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汉简》与《居延汉简》医药简中的医务制度
2017-05-12甘肃省中医院兰州730050孙其斌
甘肃省中医院(兰州,730050) 孙其斌
·文献研究·
《敦煌汉简》与《居延汉简》医药简中的医务制度
甘肃省中医院(兰州,730050) 孙其斌
《敦煌汉简》与《居延汉简》中记载的病书、病历、举书、病卒簿籍、吏病书卷、医生、医疗机构、巡病出诊、药物供给、免费医疗、日作簿、死亡登记等,反映了两汉时期西北敦煌、居延边塞屯戍队伍中执行的一整套医务保障制度。
敦煌汉简 居延汉简 医务制度
病 书
病书,指的是病例。
《居延汉简》[1](五八·二六·P42)
简2:肩水候(侯)官 隧(燧)长收 病书
《居延汉简》(二七四·三六·P197)
简3:甲渠候(侯)官 病书
《居延汉简》(二六·二二·P16)
(注:简后加数字表示在本文简牍出现的顺序,简牍正文的()内的文字为笔者对前字的补正,□表示无法释出或辨识的一个残缺字,表示无法释出或辨识的多个残缺字,《》后的数字为该简的编号,P后数字为书中页码,=为重文号。)
简4:第廿四□(燧)卒高自当以四月七日病头恿(痛)四节(肢)不举
《居延汉简》(四·四A·P2)
简5:第卅一□(燧)卒王章以四月一日病苦伤寒
《居延汉简》(四·四A·P2)
《敦煌汉简》[3](1577·P280)
简7:五凤二年八日辛巳朔乙酉甲渠万岁隧(燧)长成敢言之逎七月戊寅夜临坞坠伤要(腰)有廖(瘳)即日视事敢言之
《居延汉简》(六·八·P4)
简8:甲渠言士吏孙猛病有廖(瘳)视事言府一事集封
《居延汉简》(一八五·二二·P126)
简9:遣尉史承禄便七月吏卒病九人饮药有廖(瘳)名籍诣府会八月旦一事一封 七月庚子尉史承禄封
《居延汉简》(三一一·一·P216)
简4、5、6记录了病卒的单位、姓名、患病时间、病名等,具有了“病历”性质,诸如此类的简牍还有很多。首先,作为“病书”依照律令上报侯官,作为“病历”为医生了解病情、治疗疾病以及是否应该休养提供依据。简7“甲渠万岁隧(燧)长成”自写 “伤要(腰)有廖(瘳)即日视事”向上级报告,简8甲渠侯官向上级都尉报告属下“士吏孙猛病有廖(瘳)视事”。简7、8又可称为“病愈视事书”,当然是以“病书”为前提,“病愈视事书”的本质实为销假,目的是避免因病免职或在升迁时受到影响。简9 “病九人”且有吏有卒,因为这是一次大的群发性疾病,或许是疫病,才有了这次大型的医疗诊治活动,所以要将“饮药有廖(瘳)名籍”报告都尉府。
简10:建武三年(公元28年)三月丁亥朔己丑(三月四日)城北□(燧)长党敢言之 迺二月壬午(二月廿六日)病加两脾雍(臃)种(肿)匈(胸)胁丈(胀)满不耐食 饮未能视事敢言之
《居延新简》[4](E.P.F22:80- 81·P483)
简11:三月丁亥朔辛卯(三月五日)城北守候(侯)长匡敢言之谨写移□(燧)长党病书如牒敢言之今言府请令就医
《居延新简》(E.P.F22:82·P483)
简12:元康二年(公元前64年)二月[庚]子朔乙丑左前万世□(燧)长破胡敢言之候(侯)官即日疾此(心)腹四节(肢)不举
《居延汉简》(五·一八·P3)
简10、简11出土于同一地点且文义相连,应视为同文,即简11是简10的后续部分。这是一份 “病书”呈递程序的典型范例。“城北□(燧)长党敢言之”于“城北守候(侯)长匡”,经“城北守候(侯)长匡敢言之”于侯官,再经侯官“敢言之今言府请令就医”。“城北□(燧)长党”及“城北守候(侯)长匡”不可能越过侯官,直接将“病书”呈报都尉府,在军事系统逐级向上呈递各类文书是一种严格的常规制度。简12“□(燧)长破胡敢言之候(侯)官”是因疾病突发且危重“即日疾此(心)腹四节(肢)不举”打破了逐级呈递“病书”的制度,可见当突发危重疾病时可越过侯长,向侯官直接呈递“病书”,与此同时亦应向侯长或口头或文字报告。可见侯官是接受“病书”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最主要基层官署,当然这是因为最基层的医疗机构设置由侯官所决定。从简10、简11“病书”可知,侯官以下的基层官吏可自写“病书”逐级转呈上报直至都尉府,这一程序当然是制度所为。简12应属特例。
