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问自己 我为什么会作出这样的判决
——撰写李彬交通肇事案裁判文书的感悟
2017-05-12张鹏
张鹏
六问自己 我为什么会作出这样的判决
——撰写李彬交通肇事案裁判文书的感悟
张鹏
编者按:前段时间,一篇刑事判决书刷爆朋友圈,文书被誉为“中国最带有人文关怀且讲道理透彻的判决书”。判决是法官的名片,也是法官的作品,本期《法庭内外》编辑部特邀这份判决的主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张鹏讲述判决书背后的故事。
作为一名在刑事审判一线工作了十几年的法官,相比于日常审理的可能涉及判处死刑的重大一审案件,李彬交通肇事二审案似乎显得并不那么特殊,可能在收案之初,自己也从未想到审理该案的过程会遇到如此之多挑战,更加没有预料到最终撰写这个案件的裁判文书时,自己会经历对情理法如此纠结的深刻思索。尽管已经事隔一年多,但笔者还是想再现当初的心路历程。
挑战从何而来
该案的案情并不复杂,2013年9月23日晚,被告人李彬酒后驾车路过北京延庆一中学时,撞击到正在过马路的高三女生张某致张某因闭合性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李彬案发后在现场拨打电话报警。经鉴定李彬案发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227.1mg/100ml,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一审法院经审理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李彬有期徒刑2年11个月。宣判后,根据被害人亲属的申请,检察机关提起抗诉认为对李彬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方面,该案涉及醉酒驾车发生事故致人死亡究竟应认定为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的法律争议问题;另一方面,该案案发后被害人亲属曾通过多种形式向司法机关表达要求对被告人严惩的诉求,从一审情况看,该案在审理过程中随时可能遇到突发事件,可以说这起普通的二审案件在一定程度上汇集了当前刑事审判可能遇到种种挑战。
眼泪为谁而流
作为一名在审判工作中见惯生死的刑事法官,在外人看来似乎早就应该练就一副铁石心肠,很难为某一个案引起自己的情感波动。但是在这个案件审理过程中,我却多次体会到心中流泪的感觉。至今仍然记得第一次见到被害人之母时带给我的震撼,当时走进法庭的是一个步履蹒跚、满头白发的中年女性,而此前阅卷时,照片显示一年多以前尚未案发时,她还是一头浓密黑发,一时间我很难将这两个形象联系到一起。在我发愣时,也许是看穿我的想法,抑或是早已习惯他人的这种疑惑,她只是告诉我“原来现实中真的会一夜白头。”
随后,这位悲伤的母亲向我描述了这样一个场景:为了照顾备战高考的女儿,她一家在学校对面刚刚租了一套房子,案发当天母亲在马路对面准备迎接刚刚下晚自习的女儿,突然伴随着一阵汽车马达轰鸣以及车灯闪烁,母亲亲眼看到自己的女儿被一辆疾驰的汽车撞倒在地,当母亲扑向倒在血泊中的女儿时,整个世界仿佛已经不复存在,母亲拼命呼唤女儿的名字,但已换不回一丝回应。当母亲再次恢复清晰的意识时,正处花季年华充满青春活力的女儿已变成一具不带一丝体温的尸体。
尽管通过阅卷早已对案发过程非常了解,但当从死者母亲口中听到这一切时,卷宗材料上的文字却显得那么苍白,这一悲伤的场景仿佛电影一样在我脑海中浮现……那一刻,尽管职业要求必须保持法官的中立形象,但作为一个为人子又为人父的普通人,我的心中早已泪如雨下。事实上,在案件的整个审理过程中,那一幕悲伤的场景反复在我脑海中重现,每一次和被害人父母接触,无论是谈话还是开庭,这种悲伤的情绪并未随着熟悉而麻木,反而愈发强烈,一度让我夜不能寐。
困惑由何而起
随着案件审理工作的深入,随着对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及以往案例的研究,其实案件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已逐渐清晰,无论按照刑法理论界关于故意和过失区别的通说观点,比如德国刑法学家克劳斯·罗克辛在《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中对于该类问题的经典论述,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等现行立法,对于行为人酒后驾车仅发生一次碰撞行为致人伤亡的,除非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或放任态度,原则上应当认定为过失,以交通肇事罪论处,而且从审判实践看,在全国范围内对于同类案件均是按此标准判决。
应该说至此,案件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已经没有太大争议,一审判决结果是完全正确的。但我却迟迟下不了决心结案,每当准备撰写维持裁定时,我眼前总会反复再现案发那一刻的场景,总会浮现那位一夜白头的母亲的形象,甚至会想象如果没有发生这起案件,那位少女会考上哪所大学,会从事何种职业,会遇到什么样的爱人,会如何度过自己的人生。是的,此刻的我充满困惑。这种困惑并非因为法律争议,而是源于自身情感对法律理性的排斥。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 张鹏
一边是不顾他人劝阻执意酒后驾车上路的被告人,另一边是为实现梦想刻苦准备高考、对未来人生充满美好憧憬的花季少女,情感天平上孰轻孰重无需多言;一边是按照交通肇事罪判处的两年11个月刑期,另一边是因女儿去世而一夜白头的母亲和支离破碎的家庭,刑罚与被害人及其家庭的遭遇显然无法匹配。在十余年的刑事法官生涯中,我从未如此困惑。
