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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

2017-05-06卢黎

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 2016年9期
关键词:纠纷矛盾多元化

卢黎

摘要:有社会便有纠纷,纠纷是社会进程中一种不可避免的现象,是一种社会常态。有纠纷就需要有防止和解决纠纷的机构、制度和程序。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平等權利主体权利意识的提高,民事纠纷层出不穷。因此,本文通过文献资料法、专家访谈法、逻辑归纳法等多种方法对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进行调查研究,并对完善我国民事纠纷解决机制进行设想。

关键词: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当前我国经济处在迅猛的发展阶段,然而随着社会进步经济发展,伴随其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矛盾纠纷。由于矛盾纠纷成因所不同,导致解决纠纷的机制不同。因此,在现今社会这种背景情况下,民事纠纷解决机制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与加强,才能更有效地解决民事纠纷。

本文通过对解决民事纠纷的相关理论及其现存问题的分析,试图使民事纠纷解决机制能有效发挥作用,并在文章最后进行了设想。

一、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一)研究对象

本文的研究对象为民事纠纷的概念,民事纠纷解决的机制,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机制完善等四方面。

(二)研究方法

1.文献资料法

作者从中国知网、万方、维普、吉林大学图书馆中以“民事纠纷”和“解决机制”为关键词,搜索整理相关文献资料和研究论文,同时参考以往研究案例和学术成果作为理论支撑,提出自己的观点。

2.专家访谈法

本文对吉林大学法律学院的部分教师,教授和吉林省内相关法律专家进行了访谈,了解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的不同观点看法和解读。

3.逻辑归纳法

以整理的文献资料作为本文基础,对专家观点的访谈进行综合归纳,得出本文结论。

二、研究结果

(一)民事纠纷概述

1.民事纠纷的概念

纠纷是指社会主体之思维间的一种利益对抗状态。社会作为一个复杂的组织结构,人和人之间的联系,构成了社会运转的必要因素。当不和谐的人际关系出现并且升级的情况时,纠纷也就随之而来。纠纷是附着于人际关系,附着于社会组织关系而存在的,并且无法避免,无法消亡。纠纷主要分为三种,民事纠纷、行政纠纷、刑事纠纷。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权益与义务的社会矛盾冲突。

2.民事纠纷的特点

首先,纠纷的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其次,纠纷的内容主要是有关于群众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的矛盾冲突。最后,民事纠纷具有可处分性。纠纷的当事人根据法律对已经发生纠纷的民事权益的处分权。

(二)我国目前的解决民事纠纷机制

1.自力救济

自力救济是指依靠自己的力量自行解决没有第三者参与的矛盾与冲突,保护自身利益,其最明显表现形式为正当防卫。

自力救济大体分为自决和和解两个方向,其中用到最多的是和解。和解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使其矛盾冲突削弱减小甚至化无,最终相互退让。这种针对纠纷的解决方法,有其独特的一面。其一,自愿性。纠纷完全只发生在当事人之间,不具备外部干涉和外部传播的主观性,这样就使得当事人具备完全的处理纠纷的自由,是基于忠于自我的思想认识的框架下进行纠纷解决的。其二,彻底性。纠纷主体通过自身力量和意愿,大部分情况下都会在纠纷解决上力求一个圆满符合双方利益的结果。其三,成本低。自力救济涉及到当事人极少,通常只有与纠纷有关的直接当事人,与法院诉讼相比对纠纷解决需要的资源也就相对更少。因此,自力救济在民事纠纷解决上是民众自行解决的最佳途径。

2.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是指依靠外部力量解决纠纷矛盾,主要有两种途径。第一调解,是指由外部力量介入,依靠法律手段对纠纷主体双方调停讲和,使之双方相互妥协,并通过签署协议来解决纠纷。虽然其协议不具有强制力,但却是有效的合同。调解是民众在解决纠纷时运用到最多的方式。第二仲裁,是指由矛盾双方指定的中立的民间组织或个人作为代表,行驶审判的裁决权并解决矛盾纠纷,具有一定的法律性、民间性以及自治性。

3.公力救济

公力救济是指在人民群众的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有被侵害之虞时,人们通过诉讼权,经由国家法律机构(人民法院)来保护自身权利的措施。民众能运用到且运用最多的是民事诉讼。首先,民事诉讼具有严格的规范性,在赋予了法官最大的权利的同时又限制了其使用规范,避免法官乱用职权。其次,民事诉讼具有其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所不具备的强制力,能够更有效地保护人民的权益。

(三)我国现有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

1.现有纠纷解决机制弊端

我国在民事纠纷的解决上,诉讼与非诉讼体系之间不够协调,法律不够全面,不能顾及到所发生纠纷的种类。非诉讼的法律规定及适应范围没有全面明确,这就造成了广大人民群众对解决机制的信任度不足,认为非诉讼解决机制不是正规程序,法律保障不足,当纠纷解决后往往很多人会反悔。最终导致诉讼基本垄断了纠纷处理,造成了“高成本,低效率”的结果。

