很希望您能就这些问题再同我们谈一谈,帮助我们分清是非,达成共识。您能满足我们这个要求吗?

杨小明

2017年1月20日

小明同学:

又收到了你的信,我很高兴。与青年学生交流思想,讨论问题,对我们这些上了年纪的人是一件非常愉快的事情,既可以了解到一些情况,了解青年们在想些什么,又可以促进自己学习和思考问题。你说同学们对共产党员不能信仰宗教有了一致的看法,都表示赞同。这表明你们在追求真理的道路上又前进了一步,加深了对党的思想理论和政治纪律的理解,这真是让人感到欣慰。

共产党员能不能信仰宗教,大学生有没有信仰宗教的自由,这当然不是一回事。大学生能不能信教和校园里能不能容许宗教活动,这又是两件不同的事情。我想就这些问题再谈谈自己的看法,参加你与同学们的讨论。

一、为什么传教活动不能进入校园?

大学生有没有信仰宗教的自由?答案当然是肯定的。我在去年那封信中已经谈到,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而“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许多大学生志愿加入了中国共产党,忠诚于党的信仰,坚持和宣传无神论,不信仰宗教,这是他们作为公民享有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而那些非共产党员的大学生,无论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都是他们享有的由宪法赋予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

但是,校园里能不能进行宗教活动,学生能不能参加这样的活动,这是另一件事情。我国《宪法》第三十六条在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同时,又对“宗教活动”做出了明确规定。“宗教信仰”属于人们的思想,是内心精神世界的事情。“宗教活动”则属于人们的行为,不只是内心精神世界的活动。人们的行为必然作用于他人和周围环境,同社会、同他人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关系。人们思想上信仰宗教的自由当然会体现在行动上,应当如何体现则必须由法律来规范,所以人们的宗教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我国《宪法》指出:“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这里既规定要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又对开展宗教活动作出了“不得”如何的禁止性规定。

宪法中关于宗教活动的规定贯彻到了相关的法律和法规中,体现为一些更具体的规定。由国务院公布的自2005年施行的《宗教事务条例》对“宗教活动”、“宗教活动场所”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条例》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条例》同时规定:“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寺院、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团体组织。”寺观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置,要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发证。按照这样的规定,国民教育学校都不是宗教活动场所,不得进行宗教活动(由宗教团体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宗教院校另当别论)。

根据我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规定了“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指出:“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国家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质,是要使宗教信仰成为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问题,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教育决不是公民个人的私事,而是一个民族发展和振兴的最根本的事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根本大计。所以国家在保护正常宗教活动的同时,绝不允许宗教干预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妨碍国家教育制度,明确作出了“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规定。

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是近代以来世界和中国教育发展的基本趋势,反映了社会发展和教育科学文化进步的历史潮流。这里我们可以简略地回顾一下历史。

在古代罗马帝国后期,基督教在公元四世纪成为罗马帝国的国教,控制了国家的教育。在中世纪的欧洲,基督教垄断了教育和文化知识,哲学、政治、法学等意识形态的其他一切形式都被合并到神学中,成为神学中的科目。欧洲的大学最初就是在基督教学校特别是修道院学校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中世纪后期,随着生产力、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资产阶级生产方式的兴起,反映新兴资产阶级要求的文艺复兴运动猛烈地冲击了宗教神学,动摇了教会的精神统治。资产阶级革命取得政权后,在逐步建立政教分离体制的同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这时大学开始脱离教会的控制,成为独立的教育机构。当今世界,虽然各国国情不同,法律对于宗教与国民教育关系的规定也有不同,但是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已经成为现代国家的普遍共识。一些西方发达国家规定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公立学校不准进行宗教教育。世界著名大学已经普遍实现世俗化。

中国自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西方列强通过与清政府签约不平等条约取得特权,由他们在华的基督教会相继成立了许多教会学校。到1918年,教会学校已达1.3万所,其中包括14所教会大学。这些学校以传播宗教为首要宗旨,知识和科学技术被当作宗教传播的手段。教会大学虽然建立在中国,却在外国注册,置中国法律于不顾,成为外国的“文化租界”。外国基督教会对学校的控制遭到了抵制和反对。即使是清朝政府,也曾在《学堂章程》中规定:“外国教员不得讲授宗教。”“凡讲授科学,不得借词宣讲涉及宗教之语”。在“五四”新文化运动中,北京大学校长蔡元培提出了“以美育代宗教”的思想。后来他又发表《教育独立议》,提出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三项措施:(1)大学中不必设神学科。(2)各学校中均不得有宣传教义的课程,不得举行祈祷式。(3)以传教为业的人,不必参与教育事业。20世纪20年代,我国教育界发生了针对教会学校的“收回教育权运动”,要求“学校不得传布宗教”。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北京政府教育部在1925年规定:“学校不得以传布宗教为宗旨”,“不得以宗教科目为必修课”。①后来南京国民政府也规定,包括教会学校在内的私立学校,“不得以宗教科目为必修科,亦不得在课内作宗教宣传”。

