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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技艺与生活经验:判例法传统对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借鉴意义

2017-05-12原新利

法治社会 2017年1期
关键词:判例法官法律

原新利 于 怡

司法技艺与生活经验:判例法传统对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借鉴意义

原新利 于 怡*

在普通法体制下,判例法(caselaw)的形成主要依靠法官高度理性的推理,而法官严密推理的完成即需要成熟的司法技艺,也脱离不了丰富的生活经验,两者互助共生,以此成就了判例法规则开放性与高度科学性的结合,普通法也得以在遵循先例的制度要求下保持着旺盛的生命力。判例法的这种法治传统酝酿了对法律职业人才的特定要求,进而也创造出了回应这种要求的法律职业教育模式——“整体功能性”的递进教育模式。虽然我国属于大陆法系,但基于法律科学的想通性,应当对判例法国家法律职业培养的成功之处予以借鉴和学习。

判例法生活经验司法技艺法律职业人才

一、生活经验与司法技艺:判例法体制下法官判决的推理逻辑

(一)判例法的生命力:法官智慧与判例的形成

1.判例法规则的刚性与表现形式的灵活性

在普通法体制下,判例法(caselaw)的形成是从判例中抽象出的法律规则。具而言之,在遵循先例的要求下,后续法官在相似案件中援引前任法官或上级法院所推理出的法律规则(rule)。规则一旦形成则具有一定的刚性,后续法官除非能够推理和演绎出令人信服的新规则,否则不能轻易推翻。但是这些规则会被反复多次适用,而每次适用的法官都会发挥个人的主观能动性——用不同的文字形式表现出来,法官也愿意以个人的自由创造力,在不违背宪法和先例原则的前提下,自由选择实现某一权利或价值的方法、途径。因此,在案件的推理过程中,同一项法律原则或精神由于适用案例的情形不同,呈现出不同的逻辑推导以及语辞表达,而每一次的推理和语辞表达都融合了法官创造力和智慧,因此判例法(caselaw)中的规则(law)一直处于开放的状态,经过多次充实的规则(law),自然内容丰富,涵盖性高,且经过不同案例的适用“检验”,延续继承下来的规则受到广泛的认可和尊重,形成的权威性和刚性不言而喻。

2.判决推理融合生活经验与司法理性

首先,在判例推理的内容上,法律规则表现出对社会规律和人们生活习惯的充分尊重。普通法理论家普遍认为法律并非个人意志的反映,而是对社会生活规律和人们生活习惯、规则的揭示和体现,法律是被发现而非创造的,法官在对具体案件的判断和决策过程中,始终将社会生活的新信息融入到其推理和判决当中,法律规则是开放的,它从来不排斥吸收地方习惯和民间智慧,并对其进行整合从而使之升华而成为精华化的法律。①李鑫:《实用主义司法方法论:主张、成就及不足》,载《兰州大学学报》2014年第6期。

其次,判决推理融入生活经验并不会影响其判决的理性化,英美法学着用strongrationale即“高度理性”这个概念来表述。在普通法体制下,判决往往不可能从法律规定中直接得出,在法律规定与判决之间横跨着法官推理(reasonfordeciding)的桥梁,但这些推理的得出并非易事,需要法官基于法律的观点得出结论(rulingonapointoflaw),而不是对法律的简单陈述。对案例的分析和解决途径为:分析事实——关注先例——法官推理(判决理由)——作出裁判。由于上级法院的判决会对下级法院产生拘束力,法官的判决要具有最大说服力,推理过程首先是不能被怀疑的。为保证其高度理性特征,法官推理往往集法律、道德、政策、经验等各种因素来构建新规则。因此,法官的推理与其说是一种推理方法不如说是一种思维方式——集多因素(知识、经验、价值)考虑于一身的高度理性化概括。唯有此才可能保证判决结果符合高度理性四个方面:即确定性(certainty)、平等性(equality)、有效性(efficiency)、形式上的公正(appearanceofjustice)。②郑成良、杨力、宾凯、李学尧等:《司法推理与法官思维》,法律出版社2010出版,第97页以下。