举 书
《居延汉简》(三五·二二A·P23)
《居延新简》(E·P·T52:281·P248)
卒病书簿籍
《居延汉简》(四五·一五·P32)
《居延新简》(E.P.T56:210·P322)
简15、简16年份相连,出土地点同为破城子,简15“五风四年”可以印证简16“凤五年”即为“五凤五年(汉宣帝甘露一年,即公元前53年)”。该年汉宣帝已改年号为甘露,但因居延戍边队伍还不知道,故仍延用五凤年号。说明“病卒名籍” 每年的编写是必须落实执行的制度,同时印证了“名籍”是专门汇集士卒“病书”的簿册,并由每年三月集成“病卒名籍”存档于侯官。
吏病书卷
简17:建昭六年(公元前33年)正月 尽十二月吏病 及视事书卷
《居延汉简》(四六·一七B·P33)
简18:阳朔二年(公元前23年)正月 尽十二月吏病 及视事书卷
《居延汉简》(八·一A·P5)
简17、简18均出土于破城子即甲渠侯官所在地,二简为薄册的首简,虽然薄册未见,但是内容应与标题相符,应是全年官吏何时因病离职休假及何时康复复职视事的“病书”记录。建昭六年(即公元前33年,注:据《汉书·元帝纪》,建昭仅五年,翌年春汉成帝立,改年号为竟宁,因竟宁元年的诏令还未到达居延,仍然沿用建昭年号,故出现了“建昭六年”)至阳朔二年(即公元前23年),前后间隔10年,书卷形制和书写格式彼此一致,可见这种书卷建于正月止于十二月,将一年之内官吏的“病书”逐月填写,到了年终集成书卷,按照制度每年编写造册,由侯官存档以备查阅。除此之外,官吏的“病书”侯官还要转呈上报至都尉府。从敦煌、居延边塞屯戍简牍所见可以看到吏卒“病书”的呈报制度均被严格地执行着。然而吏与卒各不相同,卒称“病籍”即“名籍”,吏称“吏病及视事书卷”,即簿册名称有别、内容有别、呈报有别,卒呈官,吏呈府,处理有别,吏卒待遇不同。
任 免
简19:其八人物故 见食二百九十一人 一人固病先罢
《居延汉简》(二〇六·二四·P137)
简20:第十三隧(燧)长王安病三月免缺移府 一事一封 五月庚辰尉史
《居延新简》(E·P·T52:158·P239)
简21:玉门候(侯)造史龙勒周生萌 伉健可为官士吏
《敦煌汉简》(1898·P293)
《汉书·酷吏传》:“会瑯邪太守以视事久病,满三月免。”[2]3670《汉书·冯奉世传》:“病满三月赐告,诏恩也。”[2]3304《史记·高祖本纪》:“集解服虔曰:‘孟康曰:汉律,吏二千石有予告、赐告。予告者,在官有功最,法所当得者也。赐告者,病满三月当免,天子优赐。’”[6]可见“汉律”有严格的“病满三月当免”制度,并被西北屯戍队伍严格地执行着。简19“一人固病先罢”,“固病”即病情重病期长不能视事而被免职,简20王安病三月免缺。二简真实地反映了这种制度的执行情况。相反屯戍队伍士卒身体健康体格强壮可作为升迁士吏的重要条件,简21“伉健可为官士吏”即为佐证。
医 生
简22:出鸡一枚以食太医万秋一食东
《敦煌悬泉汉简释粹》[7](118简·P77)
简23:出粟小斗九斗 以食诏医所乘张掖傅马一匹现三日食
《肩水金关汉简》[8](73EJT10:88·P壹134)
简24:□渠候(侯)长报官医张卿=前许为问事至今未蒙教
《居延汉简》(一五七·二八·P110)
简25:当曲卒屈樊于 久(灸)背□□二所(穴)□□后数日府医来到饮药一齐(剂)置□
《居延汉简》(四九·三一·P35)
《居延汉简》(一〇三·四七·P73)