新中国建立前夕于1949年9月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作出了人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权的规定。中共中央1950年8月在《关于天主教、基督教问题的指示》中指出:“共同纲领第五条规定人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即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也有反对宗教之自由。”“为了社会秩序之安定,教会不在教堂以外传教,同时其他团体也不到教堂内及其周围进行反宗教宣传。”“教会学校应遵守政府法令设政治课为必修课”,教会办的高等学校中设的宗教课为选修课。②1950年10月,我国政府接管了由罗马天主教会于1925年创办的辅仁大学。到1951年年底,所有接受外国津贴的(其中绝大多数是由西方教会资助的)学校包括20所高等学校已全部收回,由中国人自办。20年代以来的“收回教育主权运动”提出的目标终于在新中国得以完全实现。在收回辅仁大学时,时任教育部长马叙伦发表书面谈话,强调“宗教与学校是两回事,必须明确分开”。他指出,学校课堂内不允许进行做礼拜等宗教活动。③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第八十八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后来,1982年通过的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以及对“宗教活动”的保护与限制。从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通过并公布施行起,“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成为我国庄严的法律条文。

小明同学,从以上回顾可以看到,我国法律明文规定“教育与宗教相分离”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坚持这一原则,对于防止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保证我国教育和科学文化事业健康发展是必不可少的。我国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大学生应当增强法制观念,自觉遵法守法。校园传教活动违反了“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妨碍国家教育制度,是应该予以禁止的违法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在校园中进行传教活动。我们应当抵制和反对各种形式的校园传教,更不能作为宗教传播者参与这样的活动。 “大学生也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不能成为参加校园传教活动的理由。

二、警惕传教活动以“文化”的名义混进校园

你在来信中谈到了校园中发生的一些事情。是不是校园中所有涉及宗教的活动都是违法的传教活动呢?那也不是。你谈到的在校园中张贴和散发宗教宣传品、拉人参加宗教集会和入教等行为,显然是违反教育法的。至于讲座、报告会、研讨会一类的活动,则需要通过具体分析加以鉴别、区分。

我国《宪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化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我国《高等教育法》也规定:“国家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文化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宗教作为一种重要社会历史现象,也是科学研究的对象。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包括对宗教的研究。高校还要为国家培养从事宗教研究和宗教相关工作的人才。我国一些高校设立了宗教专业、宗教系,非宗教的专业如哲学、历史、文化艺术等也有涉及宗教的教学和科学研究。高校中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应该包括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教育。高校中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应该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的教育。这些工作都可以以讲座、报告会、研讨会等形式展开。因此,高校的教学、科研、文化活动以及思想政治教育中出现同宗教相关的内容,不仅是正常的、合法的,而且是不可缺少的,有些活动是有待于进一步加强的。

但是我们又看到,有些宗教活动打起“文化”的旗号,违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以文化活动的名义混进了校园。这类被一些学者批评为“文化传教”的行为,应该引起我们的警惕。

什么是“文化传教”?举个例子来说吧。我手里有一本我国某著名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英美四名家”在该校的“演讲集”。书中介绍说,该书的几位作者是英国、美国“目前最杰出的宗教哲学家”。该书“内容提要”称,“演讲者反复申明了这样一个观点”:“有神论不仅完全可以和各种科学理论彼此相容,而且还能帮助人们理解宇宙和人生的根本意义,提供一个科学无法提供的思想框架。”书中充斥着“从自然法则出发的对于上帝的论证”、“从精确调谐出发的对于上帝的论证”、“神在世界中的行为”这一类标题。阅读全书可以看到,20多万字的演讲反复论证的就是一个观点:上帝是存在的,世界是上帝设计和创造的。宣扬有神论才能“帮助人们理解宇宙和人生的根本意义”,而“科学无法提供”,这不就是传播宗教教义吗?全书十二讲都来自在该校哲学学院教室中举办的讲座,讲座前四处张贴海报,在校园网上广泛宣传,讲座时散发“由讲座举办者与基督教哲学协会提供的相关读物”,讲座后举办“庆功晚宴”。讲座得到外国某基金会的资助,并由该基金会和“全国优秀博士论文作者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共同资助出版,为的是“从某大学校园某教室传出的声音能够被更多的中国听众听到”。这本书所反映的以传播宗教教义为主旨的讲座、散发宣传品、出版书籍等一系列活动,背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来了个“教育与宗教相结合”,这不就是发生在校园中的“文化传教”吗?

