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事件”的是与非
2017-05-13王军王璇朱珊珊
王军+王璇+朱珊珊
【摘要】2016年末,“罗尔事件”引起舆论沸腾,在法律与伦理层面产生诸多亟待澄清的问题。斯人已逝,信息爆炸的今天,被其他信息冲击后,公众对于“罗尔事件”的记忆或许并不长久。或许,深入反思現行慈善制度,促进全社会范围内达成公益共识,以避免同类事件再次发生是将“罗尔事件”铭记在心的最好方式。
【关键词】慈善法;传媒伦理;罗尔事件
2016年11月25日,罗尔在个人微信公众号“罗尔”中发布了文章《罗一笑,你给我站住》,该文讲述了自己的女儿因白血病入住医院重症监护病房的危急情况及就医过程中面临的困境。罗尔与朋友刘侠风所创办的小铜人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旗下公众号“P2P观察”整合罗尔文章并开设赞赏功能,同时,小铜人公司承诺以文章转发量定额捐赠。深圳小铜人旗下公众号“P2P观察”于27日、28日分别转发了罗尔的文章《耶稣,请别让我做你的敌人》以及《罗一笑,你给我站住》。此后,两篇文章在网络空间被多次转发,文章赞赏一度达到上限,最后共计收到赞赏金额261万元。11月30日,知情人曝出罗尔家境和真实医疗费用,部分网友质疑该事件是营销行为。随后,各大媒体、社交网站以“带血营销”等字眼质问罗尔的募捐行为。
一、“罗尔事件”现象级传播的原因
笔者认为,罗尔的文章算不上精致,形成大量转发和获得大量捐款的原因或许在于“读者每转发一次,小铜人公司向罗尔定向捐赠一元”。
“转发一次,捐款一元”这一营销方案,利用了经济学中“成本-收益”原理,充分调动了微信用户的积极性。一般来说,捐款献爱心是要有成本付出的,但这次事件中,大多数人需要做的只是文章的转发,无论时间成本还是经济成本都接近于零。而人们的转发行为不仅能够在朋友圈中展现自己的爱心,同时也能够间接为患病儿童提供经济帮助,收益显然远大于成本。转发者认为只是转发一次,并不会对他人带来影响,只会让“小铜人”多捐助一元钱。但这种想法在现实中是不可靠的,原因类似于经济学中的“黑天鹅理论”。该理论的核心观点认为:“罕见和不可能的事件出现的次数比人想得多。”
人们在转发罗尔的文章时,或许不会打赏文章,而只是单纯地转发。转发时,转发者可能不曾想到,文章被如此大范围地转发后,有人会自愿捐款。事实证明,捐款者不在少数,无论概率多低的事件,只要经过无数次的重复,都会造成人们想象之外的结果。
当事件进入这个循环的传播过程后,事件影响力不断扩大、循环、再扩大,不论罗尔本人还是小铜人公司都无力控制事件跳出这个循环的发展事态,最终高达261万元的赞赏金额正是在这种机制的作用下逐步形成的结果。
而从传播学视角看,罗尔的文章刷爆朋友圈,也与微信的“病毒感染式传播”有关。社交网络是基于用户互相的关注、互动形成的关系网络,在这个网络中,同病毒感染机制一样,存在着三种人群:信息的易感人群、信息感染者和信息免疫者。[1]最初,微信是由熟人构成的小圈子,随着微信的普及,这个圈子慢慢流动,“熟人社交”的范围逐渐扩大,“半熟的人”甚至“不熟的人”也会出现在好友列表中。尽管微信中个人用户的好友构成趋于复合多元,但是通常“物以类聚,人以群分”,个体在社交网络中倾向于同与自己相似性高的人建立好友关系。好友属性的趋同性,使他们对某一特定类型的信息做出趋同的选择。当一个微信用户看到了罗尔的文章并发到微信朋友圈后,他即成为这条信息的“传染者”,他的微信好友中,对于信息有着相近或相同“口味”的人,看到他的分享后也会点开链接,甚至在观看之后转发。这样,罗尔的文章由信息感染者发出后,在微信的社交网络中通过消息转发机制,“感染”了更多“消息易感人群”,“消息易感人群”接收消息后,其中的一部分从“被感染者”转变为“传染者”,成为文章的新的“传染源”,罗尔的文章从而得到广泛而迅速的传播,形成了庞大的阅读和转发体量。
二、从法律层面管窥“罗尔事件”性质
