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黔桂地区侗族非遗传承人研究
2017-05-11周素萍
周素萍
湘黔桂地区侗族非遗传承人研究
周素萍
(吉首大学历史与文化学院,湖南吉首416000)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传承人发挥的作用举足轻重。于2015年、2016年对湘黔桂地区侗族非遗传承人进行了田野调查,从传承人的概念和认定、权利和义务、传承方式与保护等几个方面进行梳理,提出自己的几点想法,为湘黔桂地区侗族非遗传承人的保护工作提供参考。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湘黔桂地区;侗族
随着科技的进步,全球化趋势不断加强,湘黔桂地区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受到巨大冲击。2015年、2016年暑假,笔者对湖南、广西、贵州进行了为期2个月的侗族非遗调查,该区域处于飞速发展中,很多传统技艺传承中断,濒临消亡,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消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在以及传承离不开传承人,非遗保护的重点是对传承人的保护,而对传承人的调查、认定、管理,是湘黔桂地区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传承人的概念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为传承人是在社区中复制、传承、改造、创造和创制某种文化的社区成员,这些成员的传承活动得到整个社区的认可。传承者扮演多重角色,他们可以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实践者,也可以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管理者[1]。传承人是活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宝库,他们直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使之能够沿袭,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载体和守护神。他们承载、传递、保护、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广大民众的尊重和爱戴。
二、传承人认定
认定传承人是非遗保护的前提和首要步骤,界定非遗传承人身份,明确保护对象,才能促进非遗的流传[2]。
(一)传承人认定标准
传承人认定必须科学、有效、合理并形成制度,才能遴选出真正代表民族文化的传承人[3]。国家级非遗传承人的认定有明文规定,他们应熟练掌握其传承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积极开展传承活动[4]。另外,为了协助传承人的传承工作,同时又保护其合法权益,规定从事非遗资料收集以及整理、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国家级非遗传承人[5]。
(二)传承人认定程序
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防止传统中断,并保持可持续发展,目前我国传承人认定制度采用国家认定制。现行制度科学、合理、公正,但也存在诸如评选周期长、抓大放小等问题,很多传承人得不到有效保护。
阳烂古侗寨位于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坪坦乡,是远近闻名的银匠村。从清朝开始,这里出了很多的能工巧匠,并且代代相传。银匠传人龙开建有家族传承体系,设计的银器鼓楼、芦笙、风雨桥获得国家专利。打制的银饰嫁妆在侗族地区广受喜爱。然而阳烂古侗寨地处偏远,文化程度普遍偏低,消息也闭塞,阳烂的银匠传人未得到国家认定。他们有的选择从事木匠、雕工等工作,有的远离家乡,去通道县城或是坪坦镇等地开银饰店,传统银饰加工从过去40多人,到现在只有银匠18人,传承日渐衰落。
文化遗产的产业化是趋势,但传承人应该致力于研究、丰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比如侗族银饰制作技艺的传承人,应该研究银饰标志的文化解读等等,建立信息库,而不能纯粹加工银饰去销售,纯粹的加工销售人员应叫做文化产业人。
(三)传承人退出程序
为了防止传承人不作为,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可持续发展,对于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或丧失传承能力的,主管部门可重新认定传承人。
总之,湘黔桂地区侗族非遗传承人认定的关键是要掌握该遗产的基本技能和文化特性,得到民众的认同;对国家、对社区或者群体做出贡献;并且愿意继续传承该技艺[6]。如果不履行传承义务或者丧失传承能力,就不再具有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三、传承人的权利
传承人的权利,目前尚无相关法律、法规对之做出明确规定,学者们对此进行了一系列研究,也尚未达成共识。有学者认为传承人的权利应包括:创作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派生作品的使用权、获得报酬权[7]。也有学者认为,传承人权利应包括传承权、改编权、署名权、表演者权、获得帮助权等[8]。分类方法五花八门,而没有异议的一点是:传承人权利是非遗保护的核心,传承人应当获得国家补贴和报酬。
