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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三权分立”民主模式不堪为世界的样板

2017-05-15刘书林

中华魂 2017年5期
关键词:资产阶级宪法民主

文/刘书林

国际问题研究

美国“三权分立”民主模式不堪为世界的样板

文/刘书林

美国官方一些人及其在各国的追随者常常把美国1787年宪法所确定的“三权分立”的模式吹捧为“民主的典型”、“主流民主”、具有“普世价值”等等。这是极大的无知。美国政治学家、耶鲁大学教授、曾任美国政治学会主席的罗伯特·达尔就不这么认为,他在2002年出版的《美国宪法的民主批判》一书中就专门设有一章“模范宪法:美国人的错觉”,其中指出:“许多美国人似乎都相信,我们的宪法是所有其他民主国家的典范。然而,在那些与美国的政治制度最具有可比性、民主体制长期存在、未发生中断的国家里,没有一个采用了我们美国式的宪政体制。可以公平地说,这些国家无一例外地拒绝了美国模式。”①罗伯特·达尔还质问说:“如果我们的宪法确实如大多数美国人认为的那样好,那么,为什么其他民主国家却没有如法炮制呢?”②其实原因很简单,那是因为美国的宪法及其确定的宪政模式并不具有什么“普世价值”,根本就不可能被其他国家采用。美国由1787年宪法确定的所谓民主模式具有“基因性的缺陷”。这不但不能被社会主义国家采用,也无法被其他资本主义国家采用。

民主这个概念在现实生活中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民主作为一种制度,指国家权力运作的机制;二是民主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指人民群众参与对国家事务管理。资产阶级民主的“基因缺陷”就是指其阶级局限性和历史局限性。资产阶级民主的这种“基因缺陷”来自资本的“基因缺陷”。有人在改革初期吹嘘说:资本是天然的民主派。如果真的是这样,资本主义就不会过渡为帝国主义,更不会打世界大战了。

资本的本性就是追求垄断,垄断市场,垄断生产,垄断利润。为此资本主义国家及其执政的资产阶级具有固执的“排他性”。一是排斥同类的竞争伙伴和竞争对手,二是排斥社会劳动阶级特别是工人阶级。

资本的第一个排他性表现在:世界上第一个资本主义国家英国,不但不支持1789年发生在法国的资产阶级大革命,宁可花钱、死人,一定要组织“反法同盟”扑灭法国大革命;19世纪60年代,法国成为欧洲大陆上的霸权国家之后,又对新崛起的邻邦德国进行打压,搞外交破坏,最后出动几十万大军去攻打德国,可惜因腐败而全军覆没,导致亡国;美国近20年就打了13次对外战争,其中7次都是美国人自己发动的侵略战争,说是为了解决什么“大规模杀伤武器问题”,其实就是为了石油方面的利润。

资本的第二个排他性表现在:排斥工人阶级和其他劳动群众参加国家事务管理,表现在限制工人阶级争取普选权的努力;排斥妇女争取与男子平权努力;排斥黑人奴隶解放、继续坚持蓄奴行为。

有人始终把美国宪法说成是民主的典范。其实,1787年宪法就具有这样的排他性。这个宪法的主要精神就是要建立一个维护资产阶级统治者利益的、强大的中央政权,防止人民群众对资产阶级政权的冲击和影响。我们可以沿着1787年宪法产生的过程和内容,对1787年宪法规定的权力运转机制和对待人民大众民主权力的态度方面做简要分析。