再次,在推理密切关注生活,判决保持高度理性化的同时,判决结论常常体现出高度的人性化特征——在尊重先例,符合法律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保障当事人的权益。法官之所以能够做出这样的判决,取决于法官在推理过程中的“情景感悟”,③孙新强:《论普通法的宏大风格》,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年第1期。即能够与当事人一起感同身受,因为“每一种特殊的事实情境都有一个完全公正的解决方法”。与当事人感同身受有助于法官以某种(未界定的)方式了解或发现这一解决方法”。情景感悟包括对案件所发生的社会环境、政策以及行业惯例甚至是当事人的生活条件,法官常常将自己放置与当事人的角色地位上,切身为当事人权益考虑,综合多重因素做出的判决。

综上,判例法将法律的传承与发展放在鲜活的案例当中,使法律具有了开放性,有助于法律稳定性的保障。依靠法官的情景感悟的生活经验④李红梅:《普通法的司法技艺及其在我国的尝试性适用》,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5期。文中指出:司法技艺就是法官在司法过程中为解决纠纷和维护法律而使用的各种技艺、策略、方法,甚至还包括立场和态度。这些技艺的最大特点,就在于能够帮助法官策略性地解决手头的案件,并尽可能地说服各方当事人和社会舆论,而且还要尽力维护法治本身的原则。以及高度理性的司法技艺,判例法表现出来了极大的连续性和超越文化与传统的适应性,⑤李红梅:《普通法研究在中国问题与思路》,载《清华法学》2007年第1期。而更为重要的是,判例法作为一种成熟的法律体制,已经形成了其特有的理念和价值——对于权利的保护是社会公正的最高表现,法律的本质是权利保障和利益平衡的规制。与大陆法系所认为的“应当具有的权利”不同,普通法认为权利来源于习惯,体现的是对现实的关注,权利不是来源于先天的设计和构筑,而在于个案中权利维护的成功并存续下来的实践。在这一点意义上,判例法本身就成为权利保障的文献载体。

(二)土壤与果实:判例法对于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

法治传统的土壤自然酝酿了对于法律职业人的要求和期望,在判例法的背景下,法律制度和规则都是从实践案例中逐渐积累而得,并最终回归实践检验,首先由于原生于判例的法律制度的开放性和灵活性,因此包括法官在内的法律职业人必须关注和尊重普通生活中的每一事实类型,普通生活中的每一种事实类型,只要法律秋序能够容纳得下,其本身就含有适宜的、自然的规则,自己的正当的法。其次,由于判例法主要是由法官释法而得,法官对于法律的解释源自于一种真实而非想象的自然法,它并非只靠知识理性就能产生,而是需要建立在对人的本质和社会生活环境的理智认识基础之上。法律不单单是规则的自我运行,而是各种社会环境综合的产物,但法律存在的首要意义在于实现社会的分配公正,只有当法律职业人了解生活事实时,也只有当他们真正理解这些生活事实时,才能成为法治社会的规则捍卫者。⑥张朝霞:《英国法律〈学科基准声明〉及对构建我国法律教育质量标准的启示》,载《兰州大学学报》2011年第3期。

基于这样一种法治环境,法律职业人的培养途径——法学教育从一开始就自觉的与实践紧密关联,不论是美国、英国还是澳大利亚,法学教育方式毫无疑问不等于对法律的简单注解抑或是规则条文的背诵,而是追求深刻的法律适用,这种方法能够提高对法律理论的思考以及优化法律适用方法。⑦张焱:《教育法制化进程中的启示》,载《兰州大学学报》2009年第4期。因此,一个合格的法律职业人(主体为律师)不仅要学习法律条文,而且也应当对其他社会现象有所了解并能够进行分析和思考,应当有能力对事实进行判断,有能力与各种当事人沟通交流。从理论教学到案例教学以及更“实事”诊所教学正是适应了这种要求。因此,注重法律实用教育成为判例法制土壤中自然而成的果实——正是有了判例法的规则特点才共生了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的成熟方式。

