叫停老人代步车须综合施措
2017-05-12舒锐
舒锐
叫停老人代步车须综合施措
舒锐
近年来,所谓“老人代步车”在各地野蛮生长。虽然名为“老人代步车”,但因为价格相对便宜、不用上牌照、不用上保险等“便利”因素,俨然已成为老龄群体争相使用的出行工具。对于驾驶者而言,“老人代步车”看上去比普通的电动自行车更加“安全”,但实际上,由于代步车车速较快,不仅在机动车道上与机动车并驾齐驱,还时常穿插于非机动车道上与行人竞道,成为了不少地方的重大公共交通安全隐患。
其实,在现行法律体系中,“老人代步车”并未纳入机动车的管理范畴,而属于电动自行车的行列,1999年我国形成的电动自行车行业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其中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不超过20公里,整车质量(重量)不大于40公斤”。执法实践中,不少地方一般也以该标准为执法标准。很显然,严格意义上,当前的“老人代步车”不仅属于超标生产,更属于违法上路。
遗憾的是,多数地方并未在“老人代步车”刚刚兴起时,就明确执法标准并进行规范严格执法,而是放任“老人代步车”的肆意滋生。不得不说,对于“老人代步车”,我们已经进入了两难境地。在“老人代步车”已然满大街都是的当前,我们若是一刀切地依法取缔,一方面很可能激起民意反弹,另一方面更将使得不少使用者白白付出了购车款。而要是继续放任不管,不仅将使得法律虚置,更将让安全缺口不断放大。
事实上,欧、美等国近年来相继制定了关于小型电动车的法律法规,依据输出功率、最高行驶速度设计了不同的技术规范,相关管理经验值得我国学习。我们有必要在交通安全与交通便利之间找到更佳的平衡点。一方面,将“老人代步车”这类低速电动汽车单列出来,明确技术标准,作为一个专门类别进行单独管理,严格规范企业生产经营,坚决取缔质量低劣、安全性能差的小型电动汽车生产经营企业,发放并严格管理“准生证”。
另一方面,对于这类低速电动汽车,也须制定出更为有针对性的路面管理配套法律与政策,对于驾驶者也应采取驾照准入制度,在简化流程的基础上,对使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与技术考察,同时,给出必要的过渡缓冲期。只有通过各层面的综合治理,才能解决“老人代步车”这个难解的安全隐患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