一、美国1787年宪法是在资产阶级取得政权之后,需要强化中央政权、反对民众民主的历史条件和政治氛围中制定的

资产阶级在世界历史进程中,对待人民群众的基本态度和政策具有两面性。由于资产阶级不能单独完成推翻封建统治阶级的使命,他们在发动革命获得政权的时候,往往向人民群众呼吁,在一定程度上动员和依靠人民群众,改革社会弊病,显示其民主性、进步性一面;但是一旦政权到手,他们就往往表现出独揽政权、维护本阶级的私利,限制人民大众的民主权利,甚至镇压人民群众争取自身权利的民主运动,表现出极端保守性、残酷性的一面。美国在制定1787年宪法的时候,恰恰就是已经取得政权,处处维护资产阶级自身的利益,排斥人民群众的民主要求,对人民群众的民主要求进行限制、打压,加强资产阶级统治的时候。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制定的1787年宪法,从主要的方面来说,不可能具有体现民主、进步的性质。研究世界历史的学者包括西方的历史学者,都不得不承认,1787年宪法比起1776年革命时期发布的《独立宣言》,其民主精神和历史的进步性大大地倒退了。美国政治学家也承认:“正是在这些局限之下,制宪者们创立了美国宪法。不足为奇,后代们将会发现,这一宪法严重地缺乏一个民主共和政体所必需和向往的那些条件。从后来的、更民主的角度看来,制宪者们制定的宪法至少包含着七种主要的缺陷。”③所以,美国1787年宪法确定的民主,带有不可克服的先天“基因缺陷”,就不是奇怪的事情了。

这一点首先在制定1787年宪法的社会背景方面得到说明。美国独立战争胜利之后,美国大资产阶级普遍不满原来的“联邦条例”,要求制定新的宪法,强化中央政府的权力。他们主要出自这样几个方面的考虑。(1)大资产阶级在独立战争期间购买的大量的公债,战后指望政府能够清偿债券,而当时联邦政府没有征税权力,公债的偿还遇到了障碍,只有加强中央权力才能保证债券持有者的利益,才能保证资产阶级的利益不受损失。(2)战后,英国商品像潮水一样涌进美国市场,冲击了美国工业资产阶级的利益,而当时的联邦政府没有保护关税权力,影响了幼年的美国当地工业制造业的发展。(3)各州货币不统一,联邦政府无权缔结商约,严重影响了商业资产阶级在国内外的发展。(4)战争期间各州制定的宪法大都附有保障人民群众的权利法案,特别是宾夕法尼亚州的宪法民主色彩更加浓重。人民群众利用民主权利进行的斗争,风起云涌,使得各州统治阶级寝食不安,迫切要求加强中央权力,限制各州民众已经到手的民主权利。当然,也有一些小州担心强大的中央权力伤害各州的权力,但这不是主流。整个制宪会议的召开和制宪过程就是在这些资产阶级利益要求的情况下进行的。倡议召集这次制宪会议的汉密尔顿和麦迪逊就是典型的代表,前者代表的是工商业资产阶级,后者代表的是大农场主。

参加制宪会议的55位代表一般被美国称为“制宪者”,而不是称作“开国元勋”,因为当时独立战争期间被公认为德高望重的“开国元勋”的人,如约翰·亚当斯、塞缪尔·亚当斯、汤姆·潘恩、托马斯·杰斐逊都没有参加制宪会议。55人中只有8人是当年在《独立宣言》上签字的人。“代表55人中,持有公共债券者至少40人,土地投机者至少11人,高利贷者至少24人,商业、制造业、航运业者至少11人,奴隶主15人。总之,以上各代表皆属操专门职业者,或有钱者,多来自沿海市镇。没有内地的小农、小商、工匠、一般劳工等。”④“55个非神圣的人士聚集在一起制造了这个文件,而实际上签署这个文件的只有39人,他们当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奴隶主,13个州总共不到2000人投票通过了宪法。”⑤可见,当时的制宪会议的参加者基本上是上层资产者,没有底层劳动群众和知识分子的代表。从制宪会议的组成上看,其阶级性非常明显。

本来,制宪会议曾经围绕着三个问题激烈争论,互不相让,难以达成统一的意见。第一,要不要保留奴隶制。来自南部5个州的大部分代表坚决要求保护奴隶制,其他7个州的代表对此有不同的看法。第二,各州在参议院的“平等代表权”问题,即是否各州不分大小、每州都有2名代表参加参议院。各州大小差别很大,较大的一些州的代表主张应该区分大小州的情况,大州有较多的代表参加。小州的代表则坚持各州不论大小都应该有同样的代表数额。如果不分大小州的区别,从后来美国的情况看,有的人口多的大州如加利福尼亚州具有3400万人口,而内华达州只有200万人口,两州人口相差17倍。如果每州都出2名议员,大州觉得不公平,太亏了,而小州却认为只有每州不论大小都出2名议员才是平等的。第三,南方种植场主经营的是农业,需要大量购买价廉物美的英国工业产品,所以主张自由贸易,反对贸易保护政策,不希望有一个强大的政府保护北方工业中产阶级的利益。这就与北方的工业资本家发生利益冲突。制宪会议的初期,大家就是围绕这类问题吵来吵去,难以得出统一的结论。然而,一场人民群众争取权利的风暴却让资产阶级统治者的各种不同意见很快趋于统一,这就是谢斯起义的影响。