(一)个人求助与慈善募捐
个人求助,指个人因为自身或亲属遇到困难而向外界求助以募集资产。
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①同时,《慈善法》禁止没有公开募捐资格的个人和组织开展公开募捐,但个人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②。
个人求助与个人募捐的本质区别在于发起人与受捐人的关系。个人求助仅限于为救助本人或者近亲属向社会的求助行为。而如果是为了救助本人及近亲属以外的他人在网络上发起的个人募捐,则属于非法募捐,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罗尔事件中的当事人罗尔为患白血病女儿向社会求助的行为属于个人求助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但在此事件中也暴露出当前法律对个人募捐没有规范的管理、监督体制,依靠法律无法制约受捐人的行为,也无法很好地维护捐赠人的利益。如果出现滥用善款的情况,也只能对受捐人进行道德上的谴责。
(二)非募捐的性质界定与实际结果的冲突
民政部在2016年8月认定了首批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共26家。也就是说,如果个人想在网络上公开募捐的话,只能通过这26家平台进行公示,并获得资助,本次事件的传播平台——“微信”并不在其中。
但微信官方否认罗尔收到的赞赏是捐助,没有核实其资产和资格的义务。微信官方认为《罗一笑,你给我站住》一文中,没有提出募捐的需求,只是用户自发赞赏,不存在违规行为,平台没有处理文章和账号本身。
优秀的内容获得大批量用户自发打赏无可非议,但是,罗尔事件中巨额的微信用户赞赏与通常情况下的赞赏有本质上的区别。罗尔在文章中虽然并没有直接请求社会公众捐助,但与一般文章不同的是,罗尔在行文中不是依靠动人的情节和精美的修辞来获得转发和打赏,而是一种类似于哭诉和煽情的家庭叙事,给人们留下了求助社会、哭诉乞讨的印象。显然,人们对罗尔文章的打赏并不是赞赏文章内容本身,而是被文中罗尔的哭诉、文章传递的父亲救女心切的真情打动,才对患病女童的捐助。单纯从文字方面,罗尔的文章显然与惊人的赞赏金额不相匹配,数额巨大的打赏和转发在事实上就是另一种形式的捐助。
对罗尔文章非募捐的性质界定和实际结果中与文不符的高额赞赏,正是本次事件的吊诡之处。
(三)罗尔的行为是否构成骗捐
抛开事件是否属于募捐的性质,单从结果来看,高達261万元的赞赏金额应该定义为善款,因此无论动机是否是募捐,都达到了募捐的效果。
知情人曝出罗尔资产和真实医疗费用,引发公众舆论巨大反转,质疑罗尔骗捐和营销,但对此事件是否构成骗捐,还需要进行讨论。
罗尔文章确实存在不诚实的情况。“P2P观察”转发罗尔的文章《耶稣,请别让我做你的敌人》中提及了患病女童的医疗费用,“每天医疗费用少则一万出头,多则三万有余,一大半少儿医保走不了”,这一情况经过深圳儿童医院的声明证明罗尔严重夸大了医疗费用。
但罗尔的不诚实与骗捐还有一定的差别。所谓骗捐,是指行为人打着慈善公益的旗号,向公众发出捐赠倡议并接受慈善捐赠,但事后将受赠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2]
2016年年初,有5万粉丝的“知乎女神”童瑶骗捐24万元。后查证此人是一个男性,注册了四个“知乎”账号,一个账号通过不断回复感情问题成为拥有5万粉丝的大V,另一个账号扮演重病美女,随后一人分饰两角诈捐。而罗尔事件中,罗尔的女儿身患白血病且病情危急是事实,罗尔救女心切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之所以产生如此大的社会影响:一是罗尔的文章过于煽情不加克制,二是他的朋友刘侠风在帮助他的过程中采用不当的营销手段,引发事态的不断扩大。在此过程中,罗尔和小铜人公司曾试图控制事态发展,但已无力挽回。在当月的29日和30日,罗尔分别发文《我承认,我被钱砸晕了头》和《我主耶稣,我向你求告》,呼吁大家暂停打款,又通过部分有影响力的媒体微信公众号发布“善款已够,请停止打赏的信息”,但事态进入了传播扩大的循环后,当事人已经无力控制。因此,从主观意图上来说,罗尔并非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并非与“童瑶”事件中当事人一样有意骗捐。
