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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

2017-05-06崔涛

大陆桥视野·下 2017年3期
关键词:网络借贷保护权益

崔涛

【摘 要】2015 年底到 2016 年初,P2P 网络借贷平台中晋系、e租宝连续遭到公安部门调查,涉案金额均高达数百亿元,大量投资者损失惨重,此前的“野蛮生长”暴露出诸多问题,不少创新偏离了正确方向。随着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推进,互联网金融正回归法治轨道,对金融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力度正在提升。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权益;保护

2015 年底到 2016 年初,P2P 网络借贷平台中晋系、e租宝连续遭到公安部门调查,涉案金额均高达数百亿元,大量投资者损失惨重,此前的“野蛮生长”暴露出诸多问题,不少创新偏离了正确方向。随着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推进,互联网金融正回归法治轨道,对金融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力度正在提升。

一、 P2P 网络借贷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必要性

首先,P2P 网络借贷衍生产品具有专业性和复杂性。P2P 网贷金融衍生产品和普通商品相比更加专业化,即便是与传统金融机构的产品比较,它的复杂性更加凸出,要求消费者具备相当的金融专业知识。P2P 网贷产品所包含的互联网特性还要求消费者具有较好的电脑操作能力。有的互联网金融公司推出“秒标”、“天标”等概念产品,消费者需要在线网络抢购才能完成相关交易,许多消费者无所适从。P2P 网络借贷的运营,存在债权转让、期限错配、资金池、自融等各种操作方法,专业性极强,普通消费者仅仅知晓投资期限、投资预期收益等主要概念,显然投资风险极大。

其次,P2P 网贷金融交易具有信息不对称的特征。P2P 网贷金融交易信息不对称与金融衍生产品的专业性、复杂性紧密相关,正因为 P2P 网贷产品具有极强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导致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加剧。金融衍生产品设计较为复杂,普通金融消费者由于知识储备的不足难以对金融产品的质量进行区分,因此,应当加强和改进信息披露制度以充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在 P2P 网贷市场中,产品信息是消費者决定投资的前提,经营者对其投放产品的价格、质量等信息理解的充分性远高于消费者。

第三,P2P 网贷交易中买卖双方地位不平等。P2P经营者凭借其在金融行业的浸淫,自然在专业知识上占据优势,金融消费者在谈判过程中明显处于弱势。除此外,消费者弱势地位还体现群体的随机性和松散性,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和金融经营者抗衡。从交易平台的特点看,P2P 经营者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可以实现对广大消费者的精准聚焦,运用格式合同规避风险,将投资风险转移到消费者头上,而消费者表面上具有自主选择权,实际上保护自身利益的权利被限制或排除。

二、P2P 网贷中消费者的权利保护面临的困境

一是法律规定零散或缺失。针对互联网金融的专门立法明显滞后,金融消费者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直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不能完全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同时还需要结合相关的其他法律规定才能确保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而这些法律散见于民商事、刑法、行政法、保险法、证券法、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中,且这些规范大都是原则性规定,直接适用存在一定的困难,并不能周全的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我国早已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专门保护消费者权益,随着社会的发展,其部分内容与时代,虽然在2013年进行了修订,但依然主要调整一般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法律关系,对于金融消费法律关系能否调整目前任存在争论,期望通过该法来充分保护P2P 网贷中消费者的权利更是不切实际。

二是监管缺失。P2P 网贷作为一种金融创新,虽然给金融市场的发展带来了蓬勃生机、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了便利,然而在表面的繁荣下乱象丛生,其中有很大一部分,不到半年就销声匿迹或是奄奄一息,大有当年团购大起大落之势。甚至有人直言:P2P这一行业目前在“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地野蛮生长。一无门槛。P2P网贷是通过网络平台进行的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小额贷款交易,平台为借贷双方直接建立联系,依靠互联网技术线上审贷。然而,这种快捷的金融信贷模式到了市场上却被许多公司演绎成“十几万元买套软件系统、搭个架子买个域名、去工商注册一下就可以做了”。这些平台很可能压根没有足够的资金储备、专业的项目评估人才和完善的流程。风控、借款人质量把关等是立在P2P前的一道隐形门槛。而事实上,在招徕客户方面,在线上一端,P2P公司只要给出高利率,就不愁投资者参与;在贷款人一端,平台也可以通过与线下小额贷款公司合作快速获得资源。因此,“迅速开张”也不是难事。低成本繁荣的同时,倒闭、跑路等伴随而来,欺诈等行为也层出不穷,整个行业形象一落千丈。二无标准。与小贷公司所不同的是,P2P网贷平台目前没有受到任何利率“红线”的约束。众所周知,国内超过八成的P2P平台并非纯粹的“资金撮合中介”,大多数平台一般还会向借款人收取一定比例的中介费用,这也是目前国内许多网贷平台的谋生之道。目前大多数P2P平台付给投资者的年化利率在12%—20%左右,但若加上平台收的中间费,借款人承担的贷款成本则被大幅推高。国内的P2P企业很多正在脱离P2P本来应该有的定义,逐渐走入灰色地带,与非法集资的区别越来越模糊。三无监管。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活动经常突破现有的监管边界,进入法律上的灰色地带,甚至可能触及“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底线。事实上,目前P2P网贷平台本身的资金实力、第三方担保方的担保能力等信息,对用户而言并不透明,目前国内缺乏一套有效的系统对这些信息予以调查和披露,用户难以甄别。