有学者认为亟需改善传承人的生存发展环境。随着城镇化建设的推进,传承人离开文化原生地,传统文化和生活方式发生改变,一部分非遗开始“变异”,一部分面临失传[9]。比如侗族傩戏传承人,因工资太低很难养家糊口,入行的人少,更有很多年轻人受不住生活的压力,半途改行,湘黔桂地区侗族非遗的抢救性保护迫在眉睫。近年来,传承人的问题得到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并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从2008年开始,国家级非遗传承人,每人每年的补助标准是0.8万元;2011年提高到每人每年1万元;2016年再次提高,达到每人每年2万元。这些补助主要用于传习活动,而不是生活补助[10]。
四、传承人义务
传承不仅是权利,也是义务。传承人是否享有权利,是传承人保护的前提;而规范传承人的义务,是监管传承人的依据。
湘黔桂地区侗族非遗传承人的首要义务是继承和传授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让更多的民众了解、参与侗族非遗文化,并确保侗族非遗文化后继有人,防止人走技失。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传承人义务进行了相关的规定,首先,传承人应该开展传承活动,积极培养后继人才;其次,传承人应保管好相关资料和实物;再次,传承人有义务配合管理部门进行非遗调查;最后,传承人还应当积极参与非遗的公益性宣传。阳烂古侗寨每年大年初四的银饰节,吸引了大量的学者、游客,宣传侗族银饰文化的同时,也给银匠村带来了一定的收益。这种传承方式值得继续发扬,对于侗族银饰的传承具有积极的意义。
五、传承方式
湘黔桂地区侗族非遗的生存特点是传承,并在传承中得到发展和进化。
传承人的传承能力是选定传承人的重中之重。它取决于个人的素质,若当事者心灵手巧、独具匠心,适合于花布织染、刺绣、银饰制作等传承。锦屏侗绣国家级传承人陈显月,她的外婆、母亲都是侗绣能手,她12岁时父亲去世,辍学在家跟母亲唐求莲学习刺绣,她心灵手巧,热爱刺绣,短短几年就青出于蓝。她还独具匠心,将承载侗族希望、侗族神话传说的图案融入刺绣作品,她说:“圆代表太阳,黄线代表阳光,花鸟、蝴蝶、鱼代表自由快乐、吉祥如意、年年有余。”[11]而侗族傩戏、侗族大歌这类传承,需要当事者记忆超群、博古通今。侗族傩戏国家级传承人龙开春,得到其叔祖父龙继、叔父龙子明的傩戏艺术真传,成为傩戏名家,他表演过的剧目非常多,《跳土地》、《桃园结义》、《老汉推车》等等脍炙人口的侗族傩戏,这一场场戏都要记下来,需要其本人拥有超强的记忆力。当然拥有梨园世家这种得天独厚的条件,是其成功的重要因素,环境的作用不容忽视。
湘黔桂地区侗族非遗的传承方式主要有家族传承、群体传承、社会传承、神授传承四种方式。
(一)家族传承
家族传承是指因存在血缘关系而进行的传承,一般不传外人。为了确保家族利益,技艺不对外扩散,甚至只传男不传女。主要存在于技艺性、专业性较强的行业,如侗族银饰制作技艺采取家庭传承,过去只传男不传女,现在还可以传女婿。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坪坦乡阳烂古侗寨的银匠传承人很多,银匠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比如银匠龙开建、龙玉斗、龙玉克是三兄弟,他们还是银匠龙高乐的伯父,银匠龙绍芬、龙宪生、龙宪谋是亲兄弟,银匠龙章禹、龙章海又是龙绍芬的儿子等等,有着千丝万缕的血缘联系。笔者对此很好奇,为追根溯源就去阳烂的鼓楼听老人们讲故事,原来,阳烂的龙姓是由同一个祖先发展而来的。阳烂侗族银匠的传承就是典型的家族传承,见表1。
(二)群体传承
群体传承主要有风俗礼俗类、大型民俗活动类、岁时节令类。如侗族大歌以群体传承方式进行传承。在侗族鼓楼对歌之前,不同年龄层的男女歌手分组进行练习,分儿童组、少年组、未婚青年组、已婚青年组、中年组、老年组等等,对这些不同年龄层次的人又分男队、女队分别进行训练,最后由相同年龄层次的男、女进行鼓楼对歌。
(三)社会传承
社会传承有三种方式:一是师傅带徒弟。如有“中国戏剧活化石”之称的侗族傩戏,精美绝伦、技艺巧夺天工的侗绣,都是采用师傅带徒弟的方式进行传承。
在湘黔桂地区,侗族木构建筑营造技艺的特点是不用一颗铁钉连接,却能上百年不散;凭着一根香杆,不画图纸就能建造楼桥建筑。这项技艺是祖祖辈辈的侗族先人智慧的结晶,通过师傅带徒弟的方式,很好地传承下来。杨似玉出生于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13岁跟随父亲学习木工,擅长建造侗族风雨桥和鼓楼,他带了100多位徒弟,侗族地区到处都留有他的作品。他为侗族木构建筑营造技艺的传承做出了巨大贡献。2007年,他也因此被评为这一技艺的国家级传承人。侗族大歌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是一种无指挥、无伴奏、自然合声的多声部民间合唱形式。胡官美是国家级侗族大歌传承人,她出生于贵州侗族大歌之乡,61岁的她教歌40年,她把这种“清泉般闪光的音乐,掠过古梦边缘的旋律”演绎得如同天籁,她的女儿也是传播侗族文化的“百灵鸟”。他们全身心地投入各自的领域,在侗族文化、非遗的传承、发展、创新做出巨大贡献,并得到广泛尊重。
表1 湖南通道县阳烂侗寨银匠传承人
二是无师自通。通过多看表演、多听演唱的方式,多加练习而习得。
三是教育培训、社会办学。广西三江就举行过多次非遗传承人培训,其中最受欢迎的是侗族木构、侗族医药、侗戏、侗族大歌。传承侗族文化,让湘黔桂地区的侗民族文化能够后继有人。
(四)神授传承
神授传承的特点是通过托梦或者神授得到能力,无需学习。神授传承只得到部分民众的认可,还存在很多分歧。贵州省从江县岜扒村的侗族鬼师贾乃红属于梦中成为鬼师,据她自己介绍做法事时要请师傅。术业有专攻,她最擅长做的是生男孩的法事。因她是梦中所学,其他功力不如村里的那几个阴、阳鬼师,所以她不参予立碑、祭萨,法力超过她的鬼师做法事时,她会“晕香”。
六、传承保护