三、从伦理层面探析“罗尔事件”存在的问题
(一)撕裂的舆论,是善意的觉醒还是善意的缺失
2016年12月24日早晨6时许,罗尔之女因病离世。此后,罗尔因宣布将女儿的遗体进行捐赠再次引起舆论哗然,罗尔本人也再度陷入争议。一瞬间,网络空间充斥着责骂声,网友“吃草小鼠”在评论中写道“小朋友真可怜,死了还被父母消费,父母猪狗不如”,并咒骂罗尔夫妇“下地狱”;网友“恍惚未开”认为“罗尔夫妇实在是太恶心了”。这样的质疑声在网络空间随处可见。其中,有一部分网友还认为罗尔选择遗体捐赠的做法是在挽回自己的名声,重塑自己的形象。“IO指萌扣”评论道:“孩子活着的时候遭那么大的罪,死了还要被父母利用洗白。”无独有偶,网友“梦在相遇前”也认为“一个患白血病的女孩,生前是父亲的赚钱机器,死后却又成为父亲洗白的关键,我从未见过如此厚颜无耻之徒”。③
回看整个事件,这并不是舆论的第一次沸腾。在网络空间疯转并获得极高打赏金额的文章《罗一笑,你给我站住》中,罗尔用细腻的笔触娓娓道来,寄情于文,字里行间流露着一个父亲眼见自己的女儿身患重病却近乎无能为力的无奈以及对女儿的疼爱与怜惜,感动了万千网友。正是罗尔感人至深的、无私的父爱及罗尔之女身患重病却充满希望的乐观唤起了网友心中的善意,人性之善触发了网友转发文章、助力捐赠、自发打赏的行为。此时,公众作为舆论的主体对罗尔及其女表现出了关切与支持。然而,此后不久,随着罗尔个人财产情况被“扒皮”,舆论迅速转向,很多网友痛骂罗尔是“利用自己女儿的骗子”“只懂作秀、不顾女儿死活的恶人”,讥讽罗尔是“守财奴”。也有网友表示,不一定非要处于绝境,才能向社会求助,如“大漠孤烟直”认为:“一个人陷入困难后,如果能寻求到帮助,何乐而不为,不必非得等到走投无路。”④舆论倒向批判罗尔的行为,其中不乏恶言恶语,但是,也有为罗尔辩驳的不同声音,喧嚣的舆论一度撕裂。
作为舆论主体,社会公众在“罗尔事件”中扮演着行善主体的角色。亚里士多德主张做人开始于培养向善的能力,这一能力必须在实践中发展。他认为:“我们一开始行善,做客观公正之事,并不知道这些行为是好的,也不是自己积极理性的选择。”[3]网友被罗尔和他的女儿所打动,自发地转发文章、打赏文章时,善的本心被唤醒,未经过多考虑即选择了伸出援助之手。社会公众敏感而脆弱,善意之心在“安徽女‘救人被狗咬骗捐事件”“天津爆炸90后女生骗捐门”“知乎女神童谣骗捐事件”等一系列骗捐事件被爆出后,一次次承受着打击。然而,在最初看到《罗一笑,你给我站住》《耶稣,请别让我做你的敌人》时,很多人依然没有犹豫,毅然选择相信并对患病的女孩施以救助,这是人性中善意与爱意的觉醒。
事件的反转将罗尔推向舆论风口,一众网民出于“被骗的愤怒”恶语相向,舆论刻画的罗尔形象是“利用公众的爱心骗取善款的恶人”。笔者认为,大多数网友所述的“骗捐”,并非罗尔本意。此事件中罗尔之女身患重病,这一基本事实是属实的。而在述说女儿病情的文章进入传播过程后,罗尔因在文章中隐去了包括个人收入、个人积蓄在内的部分真实信息,导致呈现在公众视野中的信息残缺不全,造成信息的不对称。公众的愤怒点在于罗尔有能力进行自我救助,却超越了自我救助—熟人救助—社会救助的顺序,直接寻求社会资源的帮助,并且在寻求帮助时未告知部分真实信息。罗尔向社会求助,是其个人权利,但是,求助时应尽可能详尽地公布信息、讲清楚事实,保证呈现在公共空间的信息真实透明,最大程度上不影响公众进行事件判别和行为选择。