简22隶属《敦煌汉简》,关键内容为“太医”。《汉书·百官公卿表》:“奉常属官有太乐、太祝、太宰、太史、太卜、太医六令丞。”[2]726“少府属官有尚书、符节、太医……”[2]731《后汉书·百官》:“少府……太医令一人,六百石。本注曰:掌诸医。药丞、方丞各一人。本注曰:药丞主药,方丞主药方。”[9]3592可见只有朝廷才有“太医”。“太医万秋”出现在隶属敦煌郡效谷县的悬泉置,一定是皇帝或朝廷直接派遣到西北边塞屯戍队伍中,或给屯戍高级官吏诊治疾病或指导群发性疾病的治疗,当然也包括巡查医疗机构了解医药所须等医务诸事。简23隶属《居延汉简》,奉朝廷皇帝之诏肩负专项特殊使命的医生才可称之为“诏医”,当然非太医莫属。此简出现在张掖郡肩水都尉所属的肩水金关,说明“诏医”到西北居延边塞进行特殊专项的医务差事。《居延汉简》[1]11“永光四年闰月丙子朔乙酉大医令遂丞褒下少府中常寺承书从事下当用者如诏书闰月戊子少府余狱丞从事”(简一八·五·P11)文中虽无具体内容,但以“诏书”形式将医务政令下达到西北屯戍队伍当属确定无疑。简22“太医”、简23“诏医”、简24“诏书”可见皇帝、朝廷对西北边塞屯戍队伍医务诸事担负有领导督管之责任,同时隐含了从中央朝廷到西北边塞屯戍队伍的根本性医务制度。
简24是侯长写给“官医”张卿的私人信函,“官医”相对“府医”而言,即为侯官中的医生,或为官与府中医生的统称。简25所言“府医”当为都尉府或为太守府中的医生,此简出于破城子(甲渠侯官),属于居延都尉府直接领导,作为居延都尉府的医生则合情合理。简26“医”宋昌未有官称,但一定为上级所派,出诊到基层并在饼庭燧长的陪同主持下为第三十六燧长诊治疾病。由此不难看出在居延边塞屯戍队伍中,“燧”一级不设医生。简24“官医”、简25“府医”、简26“医”,证明了在不同层级的都尉府、侯官设有专职医生。
医疗机构
《居延新简》(E·P·T52:578·P266)
《敦煌汉简》(2038·P299)
《敦煌汉简》(404·P235)
简30:庚申卒廿七人 其二人养 八人医县里七十四 十七人公县里六十
《敦煌汉简》(1018·P258)
《敦煌汉简》(1209·P265)
简27“置员医吏”是为了加强医疗机构对医务诸事的管理,印证了医疗机构的存在以及对医务诸事的重视。简28“诣官就医”,表明在敦煌边塞屯戍队伍里医疗机构在侯官一级的设置。简 29“府治病”是燧卒杜受德在都尉府的医疗机构求医治病,可见敦煌边塞屯戍队伍里都尉府设置有比侯官高一级的医疗机构为边塞吏卒治疗疾病,同时也看到基层普通士卒也能够到都尉府这样高级别的医疗机构治疗疾病。纵观屯戍简牍中简28、简 29《敦煌汉简》中的“诣官就医”、“府治病”和简24、简25《居延汉简》中的“府医”、“官医”,均印证了在整个西北边塞屯戍队伍中医疗机构设置在侯官及都尉府,在所见简牍中未曾看到在部、燧一级设置医疗机构。简30、简31均出土于马圈湾遗址,马圈湾为玉门侯官治所,隶属玉门都尉府,在玉门关东11公里处,邻近只有2县,距龙勒县近,为宜禾都尉所在地,离敦煌县远,为敦煌都尉所在地。简30“八人医县里七十四”应为敦煌县,简31“一人医县里四”应为龙勒县。另外,简30“八人医县里七十四,十七人公县里六十”,虽然文中的“里”程不同,其实很好理解,是医疗机构和公差机构在敦煌县的不同地点给人造成的错觉。从二简内容来看,县庭似乎本身没有医疗机构。仔细分析现有简牍,县庭设有医疗机构确不可能。在西北边塞以屯戍吏卒为主,施行的是军事化管理,不可能出现分别隶属于县庭、屯戍队伍两种医疗机构。吏卒看病理应到自己所属的医疗机构,然而屯戍队伍的医疗系统即都尉府或侯官所属的医疗机构多设于县庭,所以就会出现简30“八人医县里七十四”、简31“一人医县里四”的文字。如果吏卒到互不隶属的县庭所设的医疗医疗机构看病则不合常理。从以上5简可以看出西北边塞屯戍队伍将医疗机构最低设置到了侯官,为的是屯戍吏卒所患疾病得到及早、就近的治疗以求尽快康复,避免因疾病而影响战斗力。这说明西汉王朝为敦煌、居延屯戍吏卒尽可能地提供了医务保障。
巡病出诊送医送药
《居延新简》(E·P·T8:13·P51)
《敦煌汉简》(1138·P263)
简34:告吏谨以文理遇士卒病致医药加恩仁恕务以爱利省约为首毋行暴殴击
