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大学教学质量监控的结构及功能
2017-05-06兰珍莉李森
兰珍莉++李森
收稿日期:2016-10-24
作者简介:兰珍莉,西南大学教育学部博士研究生,遵义师范学院教师教育学院副教授;李森,海南师范大学副校长,海南省基础教育课程与教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西南大学博士生导师。(重庆/400715)
*本文系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民国时期大学教学质量监控研究”(SWU1609211)、重庆市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点课题“中国近现代基础教育历史发展与基础教育综合改革深化研究”(14SKB030)的成果之一。
摘要:人才培养是民国时期大学作为社会子系统的制度化核心功能,契合着当时社会背景下对人才的需求。为实现人才培养的目标,从政府到学校以规范的形式使教学行为制度化,并在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之间做了划分,从而在大学内部架构了一个以教授会、教务处为信息搜集组织,以“校长”、“学长”、“教师”等“关键人物”为调控主体的教学质量监控沟通网络。在合理组织架构之上,教学质量监控发挥了重要功能,保障了民国时期大学教学质量。
关键词:教学质量;教学质量监控;民国;大学
我国高等教育肇始于清末,完善于民国时期,并在民国时期取得了辉煌的成就。在我国现阶段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背景下,考察民国时期大学教学质量监控,可以为当下的教学质量的提升和改进提供借鉴。本研究选取教学质量保障的关键环节——教学质量监控为切入点,结合帕森斯提出的社会系统分析的三个层次(价值、制度和集体[1])和教学质量监控维持基本活动的条件,把民国时期大学教学质量监控的结构对应为:目标、标准和行动。其中行动是民国时期大学内部主体的行动,包含了主体和实践两个部分。
一、契合社会需要的大学教学质量监控目的
1912年民国时期教育部颁布《大学令》,开宗明义:“大学以教授高深学术、养成硕学闳材、应国家需要为宗旨。”[2]此后,1917年《修正大学令》、1924年《国立大学校条例令》中的大学教育宗旨均未变更,虽蔡元培在任北京大学校长时提出建立研究所之办法[3],后来许多大学也陆续兴起了研究学术的热潮,但“人才培养”始终是1912年至1928年这一时期大学作为社会子系统由法令规定的唯一具有合法性的功能,研究学术还只是作为助力教学培养人才的一种实践手段,未曾合法化。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1929年颁布的《大学组织法》[4]才使研究学术的功能合法化,大学培养目标被表述为“以研究高深学术养成专门人才”。1948年颁布的《大学法》[5]也延用了此目标。这一时期,大学功能扩大,在前期法定的培养人才目标基础上,增加了研究学术功能,并且用“以”字说明了两个功能之间的关系:以研究学术,促进专门人才的培养。因此,人才培养始终是民国时期大学的核心功能,学术研究的功能是为人才培养服务的。验证一所大学功能的合理性与功能的发挥主要以大学培养目标与社会需求的契合度为依据。
范静在北京大学二十周纪念会上指出“自甲午败于日本,国人求所以致败之由,乃咸以谓学问不如日本,实为致败之主因”。“庚子之役,联军入京创巨痛深更甚于甲午。于是,办学之主旨亦更确定。各省乃设初等小学、中学、高等学校。”[6]而我国“经世致用的文化传统造就了中国知识分子‘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社会责任意识”[7]。因此,在内忧外患的时代背景下,兴学校育人才成为国人的共识,显现在民国时期大学人各司其职的责任担当。国立浙江大学校长竺可桢在上任之时第一次对学生训话就以“民族自由重于个人自由”[8]为基点,提出了那一时期国立浙江大学所负的历史和时代使命。民国时期的大学作为人才培养的基地,其培养的人才质量直接关乎国家命运。因此,民国时期大学以研究学术和人才培养为目标,契合当时社会背景下对人才的需求,从而与时代需求契合。于是,大学培养目标变成了既贯彻国家教育目的又超越学校具体目标的目的自身,内化为大学主体自身的价值观,把培养高质量的应时所需的人才作为教学质量监控的目的。在明确的目标指引下,大学人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共同创造了民国时期大学教学质量的辉煌。