非遗传承,关键在人;非遗保护,则关键是对传承人的保护。目前,湘黔桂地区侗族传承人的保护面临着极大的危机,传承人老化;因不具备足够的经济价值,传承人的学徒很少,因而普遍后继无人。当然这个问题不仅仅只是湘黔桂地区侗族传承人的问题,非遗传承人亟需抢救性保护。
阳烂古侗寨侗戏传人龙登娥,得其母亲和公公的真传,多才多艺,能唱侗戏能编侗剧,侗锦织得也栩栩如生。她把生活、国家政策、宣传编进她的侗戏作品中,如《多余餐》教育对老人不好的媳妇,更多作品宣传计划生育、远离赌博等等,起到很好的宣传教育效果。她没有经费支助,出于个人爱好坚持侗戏的民间演出,很多道具都是亲手制作。随着她们这群侗戏爱好者逐渐老去,年轻一代不愿从事这些没有“钱”途的职业,纷纷出去打工养家,侗戏演出人员越来越少。
(一)法律保护
法律保护是湘黔桂地区侗族非遗保护的根本保障,保护的目的是增强侗民族文化认同。目前已有以下的法律对非遗进行保护:
一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于2006年4月生效。旨在保护世界文化多样性,对传承手工艺、表演艺术、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
二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在2011年通过主席令发布实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支持非物质文化的传承与传播。该法对传承人进行认定;规范文化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为非遗宣传提供场地、经费。是湘黔桂地区侗族非遗保护的根本保障。
三是《刑法》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条文有13条。分别对走私、盗窃、损毁、非法出售、赠送文物以及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等进行了规定,如第151条规定了对走私文物的处罚;第251条对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以及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规定;第264条对盗窃公私财物进行了规定,其中包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物;第324条对损毁文物罪进行了规定;第325条、327条,规定了非法出售、赠送文物的处罚;第326条则对倒卖文物罪进行了规定;第328条,规定了盗掘文物的处罚;第329条,对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的处罚规定;第367条,对含有色情内容的艺术作品、人体生理、医学著作进行了规定,不视为淫秽物品;第384条,挪用公款罪,适用于非遗款项的挪用;第397条,对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犯罪的规定,适用于非遗相关工作人员;第419条,对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罪的规定。这些法律条文适用于湘黔桂地区侗族非遗保护。
四是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法规,如《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包括文学作品、口述作品、艺术作品等等,其中包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而非遗的作品,如阳烂老银匠龙开建的侗族银饰作品鼓楼、风雨桥、芦笙获得国家专利,受《商标法》、《专利法》保护。
五是民商事法律同样适用于侗族非遗传承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当侗族传承人广收门徒、展演、体验收取门票费用时,就需要《公司法》、《合同法》这些法律的保护。
(二)提高侗族非遗传承人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
学界对传承人保护,众说纷纭,有很多不同的见解。有学者将传承人保护分为引导性保护、扶持性保护、开发性保护三大类,并据此制定不同的传承人保护方案[12]。笔者认为,应从多个方面对湘黔桂地区的侗族非遗传承人加以保护,首先,政府可加大投入力度或向社会各界筹集资金,进一步提高传承人的各项补贴、补助;其次,应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合理的商业利益分配等等方式,以保护传承人合法权益;另外,恰当进行表彰、奖励,提高侗族非遗传承人的社会地位与声望,彰显人文价值,从而更好地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三)教育、宣传,促进职业传承
教育是传承机制的重要手段[13],是保护传承的重要途径,宣传仍是非遗保护核心[14]。在湘黔桂地区,政府可建立相关的侗族传承保护基地,定期举办各种传承展演活动及培训班;学校可以开展侗族非遗教育活动;新闻媒体应开展侗族非遗宣传,普及湘黔桂地区侗族非遗知识;让更多的民众了解侗族非遗并参与其中,不断壮大传承人队伍,促进职业传承,确保侗族非遗代代相传。
七、问题与不足
关于湘黔桂地区侗族传承人的研究,学界的专家学者已有不少论著,取得了卓有成效的成果,但仍有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深入探讨:
一是应颁布《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细则》。对传承人认定等规定加以明细化,明确传承人权利。传承人的权利得到保障,才能没有后顾之忧进行传承活动。目前传承人身份主要是荣誉,经济利益并不多,一些制度不利于非遗的传承与发展,如传承人资格的取消制度应取缔。笔者支持李华成博士的观点,取消“资格”相当于“耻辱性惩罚”[15]。这种带“竞争上岗”性质的机制更适用于经济利益较大的行业,建议非遗传承人以支持鼓励为主,自然退出为主,不用惩罚性退出。
二是湘黔桂地区侗族群体性传承人应得到认定和保护,构建完善的传承人认定机制。非遗是几千年来群体智慧的结晶,如侗族招龙节、鼓楼对歌等等群体性活动的传承人认定,对侗族传统节日的传承和保护至关重要。
三是湘黔桂地区侗族非遗传承人认定建议采取国家认定制,同时实行申请备案制度和群众推荐制度,以申请备案制为主,其余两种作为补充[16]。现行传承人认定以自行申请为主或被推荐,但在湘黔桂地区很多侗族传承人生活闭塞、文化较低,无法实现自行申请,此时,若推荐人又缺失会使传承人认定困难,个别地方还出现乱作为,挤占传承人名额的现象。这些都会导致真正的传承人得不到认可,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利于非遗的传承。
四是建立湘黔桂地区侗族传承人保护基地,对传承人也可组织培训,技术性非遗项目可与高科技结合,以适应时代的需要,使传承永续。
五是提供非遗传承人生活补助,让非遗传承职业化。如果传承人将非遗传承作为自己的主业,有利于传承与发展,但若无法取得所得去满足他们日常生活需求,生活所迫也会促使他们放弃传承这一神圣职责,这直接造成湘黔桂地区侗族非遗传承人流失,也分流出部分文化产业人,侗族非遗传承不可避免走向穷途末路。
六是在传承人的认定时,不能用资源价值作为认定标准。文化本身含有人文价值和资源价值,例如侗族银饰与侗绣作品,在工艺难度上有高低之分,资源价值相差很大,但在技艺传统传承和人文意义上的价值是相同的,因而这两种传承人应该得到同等的重视。
七是对于湘黔桂地区即将失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甚至还未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民间文化精粹,可采取录音、录像的方式,确保其能在影像资料中再现。如侗族傩戏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起源于原始社会图腾傩祭,有很多相关书籍传承自唐朝,有很多内容与封神榜有联系。侗族傩戏还穿插了很多巫术表演,如上刀山、捞油锅等等,侗族傩戏道具朴实又透着神秘,唱腔优美,无论是服装、色泽、文化符号、唱腔、身体动作等等都值得深入研究,而录音、录像是最好的可重复研究的方式。一旦出现传承中断,这些录音、录像资料将是再现侗族傩戏文化精髓的希望所在。
八、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上下五千年智慧的结晶,湘黔桂地区侗族非遗的保护工作任重而道远,关于非遗传承人的研究依然在路上。笔者期待通过对传承制度的完善,对传承人精神和物质各方面待遇的提高,彻底改善湘黔桂地区侗族非遗传承后继无人的困境,让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薪火相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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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Inheritors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of the Dong Nationality of Hunan-Guizhou-Guangxi Region
ZHOU Su-ping
(School of History and Culture,Jishou University,Jishou,Hunan 416000)
In the inheritance and protection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traditional inheritors play an important role.From 2015 to 2016,the author have conducted several field researches on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nheritors in Hunan Guizhou Guangxi Region.The study discusses the concept and identification of inheritance,rights and obligations,methods of inheritance and protection,and put forward some thoughts and ideas 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nheritance in Hunan Guizhou Guangxi region of Dong Minority.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inheritor;Hunan-Guizhou-Guangxi region;Dong Minority
C951
A
1671-9743(2017)02-0006-05
2017-01-1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湘黔桂边区侗族聚落存遗与文化生态变迁研究”(14CMZ016)。
周素萍,1973年生,女,湖南省武陵山区民族生态文化研究中心研究人员,研究方向:经济人类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