《居延新简》(E.P.F22:246·P493)
简35:勉致医药起视事谨候(侯)朢(望)方考行如律令
《居延新简》(E.P.F22:279·P495)
简36:初作其九人养二人作长今年卒多病率日廿人病定作六十
《居延汉简》(二八六·二·P205)
《敦煌汉简》(1823·P290)
简38:□□九毋□负一算、心腹止泻药非物负一算、第四□
《居延新简》(E·P·T50:2·P151)
简39:守御器薄 药盛橐四
《居延汉简》(五○六·一·P259)
日作薄
《敦煌汉简》(810·P250)
《敦煌汉简》(1149·P263)
这类简最多,它属于薄籍当中“日作薄”的一种,亦可称之为“考勤薄”。简40“九人病”、简41“ □人病”均说明患病的吏卒主要是卒。“日作薄”是一种必须按时进行的考勤制度,使上级能动态地掌握基层部、燧吏卒,其中包括了患病吏卒的考勤情况,看到了对患病吏卒的重视程度。
爰 书
《居延汉简》(五二·一二·P37)
《居延新简》(E.P.T43:251·P115)
《居延汉简》(四二·一一AB·P30)
《居延汉简》(一九八·九·P132)
简46:右病死爰书
《居延新简》(E.P.T59:638·P399)
简47:戍卒病病死告爰书
《居延新简》(E.P.C:50·P549)
简48:始建国天凤二年(公元15年)二月戊辰朔戊寅第十桼(七)候(侯)长良敢言之谨移戍卒病死爰书旁行 衣物卷如牒敢言之
《居延新简》(E·P·T48:136·P141)
《敦煌汉简》(2267·P308)
简50:戍卒济阴郡定陶安定里徐霸 元年九月甲戌病死
《敦煌汉简》(1404·P272)
简42服药二十剂、简43服药三十剂而疾病不愈,对于这种久治无效的吏卒,则要上报“爰书”,以供上级都尉府、侯官了解吏卒患病人数及所患疾病及病情程度,该“爰书”具有病历性质,可供医生参考,一旦吏卒医治无效死亡,可作为具有法律性质的证明文书移送上级。简44出土于破城子甲渠侯官,侯长每年三月将“疾卒爰书”集写成编,上报侯官存档,是一种必定要执行的制度。简15、16“病卒名籍”的编写也是在每年三月,可相互佐证每年三月要编写“疾卒爰书”、“病卒名籍”等上报侯官存档。简45、46、47、49、50均记录了戍卒的“病死爰书”,未见官吏的“病死爰书”,可见戍卒的死亡数量远远大于官吏,反映出士卒工作强度大、医疗保障差。士卒“病死爰书”作为死亡证明所具有的法律性质这时得以体现,成为处理后事的法律凭证。事关人命的“爰书”编写当然应该成为一种制度,必须严格执行。“爰书”为秦汉时期通行的一种司法文书,多用于记录囚犯供辞,以上诸简中见到的“爰书”亦用于疾病、病死的医务制度。简49、简50均为屯戍吏卒患病死亡的记载,包括死亡吏卒的详细住所,死亡时间等。虽然简文不全后半部分缺失,仍然可以断定上二简为“病死爰书”。简49“官皂(早)复”即请求侯官尽早做出回复,可见当时敦煌、居延屯戍队伍对患病死亡的吏卒有详尽的记录,只有做好翔实的记录,才能准确地编写和出具“病死爰书”,对死亡吏卒的家属和国家有个交待,才能做好屯戍死亡吏卒的善后工作。从这一方面看出医务制度涉及到屯戍死亡吏卒的处理。
综上所述,同一时期同一地域的西北敦煌、居延边塞屯戍队伍,虽然互不隶属各自平行独立,但均听命于汉王朝的统帅,具有大同小异的组织结构,执行相同的制度和律令,当然也执行着相同的医务制度。虽然《敦煌汉简》、《居延汉简》对医务制度的记录各不完整,但相互整合相互补充,则可看到汉王朝在西北敦煌、居延边塞屯戍队伍中实行着一套系统的医务制度:一、“病书”、“举书”、“日作薄”、“爰书”的呈报制度;二、对吏卒“病卒名籍”、“吏病及视事书卷”每年编写存档制度;三、医生、医吏的等级区别以及医疗机构的设置制度;四、巡病“致医药”制度;五、药物供应至亭燧定期检查的制度;六、从所有简牍来看均未见到诊病服药费用的记载,从朝廷来说理应以免费医疗的制度对待边塞屯戍的吏卒。尤其是皇帝、朝廷派遣的“太医”、“诏医”,颁布的“诏书”均显示了朝廷与西北边塞屯戍队伍之间存在着自上而下领导性、支撑性、督查性、根本性的医务制度。这些制度的确立,对保证将士的身体健康、提高战斗力及安定军心更好地完成屯戍任务,无疑起到了巨大作用。
