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激励机制研究
2017-05-11丁永新曹九龙
丁永新+曹九龙
摘要: 选取目前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企业购买环境服务的“委托治理服务”模式作为研究对象,具体采用假设驱动的方法,分析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委托代理双方包括政府在内的道德风险问题的内在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构建激励相容政策给出防止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双重道德风险发生的一些启示与建议,进而寻求合适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之路,进一步在经济新常态下为中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的推广应用提供有益的借鉴。
Abstract: In this paper, it takes "entrusted management service" model of environmental services the enterprise purchases in the current third party governance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as the research object, and by adopting the method of hypothesis driven, analyzes the internal causes of the moral hazards of the agents including the government in the third party governance of the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On the basis of the above analysis, this paper constructs the incentive compatible policy and gives some suggestions to prevent the double moral hazards of the third party governance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and then seeks a suitable way, so as to provide a useful reference for the popularization and application of the third party governance model of the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under the new economic normal in China.
关键词: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道德风险;激励
Key words: environmental pollution;third party governance;moral hazard;incentive
中图分类号:F27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7)15-0013-02
0 引言
自中共十八大开始,党和政府越来越重视我国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根据以往的实践经验证明,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仅仅依靠政府的力量是完全不够的,要利用市场经济的调控作用,充分调动“看不见的手”的作用。
近年来,我国政府在相关重大决定和文件中均提到有关“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一些政策规定和举措。这种全新的环境污染治理模式的推行改变了传统治污理念“谁污染、谁治理”,继而形成了全新的污染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的全新治污格局。然而,由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过程中涉及到政府、排污企业、治污企业等若干主体,但是这些主体在治污过程中相互作用,相互反应导致一些责任主体不清晰,利益归属不明确,最终会影响治污的效率。对此,本文通过相关博弈知识探讨第三方治污过程中存在道德风险的内在原因,并以此为依据制定与之对应切实可行的激励机制,力求探索一条适合我国实际国情的第三方治污之路。
1 第三方治污过程面临的道德风险问题
所谓污染第三方治理双重道德风险,主要是指排污企业与第三方治污企业双方在整个治污交易过程中由于双方所获取的市场信息不对称,或者双方主体在实际过程中有限理性所导致的一系列问题,并由此导致交易的失败。
相关研究表明,在信息完全或者不完全不对称的情况下,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并不能有效精确的量化排污企业的排污量以及第三方治污企业在治污过程中的投入以及努力程度,那么,这就产生了一种现象,排污企业有超排或者偷排的需求,第三方企业由于节省成本的需要可能也会降低治污效率,甚至会在此过程中为了利益需要出现合谋,借以躲避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监督,这也就产生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过程中的道德风险问题。诚然,如果没有一个合理且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来解决这一问题的症结所在,最终出现的将会是我们均不愿意看到的结果:第三方治污模式难以推广和应用,与此同时,环境问题难以解决,终究会阻碍我国在此领域国际化的进程。
