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预司法没有“因公”“因私”之分
2017-05-06南宅
共产党员·下 2016年9期
今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最高检万字报告中提到了唯一一起领导干预司法的典型案例——湖南益阳原市委书记马勇“协调”案件,多名司法人员因此被追刑责。日前,报告中提及的系列司法腐败案12名被告人的审理全部结束,相关领导干预具体命案导致轻判的案情细节被披露。有公诉人称,为了开脱凶手罪责,公检法“一条龙”服务。
领导干预司法,究竟有多容易?益阳案例给公众展示的可能是其中很普通的一角,司法案件进入流程,案中利益相关方辗转与地方党政领导取得联系,市委书记的一个“招呼”通过一个饭局轻松传达到侦控审各方,随即启动的重罪轻判努力,几乎势不可挡,有侦查机关提供的立功减刑机会,有公诉方的违规降级起诉,有审委会“力挽狂澜”减少基准刑70%的从轻判刑,还有检察机关明知重罪輕判但却不抗诉。
司法就是司法,干预就是干预,不存在因公干预和因私干预的区别。“法官只有一个上司,那就是法律”,司法排除干扰,可能尤其需要警惕打着各种“因公”名号介入的权力操控。对此能否不分情况、毫不例外地予以记录、通报和追责,考验新制度的刚性与“零容忍”。
(文/南宅 据《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