二、判例法国家法律人才培养阶梯模式

律师是普通法系国家法律职业的主体,法学教育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培养学生“actlikea lawyer”。⑧AnneHewittProducingSkilledLegalGraduatesAvoidingtheMadnessinaSituationalLearningMethodology.GRIFFITHLAW REVIEW(2008)VOL17NO.1.法律职业教育是一种“整体功能性”的教育模式——集知识、人格、能力多方面的人才培养。其教育层面不仅仅将注意力集中在法律知识层面,而是一种通识性职业准备和交际能力的培养。在这个过程中,法学专业的学生不论是在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都呈现出一种阶梯式的受教模式。

(一)知识整合——理论向认知的转变

知识的认知与储备是所有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首要阶段,在认知学习过程中,大面积的理论灌输是前期的准备,虽然枯燥但必要。但是很多普通法系国家在该阶段的课程设置由三个部分组成,即讲座(lecture),讨论(siminer),专门辅导(tutorial),所以,学生受到的认知教育已经伴随学习、思考、重点反省这三个层面,学习者学会在这个过程中获得对知识的真正自我理解。其次,在广泛大量的案例中,学生能够更加深入的理解实质法律理论知识。特别是配置真实案例的各类实践教学比如法律诊所等等,效果更佳明显。具体而言,当学生接触到侵权案件时,真实的案件就是一个完全的学习情景,首先它非常真实的测试了学生对于侵权法方面的知识积累,无可避免地要求学生对已有的知识积累作出评价。而后,学生会投入到一种对抗性的证据收集和整理过程中,并且当需要将这些证据资料置放在程序的规则当中,就会对实体法相关概念、程序法的规则等进行深刻的理解。⑨王健:《高级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之路》,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85页以下。与此同时,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当事主张的利益,证据中所能支持的权利等等所涉及到的知识都从书本理论成为现实要求,这不再是无关痛痒的课堂案例分析,而是要实实在在的替当事人争取权益,现实的压力和强大的动力迫使学生必须将静态的知识转变成目标一致的行动、在行动过程中对个人理论知识进行自我评价,主动重新整合,最终实现从书本理论向认知的转变。

(二)技能训练——知识向能力的转变

成功的法律专业教育包括很多技能教育,在判例法国家非常著名的法律诊所教育中,应实现的技能训练目标包括四种:(1)一般技能:包括交流、团队合作、组织协调、信息收集、问题解决;(2)文化技能:所谓的文化技能,就是一种人文的软技能,即在某一文化群中,如何更好的实践法律,包括法律写作,会见当事人、谈判以及诉讼技巧甚至可以扩展到法律研究;(3)团队合作技能:参加法律诊所课程的学生将被分成小组,学生以小组为单位承接案件任务,然后在小组内进行分工,协作、集团队的合作力量解决问题,最终也是以小组合作的形式完成任务。团队合作中的一个困境问题就是团队所取得的成绩往往与个人所付出的努力不成比例,这也是为什么学生在日常学习中比较抗拒小组合作的原因之一,而法律诊所课程恰恰是要求学生要克服这种困境的产生,意识到并努力在团队合作中获益而非受损。⑩郭锋:《全球化背景下的法律实践教学——“法律诊所教育与法律实践教学研讨”文萃》,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47页以下。因此,在一个有目标的合作团队中,学生首先需要处理的就是作为团队成员的一份子如何工作的问题;然后磨练如何解决团队成员的冲突;再次就是如何客观对团队成员做出评价。技能培养一度成为诊所教育首要的教学目标,目的是教育学生如何想一个律师那样思考和行动,法律是科学,一个优秀律师对法律的驾驭能力离不开基本技能的掌握,在这一点上,律师与医生一样,拥有娴熟技能并善于使用,才是一个律师应有的能力。

