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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漕运成本问题探究

2017-05-10谢文森

绥化学院学报 2017年5期
关键词:成本

谢文森

(辽宁师范大学历史文化旅游学院 辽宁大连 116000)

明代漕运成本问题探究

谢文森

(辽宁师范大学历史文化旅游学院 辽宁大连 116000)

明代的漕运是明朝经济的大命脉,是明代生产过程中的粮食运输系统,对于明代的北部政治集团而言,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明朝统治者不重视漕运的经济成本,并且漕运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粮食供给系统。因此弄清楚明代漕运的成本问题,有助于我们了解明代的财政,从而了解明代的经济活动。

漕运;漕船;漕粮;漕河;成本

明代建立以后,由于南方经济发达,交通便利,所以朱元璋定都南京。但明成祖朱棣继位后,为了巩固北方边疆,决议迁都北平,由此北方地区产生了物质需求供应不足的问题。“京师百司庶府、卫士编氓,仰哺于漕粮。”[1],为了解决这个供需不平衡的矛盾,明王朝决定恢复内河漕运。

内河漕运可以说是明朝的一条经济命脉,不仅仅维持北方的经济需要,而且是巩固明朝统治的政治需求。近年以来,随着明朝历史研究的不断深入,漕运问题成为重要问题,很多学者发现元代时期北方粮食需求是通过海运解决的,明朝政府却设立漕运体制,难道漕运更加经济适用、成本更低吗?本研究将探究明代内河漕运的成本问题。

一、漕船的建造成本

为了满足京师宫廷、官员、百姓等人们的日常粮食需求,以及为北方军队提供粮饷,明朝在永乐时期开始大量运送漕粮。明实录详细记载了每年漕粮的运输数量,早期运往北京的漕粮数量是没有定额的,永乐十年十二月壬子朔,“馈运北京粮二百四十八万七千一百八十八石,”[2](P2117)洪熙元年十二月丙寅朔,“漕运北京米豆二百三十万九千一百五十石。”[3]然而,随着京师粮食需求量的增加,朝廷需要运送更多的漕粮来解决粮食短缺问题。“在1416年为280万石,次年上升到500万石,虽然有短暂的下降,又开始上升,并一直上升到1432年的670万石。”[4]但是明代漕船的载量大概是400石,运力十分不足,这会影响北边地区经济的发展。虽然,明朝统治者意识到了这一点,在正统元年(1436年)创造了金花银,减少了400万石漕粮的运输,规定这400万石粮食永远使用银两缴纳。“南畿、浙江、江西、湖广、福建、广东、广西米麦共四百余万石,折银百万余两,入内承运库,谓之金花银。其后概行于天下。自起运兑军外,粮四石收银一两解京,以为永例。”[5](P1896)然而,漕粮的数量仍然十分巨大,漕运压力依然很重。于是,在成化八年确定漕粮常数,“始定四百万石,自后以为常。北粮七十五万五千六百石,南粮三百二十四万四千四百石。”[5](P1918)那么运送这400万石的粮食,大概需要多少漕船呢?

明朝初期,漕船的数目是在不断变化的,“运船之数,永乐至景泰,大小无定,为数至多。”[5](P1921)但是天顺以后,漕船数目有了定值。“定船万一千七百七十,官军十二万人。”[5](P1921)《漕船志》中也记载天顺以后漕船的数量,“始定天下船数,为一万一千七百七十五艘。”[6](P76-77)如此可以大致确定明代中期的漕船数量约在11775只。根据文献记载我们也可以算出嘉靖时期漕船的数目,“南京卫分浅船原共一千七百四十只,今增至二千一百三十只;江北直隶各卫所浅船,原共二千六百九十六只,今共船二千五百四十二只;中都留守司浅船,共八百八十七只;山东都司浅船,共七百七十六只五分;遮洋总海船,原共五百一十二只一分,今增至五百四十八只一分;浙江都司浅船,共二千四十六只;江西都司浅船,共八百九十九只;湖广都司浅船,共七百五十九只;江南直隶浅船,共一千二百五十八只。”[6](P77-96)这些漕船总计11845.6只,其中清江船6883只,江南船4962只。由于现实中的各种各样的原因,船只的实际建造数目与朝廷规定的数目是不相符合的,漕船的数量可能小于这个数值。