三是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不畅。目前在纠纷解决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 P2P 网贷经营者内部缺乏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当前 P2P 平台雇员大多不具备专业的金融、法律知识,缺乏风险防范意识,没有建立有效的规范制度,在制度管理上存在明显漏洞。二是在具体的纠纷中,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按照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金融消费者的消费记录一般都由P2P 网贷经营者掌握,凭借个人能力难以收集到对自己有利的事实证据,在证据搜集能力上明显弱于经营者。三是消费者诉讼成本高昂。针对个别消费者的诉讼,金融经营者有足够的资金实力与消费者展开长时间的诉讼。而消费者彼此之间经常由于信息沟通不畅造成思想不统一,导致维权行动成本高昂,进而经营者可以轻松瓦解消费者的联合诉讼。四是行业协会没有充分发挥自律作用。在一些地区,P2P 网贷领域已成立区域性行业组织,国家层面的互联网金融协会也已经成立并开始运作,但由行业协会主导的自律监管在P2P 网贷中对金融消费者还未充分发挥保护作用。

三、对 P2P 网络借贷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的建议

(一)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关法律规范

我国可借鉴境外相关立法经验,结合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实践,研究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为金融消费者保护提供权威性的制度基础。比如,2010年7月美国颁布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2011年我国台湾地区出台了“金融消费者保护法”都是可以借鉴的案例。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法》正式出台的基础上,相关监管部门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制定富有针对性的监管规章和条例,形成切实可行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不断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在监管力量上,可以集中整合“一行三会”金融消费者、投资者权益保护部门的力量,设立独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例如,美国成立了单独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CFPB),在立法执法、重罚侵权行为、叫停对消费者有害的产品等等方面频频作为。同时,要加快推动金融知识普及教育,尤其是对当前兴起的互联网金融、P2P网贷等创新方式,充分揭示金融业务和金融产品的风险,为促进金融消费者以合法、合理、有效的途径维护权益做好相关教育、培训工作。

(二)构建P2P 网贷监管制度

首先,建立市场准入监管制度。针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参差不齐的现状,有关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場准入门槛,要求从事互联网金融的企业必须达到市场准入门槛,如对企业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经营范围、风险防控措施以及人员素质等提出一定的要求,只有符合上述要求的企业才能准许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否则,不允许其经营互联网金融业务。此外,已经成立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也必须达到上述从业标准,对于不符合从业资格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必须限期进行整改,如整改后仍不符合行业标准的,应当责令其退出市场;其次,建立市场运营监管制度在进行具体制度建构时,一方面,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滥用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或排除经营者义务、限制消费者权利、夸大盈利欺骗消费者等,应当制定法律规范加强对格式合同的监管、规范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经营行为,并对企业的合规性进行监督,使互联网金融企业按照法律规则公平竞争,从而确保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产品质量,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另一方面,为防范金融风险,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互联网金融企业必须在资本充足率、存款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等重要指标上达到一定的标准和要求,具体设定的标准时可以结合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比照传统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适当放宽最后,建立市场退出监管制度。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是互联网金融企业退出市场时必须重视和解决的问题。由于互联网金融企业既没有国有金融机构那样雄厚的财力,也没有国家以信用为其作担保,一旦发生信用危机,消费者权益将遭受侵害,企业可能因破产导致失去清偿能力,消费者的本钱也将血本无归,因而,为保障互联网金融企业退市时的消费者利益,建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险基金也许不失为一个有益的尝试,不仅可以增加消费者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信心,也能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三)完善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

一是落实投诉处理责任制和考核制。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的领导负责制,对每起投诉都应认真核实,对有关责任人做出处理决定,并提出整改措施,投诉处理完毕后要由负责人向金融消费者反馈投诉处理结果。金融机构在员工考核中,应加大投诉项目的绩效考核挂钩力度,从而提供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二是提高投诉处理的时效性。对于金融消费者的投诉,金融机构应在接到投诉或反馈信息当日解答和处理;当日不能解答和处理的,应说明具体原因,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解决,并建立相应的督办制度。三是建立投诉回访制度。金融机构应建立金融消费者投诉回访制度,对每起金融消费者投诉都须建立详细的档案资料,包括金融消费者基本情况、投诉内容、处理过程、处理结果、满意度等,在处理消费者投诉完毕后,确定后续跟进负责人,电话了解或上门征询意见,并反馈投诉中提出需求的改进措施,消除金融消费者不满的负面传播效应。四是建立重大投诉及时上报制度。金融机构网点内发生的不能妥善解决的金融消费者投诉,或集中大规模投诉,或投诉事项重大有可能引发重大声誉风险,或投诉事项涉及众多金融消费者利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金融稳定的,应在第一时间上报各自分行以及金融监管机构。如未及时上报导致事态扩大的,将视程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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