战争为有产者发财致富创造了更好的机会,但战后却把战争期间的负担转嫁给人民大众。战争期间大量发行纸币,导致物价飞涨。1780年的1美元只相当于1776年实际价值的四十分之一。许多农民处于负债累累,濒临破产,生活困难。许多不能如期偿还债务的人被抓到监狱中。在独立战争中英勇献身的老兵,解甲归田之后,一贫如洗,生活无着。如老兵丹尼尔·谢斯和路克·戴伊就是典型代表。谢斯复原回家之后,连吃饭都成为问题,不得不把法国援美革命的著名人士拉法叶特送给他的宝剑卖掉,换取糊口之资。戴伊也是独立战争的老兵,而且是一位优秀的演说家。他们在1786年领导人民群众在波士顿附近的康科德举行起义。起义队伍迅速壮大,从5000人扩大到15000人。起义军声势越来越大,,使资产者和统治者惊恐万状。资产者和统治者调动一切人力、物力、财力镇压起义军。商人、银行家、种植场主等纷纷献出巨款充斥军费,调集军队镇压起义军。

在谢斯起义的压力下,制宪会议改变了争论的风向,达成了共识。资产阶级统治集团一致感到现实的联邦政府太弱,不足以有效地镇压人民起义和保护剥削者的利益。只有建立强大的中央政府,才能巩固他们的统治。在这种情况下,资产阶级代表人物纷纷放弃局部的、暂时的分歧,迅速达成政治妥协。南方种植场主丢弃了以前的顾虑,同意制定新宪法,加强国家的中央权力。“为了换取建成一个强大的联邦政府,一些代表尽管痛恨奴隶制,还是在最终文件上签了字,接受了奴隶制的继续存在。”⑥在谢斯起义的威胁下,大州面对寸步不让的小州,“麦迪逊、威尔逊、汉密尔顿等人最终为了宪法而作出了原则性的妥协。……这只不过是一场艰难的讨价还价的实际结果。为了通过宪法,平等代表权的反对者最终做出了让步。”⑦

这样,制宪会议在重大问题上就达成了一致。他们至少得出了两点共识。

第一,在加强中央政府权力方面,大多数代表认为必须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使其有力量偿还国债,保护私有财产,有权征税,能够调整各州的关系和国际关系,有力量镇压人民起义,维护社会秩序。

第二,与会者大多数在反对民主、反对人民的态度上也是一致的。他们认为民主是个危险的东西,必须用宪法加以限制。制宪会议的代表们,纷纷发表演说,批判和否定民主的理论与实践。代表杰利声称:国家遭受的不幸都来自“过度的民主”。代表兰多福也认为,美国过去几年遇到的麻烦,都来源于“民主的狂暴及放荡”。代表汉密尔顿说:“一切社会都分为少数人和多数人。前者是富裕的,出身名门的,后者是人民群众,他们很少有分辨是非的能力。”⑧有的代表甚至主张建立君主制。代表迪金逊说:“一个有限制的君主制是世界上最好的政府之一。”许多代表主张拥立华盛顿为美国国王。

美国1787年宪法就是在这样的历史条件和政治氛围中制定的。其资产阶级的先天的政治缺陷,就暴露得比较明显了。

二、美国1787年宪法规定的“三权分立”的运转机制,叠起了防范人民大众争取和行使民主权利的四道堤坝

美国1787年宪法确立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权分立的政权运作机制。这是根据孟德斯鸠的学说建立的世界上第一个典型的三权分立的政治机制。在这一点上,美国超越了英国,因为在英国,虽然存在三个权力的现实,但并没有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因此,美国资产阶级常常以自己创立了三权分立的政权运作机制而沾沾自喜,甚至把它作为“普世价值”的政治机制,借助于全球化和侵略战争向其他国家推广。自认为美国宪政是“模范”,把一个个性十足的政治体制当作全世界适用的样板,这是十分荒唐的。