虽然明代漕船的数量很多,但是却不可能永远使用,而且每年有相当数量的漕船损坏、烧毁、沉没,因此需要建造大量新船。正统以前,“所造船只,或用杉木,或用杂木,小坏则修理,大坏则改造。”[6](P123)由于木料的材质不同,船只的使用年限也会有所不同。明初,“船用楠杉,下者乃用松。三年小修,六年大修,十年更造。”[5](P1922)这种情况在成化时期有了改变,“各处解木清江厂,俱用楠木,十年一造。江南船俱五年一造”[6](P123-124)。这样可以初步得出每年新造的漕船大概是1177只。但是,由于漕船材质的不同,其各自的修造价格也是不同的,因此必须要弄清楚这两种漕船的具体数目。根据《曹船志》记载:“从嘉靖六年到嘉靖二十三年的18年里,清江船和卫河船总计造船10432只。”[6](P98-100)平均每年实际造船约580只,然而官方记载应该建造浅船的数量大概是634只,遮洋船每年54只。后来卫河厂浅船并入清江厂团造,因为清江船是属于十年一造的,江南船是五年一造的,所以十年一造的清江漕船每年约生产688只,江南船每年大概是992只,因此嘉靖时期平均每年大概造漕船约1680只。

明代漕船的建造费用是由军民一起负担的,其料价例为军三民七。成化十一年九月,户部会官议巡抚漕运官所陈事宜也说到:“苏州、太仓、镇江三卫,并守御嘉兴中左千户所,浅船计五百一十三只,宜仍旧例,军三民七出备工料造之。[7]漕船大致为两类,一是内河浅船,二是遮洋海船,这二者的建造价格是不同的。“浅船该民七木价银六十两,还有该军三料银三十五两。有底船者,准银二十两。”[6](P101-105)遮洋海船的价格是要高于浅船,遮洋海船每船该“民七木价银六十五两三钱三分三厘三毫。军三料银四十八两。有底船者,准银二十四两”[6](P108-114)。也就是说内河浅船每只共计需成本约95两,海船约需113两,这里面包括工匠服役的劳动力成本。但是随着时间的变迁,建造漕船花费增大,使军卫困苦不堪,导致漕军大量逃跑。因此,弘治元年,都御史马文升疏论运军之苦,言“今宜加造船费每艘银二十两,而禁约运官及有司科害搜检之弊,庶军困少苏。诏从其议”[5](P1919)。所以,此时浅船每只约需要花费115两银子,海船每只造价约银133两。

根据上述的分析,我们计算出每年浅船造价大概是银186990两,遮洋海船大概花费银7182两,共计银194172两。如果按照金花银的比例兑换,该776688石粮食。

二、漕粮的运输成本

漕粮的运输成本可基本分为二部分:一是漕粮的额外运输成本;二是漕军的粮饷成本。

将约400万石的漕粮运输到北京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这是一个庞大并且复杂的系统,人是其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单元。明初,纳税人到规定的地点缴纳赋税。“洪武元年北伐,命浙江、江西及苏州等九府,运粮三百万石于汴梁。”[5](P1915)在今天看来,纳税人到千里之外纳税是不可思议的,可想而知,明朝人缴纳赋税的成本是多么高昂。永乐时期,内河漕运刚刚恢复,漕粮也是由人民运到指定的地点,如运送到淮安仓、徐州仓、临清仓、德州仓,然后有官军装船运输,这种程序是支运。“江西、湖广、浙江民运粮至淮安仓,分遣官军就近輓运。”[5](P1916)这时,运送漕粮的一部分成本由人民来负担。后来,由于路途遥远,耽误百姓耕作。宣德六年,瑄言:“江南民运粮诸仓,往返几一年,误农业。令民运至淮安、瓜洲,兑与卫所。官军运载至北,给与路费耗米,则军民两便。”[5](P1917)这种程序是兑运,但是根据路程的远近,人民需缴纳加耗粮,后来而颇减加耗米,远者不过六斗,近者至二斗五升。到了成化时期,所有漕粮都由官军运输,由百姓负担运输费用的这种运输程序叫做长运。后来,漕粮长运遂成为常例,而且人民始终需要负担额外的费用。此外,运军将漕粮入库时还要收仓耗米,即尖米,这里的加耗毫无疑问也是由人民缴纳。“今后令军自概,每石加耗五升,毋溢,勒索者治罪。”[5](P1918)可见,仓库管理人员征收加耗是屡禁不止的,而且加耗甚重。初,政府命令为5升,后增加至每石8升。这些额外的费用加在一起,根据《大明会典》卷二十七的记载:“兑运加耗米一百七十五万一千一百九十五石九升八合,两尖米三十一万二千二百二十六石五斗三升,轻齎银四十四万五千二百五十七两零。”轻赍银如果按照万历时期官方的比例2∶1来兑换,可得粮食约90万石。这些额外费全部加起来共计粮食近300万石。由此可知,明代漕运征收的额外费是如此之多,百姓的负担如此之重。同时,额外费用不仅用来维护漕运体系,后来这也成为了国家税收的一部分。

