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与防范农村分家析产纠纷中的情理法
2017-05-12徐小飞
徐小飞
法治文化
规范与防范农村分家析产纠纷中的情理法
徐小飞
近年来,农村分家析产纠纷呈多发、频发态势,并以案件的形式向人民法院聚集。以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为例,该法院2013年受理分家析产类案件88件,占当年民事案件总数2%;2014年受理了470件,占当年民事案件总数8.4%;2015年受理了779件,占当年民事案件总数11.5%;2016年截至10月底受理了1186件,占同期民事案件总数15.2%。前段时间,该法院专门召开分家析产案件新闻发布会,就相关情况及时向社会新闻媒体进行通报。新情况、新要求、新期待,如何妥善处理农村分家析产纠纷案件,已成为司法实践中必须面临的问题,法官处理此类纠纷必须探寻情理法平衡,以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亲情反目为分房诉诸法庭
在农村宅基地上建上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是农民居住房屋最重要的房屋来源,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屋是许多农民重要的财产象征和精神寄托。闫大志是北京市延庆区旧县镇闫庄村的老汉,他和妻子张老太一共生育了4个子女,分别是长子闫永顺、次子闫书怀、长女闫东玲、次女闫翠平。在上个世纪70年代,闫大志觉得孩子们都大了原来祖传的老宅子住不下了,就和妻子张老太协商翻盖了5间新房。4个孩子当时大的有20来岁,最小的孩子闫书怀也有十七八岁且都不上学了,在家帮忙盖房。住上了新房,一家人其乐融融。
后来长子闫永顺结婚,村里另外给他批了宅基地,他搬出去住了,闫大志的两个女儿也分别嫁到别的村不在家里住了。闫书怀也比较有出息,在北京城里的一家公司找了一份工作,把户口也从村里迁到北京城里去了,成为城里人。后来闫书怀还找了个延庆城里的女老师当媳妇,并在延庆县城买了房,这都成为全家人的骄傲。大家都不在家住了,家里只剩下闫老汉老两口了,4个子女也只有逢年过节才回家看看,大家谁也没提房子的事。2015年,张老太因病去世,闫老汉独居至今。
闫老汉一生忠厚老实,从来也没和别人起过纠纷,也从来没和别人打过官司。2016年3月底的一天,他接到法院通过特快专递邮寄的传票和起诉状副本,让他于某某时间去延庆区法院开庭。仔细看了起诉状,闫老汉才明白原委,原来是自己的小儿子闫书怀把自己和其他3个子女告了,他在起诉状里说那房子自己参与盖了,当时父母分给自己了,要求法院确认归自己所有。想到自己一辈子与人无争、与世无争,自己老了老了还被亲生儿子告上法庭,闫老汉肺都气炸了,不由骂了一句“不孝子”。
在法庭上,原告、被告各说各理,吵得不可开交。原告闫书怀坚持认为,兄弟姐妹大家各有一处宅基地,当时父母分家时把诉争的房屋分给他了,而且盖房的时候他也不上学了,在家出工出力,房子就该有他的份额。闫老汉辩称,当时盖房时大家都出力了,家里一直就没有分过家,不同意原告闫书怀的请求,并质问闫书怀是否听闻村里要拆迁政府要给补偿款才将自己告上法庭,并表示只有自己去世了,他们兄弟姐妹才能分房子。其他3个哥哥和姐姐也纷纷表示不同意闫书怀的诉讼请求。在法庭组织的举证、质证环节,原告闫书怀并不能提交分家单或相关证人证言,也表示自己并无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当时翻建房屋并没有审批手续。经询问,闫书怀表示自己在城里有房,并不是真的想回去分房,只是想把户口迁回村里,享受村里的新农村补贴,日后若赶上村里拆迁,自己也能够分得一杯羹。经过法庭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原告闫书怀经过慎重考虑,主动撤回起诉。原告、被告双方父子关系、兄弟姐妹亲情出现缓和和恢复。
实践分析农村分家析产纠纷的审理之难
农村房屋权属归属继承纠纷在北京远郊区县法院受理的继承案件中的比例正逐年上升。尤其是近年来,北京市延庆区筹备“世界园艺博览会”“冬奥会”等会议赛事和实施新农村改造、农民搬迁上楼等工程,需要将某些村落纳入相关配套工程进行规划,涉及征地征收某些土地,一些当事人为了谋取潜在巨大的拆迁补偿利益,向人民法院提起分家析产纠纷诉讼,更是导致该类案件呈激增态势。从形式上看,大多数分家析产行为都是口头协议,即使有的家庭存在“分家单”,但有的家庭成员没有签字确认或者干脆由一人代签,由于年代久远,有的人已经去世,许多事实无法查证。从内容上看,分家析产行为也很不规范,有的行为表述非常模糊,如有的人要求分房屋,有的人要求分份额,且房屋四至表述也不清楚,有时候甚至会处分周边邻居的宅基地。从法律效力上看,有的分家析产行为不合法,得不到法律保护等等。
北京市大部分地区指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均将房屋面积、户数及人口数三方面因素作为确定拆迁补偿的最主要因素。由于房屋面积一经确定即无法改变,被拆迁人为获取更多的拆迁利益,只能在“分户”上做文章。司法实践中,许多当事人原来户籍并不在村里,甚至已经是城市居民户口了,他们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宅基上的部分房屋归某个或某几个家庭成员所有(一般是两间或两间以上),之后根据法院裁判文书确认的产权,向公安机关提出分户申请。由于有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当事人的分户申请往往会得到批准。在上述案件中,由于本案的被告闫老汉对儿子把自己告到法庭感到生气和愤怒,双方才没有达成调解意见,原告才撤诉。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家庭成员之间并不存在实质争议,对对方的诉求轻易表示同意,只是要求法院通过裁判文书对分配方案予以确认,法院也一般以调解方式结案,审理周期也很短。