(三)职业道德养成——专业操守向社会责任的转变

知识与技能的培训是一个自然的过程,通过一定的流程和考核方式完成目标并非难事,但法律职业伦理和道德养成却成为近年来法律职业教育关注的重点。在美国,普遍认为仅仅要求学生学习法律规则并不能帮助他们培养必要的职业道德来抵制各种诱惑,①参见前引⑧。法治社会的进步要求法律职业人肩负其应有的职业道德责任。客观的说,早期的法学教育并没有将职业道德和伦理教育作为一个强制环节,法律技艺、学术知识的教育往往覆盖了职业人的伦理道德要求。后来,法学教育者逐步认识到,这种教育方式是在忽视法律与公正之间的关系。根据一般规律,道德修成分为三个步骤:惧怕惩罚——从中受益——养成习惯,有效的道德教育就是要令受教者有内而外的养成有一种道德习惯,判例法国家爱的法学教育利用各种方式(包括法律诊所在内的实践环节)将学生职业道德的培养就放置在一个真实的环境中,让他设身处地的从当事人的遭遇和不利境地思考法律规则的“长”与“短”,制度的“优”与“劣”,体制的“善”与“恶”。法学教育所塑造的不是“被雇佣的枪手”,而是“法庭官员”,甚至是“律师政治家”。“一名杰出的律师不单纯是一名成功的技术人员,而且还是一名审慎或具有实践智慧的、有个性的、值得尊敬的人。他们的最高目的是实现超越技术的一种智慧。”②周汉华:《法律教育的双重性与中国法律教育改革》,载《比较法研究》2000年第4期。可见,判例法国家的法治进步与其成功的法学教育密不可分,因为其法学教育重视培养有社会正义感的学生来肩负起推进法治进程,为接近正义添砖加瓦的社会责任,这是任何优秀的法学教育的核心所在。

三、我国法律职业人才培养在实践层面的努力方向:以墨尔本拉筹伯大学法律诊所教育为比较视角

澳大利亚作为判例法系的典型国家,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和任务根植于判例法传统的土壤。位于墨尔本市的拉筹伯大学,法学教育历史悠久,法律人才培养定位即“actlikealawyer”。客观的说,在法学理论教育层面,我国法律教育与其差别并不明显,特别是由于两国所属法系的不同,我国的法学教育重法学理论和知识的培养传统更为牢固,但是正如“法律的生命在实践而不是理论”,拉筹伯大学的法学教育非常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而其知名的法律诊所教育则非常具有特色。

(一)根植于生活场景的诊所教育

拉筹伯大学的法律诊教育一共有4个相关的项目,本文所集中探讨的是位于Banyule社区中心的一个项目。Banyule社区位于墨尔本市北郊,1956年墨尔本奥运会后,维州政府将该地建设成为一个居民区,集中了墨市主要的贫困及患病和有刑事犯罪的人群体,因此该区也成为一个典型的“问题社区”。维州政府在该地设立了一个融医疗、法律、移民、投资的多项内容为一体的服务中心,CommunityHealthService。而来到服务中心寻求帮助的“问题居民”所面临的“问题”都是复合型的,如一位遭到刑事伤害的受害人,他的问题包括身体的伤害需要医疗救助,提起损害赔偿则需要法律援助,由于身体的残疾以及今后对生活的严重影响,需要心理辅导救助等等,社区的服务表示为“openonedoor”即只要来到社区,你就能够得到全方位的服务,法律服务正是其中的一种。在社区保健中心提供设立法律诊所(legalclinic)可谓实至名归,与Physicalclinic,Psychology clinic以及mentalillnessclinic匹配。而拉筹伯大学的法律诊所教育将地点选取在贫困人聚集较多的社区也是有目的,首先这样的社区往往会发生较多的案例,从2011年1月到5月,法律诊所接待的法律援助案件就有140多件,为诊所提供了丰富的教育素材。其次,法律诊所承担的社会任务主要提供的是法律援助,在贫困人口聚集较多的社区,这样的要求往往更集中,法律诊所的教育形式与法律援助的社会功能相并接,法律教育与法律服务融为一体,即解决了教育的问题,又解决了社区法律制度供给的问题。③许身健:《实践性法学教育论丛》(第四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26页以下。

