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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责任的体系构建

2017-05-09顾梦迟

速读·下旬 2016年10期
关键词:归责原则公益诉讼

摘 要:我国目前关于经济法责任体系的法律规定还不是很完善,并且存在诸多争议。本文通过对现状对经济法责任的体系中还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还存在的疑问和争议,最后结合相关资料和实际情况在经济法责任主体的明确、归责原则的分析和确定、经济法责任形式的构建和公益诉讼程序的完善这四个方面提出相应的建议。本文的目的是通过对经济法责任体系的构建,使得经济法在理论和实践中得以发展,从而促进法制建设,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关键词:经济法责任;相对独立性;归责原则;责任形式;公益诉讼

随着经济法的不断发展,其越来越多的理论细节问题受到广泛关注。在实践中,经济法责任的体系构建十分重要,它关系到由谁来承担经济法责任,承担责任的依据,如何承担责任,承担怎么样的责任等问题,是经济法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经济法责任发展的关键,具有重要研究价值。

一、问题的提出

经济法责任的体系包括经济法责任主体、归责原则、责任形式(责任内容)、责任程序等。我国目前经济法责任体系上存在以下问题:

1.没有明确的经济法责任主体范畴

经济法责任的责任主体范畴目前还不是很明确。因此明确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的范围很有必要,有利于完善它们两者的经济法责任形式,从而形成相对独立的经济法责任形式。除此之外,弱势群体是否可以成为经济法责任主体?是否可以成为民事主体?

2.没有独立的经济法责任形式

经济法责任是由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责任构成的,它目前还没有其独立的责任形式。虽然目前理论界对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存在争议,但是我们也必须承认经济法有其独特的责任形式,而不仅仅是其他三种责任的简单组合。这一点在法律条文的规定中也有相应体现。每个法律部门有其特定的调节机制,对于经济法来说,构建一个相对独立的经济法责任形式是十分必要的。

3.责任追究程序的缺失

经济法责任的追究可以通过诉讼方式,当然也可以通过诉讼以外的方式。但是无论是通过诉讼还是诉讼之外的方式,法律都没有十分完善的规定。法律只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和消费者协会有权提起公益诉讼。针对经济法这一部门法的性质——“社会本位”,那么公益诉讼更适合经济法,更有利于对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和对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经济法责任体系的构建

1.明确经济法责任主体

根据对经济法责任主体的划分,我们可以将经济法责任主体分为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具体来说,调制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社会团体。调制受体包括经营者及其他经济组织、消费者。一般情况下,弱势群体不会成为经济法责任主体,但是可以成为民事责任主体。理由如下:经济法责任与经济法主体相关,是主体违反经济法律法规而产生的否定后果或基于法律的规定而承担的不利负担。这说明经济法首先给经济法主体设定了义务,接着主体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义务,之后才产生经济法主体的责任。是“义务—违反—责任”的过程。而经济法是以社会为本位,本身一般并不会给社会中的弱势群体设定义务,因此顺着之前的思路,没有义务,就没有责任,所以弱势群体一般不会成为经济法责任主体。

2.经济法责任形式的构建

经济法责任形式要想独立,可以在与其他三种责任交叉借鉴的基础上,加以提升和增加多样化的独特形式。主要体现在一下这些方面:财产责任(补偿;惩罚性赔偿;停止拨付资金;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罚金;销毁)、行为责任(停止、纠正、撤销不恰当的调控或规制的行为;限期整顿;责令整顿、改正;责令停产、转产;召回制度;颁布禁止令;肢解或解割)、声誉责任(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通报批评;列入黑名单、信用制裁;警告;被列为市场禁入者)、资格责任(剥夺、取消资格;限制业务资格;暂停业务资格;行政处分;引咎辞职)、效力责任(无效;撤销;取缔)、刑事责任(罚金;剥夺人身自由)。

以上这些责任形式有些是直接借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有些是经济法特有的责任,例如召回、肢解或解割。下面举个例子来说明经济法责任形式:若销售者存在欺诈行為,民事责任要求赔礼道歉,经济法责任可以强制与销售者约定在制定媒体上道歉;行政责任要求吊销执照和撤销行政行为,经济法责任可以强制整顿,责令转产、改变其营业方式,或者撤销经济行为,剥夺经济管理权等。

我们可以看出,经济法责任比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要重,依次我们将四种责任的惩罚力度由小到大排列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经济法责任、刑事责任。

3.完善公益诉讼程序及其他程序

经济法责任的追究程序主要是起诉(公益诉讼),还可以通过一些诉讼以外的方式。首先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包括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提起公益诉讼的方式、公益诉讼的程序等一系列制度设计。除了提起诉讼的方式外,诉讼之外的方式包括召回,投诉,调解等等。诉讼以外的方式优点在于,既节约了司法资源,也提高了责任追究的效率。

参考文献:

[1]张守文.经济法理论的重构[M],人民出版社,2004:349.

[2]苏翠萍,沈帅,贺跻.试论经济法责任体系的构筑[J],法学研究,200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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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焦富民.论经济法责任制度的建构[J],当代法学,2004(6).

[8]刘水林.经济法责任体系的二元结构及二重性[J],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5(2):98-99.

作者简介:

顾梦迟(1993.2—),女,汉族,江苏扬州人,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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