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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探析

2017-05-09陈谊

青年时代 2017年9期
关键词:市民社会德意志意识形态

陈谊

摘 要:全面系统地了解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对于探索我国市民社会理论具有重大意义。通过阅读《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关于市民社會的论述,能够深刻了解国家与社会清晰的关系轮廓,初步概括出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基本观点。

关键词:市民社会;国家与社会

一、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的形成

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逻辑发展中大致经历了理论发展、成熟和升华三个阶段。在 1844 年以前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到《德法年鉴》,是马克思市民社会概念的初步发展过程。这一阶段始终是从政治哲学、法哲学这一视角对市民社会的分析研究的,通过批判黑格尔的法哲学批判初步形成市民社会的观点;在 1844 年以后从《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到《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市民社会概念成熟定型的过程。他关注到随着物质生产方式的发展与交往的密切,市民社会的确立;而从《哲学的贫困》到《共产党宣言》的发表,是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全面升华,并与生产关系理论相衔接并导引出唯物史观公开问世的阶段。《德意志意识形态》作为马克思系统的论述市民社会理论著作,在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思想发展中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在唯物史观形成过程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德意志意识形态》对于黑格尔市民社会的批判继承与发展

(一)深化了黑格尔关于市民社会的基本认识

在黑格尔从历史本身说明市民社会之前,孟德斯鸠、亚当·斯密等西方思想家早就已经看到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与社会必然分离的趋势,但是他们主要从抽象的人性论来进行论证说明。黑格尔批判这种抽象的研究方法,他强调要从历史本身和历史的发展来说明国家和社会的关系,但是他把历史的发展归结精神的自我运动,认为家庭的伦理解体是市民社会伦理的发源地,依照绝对精神的自我发展逻辑,把市民社会看做人们伦理生活发展的更高阶段,“通过个人的劳动以及通过其他一切人的劳动和需要的满足,使需要得到中介,个人得到满足——即‘需要的体系。”[1]马克思在继承黑格尔历史主义方法论的基础上,摆脱其绝对精神的自我运动,他主张从“现实的世界”包括物质生产条件与社会关系历史条件进行考察,“受到迄今为止一切历史阶段的生产力制约同时又反过来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2]通过生产力和交往实现需要的满足,更加关注于人的活动,而不是抽象地空谈哲学。把市民社会看做成为市场经济中人与人的物质交往关系和由这种关系所构成的社会生活领域。

(二)把黑格尔颠倒的国家与社会关系颠倒回来

黑格尔在论述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上,过分地高扬国家而贬低市民社会,认为市民社会为国家而存在,满足与自我意识发展的的逻辑体系,从而建立了一个“国家高于市民社会”的理论框架。他认为,作为联合体的市民社会所具有的普遍性和人的特殊性要想得到进一步满足,都必须在国家中才能真正实现,“国家是地上的精神”[3]在马克思看来,政治国家的公民首先是市民社会中活生生的个人,作为是市民社会的个人是政治国家的基础,国家是服从市民社会。既然国家是建立在社会这样客观的基础之上,其他则它的一切方面就必然受到客观的社会条件的影响和制约,因而国家首先也就是一种客观存在,用所谓的“理性地创造”或者是“理性地发展”来解释国家的本质,可以说是本末倒置。因此只有在市民社会基础上才能展开国家,市民社会也才是政治国家的全部活动和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正是以批判黑格尔对于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关系的颠倒,马克思不断地完善和丰富市民社会思想,厘清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逐步形成自己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等科学理论。

(三)对唯物史观进行了初步的描述与概括

“由此可见,这种历史观就在于:从直接生活的物质生活出发阐述现实的生产过程,把同这种生产方式相联系得,它所产生的交往形式即各个不同阶段上的市民社会理解为整个历史的基础,从市民社会作为国家的活动描述市民社会,同时从市民社会出发阐明意识的所有各种不同的理论产物和形式,如宗教、哲学、道德等等,而且追溯它们产生的过程。”[4]这里强调作为“宗教、哲学、道德等等”这些的思想上层建筑的产生过程并不是由于观念的发展和抽象的概括,而是应该从“直接生活的物质生产”作为立足点不断地进行实践,他强调了这种与生产方式和交往形式密切联系得市民社会才是整个历史的基础,否定之前的一切在历史观上的唯心主义,初步建构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框架。

因此,马克思在探索唯物史观中使用市民社会已经不再停留在原来的资本主义社会的意义上了,而是生产方式上的市民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总和形成与上层建筑相对应的经济基础,“这个市民社会是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5]初步表达了由这种生产力与生产方式的总和的经济基础对于历史发展的决定性作用,初步渗透出了唯物史观的基本观点,也是马克思新世界观的重要体现。

参考文献:

[1][3]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254.

[2][4][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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