美国政治学家罗伯特·达尔认为,美国资产阶级把自己的政治运作机制当作“模范”,这是一种“错觉”。他批判了这样的美国人:“一提起或是听到别人对美国政治生活的批评,美国人常常会加上一句:‘是的,但是,把它同某某国家比一比吧!’人们特别喜欢提的‘某某’就是冷战时期的苏联,以及在它崩溃后的俄罗斯。人们可能轻而易举地挑出一百多个其他国家,几乎按各种标准衡量,其政治体制都比我们的差。然而,这种比较是荒唐的,与主题风马牛不相及。”⑨

罗伯特·达尔找出了具有可比性的22个资产阶级民主制度长期平稳运行的国家,进行了宪政要素的比较。他发现:“当我们考察这些发达民主国家宪政结构中的一些基本要素时,我们可以发现,美国的体制是多么与众不同。实际上,在22个老牌民主国家中,我们的体制是独一无二的。”“那么,你可能会说,独一无二未必就是坏的。或许我们的宪政体制正是独一无二才更好。从什么标准来看是更好的?它更民主吗?他在许多方面都表现更好?还是更坏?”⑩达尔的潜在结论已经很明显:且不说美国三权分立的政治运转机制是好、是坏,可以说它肯定是不应该作为“普世价值”的模式全球推广的。独一无二的,就是美国特有的,不能复制的,其他国家很难接受的。

当我们考察美国民主宪政结构中的一些基本要素时,我们发现,美国1787年宪法确立的宪政民主制度及其运作机制,确实“独一无二”、不可复制。另外,我们还发现:从确立这种制度的制宪者的设计动机和效果来看,美国三权分立的政治运转机制根本不能体现任何广泛意义上的民主,而是资产阶级为了防范和阻挡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的堤坝。三权分立的制度在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面前叠起了四道巨大的堤坝,使得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的浪潮很难超越这四道堤坝,影响资产阶级统治者的安宁。我们在分析1787年宪法涉及的三权分立的内容时,就不难发现这一点。

(1)立法权之一的众议院。

严格的限制,使得平民百姓很难进入。这是阻挡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而叠起的第一道堤坝。

根据美国宪法规定,立法权属于国会。“本宪法所授予之全部立法权,均属于参议院与众议院组成之合众国国会。”“众议院由各州人民每隔二年所选举之议员组成”。国会是最高立法机关,由参众两院组成。

众议院的议员由选民中直接选出。所以,两院之中的众议院是唯一的一个人民群众进入国家立法权的渠道。人民群众可以通过竞选议员进入众议院,发挥对立法权的作用。1787年宪法制定者深知这一通道的重要性。宪法对公民的选举权进行严格限制,叠起了防范民众民主的堤坝。

宪法第1条第2款规定:选举权仅仅限于“自由人”,其他人只能有五分之三的人享受选举权。妇女、一切黑人和黑人奴隶、一切不交税的印第安人,都不属于“自由人”,也不属于五分之三的其他人,根本就不被列为选举权的选民范围。具体选举权的资格,宪法没有规定,由各州自行制定。根据各州制定的选举法,拥有选举权的人限定白人、男性、有财产的公民。据统计,当时享有选举权的人仅占成年人的10%。直到美国内战之前,仅有40%以下的人享有选举权。

美国对妇女的选举权最初是简单地剥夺,接着进行严格限制。直到1878年,关于妇女选举权的修正案才在华盛顿第一次提出讨论。1914年,12个州实行了女子与男子的平等的选举权。一直到1787年宪法制定133年之后的1920年,才在第19条宪法修正案中宣布“不得因性别关系而否定或剥夺合众国公民之投票权”。妇女选举权才告解决。