“善”与“恶”在界定人的行为时形成二元对立。一般来说,人们在自己的生活中都追求着满含善意的爱,这不仅是为了自己,也是为了别人。“罗尔事件”中,不管是寻求社会帮助的罗尔,还是使用了营销方式帮助朋友的刘侠风,抑或是伸出援手却怒斥罗尔的社会公众,其出发点都是善的,是对患病女童的关心与爱护。雅各·蒂洛提出“道德体系中应蕴含善良原则”,他认为“尽管伦理学家们对善的实际理解可能不同,但他们无不要求人们努力行善,做正当的事”。虽然在实际操作时,罗尔没有把握好求助的分寸,刘侠风在捐赠时掺杂了个人的利益诉求,公众在得知事件真相后没有克制怒意、大骂出口,但是善的初心未变,善意弥散在网络空间,因为在整个事件中,不管是媒体的报道还是网友的评论,都在祝愿小女孩能够早日康复。
(二)媒体报道方式不当,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1989年11月20日,第四届联合国大会第25号决议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该公约对“儿童”的概念予以明确界定: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我国的“未成年人”的概念和上述公约中的“儿童”概念具有一致性。199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未成年人指的是未满18周岁的公民。在我国,“儿童”与“未成年人”这两个概念的内涵不具差别,只是在不同的学科领域的称谓不同,“儿童”更倾向于社会学概念,“未成年人”是一个法学概念。[4]
称谓的差异并不会影响一个事实,即“罗尔事件”中的罗尔之女是一个6岁的女童,尚未成年。这个身患白血病且病情严重的小女孩,俨然在媒体持续聚焦的“罗尔风波”中成为事件的焦点,她的病情牵动着万千网民的心。公众从媒体的报道中获知,罗尔之女就像她名字中带有的“笑”字一样,在生活中是一个爱笑的小女孩;罗尔之女还是一个乐观坚强、与病魔积极抗争的白血病患儿。
罗尔之女的形象能够如此立体地展现在公众视野中,与媒体在报道中披露了小女孩的大量个人信息密不可分。在相关报道中,大部分報道的标题毫无避讳地直言女孩的姓名,未经处理的患儿生活照被置于报道正文中的情况也不鲜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隐私。”《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明确表示:“维护报道对象的合法权益,尊重采访报道对象的正当要求,不揭个人隐私;维护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和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合法权益。”姓名与生活照属于隐私中的个人信息范畴,儿童虽然受到监护人的监督和保护,但仍是独立的权利主体,合法权利受到保护。媒介具有议程设置功能,媒体在对罗尔事件进行报道时,会引发公众的注意,并促使大家参与到事件的讨论中来。一方面,相关报道可以引导公众的视点转移,唤起公众对病情严重的罗尔之女的关心和爱护;另一方面,小女孩身患白血病,与身体健康的同龄儿童相异,女童的隐私信息在被媒体曝光后,可能成为网民茶余饭后的谈资,从而造成社会歧视等隐性伤害。