有人为这类行为辩解,试图把它们说成是正当的合法的活动。他们的基本逻辑是:宗教是文化,文化应当进学校,所以宗教可以进学校。如果这样的逻辑成立,那么一切宗教都可以以文化的名义随意进入校园了。学校岂不是可以成为某些人传播宗教教义的讲习所,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法律规定岂不是成了一纸空文?这种把宗教用文化包裹起来搬进校园的理论,究竟错在哪里呢?

从理论层面来分析,这种观点的错误在于歪曲了宗教与文化之间的关系。它只讲宗教与文化的联系,抹杀了二者的区别。

第一,宗教是文化,但文化并非就是宗教。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文化是同经济、政治相对应的概念,是指区别于经济、政治的社会生活的一个领域。宗教首先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因此可以说,宗教是文化。但是,文化决非仅仅包括宗教。观念形态的文化作为人类精神活动的产物,包括极为丰富的内容。社会心理、风俗习惯和科学、道德、艺术、哲学、宗教、政治思想和法律思想等各种形式的社会意识都属于文化范畴。文化作为社会历史的产物,在不同时期和不同民族中各有其特点。各个社会中总是存在着不同性质的乃至相互对立的文化,有先进的文化,也有落后的文化、腐朽的文化。我们要建设和发展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即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的文化。为此,我们应该发展先进文化,改造落后文化,防止和抵制腐朽文化的侵蚀,而不能把良莠不分的思想、观点统统装进“文化”这个“筐”中搬进学校,灌输给学生,不能以文化传播的名义传播宗教。

宗教作为文化也包含着复杂的内容。宗教是人类历史上最先产生的意识形式之一,如马克思所说,曾经“是这个世界的总理论,是它的包罗万象的纲要”,④而在中世纪的欧洲,宗教曾经把意识形态的其他一切形式都合并到神学中。因此,宗教同道德、艺术、哲学等社会意识的其他形式相互渗透,浑然并存,成为一种复杂的文化现象。由此就决定了,我们对包含在宗教中的文化要做深入分析、研究,对其中的不同成分应当区别对待,既不能全盘否定、简单抛弃,又不能以文化活动的名义宣扬宗教的有神论。珍惜包含在宗教中的有价值的文化,不能成为在校园传播宗教教义的理由。

第二,宗教是文化,但它并非仅仅是文化。社会意识的多种形式各有其特点。宗教同其他社会意识形式相比,除了以有神论为根本特征外,一个重要特点在于,宗教不仅仅是一种意识形式或观念形态的文化,而且是一种社会组织。宗教从其在原始社会后期产生以来,经历了从原始社会的自发的宗教到阶级社会的人为的宗教,从多神教到一神教,从氏族宗教、民族宗教到世界宗教的演化,已经成为一种复杂的综合性的社会现象。宗教的构成,首先有宗教教义、宗教理论、宗教感情等观念形态的文化因素,但它又有教会等各种组织,有教职人员和信众,是一种社会实体。它有自己的宗教仪式、传教活动等宗教行为,有自己的利益和诉求。它作为一种有组织的群体出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与社会发生这样那样的关系,并且具有广泛的国际联系,成为一种国际现象。因此,传播宗教教义并非只是文化领域的事情,它是一种影响社会生活多个方面的行为,是作为群体组织的宗教在社会中扩大自身影响、争取信众、发展自我、实现自身利益的活动。这样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只能在依法批准设立并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不应超越宗教活动场所,更不能进入校园。

防范校园传教,尤其要警惕和防范国外宗教势力的渗透。以上已经讲到,在近代中国历史上,基督教是靠着帝国主义枪炮的威力,凭借不平等条约而获得传教和其他特权的,曾经充当了西方侵略中国的工具。中共中央1950年《关于天主教、基督教问题的指示》指出:“我国的天主教、基督教一方面是宗教问题,另一方面在长时期中又被帝国主义用为对我国进行文化侵略的工具,其中一部分组织又被帝国主义用为进行间谍活动的机关。”⑤新中国建立后,为了把作为帝国主义侵略工具的教会变为中国人自己办的宗教事业,我国进行了一系列艰苦的复杂的工作,基督教徒中的爱国分子开展了广泛的爱国反帝运动,努力实现教会的自治、自传、自养。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是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之一。随着我国对外开放不断扩大,我国宗教界与世界各国宗教界的友好交往日益增多,但境外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渗透的问题也日益突出。一些外国宗教组织企图重返中国,重新控制我国的宗教。国际敌对势力打着“宗教自由”的旗号同我们争夺人心。他们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其目的不仅在于扩大某种宗教的影响,更在于在意识形态领域同我们争夺群众,从根本上动摇我们党的执政基础,企图搞垮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我国的国家政权。混入我国校园的传教活动,许多都有国外背景,是由国外宗教组织和人员以学术文化交流等手段为掩护,组织、参与和资助的。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的复杂性和紧迫性,保持高度警觉并严加防范。

一方面学校的教学、科研和思想政治工作中都应该有关于宗教的内容,另一方面又出现了违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以文化的名义混进校园的传教活动,怎样才能将这二者区分开来,防范校园传教呢?