美国选举权的财产限制一直到177年之后的1964年,才在第24条宪法修正案中宣布取消。

美国选举权对年龄的过高的限制一直沿循英国旧例,规定21岁才能具有选举权,1868年颁布的宪法第14条修正案还是坚持21岁男子才能具有选举权。一直到184年之后的1971年,才在第26条宪法修正案中把年龄限制降为18岁。

根据宪法规定:议员当选的资格是25岁以上,作为合众国的公民7年以上,当选时必须是所在州当地的居民。当选议员的合格的纳税额度必须由所在州决定。

美国至今还有20个州规定识字资格限制,只有认识一定的书面文字并正确回答宪法某一条文的人才能有选举权。常常发生这样的情况,黑人到选举的登记站去接受“文化测验”,“登记员可能要求他背出宪法全文,或解释法律中最复杂的条款,即使你有大学学位,也不能用来证明你有阅读或写作能力……唯一的办法就是证明你是白人。”直到1970年的选举法,才停止了这种“文化测验”。

严格的各种限制,复杂的选举程序和规矩,剥夺妇女和黑人、奴隶的人权,经过对人民大众选举权和当选权的种种限制,一般的人民群众很难越过这些高高的门槛,进入众议院这个立法机构。中国老一辈的美国史专家黄绍湘先生认为:“众议院也不是代表人民群众意愿的,从议员阶级构成来分析,众议院议员绝大多数是剥削阶级的代表,是剥削阶级利益的捍卫者,在美国国会中还不曾有过真正代表劳动人民的议员。”门槛高立的众议院,就是挡在人民群众面前,防止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对政权起作用的第一道堤坝。

(2)立法权之一的参议院。

这是阻挡人民群众民主的权利的第二道堤坝。

根据宪法第1条,参议院也是立法机构。这是很别致的设计,在民众选举出来的立法机构众议院之上,宪法又设置了一个参议院的机构。宪法第1条第3款规定:“合众国参议院由每州议会各选出参议员两人组成,参议员任期六年,各有一票表决权。”宪法还规定:“参议院有审讯一切弹劾案之全权。”参议院不是民选的,而是州议会选的,不受民间政治氛围的影响。参议院直接压在众议院之上,制约着众议院的立法行为。

黄绍湘先生对参议院作用和地位的评论也很中肯:“从实际情况来说,根据美国宪法创立的参议院,多数议员是忠实于资产阶级的保守分子,它可以制约‘民选’的众议院;参议院是保守势力的中心,前进的障碍。”

中国专门研究美国宪政史的学者曹绍濂先生对美国参议院的设置及其作用的评论也很深刻:“其(参议院)又一种作用是防止下议院走向极端民主,于统治阶级不利,尤其对其所重视的财产权不利。美国制宪者因为下议院既是临时新创的,名义上又是代表全国人民的,对于下议院将来的性质和行动如何,心中无底,不能不预先布置防线,以上议院来制约其过激行动。……因为美国制宪者希望以上议院来防止下议院走向极端民主,所以他们给予上议院的地位和权利,皆在下议院之上,以后一般资产阶级国家的上议院少有如此,这也是美国代议制独特之处。”

参议院不仅有制约众议院、审议和决定众议院法案的权力,还单独具有审议决定总统任命官吏、缔结条约的权力。这个权力没有让众议院沾边,单独交给参议院,更加突出了参议院对众议院的制约地位。对此,曹绍濂先生评论说:“这也表明制宪者重视州权轻视民权,重视上议院之防止下议院走向极端民主,而忽视下议院之自由行使其民主权利的意图。联邦的法院法官,既非出于人民选举,其任命的同意权也不操于直接代表人民的下议院,而且任期又是终身,这根本与一般人民脱节,还有什么民主的基础可言呢?”这个见解十分深刻。

可见,参议院除了制约众议院,还有制约总统,防止总统感受民间的民主浪潮,做出不利于资产阶级的事情,冲击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在众议院和总统权力之上设置参议院,更加严密地起到了防止民间民主浪潮影响众议院和总统的可能性。所以,参议院是为了阻挡人民大众民主浪潮而叠起的第二道堤坝。