·教育史研究·民国时期大学教学质量监控的结构及功能
二、规范化的大学教学质量监控标准
(一)大学组织结构制度化,形成了科层制的管理模式
民國时期大学教学质量监控标准体现为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规范能够为教学质量监控提供可供遵循的行为指导,具备调控冲突和矛盾的功能。为保证人才培养功能的发挥,国家层面以法令的形式对大学的组织架构做了制度设计。《大学令》规定评议会和教授会为管理教学事宜的组织,《修正大学令》规定评议会管理教学事宜,《国立大学校条例令》规定评议会、教务会议、教授会议和董事会分担教学事宜,《大学组织法》规定校务会议和院务会议管理教学事宜,《大学法》规定校务会议、教务会议、院务会议、系务会议管理教学相关事务。《大学令》设评议会和教授会继承和发展了清末大学堂教学质量监控功能,《修正大学令》归为评议会单一组织功能过渡,《国立大学校条例令》调整为评议会、教务会和教授会的功能合理化。虽然《国立大学校条例令》最终未落实,但这一合理结构却存在于教学质量监控实践之中。后期,由于《大学组织法》的教学质量监控权主要集中在校务会议,造成院务会议和学系教务会议的监控功能发生漂移,到1948年《大学法》教学质量监控功能再度复原为校务会、教务会、院务会和系务会的科层制教学质量监控,相类于《国立大学校条例令》的合理结构。整体而言,民国时期大学教学质量监控的职能部门在不断调整,从而使民国时期大学教学质量监控在制度设计方面不断调整组织结构的合理性,使教学质量监控的实践活动合理合法。
学校以国家层面的法令、条例等为依据,架构大学内部的教学和行政机构,并以组织大纲或组织规程等具体规则予以制度化。如蔡元培初任北京大学校长时,北大内部设评议会对学校重要事项进行统筹管理,各科设立教务处,管理各科的教学事务性工作,各学系设教授会[9],管理本学系的教务事宜。以北京大学《法科教务处办事细则》[10]为例,其规定了教务处应办的事务有:学生的考试、调课及通知、讲义印刷及保存、教员学生上堂下堂事务、登记教员学生缺席请假、排定教室和学生座次等。这一时期北大设有理科、工科、法科和文科,各科下设教务处,各教务处彼此独立,时常由于沟通不畅,难于协调教务。为解决实践难题,“北京大学本科教务处”于1919年4月成立[11],以便沟通各学系教务。教授会和教务处在设置时,区分了学术权利和行政权力,使各组织的责任和权利明晰,便于具体操作。《国立大学校条例令》使这一结构合法化,虽然《大学组织法》中对教务会议的设置只字未提,但从《第一次教育年鉴》中各国立大学的组织结构图(如国立山东大学[12]、吉林大学(省立)[13]等)可以看出,在大学实践中仍以“校务会议——教务会议——学系教授会议”的教学质量监控实践系统为主。《国立大学校条例令》虽然设计了校董会,但立即遭到各学校反对而未能实行。因此,《大学组织法》中取消了校董会在公立大学中的设置,但私立大学中校董会是一直存在的。私立学校的教学质量监控系统主要为“校董会——校务会议——教务会议——学系教授会议”,如大同大学[14]、武昌中华大学[15]、私立金陵大学[16]等。可见,民国时期大学教学质量监控结构已形成了这一时期西方较为盛行的科层制的管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民国时期大学教学质量的提升。
(二)大学教员和学生的身份和地位制度化
1.以“教员资格”“薪俸规程”等文件规范教师的教学活动