明初,漕军的数量不多,但呈现出逐年增长的趋势。天顺之后,官军的数量达到120000人,这些人都来自于各个卫所。由于明代实行的是卫所制,卫所兵是没有粮饷的,漕军士兵每年每人有月粮和行军粮。“其中月粮12石,行军粮2石到3到不等。”[8]月粮发放的时间是月初,洪武三年十二月,“命军人月粮于每月初给之,著为令。”[9]根据官阶的不同,月粮也是不同的。其中“洪武中,令京外卫马军月支米二石,步军总旗一石五斗,小旗一石二斗,军一石。”[5](P2004)漕军系统是由一只只漕船组成编队建立起来的,这些漕船组成的小分队是由总旗、百户、千户、指挥使来管辖的,“其中每船有10名军士,1名小旗负责,其管辖9名军士。”[10]漕军的数量是根据漕船的数目决定的,有多少漕船就有相应的漕军。上文根据天顺朝的统计得出漕船的数目为11775只。由于明代漕船数目是不断变化的,并且此时明朝大概进入中期。所以,在这里我就以这个数目作为样本进行研究。通过计算,此时有漕军约117750名,其中“小旗”有11775名,“军”有105975名。根据卫所制度推算,有总旗约是2355名,百户约是1188名,千户约有118名,指挥使大约为24个。这样可以算出每年朝廷支粮大概是:“军”为1483650石到1589640石,小旗为193110石到204885石,总旗为47100到49455石。“百户为正六品,千户为正五品,卫指挥使为正三品。”[5](P1874)又洪武二十五年重定内外文武官岁给禄俸之制,“正三品,四百二十石。正五品,一百九十二石。正六品,一百二十石。”[5](P1741)所以,百户的粮饷共计约为142560石,千户总共约为22656石,指挥使共计约为10080石。所有这些漕军总计支出大概是1899156石到2019276石粮食。

这两项成本分别为:额外加耗粮近300万石,漕军的月粮和行粮约190万石到202万石粮食,共计490万到502万石粮食。当然明朝政府是不会负担这么大的一笔支出,经常拖欠月粮或者减半发放。这二项成本几乎都由人民自己承担,一是百姓缴纳的额外税,二是官军屯田所得。所以,可以发现明代漕运对于人民的负担之重。

三、漕河的维护成本

漕河南极江口,北尽大通桥,运道三千余里。其是明朝经济的大命脉,对于明王朝巩固统治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对于漕河的维护是十分有必要的,明朝统治者在维护漕河上也花费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

运河从北到南,三千余里,其分为“白漕、卫漕、闸漕、河漕、湖漕、江漕、浙漕。”[5](P2078)朝廷设立河道衙门和漕运衙门管理漕河,而具体事物则由人民处理。于是明王朝在漕河附近府县征发劳役,根据万历四年的记载,这些劳役“大致分为浅铺夫、修堤夫、闸夫、渡夫、捞浅夫、洪夫、湖夫、坝夫等。”[8](P361)虽然都是维护漕河,保障漕粮的运输,但是由于地理位置不同,他们的职责也相应不同。根据王琼《漕河图志》的记载:“在浅铺者,曰浅夫,以巡视堤岸、树木、招呼运船,使不胶于滩沙,或遇修堤濬河,聚而役之,又禁捕盗贼。”[12]闸夫的职责是“以磐石为闸,涸则少节以版,溢则启版通舟,犹梯级以升之,且置有司飞挽启闭之。”[13]顾名思义,其他夫役也是如此,如修堤夫就是在河水泛滥之际,维护堤坝的安全,以保证漕运的贯通;如洪夫只要设置在徐州二洪附近,由于水流湍急,过河危险,因此通常用人力牵引漕船过河等等。这些夫役的实行,是南方漕粮安全准时运到北方的有力保障。