(二)体现综合素质的诊所课程的评价体系

拉筹伯法律诊所对于学生的评价体系一共包含六个方面,分别是基本素质、法律知识、职业技能、沟通和交流技能、解决问题及作出决策的技能、职业价值和道德以及社会责任表现。

1.一般态度:要求法律专业学生应当获得概念上的、理论上的以及实践方面的法律知识及原则,并奉守法律原则的整体价值。针对这一要求教师的评分方面包括:(1)在理论和实践层面是否能保持审慎和批判态度;(2)是否能立足自身专业兴趣有意识的发展法律研究方向;(3)是否表现出承诺负有对于提升和发展法治和法律规则的负责;(4)是够能致力于个人以及职业的自我发展和规划;(5)是否对于平等及多元化社会价值负有和包容性的态度。

2.法律知识:学生应当获得关于法律及其适用条件和环境的知识,评价内容有:(1)理解法律作为一种智慧原则包含与其他社会领域现象的关系;(2)理解规则的核心内容,包括对于政策对于法律的影响;(3)了解澳大利亚法律体制及机构;(4)对法律与社会、经济、历史、哲学相互作用有一定的了解。

3.职业技能:法律专业学生应当掌握一定范围和程度的法律职业技能包括:(1)能够查找和准确引用法律以及其他相关文献,会用适合的法律研究工具;(2)能够准确和深刻的翻译分析法律以及其他资料;(3)能够收集、分类和分析案件事实;(4)在各种事实中甄别和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5)在提供法律服务时,能够将法律适用于各种现实情形综合知识为法律;(6)运用所学理论和问题的解决发展和开创新的解决办法;(7)用适当的方法(例如法律建议意见和报告)呈现法律研究成果;(8)用一种理性和公正的方式审视法律和政策问题;(9)甄别和适用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10)与各方当事人进行富有成效的谈判。

4.沟通技能:法学专业学生应当能够与一定范围的人群进行较好的交流和沟通,能够在团队中与伙伴开展有效的合作。其评价标准包含:(1)能够准备思路清晰的具有较强说服力的书面材料,并能通过一定形式的演示口头表达给听者;(2)掌握较好的信息查询技能;(3)能够与其他同事、当事人或其他寻求法律服务的人士进行有效和理智的交流;(4)即能独立又能与其他团队成员合作。

5.一般性的解决问题并做出决策的技能:法学专业的学生应当具备独立和有效学习的能力,该能力,并在今后的人生中永远保持对学习的兴趣以及知识的好奇。解决该项要求的评估内容有:(1)分析解问题及作出决策的能力是否有所加强;(2)对知识是否充满好奇、是否具有创新以及批判性思考的能力;(3)能够对新的观点、发展成果以及机会进行评价;(4)能够意识到自己学习上的需要,并承担形成有效学习策略的责任。

6.职业价值和伦理道德以及为社会责任做出决策:学生应当正确认识法律职业的价值,理解并能正确认识职业道德伦和社会责任。为此:(1)在诚实和正直方面,能够意识到社会和伦理道德对于职业及个人行为的要求,能够正确处理伦理道德问题;(2)正确理解和评价法律职业中;(3)在脱离社区之后同样能够在社会中从事其他职业。

上述罗列的这些丰富和详尽的评价体系和标准基本上是按照法律诊所应当承担的教学任务和目标来设计的,指导教师提前将这些评价体系和标准制作成表格形式发放给学生,以便学生提前了解这些评价项目以及得分等级,并按照这些项目实施自己的学习和实践行为,做到有标准,有目的、有追求的参加法律诊所课程。从一般规律来讲,评价标准越详尽,对学生的要求越细致,学生得分的难度指数越高,学生的一言一行,从宏观方面的态度表现到微观层面的具体操作无一不是打分项目,诊所教育对学生要求的严格程度可见一斑。

(三)阶梯式教育教学方式

拉筹伯大学的法律诊所教育非常重要的任务就启发学生的思考,感受。从案例实践——逐步积累对法律规则和法治环境的认知性认识——将认知性观察的结果系统化理论化(其中不乏对现存规则的评价和法律空白部分的开创)——将理论放置到实践中接受检验。这是一个不断往复的循环,整个诊所课程就是关于经验的学习,目标就是要你理解和参透所见、所闻所感和所想。如图所示。