民国时期大学教员和学生是教学质量监控的核心主体。民国初年教育部对教师资格延习了清末的“规定”[17]和“限制”[18]制度。1914年7月颁布《教育部直辖专门以上学校职员薪俸暂行规程》[19]对教师的教学活动加以规范。1917年5月《教育部公布国立大学职员任用及薪俸规程令》,又以职员薪俸等级和晋级规定的形式对教员提出监控标准。1927年颁布的《大学教员资格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大学教员由评议会进行定期审查的审查制度。1940年8月教育部公布《大学及独立学院教员聘任待遇暂行规程》[20],延长了1927年《大学教员资格条例》规定的职称晋升时间。1940年的《大学及独立学院教员聘任待遇暂行规程》还将大学教员资格审查的部门由原来大学评议会(中央教育行政机关派代表一人列席会议)变为由学校呈送教育部学术审议委员会审查。通过这些规章制度,使教师的身份地位制度化,明确教师的教学行为。
2.以“学则”“成绩考查”等文件规范学生的学习活动
民国时期的大学针对学生的学习和行为习惯的养成制定了《学生学业成绩考查规程》[21]和《学生操行成绩考查规程》[22],作为教学监控活动的具体参照标准。其中以《学生學业成绩考查规程》中关于考试的规定与教学质量最为相关。1931年《学分制划一办法》[23]对学分制与学生学习时间与积分的换算进一步做出规定,有利于学生自身身份的定位,为其学习行为提供参照,也为学校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提供了合法依据。
此外,民国时期大学为保证人才质量,在国家层面的法令指导下根据学生和学校的情境,细化为可操作的教员聘任细则、学生试验规则、学生惩戒规则等,进一步规范和调整了教师和学生教学行为,使教师和学生角色任务清晰,有利于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当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中出现冲突时,相关制度可以发挥相应的调整和控制作用。如北京大学曾出现过学生对严苛的考勤制度和频繁的考试制度不满,并对执行考勤制度的“事务员肆行辱骂”[24]的冲突事件,学校依据“本校惩戒规则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合理合法的调节。
三、形成了大学教学质量监控行动的沟通网络
(一)教授会对教学质量监控信息的搜集和调控
蔡元培执掌北京大学初期,北大设立有评议会和教授会,但是在教学质量监控的实际操作中以教授会为主,遇重大教学事件才会通过评议会审议。如北京大学1917年11月拟定的《理本预科试验及考查成绩暂行规则草案》于1917年12月由理科全体教员共同议决正式通过。由于“平时试验每月至少一次,平时成绩不满六十者,不参加期末考试”[25]的规定十分严苛,受到了“理本科各级学生唐鸿志等要求废止”的申请。这个事件受到了学校的高度重视。“评议会议决:平时试验不能废止。”[26]而平时的教学质量监控工作主要是教授会处理。教授会每月举行一次,具体监控内容通过《学科教授会组织法》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如《北京大学日刊》记载了数学教授会第一次会议[27]、理科教授会会议[28]等,涉及课程学时增减;课程标准制订;教材改选;教员选任;教学经验交流等。到1918年1月20日,北京大学国文、英文、数学、物理、化学各教授会均已成立,关于教科书、教授法等事,均交教授会讨论,由教授会决议施行。[29]因此,教授会具备教学质量监测和调控功能。
教授会也是学生监控教师教学的重要组织,发挥着教学质量监控中信息搜集的功能。如1917年12月28日理科学长通过《北京大学日刊》告知学生:“英文国文数学物理化学各教授会现均依次成立。此后诸生关于教科书或教授法无论有何种意见均可函请教授会讨论。由敝出封交可也。”[30]由于各科全体教员都是教授会成员,因此,教授会对教学质量的监控也是教师教学质量的自我监控。当北大在1919年调整内部组织结构后,为协调各学院教学事务,教务处应需而建,成为后期教学质量监控的重要部门。
(二)教务处对教学质量监控信息的搜集