一般来说,农村房屋的建造年代都十分久远,同时建房人之间都存在特定的血缘关系,建房时的出资情况很难说清楚,这也成了司法审判的难题。由于历史的原因和农村宅基地管理不完善等因素,一些农村宅基地并无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些当事人来法院诉讼不能提交任何证据,导致相关事实难以查清。从北京市延庆区实际情况来看,最近一批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时间还在上世纪90年代,即使有的当事人能够提交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随着时间的推移,因分家、嫁娶、改善生活等原因不少宅基地的使用范围和使用人客观上已发生变化,20多年前的登记内容与当前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在很多案件中,宅基地上房屋曾经过加固、增建、扩建或翻建,在其中生活的家庭成员也几经变更,很多事情时过境迁,导致证据灭失,法院认定事实存在很大困难。由于原告、被告双方之间存在血亲、姻亲等较为密切的亲属关系,配合默契,容易达成攻守同盟,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轻易认可,难以形成实质质证,故这就给虚假诉讼的形成和存在提供了巨大可能。
由于社会管理手段相对滞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社会诚信缺失、相关惩罚措施缺乏,一些人为了获取高额的拆迁补偿利益,不惜提起虚假诉讼,骗取法院裁判文书。实践中,农村房屋不像城镇商品房一样有房产证,公证机关也不愿意办理涉及农村房屋和宅基地的公证,在一些人看来,通过伪造证据,捏造案件事实,虚构民事法律关系等方式提起分家析产诉讼是获取房屋权属证明最便捷、最经济、最权威的方法,故轻易提起虚假诉讼,这亟需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和警惕。
法官建议进一步延伸审判职能作用
为妥善处理宅基地上房屋分家析产纠纷案件,应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所涉及的各类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法官应当延伸审判职能,多措并举,久久为功,形成制度合力。
首先,加强普法宣传和司法释明。由于村民的文化素质和法律意识相对不高,对于一些诸如所有权和使用权等法律概念难以区分,法官可通过巡回审判、以案释法等形式加强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农民法律素质,规范农村分家析产行为。在审理分家析产类案件时要加大司法释明力度,使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有清楚的认识,把法理、事理、情理说到当事人的心坎上。尤其针对初次涉诉的当事人和不清楚诉讼权利义务和诉讼程序的当事人,法官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加强程序性诉讼指导和释法答疑。对过高诉讼期待的当事人,法官要对当事人释明法律适用方面的规定和相应的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对案件形成正确的认识,形成合理诉讼心理预期。法官在处理分家析产类纠纷时要加大调解力度,借助村委会、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等各种社会力量,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尊重当地生活秩序和善良风俗,注重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及家庭关系和谐,力求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其次,强化调查取证力度。法官要提高司法水平和案件事实发现能力,加大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审查判断和认定力度,去伪存真,不轻信当事人的口头陈述和自认,被采信的证据要符合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法官要加强与村委会、土地管理部门、拆迁管理部门、派出所等的沟通交流,深入基层调取相关证据,准确了解涉诉宅基地的使用、转让情况,宅基地的实际面积,房屋有无新建、翻建情形,宅基地上居住人口变化及户口迁移等情况。鉴于分家析产类案件的证人一般系当事人亲属的现实情况,在证人作证前,应当责令其签署保证书,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增强其责任感,向法庭作出忠于事实和法律的陈述。
最后,切实防范虚假诉讼。虚假诉讼具隐蔽性强、可预测性差等特征,如何识别和预防虚假诉讼,对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期待。俗话说,打铁还需自身硬。法官要进一步提高素质,增强办案责任心,提高取证、查证、认证及心证的能力和水平,恪守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交的证据,对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进行去伪存真,透过迷幻的现象看清诉讼纠纷的本质,如此才能有效识别和预防虚假诉讼。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虚假诉讼嫌疑的,可责令当事人接受法庭调查或必须到庭参加诉讼,追加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要求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强化对当事人调解协议的实质性审查。法官要提高对虚假诉讼的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摸索总结经验教训,炼就一双“火眼金睛”明察秋毫,强化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并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多措并举、久久为功,才能使虚假诉讼无生存土壤、无立足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