我国宪法和教育法都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一种涉及宗教内容的活动,究竟是正当的、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应予禁止的,必须以法律为准绳,根据它与国家教育制度的关系来判明,即看其是坚持还是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这里所说的国家教育制度,不仅仅是关于学制系统、教育类别、教育考试、证书、学位等方面的具体制度,而且是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的性质、任务和发展方向的根本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12月召开的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强调,我们的高校是党领导下的高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高校。办好我们的高校,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我们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是: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⑥教育方针规定了我国办教育的根本目的、培养目标和培养途径,回答了我国教育培养什么样的人、如何培养人以及为谁培养人这个根本问题,集中体现了国家教育制度的本质。鉴别校园中同宗教相关的活动究竟是坚持还是妨碍了国家教育制度,应该用教育方针去衡量,看其对贯彻教育方针起什么样的作用。

按照教育方针的规定,我国高等教育肩负着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大任务,必须把立德树人作为中心环节。学校一切工作包括同宗教相关的教学、科研和文化活动,都必须服务于这个培养目标。2004年5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马克思主义无神论研究和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其中对学校的相关教学和科研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指出:各级各类学校是进行马克思主义无神论宣传教育的重要阵地,要把马克思主义无神论宣传列入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和有关专业课程的教学大纲,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切实保证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落到实处;要加强马克思主义无神论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办好无神论研究机构和高校有关专业,建立和培养一支用马克思主义武装起来的无神论研究工作队伍。按照这一通知的精神,高校有关宗教的教学、科研和文化活动,都应该坚持马克思主义无神论,帮助学生用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态度正确认识宗教的本质和发展规律,按照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正确对待宗教问题。按照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信教公民有进行研究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维护和宣传宗教教义也是他们享有的权利,但是这样的研究和宣传作为宗教活动的一部分必须遵守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不得进入学校。

这里还需要回答一个问题:既然我国公民不分宗教信仰,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而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都是宪法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体现,那么,为什么校园中可以宣传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而不能传播有神论的宗教教义呢?我国《宪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在人民中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正如中共中央1982年印发的《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所指出的,向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进行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的科学世界观教育,包括无神论教育;用马克思主义哲学批判唯心论,包括批判有神论。所以学校向学生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包括无神论的教育,是以我国根本大法为依据的。而校园中的宗教传播,不仅没有法律根据,并且是同教育法规定的“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相背离的,是一种违法行为。如果进一步追问,为什么宪法和法律要做出这样的规定呢?这里不应该忘记,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是公民的私事,但是国家进行什么思想教育、学校如何教育学生,绝不是私人的事情,而是关系国家的指导思想、理论基础和培养建设者、接班人的大事。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世界观教育人民、培养学生,是关系国家的前途、命运和包括信教公民在内的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不可动摇的原则。

习近平总书记2016年12月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指出,我们的高校要坚持不懈传播马克思主义理论,抓好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为学生一生成长奠定科学的思想基础。他强调,要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从我们党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历史发展和伟大实践中,认识和把握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必然性,认识和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必然性,不断树立为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而奋斗的信念和信心。“历史必然性”,就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在人类思想史上,只有马克思主义才用历史唯物主义揭示了社会发展的规律,实现了世界观史上的变革,使历史破天荒第一次被置于它的真实基础之上。青年学生只有学习和掌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才能像党中央殷切期望的那样,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不断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确立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优秀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宗教有神论作为一种幻想的反映,是同真实世界和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相背离的,是阻碍青年学生正确认识历史必然性、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的颠倒的世界观。

小明同学,当前社会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复杂,斗争尖锐。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面临多样化社会思潮的挑战,高校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面临错误思潮侵蚀和敌对势力渗透的挑战。面对挑战,我们要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对鱼龙混杂的思想观点辨析甄别,防止包括宗教唯心论、有神论在内的错误思潮在高校抢滩登陆,争夺人心。

你的两次来信,使我感受到当代青年大学生追求真理的火热情怀和深思好学的科学精神,听到了你们在党指引的道路上前进的脚步声。我相信,你和你的同学们一定能够通过自己的深入学习、独立思考和相互切磋,不断取得新的收获。祝你们不断进步!

你的老年朋友 成于思

2017年2月27日

注释:

①参见习五一:《简论近代中国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历程》,载《马克思主义无神论研究》(第2辑·2012),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版。

②《建国以来重要文献文献选编》第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411页。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史编年》1950年卷,当代中国出版社2006年版,第766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页。

⑤《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408页。

⑥《十七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8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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