[1]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居延汉简》译文[M].北京:中华书局,1980:2,3,4,5,11,16,23,30,32,33,35,37,42,73,100,126,132,137,197,205,216,259.
[2] 班固.汉书[M].颜师古注.北京:中华书局,1962:726,731,1101,3304,3670.
[3] 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敦煌汉简》译文[M].北京:中华书局,1991:235,250,258,263,265,272,280,290,293,299,308.
[4] 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肃省博物馆,文化部古文献研究室,等.居延新简[M].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51,115,131,141,239,248,266,322,399,483,493,495,549.
[5] 薛英群.居延汉简通论[M].兰州:甘肃教育出版社,1991:186,516.
[6] 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1959:246.
[7] 胡平生,张德芳.敦煌悬泉汉简释粹[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77.
[8] 甘肃简牍保护研究中心,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肃省博物馆,等.肩水金关汉简[M].上海:中西书局,2011:134.
[9] 范晔.后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5:3592.
Medical System in Dunhuang Han-slip and Juyan Han-slip
SUN Qi-bin
(Gansu Provincial Hospital of TCM, Lanzhou 730050, China)
There have been recorded disease books, medical history, Jushu, death records, disease records of government officers, doctors, medical institutions, visting patients at home, drug delivery, free treatment, daily record books and death register in Dunhuang Han-slip and Juyan Han-slip. These reflect a set of medical security system in the soldiers of western Dun huang and Junyan area during the period of two Han Dynasties.
Dunhuang Han-slip; Juyan Han-slip; medical system
G257.3
A
1006- 4737(2017)02- 0001- 06
2016- 09-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