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推“黑名单”制度直销企业还敢“出轨”传销吗
2017-05-11申杰
申杰
继3月21日国务院发布第676号文对《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做出修改后,近日又有消息称,商务部将研究制订促进直销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以解决行业转型升级不到位、市场竞争不公平等突出问题。还将推动修订2005年版《直销管理条例》,包括建立违规企业“黑名单”制度、研究制定保证金动态管理制度、帮助企业减轻负担等在内的多项内容。
那么,国家商务部为什么要推行“黑名单”制度呢?會对直销企业产生怎样的影响呢?
形势严峻
受处罚超3次进入“黑名单”
对于本次商务部推动修订2005年版《直销管理条例》的新闻,夺人眼球的无疑关于建立违规企业“黑名单”制度。此前,国家工商总局已于2015年12月30日签署第83号令,发布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并于2016年4月1日施行,这是国务院部委第一部关于“黑名单”管理的部门规章。在这部法规里,明确了企业被列入“黑名单”的9种情形以及将受到的信用惩戒。9种情况就包括了违反《直销管理条例》或是受到传销行政处罚的企业将可能被列入“黑名单”。
工商总局的“黑名单”制度公布后,对于企业的诚信经营、加强自律的作用是巨大的,加强了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管理,促进了企业诚信自律。
但是,针对直销企业的相关条款的有效约束力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有媒体和专家认为,要最终形成监管部门联合惩戒、直销企业自查自律、社会公众监督举报的共治机制应该从具有“行业纲领性质”的法规上进行规范。随着我国直销企业进入前所未有的增长爆发期,直销企业在带动社会就业、推动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极大作用。根据商务部直销行业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统计显示,至2017年4月11日,我国有82家企业正式获得直销经营许可证,于2016年创造了近2000亿的业绩。
飞速发展的直销行业也对市场监管工作带了新的挑战。部分直销企业的经销商夸大宣传、虚假宣传、违规直销甚至涉嫌传销的行为时有发生。自2005年《直销管理条例》施行以来,我国直销企业中仅仅只有一家被摘掉直销牌照。而翻看各大媒体的电子版、新闻门户网站等,许多直销企业或多或少都曾曝出涉嫌传销的丑闻,也有部分直销企业曾经受到传销违规处罚,还有企业在获牌之前就大肆开展直销业务。
工商系统“黑名单”制度实施后,部分城市针对直销企业的诚信监管得到全面加强。比如山东青岛市工商局就对直销企业实行了“红黑名单制度”,青岛市工商局直销监管处处长李涛表示,工商部门在加强市场监管的同时,要求直销企业切实加强内部管理,通过持续不断的商德和行业规范教育,培养经销商和直销员的企业忠诚度,通过完善的奖惩、退出机制,“保护良币,驱逐劣币”。出台的《青岛市直销企业经销商监管指导意见》宣布,建立“经销商红、黑名单制度”,实施痕迹化管理。
对此,直销界人士认为,本次商务部推动修订《直销管理条例》也许是对社会各界的又一次回应:继续从法律法规等监管领域为直销企业营造公平竞争、健康发展的经济环境,强化企业诚信、自律意识和机制,通过建立严重违法失信直销企业“黑名单”制度,给违法直销企业以警示。
效力明显
直销企业还敢“出轨”传销?
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第443号文发布《直销管理条例》,并于2005年12月1日正式实施。耐人寻味的是,2005年8月23日的同一天,国务院第444号文发布的《禁止传销条例》则于2005年11月1日就正式实施了。“直销”、“传销”,一字之差,前者是合法的,后者是违法的。对于广大普通消费者来说,两者的性质已比较清楚,但对于“直销是什么”、“直销与传销的区别”、“我国合法直销企业名单”等问题的认识还有模糊之处。
在今年两会上,四届全国政协委员蒋秋霞提议对《直销管理条例》进行修改,推动直销行业立法进程,如“适当放开对直销产品范围的限制,直销产品品类由市场调节。充分调动直销员积极性,为更广泛领域的优质产品打造一支有活力的销售队伍,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作出贡献。放宽对直销服务网点设立的要求,简化审批流程,在国家大力倡导“互联网+”模式的背景下,取消对于直销区域的限制。建立直销企业牌照退出机制,对于严重违法管理规定和长期闲置牌照的企业应当取消所发牌照。”
参加今年两会的全国政协委员、直销企业——理想科技集团董事长焦家良在建议制定出台《直销法》、调整直销审批制度、把会议营销、体验营销和微信营销纳入监管范围的同时,提出“建议取消直销企业分销权、逐步放开多层次计酬”等。
业界人士认为,商务部推动修订《直销管理条例》,建立违规企业“黑名单”制度,研究制定保证金动态管理制度,帮助企业减轻负担在内等多项工作于今年启动,这是直销行业呼吁多年的一个建议。按照2005年公布实施的《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照其职责分工和条例规定,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工商总局对直销企业实施了“黑名单”制度后,如今《直销管理条例》也将推动实施“黑名单”制度。
这意味着,倍受社会各界所诟病、所痛恨的直销企业涉嫌传销、假直真传等违法违规行为,不仅会受到行政处罚、被社会诚信体制所抛弃,还将接受更具有实质性的惩戒,这无疑会对直销企业形成更加有力的威慑和警示作用,从而切实保障直销行业健康、持续的发展,更好地为我国经济建设作出贡献。
意义非凡
“黑名单”制度有积极意义
诚信是企业发展的基石,也是企业的立身之本。但目前部分直销企业仍然无法杜绝涉嫌传销、虚假宣传、搞资金盘等现象出现,说明企业诚信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从监管层面引入黑名单制度,是个可行的解决办法。看似对直销行业发展有约束力了,但实际让直销行业整个形象得到了提高。其意义有以下几个方面:
“黑名单”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企业解决自身问题,提高企业知名度。作为一个企业必然有提高自身知名度的要求,一旦建立了企业“黑名单”制度,那些失信的直销企业就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这类企业“偷鸡不成蚀把米”,最终可能被消费者抛弃。进入“黑名单”的企业为了改善自己在公众的形象,定会采取措施改善自身问题,从而逐步改进企业存在的诸多问题。未进入“黑名单”的企业便会受到公众的信任,企业的知名度也会得到提高。其次,有利于提高公众的辨别能力,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了企业“黑名单”,公众就会发现哪些直销企业产品或者奖金制度存在严重的问题,就会对这些企业避而远之,有效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最后,“黑名单”制度的建立有利于监管部门的监管,有效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现实中各类企业众多,而监管部门人力和精力有限,往往不能监管到位,一些问题企业借机打“擦边球”。
建立企业“黑名单”后,将有问题的直销企业公之于众,监管部门可以定期对这些企业进行有针对性地检查,督促其进行整改落实。公众和新闻媒体也会关注这些企业,从而让非法违法行为无处可逃,加大了监督力度,防止各类侵害消费者的行为发生。
(本文部分材料来源于: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