自永乐时期,朱棣罢海运行漕运,为了保证漕运的安全,在各地征发大量民夫服役。永乐十一年春,苏州府同知柳敬中言:“近年淤塞、旱涝俱不便,今欲疏浚,约用人七万八千四百,计二十五日可完。”[2](P1654)维护漕河的民夫很多,因此设立了各种各样的组织进行管理。嘉靖三年十二月,“总理河道侍郎李瓒言:前年河决安平,故开北河,以杀水势。中间建闸四,浅铺二十,设闸官四员,闸夫二百二十名,浅铺夫二百名。今河归故漕,前项官夫并宜裁省。工部覆议,从之。”[14]同时,夫役的设置也不是固定的,其可以随时设立或者裁撤,但是夫役有固定的额数。根据《大明会典》记载各种夫役的人数,这里没有记载浙漕段的夫役人数,其中原额是弘治三年的夫役人数,现在是万历四年的夫役人数。下面的表详细地列出具体数字:

夫役人数表[11](P361-167)

从表中可以清晰的发现,在弘治时期,维护漕河的各种夫役人数有26905人,但是这并不是最多的时候。湖漕段三年一次征伐挑浅夫共9920名,如遇到黄河改道,夫役的人数可能更多。这里的夫役主要都是维护漕河的运行最基本的需求,如果治理漕河或者其他情况,则是根据实际情况再次征募民夫,在此不计算在内。由于明代后期,大量的百姓逃脱劳役,所以万历四年时,加上裁革人数的一共才24916名。明实录记载,从嘉靖时期漕粮的数目就在逐渐减少,到万历五年(1577)运到北京的漕粮只有3122265石,之后逐渐减少。虽然漕粮在减少,但是维护漕河的基本成本从夫役人数上看是没有降低很多的。所以,我认为计算漕河最基本的维修成本以弘治时期的人数为准最佳。

根据《明史》的记载“上命非时曰杂役”[5](P1893),所以漕河夫役属于均瑶役,不属于杂泛之役。同时,明代的徭役分为力差和银差。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赠耗。由于漕河夫役大多属于重役,所以大多是力差。随着一条鞭法的实行,漕河夫役也有银差。根据《大明会典》记载:“运河夫役,在各泉闸,原额颇多。后或议裁革,或改停役,或改折征。折征,每名岁征银六两。”[8](P361)如果漕河夫役折银征收可得白银共计:161430两,如果按照金花银比例可得粮食约为645720石。

明代的漕运体系是一个由无数人组成的劳动力体系,人民无偿劳动,以保障明代漕运经济的稳定,自己却常常食不果腹。从人力成本这个角度来计算明代漕运的运输成本,可以不难发现,明朝政府是在做亏本买卖,没有利润可言。明代统治者似乎不认为劳动力的消耗是经济成本,不仅如此,人民创造的额外财富也变成了国家财政,而且似乎理所当然。我们研究明代漕运中人力的成本,有利于了解古代王朝经济的运行规律,以及古代劳动人民的伟大付出。如今,只能从书籍文献中模糊的文字记载,体会这默默无闻的伟大和艰辛。

[1][明]孙承泽.天府广记[M].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1982:170.

[2]明太宗实录[M].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1962:1652-2117.

[3]明宣宗实录[M].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1962:343.

[4]黄仁宇.明代的漕运[M].厦门:鹭江出版社,2015:79-80.

[5][清]张廷玉.明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4:1741-2078.

[6][明]席书.漕船志[M].台湾:国立中央图书馆,1981:76-124.

[7]明宪宗实录[M].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1962:2679.

[8][明]李东阳,撰,申时行,重修.大明会典[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480.

[9]明太祖实录[M].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1962:1149.

[10][清]孙承泽.春明梦余录[M].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1992:643.

[11][明]王琼.漕河图志[M].北京:水利电力出版社,1990:133.

[12][明]杨宏,谢纯.漕运通志[M].北京:方志出版社,2006:卷2.

[13]明世宗实录[M].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1962:1181.

[责任编辑 杨贺]

K248

A

2095-0438(2017)05-0097-04

2016-12-06

谢文森(1990-),男,河南信阳人,辽宁师范大学历史文化旅游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明清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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