根据这个过程,学生必须根据每天的工作完成实习日志(journal)。日志的写作步骤和内容如下:(1)情景:即对实践体验的反馈:要求你回忆令你记忆深刻的片段,当事人的和评论和言辞触动了你,你的所见所闻。(2)反馈:感情上的体验,你的兴奋点和难过点在哪,你得情绪是怎样的,你对所经历的是抱有怎样的态度:惊奇、生气、满意、好奇、疑惑或者感到压力。(3)问题的解释:你到底学到了什么?从体验中获得的结论是什么?关键是领悟和学到了什么?如何将恰当的理论和概念联系起来。(4)结论:作为结论我们应当做什么?在这种事情再次发生之前,你应当怎么做?下次如何做出区别的行为?这样的经验对你的人身重要性在哪?法律诊所的教师会每周批改一次日志,而上述的部分都会成为评分部分和标准。

(四)严格的法律诊所课程及项目的监督机制

对于法律诊所课程的定期检视和回顾为该课程及其相关项目的运行提供了一个讨论、更新、改进的机会。法律诊所项目的管理者以及工作人员会利用这个机会评价课程运行的情况。目前这一环节已经成为拉筹伯大学法律诊所课程以及相关项目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其实整个澳大利亚的法律诊所项目都会受到澳大利亚高等法学院院长联合会(committeeofAustralianlawdeans)的指导,但拉筹伯大学法律诊所项目的校内评估和改进无疑是一种积极的自我提升过程——通过审视诊所教育在法学院核心教学任务中的目标和地位,预防性的改进诊所的各项教育方法和指标。④Evans,HyamsIndependentEvaluationofClinicalLegalEducationProgramGriffithLawReview(2008)Vol.17NO.1.

法律诊所教学的评估内容分为一般性问题、教学指标考核以及诊所程和项目管理三个方面。而评估方法主要是对一定时期(一年内)法律诊所课程的教育目标和整个项目运行的情况进行讨论。讨论的内容主要包含三个方面:一般性问题(即关于人员、资金等),诊所项目的管理,教学目标的实现和调整,前两个问题本文不做赘述,对于教学目标的实现和调整所讨论的内容包括四个方面,首先是受教学生的责任水平的评估,包括责任心以及与小组团队合作的效果。因为任何一个由价值的教学项目首先应当培养学生重要的合作责任,这样才能令其更有效果的进行学习。实践表明有的学生在几周之内就能受到当事人的充分信任,与其指导教师一起为当时人提供建议和咨询。其次是对诊所教育的客观目标与社会变化的之间关系的审视和评估,例如,如何在法律诊所现有的条件下,及时适应社会不断出现的法律问题,特别是在当前的社会条件下如何能引导学生关心社会公正以,关心法律与政治经济的关系问题。再次,对于受教学生法律职业道德和责任的讨论与评估,诊所教育的重要目标是培养学生职业道德的敏感,但困扰的问题是法律职业道德和责任应当如何传授给学生?最后就是指导教师的教学技艺问题——是墨守成规还是随当事人问题而不断变化?这无疑是对指导教师的要求和挑战,指导教师的知道方法和过程是否遵循“问题优先”。当然,对于拉筹伯大学的法律诊所教育的评估还有其他细化的标准,介于篇幅本文不再赘述,但是能够肯定的是为了保障法律诊所项目的优化运行,定期的评估和讨论是非常有益的,不仅是对教育内容的审视,也是对教育方式的自省。

