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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大数据背景下国家公职人员信息公开与隐私保护

2017-05-06刘玉

新西部·中旬刊 2017年10期
关键词:隐私保护信息公开公共利益

刘玉

【摘要】文章分析了大数据背景下国家公职人员信息公开与隐私保护遭遇的现状和难题,探讨如何化解大数据背景下国家公职人员信息公开与隐私保护的矛盾:加强信息基础建设,利用技术手段保护公民合法隐私;完善相关立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正确处理国家公职人员信息公开与隐私保护的关系;国家公职人员应加强公仆意识,消除抵触心理,自觉进行相关信息的申报。

【关键词】国家公职人员;信息公开;公共利益;隐私保护

廉洁政府是国家、公职人员和人民群众的共同追求,只有国家公器掌管者的廉洁才能真正建设廉洁政府。我国公民法治意识和公民意识不断提高,懂得运用手中权利对公职人员廉洁从政、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大数据给公民提供了新的途径行使监督权,国家公职人员、国家机构权力运行得更加透明,但在对国家公职人员信息公开的同时,也要注重对其合法隐私的保护。

一、大数据背景下国家公职人员信息公开与隐私保护遭遇的现状和难题

1、大数据背景下普通公民和国家公职人员隐私保护的现状

网络时代由于种种原因,存在着公民隐私被侵犯、泄露的现象,少数不法分子非法披露、复制、传播、利用他人的私密信息,传播他人不愿公开的图像、视频、录音等,影响了当事人及家人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后果。近年来,国家公职人员隐私同样存在被侵犯的现象,只不过因为其“公职”的身份,隐私一旦泄露会造成与普通公民不同的后果。但相比于泄露普通公民隐私会引起一致反对而言,少数人认为这是无所谓的,反而带着看好戏的心态看看能晒出多少不为普通百姓所知的事,部分公民僭越了言论自由与他人隐私权保护之间的界限,恨不能将国家公职人员的家底翻个遍,认为其信息公开程度远远不够,产生了质疑和猜测。

2、国家公职人员所享有的隐私权略别于普通公民

国家公职人员作为自然人享有受法律保护的隐私权,但是其普通公民和国家公器掌管者的双重身份,决定了隐私权受到部分限制,要服从公众的利益。国家公职人员承认自己作为公职人员的身份,就默认了必须接受公众的监督,尊重公众的知情权,隐私权也做出了部分让渡。国家公职人员手中掌管的公权力,若披上隐私权受到法律保护的外衣,不需被监督不需被公开,则很有可能谋取私人利益的工具。所以在特定的领域和范围内,适度公开其财产、任职、配偶子女等信息,有利于自我约束提醒和公众监督权的行使,也有利于提高公众对政府和官员的信任度。

3、国家公职人员信息公开与隐私保护反映了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的冲突

近年来,“网络反腐”成为了一个新战场,也成为了对国家公职人员进行监督的颇有争议的抓手。部分人认为,国家公职人员承担着社会管理的职能,其财产多少和配偶子女求学就业情况可以表明是否有贪腐、谋求私利的行为;本人的年龄、经历、学历、任职等信息体现是否存在权力寻租、不正当就职的情况。应该主动公开与公共利益和手中执掌权力有关的隐私,自觉进行财产申报,虚心接受公众监督,达到廉洁反腐的目的。部分人认为,利用偷拍、定位等手段将同为国家公民一员的公职人员隐私进行挖掘捕捉并放到网络上让公众和舆论裁决炮轰,而不考虑事情是否会朝着坏的方向不断发酵的后果,不管初衷是不是为了更好地监督国家公职人员、警示其要廉洁从政,都是对国家公职人员隐私权的侵犯,是对法律的轻视。这两种争论都有其合理性,争议的核心就在于网络的开放性、参与性下,国家公职人员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的冲突,解决的关键在于对个人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监督权的平衡。

“网络成为大气氛,手机成为重要器官”是对现在公民和互联网关系的形象描述,大家已经习惯于将自己的日常生活点滴如美食、旅游、亲子等行为放到朋友圈上与朋友们分享,朋友圈更成为了商家求关注、弱势群体求帮助、对社会不满求扩大的重要平台,在利益关系微妙的背景下,公众的仇官、仇富的心態易被激起,甚至能够默认偷拍官员偷情、家庭旅游等行为是合法的,是对监督权的正确行使,而不去关注官员本人及亲属家人的隐私权是否被侵犯。作为国家公职人员,一方面害怕自己因为一张相片、一段视频、一张消费清单成为“网红”百口莫辩,自己和家庭的私密生活、私密信息被公众围观,影响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另一方面又希望向公众证明自己的收入是合法的,自己对权力的行使是合规的,没有害怕被别人知道的秘密,不遮不掩就表明自己光明磊落。

二、如何化解大数据背景下国家公职人员信息公开与隐私保护的矛盾

1、加强信息基础建设,利用技术手段保护公民合法隐私

利用技术手段加强对网络的监管、监测,及时甄别可能会造成公民隐私泄露的信息,第一时间通知相关单位、企业进行清除、屏蔽,并追根溯源找出始作俑者依法进行处理。对于涉及到国家公职人员行为的争议、影响到政府公信力和政党形象、国家安全的言论、信息,要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处理,消除后患。引导公众正确运用网络,发表经过审慎思考的合理言论,确保公众通过网络发挥监督作用的同时,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警惕网络谣言的传播和网民不加判断转发扩大,防止部分人恶意捏造歪曲、事实,夹杂私人情绪对国家公职人员进行打击诽谤,泄露合法隐私。

2、完善相关立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正确处理国家公职人员信息公开与隐私保护的关系

国家应该完善公民隐私保护方面的立法,对于故意泄露、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做到零容忍,对于随意传播、转发他人合法隐私的行为也要视情形进行处理。针对网络运营公司和公众传播平台在审核、发布通过和信息处置方面的失职造成公民合法隐私泄露等负面影响,也应在法律中规定责任和处罚办法。国家公职人员应该进行申报、公开的信息,以及信息公开的范围、程度、对象和时效,要在法律法规中体现,并授权相关部门进行整理、稽核、管理,不报、虚报、瞒报、漏报者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在法律中也要继续规定,国家公职人员享有私生活的安宁,享有通信秘密与自由的权利,享有住宅不受非法侵入等权利,侵害国家公职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受到法律制裁。继续在全社会进行普法教育,宣传普及法律,使公民树立法制意识,逐步消除因为不懂法、不用法造成他人隐私泄露、利益被损,最终承担法律后果的现象。

3、国家公职人员应加强公仆意识,消除抵触心理,自觉进行相关信息的申报

由于传统的保护自己隐私不被他人知晓、害怕自己隐私公布后被人利用、不敢公布来源不明的物品、认为自己没必要向公众公布自己情况等原因,少数国家公职人员尤其是基层和非领导职务者对个人信息公开具有抵触和抗拒的心理,拒绝申报或进行虚报。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坚持公共利益至上的原则,明白进行个人信息申报不是对隐私权的侵犯,而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和家人的隐私,是国家进行反腐倡廉的抓手和“让权利在阳光下运行”的途径,自己的隐私权只有在不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前提下才能得到更好地保护,自觉进行相关信息的申报,平衡信息公开与隐私保护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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