媒体在报道罗尔之女时,大多选择引用罗尔在个人微信公众号中已发布的文章,这些文章本身即含有其女的个人信息。虽然这些文章一经公众号发布,即进入公共视野,但是罗尔作为父亲在文章中公开自己女儿的信息和罗尔作为信息源或受访者主动将女儿的信息公开给媒体,这是两种截然不同的行为。《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未获得未成年人监护人的同意,一般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址、肖像等能够辨别和推断其真实身份的信息和影像资料。”媒体在转引含有罗尔之女的真实信息的罗尔个人文章时,应获得罗尔的准许,而不应自作主张、不加思考地引用和发布。而有些媒体在报道时,确实在文章中进行了标注。如《5岁爱女突发白血病深圳妇女病房故事感动朋友圈》⑤一文中,在罗尔之女的照片下标有“昔日的笑笑和入院后的笑笑(应受访者要求不打码)受访者供图”的字样,表明媒体这样做是受到监护人许可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尽管得到了监护人的允许,但是根据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报道伦理原则和指南》中提及的“儿童利益最大原则应该放在优先地位”,媒体在进行报道时,应该审慎考虑“报还是不报”以及“怎样报”的问题,避免在文章中披露太多当事儿童的个人信息。
(三)“渲染悲情”与“二次伤害”
社交媒介等媒介形式的崛起,激活了个人湮没的信息需求与个人操控社会传播资源的能力,[5]专业新闻机构在互联网时代陷入更加激烈的竞争之中。竞争是发展的客观要求,是不可避免的现象,然而,在实际的行业竞争中,有些媒体会选择不当的竞争方式,制造噱头,吸引公众注意力,以期在竞争中脱颖而出,占据优势地位,在行业内部站稳脚跟。很多媒体在跟进“罗尔事件”时,选择在文字报道中放置罗尔大幅的悲伤哭泣、面容扭曲的照片。从视频新闻中也可以看到,面对媒体的质问,罗尔流着眼泪,诉说着女儿的病情,此时,摄像机的镜头齐刷刷地对准罗尔悲伤的面庞。这样的图像极具冲击性,能引人注意,有助于媒体赢得更多发行量或者点击率,从而在此次事件报道中,占据优势地位。
在图片报道和影像报道中,“悲伤”是一个敏感的内容。“悲伤”在一些国家被定义为隐私,在我国并没有这样的明确规定,但是处于悲伤时刻时,个人的悲伤仍然不愿意被他人感知。美国著名摄影评论家桑格塔在《关于他人的痛苦中》指出:“好的新闻,要关乎他人的痛苦。”[6]然而,这并不是指传媒从业者在进行新闻报道时可以放大被访者的“悲伤”并呈现在公众的视野之中,而是要求其在实际采访时多加考虑,审慎行文。
是否在具体的报道中选用冲击力强的图片或者影像去“渲染悲伤”,其实反映出了新闻报道中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观念的冲突。工具理性(Instrumental Reason)是法兰克福学派批判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其最直接、最重要的渊源是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思·韦伯(Max Weber)提出的“合理性(rationality)概念”。韦伯将合理性分为价值合理性和工具合理性两类。其中,价值合理性相信的是一定行为的无条件的价值,强调的是动机的纯正和选择正确的手段去实现自己要达到的目的,而不管结果如何。工具合理性是通过实践的途径确认工具(手段)的有用性,从而追求事物的最大功效,追求工具理性的行动者纯粹从效果最大化的角度考虑,而漠视人的情感和精神价值。[7]媒体若一味遵从工具理性的价值观,为追求眼球经济、博得关注而过多报道被访者的悲伤情绪,会导致被访者内心的痛苦被无视,这实在有失人文关怀。
美国新闻工作者协会(SPJ)在其制定的《美国职业新闻工作者协会道德守则》中,强调了“减小伤害”的重要性。职业新闻工作者协会的全体会员相信有道德感的新闻工作者,对待新闻来源、新闻人物和自己的同事都必然抱有应有的尊重和人文关怀。为了遵循“减小伤害”的原则,新闻工作者应该做到“对那些因为新闻报道而可能受到负面影响的人表示同情;在采访或拍摄受到悲惨或不幸事件影响的人物时保持应有的谨慎与敏感”。同时,要能够意识到“采访和报道新闻的过程可能会给他人带来伤害或不快,新闻采访的权利并不等于傲慢自大的通行证”。