(3)行政权行使者总统。

这是阻挡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的第三道堤坝。

由于邦联制的教训,制宪者一致认同了大权集中的原则。国家需要一位令行禁止的首脑。有人称,美国实行典型的总统制,总统有“民选的国王”之称。宪法规定了总统极大的行政权力。宪法第2条第1款规定:“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 “总统为合众国陆海军总司令,并于各州民兵被征调为合众国服役时统帅民兵;总统得要求各行政部门主管长官就其职务有关事项提出书面意见,总统并有权对触犯合众国之罪行颁赐减缓与赦免”。总统还能经过参议院同意任免官吏,缔结条约。更加重要的是,根据1787年宪法第1条第7款,总统及其任命的内阁部长(国务卿)不对国会众、参两院负责,国会的不信任投票不能促成总统和内阁的辞职。总统可以否定或同意参、众两院的决议。这就使众议院的立法权大打折扣,而总统实际上具有了变相的立法权。加强总统权力的目的就是为了有效地镇压人民的群众的革命,保护资产阶级的利益。

宪法还特别在第4条规定了应各州要求“平定叛乱”的权力:“合众国应保证联邦各州实行共和政体,保护各州不受外辱,并应各州州议会或州长之请求平定内乱。”这就满足了制宪会议上那些代表各类资产阶级利益、打压人民群众需求的代表的意见。

所以一般称呼美国的政治制度是“总统制”,这是很有道理的。在长期稳定运行的22个资本主义国家,大都采取议会制进行统治。唯有美国“独一无二”地采取这种总统制。这种极为特殊的情况,任何国家都无法模仿,美国竟然还到处推销自己的“三权分立”的模式,岂不是逆历史潮流而动?

宪法颁布之后,各州人民群众特别是民主派分子激烈反对这部凝聚资产阶级私利的宪法,认为它扼杀了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乔治·梅逊说:新宪法毫无可取之处,在这部宪法下,总统将会 “一步登上王位”。

巨大的不受民选议会制约的行政权力的巨头——总统的存在,就是面对人民大众民主潮流而叠起的第三道堤坝。

(4)司法权的行使者最高法院及国会设置的低级法院。

这是阻挡人民群众民主的权利的第四道堤坝。

1787年宪法规定:“合众国之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规定设置之低级法院。”

为了保护资产阶级的财产、防范大众民主潮流,限制众议院的权利,制宪会议设置了距离人民大众更远一些的参议院。但是资产阶级保守派还是不放心,还是怕万一人民大众对国会两院都发生影响,于是制定宪法的资产阶级保守派又设置了总统,赋予他极大的权力,让他具有否定国会立法的权力,以限制国会。但是资产阶级保守派还是不放心,于是就又设置了一个高等法院,用它去限制国会和总统的权力。这样,资产阶级保守派建立一个完整封闭的利益保护机制,总算把人民群众拒之于十万八千里,他们总算放心了。

根据1787年宪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最高法院的大法官由总统任命,并征得参议院同意,终身任职。作为最高司法机关,最高法院获得了解释一切法律和条约的权力。只要它认为某项立法违反了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或者受到人民群众民主浪潮的影响,它就宣布其“违宪”,这样就万事大吉了。美国史专家刘祚昌先生评论说:“在美国建国后,它(最高法院)常常利用自己的职权废除一切不利于统治阶级的立法,因而在美国历史上扮演了特别反动的角色。”

最高法院,这是凌驾于一切权力之上,专门设立的资产阶级的利器。它的唯一任务就是利用宣布“违宪”的权力,当资产阶级利益的看门人。高擎“违宪”尚方宝剑的最高法院就是阻挡人民大众民主浪潮的最后一道堤坝。

有了以上这样坚固的四道堤坝,资产阶级认为就能够把人民大众的民主浪潮、“激进要求”、对资产阶级利益的威胁远远隔开了,他们的利益就会万无一失了。但是资产阶级的缺陷就是常常以僵化的逻辑判断问题。资产阶级垄断了资本,似乎也以为同时垄断了智慧。他们哪里知道,卑贱者最聪明,高贵者最愚蠢。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哪里的压迫不可容忍,哪里就有革命发生。没落腐朽的制度的框架,无论涂抹多少五彩的油漆,也经不起时代的风吹日晒。