四、缺憾与挑战:我国法律职业教育的的努力方向

(一)我国法律职业教育存在的缺憾

1.法律职业教育存在知识灌输有余而思考空间不足的情况

我国成文法传统根深蒂固,法学教育强调法律的系统性、抽象性、理论性、科学性和纯粹性,其内容侧重于对基本概念和原理的教导,而非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法律教育的内容并不是对实际情况的分析而是对法律组成部分的分析。通常,法学院在理论课程的学分设置上通常会占到总学分的三分之二多数,理论课程的进行大多比较传统,主要以教师讲授为主,学生受教方式也是听讲多而讨论少,在这样的教学方式和环境下,学生需要花费较多时间来学习掌握既定的法律规则,留给学生可以自己思考的空间极为有限,所谓“学而不思则罔”,一味学习不思考,不能深刻理解法律规范的意义,更不能合理有效利用所学知识,这就是我们常常会听到法学专业的学生抱怨自己好像什么都没有学到,头脑中很空白,从而陷入迷茫。

2.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专注技能训练而忽视职业伦理道德的培育

我国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开始引入法律诊所教育已十多年有余,正如我们对很多西方法制的引入和借鉴一样,注意力多集中在技术和手段上,而并不在意每一种法律制度所滋生的土壤,所孕育出的气质。⑤草珺:《法治语境下教育公平之价值分析及实现路径》,载《兰州大学学报》2016年第3期。所以在诊所式教育开始之初,很多高校,包括国内的知名高校的法学院就将诊所教育锻造成了一种技术与方法的训练场,法学院按照实验室的设置方式来建设法律诊所,案例均是模拟式的,虽然在逐步发展过程中随着案件资源的充实,学生接触到的真实案例越来越多,但大部分都是业已判决成熟的案例,学生的学习任务就是熟知这些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的过程,至于在具体案件中,一个法律职业人譬如律师抑或是法官应当发挥怎样的作用,司法实践程序中应遵守怎样的职业伦理道德都不在教育范围内。⑥许身健:《法律诊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3页以下。近年来不断发生的律师或法官在司法实践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焉知不是我们多年来缺乏职业道德培育的关系呢?

3.法律职业人才教育在法治社会责任承担方面存在阙如

从大学就业网的数据来看,法律职业在十大就业良好的专业中名列前三,⑦中国就业网:http://www.chinajob.gov.cn/DataAnalysis/node_1461.htm。学生在选择法学专业时都有着不约而同的期待,即通过几年的学习,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从而获得一份高薪体面的工作。这似乎并无不妥,因为职业首先是支持个人生存和发展的主要手段。但是如果在法学教育过程中一味的强调职业对个人的意义,则会令学生只关注法律职业的“谋生”意义,而忽视法律职业人的社会责任,特别是推动权利保障和社会发展方面的历史责任。

(二)判例法国家法律职业培养理念的借鉴

从上述的比较分析中不难看到,判例法国家的法律职业人培养关注司法技艺,也同样重视思考能力;注重法律逻辑推理,也同样要求推理源自生活;法律职业人一方面将法律作为毕生事业加以小心经营,另一方面也扮演着公民权利保障,社会法治进步推动者的角色。法律职业教育不是让学生成为法律制度的传真机,也不仅仅是学习处理案件的技巧、而是需要立足生活,从以往案例中寻找法律智慧,反思法治实现和发展的障碍,对普通公民的权益损益保持一份热情和关爱。不论学生日后选择怎样的工作,最重要的是在头脑中的法治理念,思维上的推理规范以及心中对权利的尊重。我国虽然是大陆法系国家,注重成文法的整体性和系统性,但这并不妨碍在借鉴判例法国家法律职业培养中的阶梯性模式。⑧焦富民:《“法治中国”视域下法学教育的定位与人才培养机制的优化》,载《法学杂志》2015年第3期。我国在法律职业人才培养过程中应当为学生创造更多的思考空间,在实践课程教学中不但注重操作实践的培养,也应当着意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鼓励学生关注社会法治实践,思考我国法治发展过程中的经验和成就,最终成为中国法治的发展的中间力量。

(责任编辑:卢护锋)

*原新利,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于怡,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基金项目]国家社科规划项目《国家义务与社会协同:公民社会权保障研究》(15XFX021)、甘肃省高等教育项目(2014)《自媒体背景下公民网络参与研究》、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项目(2013)《社会管理创新视阈下甘肃省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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