2.“诉讼爆炸”的困境

“诉讼爆炸”最早出现在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尤其是二战过后经济蓬勃发展这一时期最为明显。目前,我国经济正在赶超西方发达国家,处于高速发展的阶段,特别是以“北、上、广”为首的经济发达地区,种类繁多的纠纷不断增多,已经渐渐出现“诉讼爆炸”的趋势。随着大量案件涌人,当地法院由于人力物力的限制,已经不足以改变“诉讼爆炸”的走势。为此,国家应加强民事解决机制的建设,最大限度的缓解法院诉讼的压力,避免大范围的“诉讼爆炸”的形成。

3.纠纷解决资源配置不合理

在大量的实际案例以及新闻媒体的报道中我们经常能够看到,在我国的大部分法院中,一边庭审诉讼呈现爆炸性的增长,甚至可以用“火爆”、“壮观”来形容各地区的诉讼景象;另一边,则是各行业、各部门的民事纠纷调节仲裁部门门庭冷落,鲜有人问。与法院的诉讼排队相比,调节仲裁部门在冷清的等待中无形地浪费了国家资源。

由于各方面原因导致国内大多数解决机制不被人们信任,只依赖于诉讼这一手段。这一现象的形成与人们的法律意识不足分不开,最终结果就是人们过于依赖法律诉讼,其他解决机制基本被忽视。因此,形成了资源浪费,分配不协调。

(四)完善我国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设想

1.多元化解决纠纷的观念和特点

多元化是多方式、多层次、多渠道评价指标体系基础的统一体系。所谓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处理社会体系各种各样的民事纠纷情况时,采取因地制宜的,符合客观实际的,最符合当事主体利益的纠纷解决方式,从基本方式上则分为以非诉讼解决机制为主,诉讼解决机制为辅。从而达到资源合理配置,实现各方利益最大化,建立正确的、实用的、符合社会主義特色的纠纷解决机制体系。

构建多元化解决机制不仅能够在诉讼的成本上大大降低,而且还可以减少法院的诉讼案件,使其压力得到缓解,能够更有效地处理案件,更能让目前的司法资源得到最有效的利用,使其不至于分配不合理或闲置浪费。多元化解决机制在处理案件时,效率必定将远远高于以往陈旧单一的解决机制,将是最合理有效的解决纠纷矛盾的手段。其高效率的原因是,多元化解决机制是通过多方面、多元素、多种解决机制相互作用,协调统一的完美解决纠纷的一种体现。

随着社会的发展,伴随社会利益冲突的复杂化以及思想价值观的改变,导致冲突与纠纷的种类日益繁多,数不胜数。冲突与纠纷的相互交集,促使解决机制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然而这种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形成,需要民众对其观念理解认可。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多元化解决机制才能蓬勃发展,与社会主体之间才能存有“双赢”的结果出现。

2.完善调节制度

调解作为诉讼外民众运用最多的解决纠纷的手段之一,一直以来世界各国对调解的运用同样很普遍,可以看出调解在民众当中的分量。结合现如今的国情来说,在国内也必将是当今形式的重中之重。究其原因,就是它既符合我国当今社会国情,又与我国传承千年的儒家思想相吻合。

目前,调解制度需要进一步加强与完善,就必须要做到以下的几个方面:一方面在调解过程中对人民调解的作用要做到充分利用,最终完美解决纠纷问题,更提前能预防纠纷的产生;一方面法院调解,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首先最需要做的就是进行调解,引导双方和平解决矛盾冲突,但不能片面地追求调解的积极作用而忽略判决;另外,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处理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的最有效手段。行政调解协议虽然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但它的性质是合同,也能够按照法律对合同的规定来处理相关问题。

3.激活国内仲裁制度

仲裁作为与法院审判同样性质的解决纠纷的机构,是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途径之一。在解决纠纷时,不仅灵活、快捷更具有专业性,而且相对诉讼来说,既经济又保密。

4.引用国外的民事解决机制

在我国现有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基础上,引用国外已经成熟的解决机制加以改进使其适用于我国当前国情下的纠纷解决。

5.构建多元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社会发展的同时伴随着社会矛盾的增多,社会纠纷种类的多样化,国家对民事纠纷的解决应朝着多元化发展。首先,可以引进国外的民事解决方案,加以改进,完善国内现有的民事解决机制,促进其相互融合。其次,围绕着国内现存的矛盾与冲突,以此为基础构建符合当前国情的解决机制,并且与国内现存解决机制相融合,共同发挥作用,最终形成适用于中国的多元化解决机制。

三、结语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进步,社会的矛盾、冲突、纠纷也接踵而至,并且我国目前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不能全面的发挥其作用,并且解决纠纷的途径过于单一化。

纠纷解决资源配置不合理性,导致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其效率以及发展缓慢。

完善与加强国内现有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构建多元化解决机制,是目前我国民事纠纷解决机构建设的主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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