1787年宪法的制定者当时把《独立宣言》张扬的自由民主等人民大众的权利一股脑儿丢到了九霄云外,但接着到来的人民群众的斗争却迫使它补上了“民权法案”;制宪者当时一口咬定黑人奴隶不是人,黑人的不断斗争,南北分裂导致了南北内战,险些丧失合众国的统一,最终不得不宣布解放黑人奴隶,赋予黑人平等权利。最现代的美国统治阶级也不能避免经济危机的巨大损失,也不能劝解占领华尔街的师生,更不能让世界对其俯首帖耳。阻挡人民大众民主潮流的人,最终结局都不妙。

三、美国“三权分立”宪政民主模式的“基因缺陷”分析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美国政治家长期以来宣扬的“三权分立”、“普世价值”,把美国的资产阶级民主模式向全世界进行推销的行为是没有任何根据的,在其国内都是得不到人民大众和学者承认的。美国统治阶级无论怎样夸赞自己的皇帝的新衣,也掩不住自身形体的丑陋。

我们还是看看美国“三权分立”这种“宪政模式”的先天不足和基因缺陷吧。

第一,美国“三权分立”这种“宪政模式”的致命缺陷是其资产阶级的阶级局限性。他们在18世纪革命的时候还有些革命和进步的激情,尽管那时的许多口号也是虚伪的,但毕竟在推翻封建制度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随着自己大权到手,就拼命以权谋私,抛弃了自己旧日的许诺,只顾自己发财致富,不顾人民大众生死疾苦。结果造成了越来越不可调和的矛盾。多少年来如坐针毡,心神不定,防民如防贼。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指导下出现的社会主义革命,使世界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社会主义政权,使人民大众找到了自由平等、共同富裕、相互协助、普遍幸福的道路。西方统治阶级在惊恐之余,又利用社会主义国家在建设和探索中的错误大做文章,甚至造谣污蔑,煽动历史虚无主义思潮,妖魔化社会主义事业。这都是资本的自私性、资产阶级的自私性、资本主义制度的自私性带来的。

第二,资产阶级民主是在旧日的中世纪封建主义旧巢穴里成长起来的。资产阶级的统治虽然根本不同于封建主义的统治,但毕竟都是剥削阶级的统治,它们具有内在的剥削阶级的相容性。他们的共同特点就是常常背叛人民群众的利益,接着就特别惧怕人民大众。他们宁可与旧日的封建主义实现妥协,也不愿意宽容人民大众的民主权利的增长。所以,它们很难摆脱旧日剥削阶级的纠缠,革命常常是不彻底的,因此也不可能成功地领导自己面临的资产阶级革命的彻底胜利。英国1640年革命就带有严重的封建主义的痕迹,最终革命也是达成新生的资产阶级与新贵族的妥协。1688年政变就是这个革命的本质表现,至今还有人在全世界面前称颂什么“光荣革命”,其实是妥协的表演。1776年发生在美国的独立战争,也是一次特殊的资产阶级革命,但为了与人民大众的民主潮流做斗争,宁可与南方奴隶制种植园经济的势力进行妥协,长期保留奴隶制,留下了美国历史上捉襟见肘的污点。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是唯一的一次彻底的资产阶级革命,人民大众推动革命沿直线上升,直接达到雅各宾专政的顶峰,令人鼓舞。但接着历史就用封建王朝的复辟,实现了资产阶级的折中政治的要求。而且法国大革命中,刚刚获得政权的资产阶级,在1791年就敢于利用新到手的权力,颁布“霞不列法”,立法镇压工人罢工,简直是过河拆桥,相煎太急,留下难以洗净的污点。