然而“罗尔事件”中,媒体在采访罗尔的过程中常常单刀直入,用尖锐犀利的问题质问罗尔,甚至谈及其女的病情时也并未语带婉转。这样的采访方式,可能造成“侵扰悲痛”,罗尔在承受着女儿患重病的伤痛的同时,还经受着媒体造成的“二次伤害”。为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媒体对罗尔的采访中,提出的问题应力求信息量,以还原事件真相、澄清不实言论,但与此同时,要注意“最小伤害原则”的运用,应该考虑到罗尔不仅是一个关切公共利益的事件的主体,更是一个患病女童的父亲。另外,媒体还需坚持“善意原则”,无论在采编前掌握了关于罗尔的什么材料,也不应该从一开始就把罗尔当作被质问和批评的对象,而应陈述事实并给予罗尔发声的权利。
四、結语:公益需要爱心与善意
小笑笑最终没有战胜病魔,她的生命永远定格在了2016年。随着罗尔女儿的病逝,“罗尔事件”会慢慢平息,舆论的大潮也终将退去。回顾整个事件,网络空间中不同的声音争论不休,在争论之下却少了几分对于病人本身的关心与爱护。小女孩的离世让公众感到难过与惋惜,在痛心的同时,或许应该多加思考。当发现位于舆论漩涡中心的个人正处于困境中时,一味地站在高纬视角对其进行道德评价似乎有失善意。换位思考,而不是以己度人,或许才是善举。
罗尔之女已经离开人世,但是社会中不乏有着相同或者相似境遇的群体。如今,中国的社会保障尚不完善,社会公益慈善领域的救助是有效的辅助手段。公众应将爱心与善心转移至身处困境的群体,给予其关注与关心,而不是只将视点聚焦个别社会动员能力强的求助者。
斯人已逝,信息爆炸的今天,被其他信息冲击后,公众对于“罗尔事件”的记忆或许并不长久。或许,深入反思现行慈善制度,促进全社会范围内达成公益共识,以避免同类事件再次发生是将“罗尔事件”铭记在心的最好方式。
[本文为2010—2016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媒介融合环境下传媒法规与伦理研究”(项目编号:10BXW016)成果之一]
注 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21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23条。
③王志安微博,《罗一笑账单》,2016年12月25日。
④新华社新媒体专线(广州):《罗一笑“走了”留下的争论仍在继续》,2016-12-25。
⑤《5岁爱女突发白血病〓深圳妇女病房故事感动朋友圈》,《深圳晚报》,2016年11月30日。
参考文献:
[1]范红霞.微信中的信息流动与新兴社会关系的生产[J].现代传播,2016(10).
[2]陈玉卿.公益诈捐法律问题的分析研究[D].厦门:厦门大学,2014.
[3]雅克·蒂洛,基斯·克拉斯曼.《伦理学与生活(第九版)》[M].程立显,刘建,译.北京: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8:68.
[4]范娇.大众媒介(新闻)报道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研究[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1(4).
[5]喻国明.互联网环境下的新型社会传播生态[J].中国广播,2016(9).
[6]朱德泉.悲剧、隐痛与残酷呈现[J].青年记者,2015(6).
[7]王琨.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理解韦伯的社会学思想[J].甘肃社会学,2005(1).
(王军为中国传媒大学教授,网络新闻与新媒体硕士生导师;王璇、朱珊珊为中国传媒大学网络新闻与新媒体2016级硕士生)
编校:郑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