信仰因何而坚
作为法官,无法逃避的是对案件进行最终裁判的责任,无论多么困惑,多么迷茫,办案系统里悄然流逝的审限总会适时提醒你,该作出选择了。事实上,那个阶段我一直反复研究一篇2009年发表于《现代法学》的论文《量刑与定罪互动论》,该文提出一种突破传统的思维——“无需虔诚对待定罪,犯罪构成并非不可逾越的禁区”“量刑才是刑法重心,定罪应为量刑公正而让路”。一度我认为找到了解决困境的出路。
对案件进行合议时,我提出为了实现刑罚结果与被害人家属情感接受度的契合,我们可以突破基本犯罪构成,二审对被告人改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样一来,既可以满足被害人亲属的情感需求,同时可以在社会情感层面实现个案公正,相信任何看到这个判决结果的社会公众,都会觉得罚当其罪,不会有人对被告人感到怜悯或惋惜。
必须承认,当我提出这个想法时,合议庭另外两名法官也产生了动摇。面对这个选择,我们可以实现个人情感的满足,可以收获被害人家属的赞誉,可以实现某种程度上的个案“公正”。但是我们也意识到,获得这些意味着必须付出某种代价,这种代价就是颠覆了“以罪定刑”的基本刑事审判的教义,突破“罪刑法定”的基本刑法原则,回到以“社会危害性”来定罪量刑的客观归责模式,甚至导致司法权“篡夺”立法权。
一旦在个案审判中开了这样一个先河,那么今后在面对类似案件时怎么办?如果这种做法推而广之,那就意味着判决不再以确定的法律规范为基础,而是更多地取决于法官个人情感需求以及价值取向,这种充满着极其不确定的价值判断,所产生的后果必然是刑法规范失去确定性和稳定性,甚至刑法典都没有存在的必要了。法官将不再是法律世界的国王,而是沦为当事人情感,乃至民粹的奴隶。
最终在历经理性与感性之间的纠结、挣扎、动摇之后,合议庭还是得出了一致意见,刑事审判必须坚守法律的底线,无论怎样追求罪刑均衡,均不能突破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这是作为一名刑事法官,乃至作为一名法律职业人必须要坚守的基本信仰。
判决为谁而书
既然已经选择坚持法律信仰,下一步要做的就是把我们的选择、我们的依据、我们的信仰乃至我们的纠结,以裁判文书的方式记录下来。或者说,其实是因为至今每当我回看这份判决书时,还是会不自觉地陷入那个悲伤场景,还是会感觉仿佛置身于那对母女之间,所以我总是回避提起。
裁判文书在互联网公开后,外界对之有赞许,当然也有人提出一些质疑,在此我一并表示感谢。不谈文书的具体内容,在撰写这份文书时,我一直在思考的问题就是作为法官,我们究竟在为谁书写判决?
一般认为,判决书的受众群体分为两个层次,一是直接受众,就是案件当事人,二是潜在受众,主要指社会公众。对于本案这种在情理与法理之间存在一定冲突的案件,裁判文书要实现的任务主要是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裁判理由和依据,说明裁判结果的公正性。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金斯伯格大法官说:“公众最终看到的是列明裁判理由的判决意见。法官必须遵从,而且与立法者区别的一项行为准则是:我们不能简单地说某个当事人应该获胜,我们所作的每一个判决,都要有充分的依据。”
就本案而言,一方面,对于当事人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及法律适用等方面提出的质疑,通过客观列举证据、分析事实性质、引用学术成果及法律规定,以及比对同类判例等,全面、充分予以回应,充分论证裁判结果的合法性;另一方面,通过对案件涉及的情理与法理冲突进行分析,说明“这种失衡并非源于一审判决在事实、证据认定或法律适用方面存在错误,而是源于罪刑法定原则与个人情感接受度之间的冲突”,并进一步强调“无论怎样追求罪刑均衡,均不能突破罪刑法定原则的底线”,从而说明裁判结果的合理性。
可能对于大多数案件,这份写给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判决书已经把问题说得足够清楚了,但是我却在想,为什么判决书不能同样也是写给法官自己的?
对于法官来说,裁判文书是法官的作品,作品的内容是裁判依据和结果,作品的标签是严谨、严肃、客观、合法。在外人看来,这个有些冰冷的作品只能体现法律,却很少能够体现作为作者的法官本人的内心世界。
面对这件引发法官内心情感和理性冲突的案件,我想为什么不尝试记录下合议庭法官在合议时经历的心路历程呢?通过公开法官内心世界的冲突,描述法官经历的情与法的纠结,阐述对于法官角色定位以及刑事审判基本规律的思索,最终得出“本案的裁判结果是合议庭法官经历对情与法的纠结和挣扎后,严格依据法律所作,而且也是合议庭唯一能够作出的裁判结果。”在进一步论证裁判结果的合理合法性的同时,向当事人、向社会公众表达虽然法律无情,但法官是有感情的,以此展示司法的人文关怀。更重要的是通过裁判文书表达了作为一名刑事法官应当具有的情怀。
胜败如何皆服
看到这个小标题,也许你会认为我想说案件二审宣判后,被害人家属心悦诚服,息诉服判。很遗憾,现实并不是这样的。作为审理案件的法官,我至今都会时常陷入当时的悲伤情绪中难以自拔,又怎么可能奢求那位痛失爱女的母亲毫无保留地认可这一判决结果呢?
胜败皆服确实是每一名法官追求的最高目标,但我想说,这里的“服”不能简单理解为当事人服的是裁判结果,“服”应当指即使在未获得期待结果的前提下,让当事人认可法官的裁判思路、办案方式以及对当事人的尊重。要实现这个目标,除了案件审理过程中,文明、职业对待当事人外,通过裁判文书详细论述裁判依据,全面回应当事人意见,包括公开法官的裁判思路,都是实现这个“服”的路径。这也许就是我关于这个案件最终得到的一些感悟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