教务处通过教务处办事细则行使相关的权力和义务。1919年4月, 北京大学本科教务处成立后,其职能与学系教务处职能大致相同。教务处作为教学行政机构,在教学质量监控中发挥信息搜集的监测功能,为进一步的调整和控制作准备。大学作为教授高深学问的组织,存在着学术和行政双重权力。为规避权力叠加的功能过度及由此造成的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冲突,民国时期大学教学质量监控通过层层规则使相关组织和个人的责任义务制度化,保证教学质量监控中各主体角色清晰,任务明确。
总体而言,民国时期大学教授会,直接由从事教学活动的主体组成,是信息搜集和调控的组织,主要行使学术权力;教务处是从事教学活动的保障性组织,主要行使教学行政权力。
(三) “关键人物”对教学质量监控的调控
“关键人物”是指使教学质量监控功能完全发挥的最关紧要的角色。校长、学长和教师在民国时期大学的教学质量监控中承担着这一“关键人物”的角色。民国时期大学设校长,总辖大学全部事务。大学校长对教学质量的监控主要体现在教风和学风两方面。民国时期的大学教授多有兼课的惯例。为保证北京大学的教学质量,蔡元培以坚决的态度[31],促成评议会做出“本校教授,在他校兼课,每星期至多不过六点钟”[32]的决议,但兼课之风未发生根本好转。到蒋梦麟执掌北京大学时,这一问题越加突出。蒋梦麟通过限制教授兼课、辞退旧人、招聘新人等措施,才使兼课问题得到控制。[33]蔡元培和蒋梦麟以校长的身份对教风进行干预,反映出关键人物对教学质量的调控作用。学风也是校长最为关心的教学事务。1917年12月30日《北京大学日刊》登载一则《校长布告·旷学除名》的通知,发布旷课的处理情况,以告全校学生,整顿学风。[34]1918年2月7日《北京大学日刊》发布《校长布告》:教育部视察某法科大学,“各班缺席学生较多甚有逾全额半数者”,“自布告之日起,所有法本预科各生于打上课钟后十分钟内均须上堂归座,教员来迟亦须静待”,“经此次告诫后倘仍有以上情事,应由管理职员呈明学长,按照本学校惩戒规则严办,以肃校风”[35]。
在学风和教风的监控之外,从考勤事件和平时考试废止申请事件看,民国时期大学中的“学长”对教学质量监控微观活动发挥着监控功能(1924年《国立大学校条例》把“学长”改称为“主任”,但为便于论述,本文把民国时期大学中主持一科事务的管理人员统称为“学长”)。蔡元培任北大校长期间,北大学长主要通过调课、更换教师等对教学质量进行监控。通过对考勤事件和平时考试废止申请事件的进一步研究发现,理科学长对调解两次冲突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考勤和平时试验都触及了学生的利益,学生有反抗情绪和行为。在一开始,学生反馈意见途径不明的情况下,以匿名信的形式投递给了理科学长。理科学长以通知的形式告知大家此种匿名攻击教师行为不可取[36],而同时,理科学长开始思考学生意见的反馈途径。待各科教授会成立后,理科学长又以通知的形式告知全校师生,可将意见反馈到教授会或通过理科学长转交教授会。可见,“学长”也是教学质量监控中的“关键人物”,可以发挥沟通协调的作用,从而实现教学质量监控的调控功能。教师作为教授会成员,其对自身的反思和行为调控,将直接关系教学质量的改进,因此,教师理所当然的也是教学质量监控的关键人物。
回顾民国时期大学教学质量监控中的教授会、教务处、学长、教师和学生,可以看见一张清晰的教学质量监控沟通网。其中教授会、教务处和学长都具有信息收集的监测功能,教授会和“关键人物”具有调控的功能。教授会由全体教师组成,教师通过自我反思来监控自身的教学行为,而校长、学长所具备的调控功能主要体现在各主体之间关系的调节。如果教学质量监控只有信息收集的监测功能,而没有针对信息作出反映和调整,将出现监控功能不全的功能形式主义。如果教学质量监控没有发挥信息搜集功能,将出现为调整而调整的功能漂移。这时“关键人物”成为打通教学质量监控沟通网络任督二脉的关键点,使教学质量监控本体功能真正发挥,从而保证教学质量的改进和人才培养目标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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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第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