第三,资产阶级对殖民地的侵略和开拓,更能够表现出资产阶级的局限性。马克思说过,资产阶级在自己的国家内,还能够经常装出一副文质彬彬的样子,一到殖民地国家,其凶恶的本相就原形毕露了。资产阶级对殖民地的掠夺曾经经历商业资本的抢劫式的统治阶段,工业资本长期谋划的改革式的统治阶段,最后变为帝国主义式的金融控制的统治阶段,充分暴露了资产阶级的实用主义的手法和价值观。经过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以来民族解放运动,各个殖民主义国家获得了解放,帝国主义声名狼藉,占领和侵略行为不得人心,老鼠过街人人喊打,帝国主义就改变了手法,实行新殖民主义。万变不离其宗,资产阶级的基因缺陷依然存在。今日霸权国家宣传鼓动,在全世界推行其政治制度的“三权分立”的“宪政民主”模式,造谣污蔑社会主义国家的历史,培养和派遣“带路党”,输出“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价值观,都是当年各种侵略手段的延续和发展。他们的这种努力自以为得计,最终也不会有什么好的结果。

第四,理论与实际脱节,口号与目的相悖,这也是资产阶级民主不可克服的一种基因缺陷。当年,打着自由、平等、博爱旗号的资产阶级,竟然毫不含糊地把争取真正自由、平等、博爱的法国巴黎公社的战士们扫射残杀在血泊之中。牺牲者怀里揣的“社员证”扉页上印着鲜红的字迹:“自由、平等、博爱”!美国1787年宪法的短小的前言里明明写着“增进全民福利”、“永享自由幸福”,结果1886年发生残酷地镇压争取8小时工作日的工人群众事件,不经正规的审判就把工人领袖12人绞死、或迫害致死,同时迟迟不兑现8小时工作日的福利。打着“门户开放、贸易自由”的西方八国联军,进入北京,残杀义和团,分解中国,无恶不作,还把侵略写成了“友谊”。打着文化交流、教育培训的幌子,培养代理人,策动“颜色革命”、颠覆发展中国家的政权。打着各种“大奖”、“诺奖”的幌子,鼓动“对象国”的知识分子丑化本民族、丑化自己的社会制度,并为那些颠覆国家的犯罪分子“正名”、鼓气。这些行为只能使人想到资产阶级侵略者的过去、现在和未来,暴露了西方侵略者的野蛮和丑恶。资产阶级什么时候能够改掉自己的荒谬的逻辑和做法呢?

第五,资产阶级具有严重的保守性和封闭性。他们在历史上常常是这样,面对人民大众的进步的潮流,民主的要求,总是显得那么吝啬,那么固执,那么斤斤计较,不愿意向前走一步。他们对新出现的社会主义国家,不是进行武装干涉,就是进行军事封锁,实在不行了,不得不缓和交往了,也忘不了搞些“和平演变”伎俩,企图占个大便宜。他们对本国的普选权的实现、妇女解放、黑人的解放也往往是这样推一推、动一动,遇到机会还想往回倒退。借着自己的高科技优势,不去琢磨发展生产力,却去研究监听别国首脑的言行隐私,搞些龌龊的勾当,弄得丢人现眼,臭名远扬。这样怎么能够教育本国的青年呢?怪不得占领华尔街的青年不怕流血牺牲、以自己坚信的99%与你们那1%的极少数对抗呢!资产阶级如今这样保守、封闭是无法引领青年前进的。

对美国“三权分立”“宪政民主”这一套,做出以上分析,并不是要彻底否定资产阶级曾经在历史上起的进步作用,也不是不承认1787年宪法当时是世界历史上相对封建主义旧社会来说具有一定的划时代的进步意义。以上议论的重点和宗旨是:假的就是假的,伪装应当剥去!只要美国统治阶级的人物不再以假话骗人,只要不再颠覆别国的政权,只要不再推销所谓“三权分立”、“宪政民主”这些假货,我们宁可把这些话都放在自己的肚子里,一句也不说了。

注释:

① ② ③(美)罗伯特·达尔:《美国宪法的民主批判》,东方出版社,2007年版,第35页、第2页、第15页。

④ 曹绍濂:《论美国民主》,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3页。

⑤ ⑥ ⑦(美)罗伯特·达尔:《美国宪法的民主批判》,东方出版社,2007年版,第2页、第12页、第14页。

⑧ 刘祚昌等著:《世界史·近代史》,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76页。

⑨ ⑩(美)罗伯特·达尔:《美国宪法的民主批判》,东方出版社,2007年版,第14页、第36、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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