纵览国内外第三方治理模式本身并非无例可循,在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已得到较普遍的推广和广泛的应用,且效果显著。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是具备切实的客观可行性,但要应用于实际过程中仍需要诸多必备条件和因素。由政府主导的传统环境污染治理模式或者排污企业独立承担不但解决不了环境污染的问题,而且还忽略了其他相关主体的能动性。第三方治理模式行为过程中所产生的委托代理关系中,政府监察部门仅能通过观测由排污企业的行动以及一些外生随机因素决定的部分变量来衡量排污企业是否按照环保标准或者政府的意愿来规范治理行为,这符合政府对公共利益的要求。但是,信息不对称会导致无法直观地知道第三方治污企业的行为选择。因此,政府或者排污企业需要考虑的是怎样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激励第三方治污企业。通过对已获取信息的甄别,使第三方治污企业按照其期望选择行动,规避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一系列问题,防止发生道德风险。同样,委托人一方同样也存在着道德风险。而且能否有效对排污企业的道德风险进行防范,会直接影响着第三方排污企業治污效率及成果。因此,制定出一种合理高效的、能够正确引导第三方治污企业与排污企业的激励机制是规避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双重道德风险发生的问题所在,也是促进我国在治污领域取得实质性突破的关键所在。
2 第三方治理激励机制设计
激励体系的核心问题是设置一种情景“使他人为我做某事”,在当前情境下,排污企业对排污量有刚性需求却没有完全独立的处理能力,需要雇用第三方治污企业来为其解决问题,因此,我们也需要建立相应的报酬体系来激励这种行为带来的效用最大化。
首先我们考虑一次性的报酬方式,排污企业或者政府监督部门支付给第三方企业一笔一次性报酬或补贴而不论其最终治污效果以及对治污量的要求,但是,这显然是不可取的,这样的第三方显然缺乏一种有效的激励,也很难出现一种帕累托效率的行为结果。一般来说,一个良好的激励机制应该是收获程度取决于他们的付出程度,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第三方企业的收益情况应该是取决于其为排污企业提供的治污效果的好坏。确切地讲,激励机制就是收益与“产量”之间的敏感反应。
在本文中,我们令x表示第三方企业所付出的“劳动”量,y=f(x)表示在该“劳动”量情况下所带来的治污产量,在这里,我们假设这个产量的每单位价格为1,因此y也是产品价值的测度。令s(y)表示在第三方治污企业生产了价值y的治污量后付给他的报酬,对排污企业或者政府部门来说,假设其希望选择使其利润y-s(y)最大化的函数s(y)。但是这里我们必须考虑到所面临的约束。
从第三方的角度考虑问题,我们假设付出的劳动成本为c(x),那么,从第三方的成本函数的形状我们可以看出第三方的总成本和边际成本都和劳动力成正比。在劳动水平x下,第三方所得到的效用为s(y)-c(x)=s(f(x))-c(x)。第三方企业可以有其他使其得到效用u的各种选择。这种选择是可以不工作或者部分消极怠工甚至选择其他工作,设计激励机制,最重要的事情必须是使第三方采取合作所带来的收益大于等于其他选择所带来的收益,在这里,我们设置如下约束条件:s(f(x))-c(x)≥u
根据此约束条件,可以确定第三方能够提供的产量多少,激励第三方企业选择在此约束下带来最大剩余的劳动水平x:
max f(x)-s(f(x)),使s(f(x))-c(x)≥u
在这里,我们假定第三方企业选择的x刚好可以满足上述约束条件,将s(f(x))-c(x)=u代入目标函数,得到:
max f(x)-c(x)-u
选择x1使边际产品刚好等于边际成本:
MP(x1)=MC(x1)
因为只有在此情况下才能够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其他的x值均不可取。
据此,可得排污企业所需要的劳动力水平,以及这样的劳动力水平需要支付给第三方的费用是多少,也就是说若想第三方企业做出的选择成为最优选择x1,s(y)的函数形式应当如何。
作为一个企业来讲,追求利润最大化是最终目的,第三方也不例外,当它的投入量为x1时所获得的利益必须满足激励机制s(y)中的收益大于其他选择所能得到的利益,通过分析我们可以得到约束条件:
s(f(x1))-c(x1)≥s(f(x))-c(x)
这就是我们所设计的激励相容约束,他明确地表明第三方企业选择x1的收益一定大于其他选择所能得到的利益。因此,这样的激励机制所需满足的两个约束条件为:第一,激励机制必须使第三方能得到总效用u;第二,激励机制必须使劳动水平x1处的边际劳动产品等于边际劳动成本。有很多措施能满足这两点,例如税收,分成制,雇佣劳动等等。
3 完善激励机制的一些思考
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要达到的最终目标不一定是冲突的。而且,很多时候,能够同时满足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两者可以相互促进。现在知识缺乏和政策短视是造成环境破坏的主要原因。要是想改变这种现状,就必须将经济、法律和技术的制度进行完善,提高制度约束力,但是这些方法都要以合适的社会大环境为基础,如果没有这些,所有的措施都将毫无作用。所以,无论是激励政策还是其他政策都需要以相应的社会环境和制度为依托,除了制度、社会环境的改善,还需要进行一定的能力建设。根据中国环境污染规制的现状,只有将制度、政策和保障体系三者协调推进,以此來完善中国的环境污染规制,这样才能够有效地提高治污效率,改善治污效果。
当今的市场经济是一种混合经济,不仅需要市场的自主分配,还需要政府的调控,他们两个是互补的关系。比如说市场是“看不见的手”,那么政府就是“看不见的手”,政府的规制实际上就是对经济在微观层面上进行干预。对于市场经济而言,规制就是用“看得见的手”弥补“看不见的手”的不足,即是在市场失灵的时候替代市场发挥作用。
实践中,在市场经济的国家规制已经存在了很久,到现在为止已经经历了三次变迁,分别是规制、放松规制、再规制和放松规制并存,在推动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环境规制是社会规制的重要部分,因为环境污染存在外部不经济性,所以需要政府制定相应政策和措施对经济主体的活动进行调控,最终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激励理论作为规制经济学的新阶段,它将动态博弈论、委托代理理论、机制设计理论、经济学等微观经济学新的发展消化吸收,将激励问题和规制理论相融合,改变了规制经济学的研究重心,将政府为什规制转变为怎么规制,然后转变为如何实现最优规制。
激励理论从信息不对称出发,以规制者(环境保护当局)和规制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企事业单位)的可行工具、约束条件和信息结构为前提,从而达到以最少的成本达到预期的目标,这种机制或者方案设计其实就是让企业有一定的自主选择权,通过自主决定价格、规模和方式等,诱导市场主体合理利用信息优势,最终达到规制者的期望。
参考文献:
[1]杜群.生态保护法论[M].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
[2](美)布坎南.成本与选择[M].浙江大学出版社,2009.
[3]骆建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发展及完善建议[J].环境保护,201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