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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笔迹鉴定相关理论问题的考量

2017-05-05马育敏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2期
关键词:笔迹鉴定理论

摘 要 理论来源于实践,实践需要理论加以指导。而笔迹鉴定是以理论与实践为一体的一门基础学科,其主要通过笔迹的相似来判断物证上的字迹是否出自同一个人。笔迹鉴定不仅可以判断正常的字迹,而且还可以检验书写变化的笔迹,以及故意伪装笔迹等。这一学科的建立不仅为刑事司法机关的工作提供了可靠的依据,更为笔迹鉴定学的发展提供了理论依据。本文就从笔迹鉴定的相关理论出发,作以下探讨。

关键词 笔迹 鉴定 理论

作者简介:马育敏,庆阳市华池县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大队大队长,刑事科学技术文件检验工程师,研究方向:文件检验。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4.406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社会内容的日益丰富以及生活压力的日益剧增,犯罪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为社会的发展制造了障碍,也为刑事司法机关的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而司法鉴定作为司法程序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逐渐被国家政府以及地方政府关注并重视。司法鉴定在我国诉讼案件中的作用日益突出,所得的结论也成为原告、辩护人、以及法官等关注的焦点。最为明显的就是笔迹鉴定工作,其属于司法鉴定的一部分,经常应用在法律刑事侦破方面,而且还广泛的运用于民事诉讼活动中,由于字迹鉴定的不规范甚至差错,导致的错审案件也时有发生。所以建立科学的、健全的笔迹鉴定法律法规是司法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也是司法工作中的重点。这不仅会增加人民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度同时也减少了司法机关的失误率,提高了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

一、 什么是笔迹鉴定

笔迹鉴定是文书司法鉴定人运用生理学、心理学、语言学、文字学等一般原理和方法,即就是对两种字迹进行判断,看是否具有相似性的鉴别技术,同时也包括篡改文件中的涂改、添加笔迹鉴定。笔迹鉴定既要重视评断差异点,而且要重视评断其符合点,不能过于片面,或者盲目进行肯定与否定,也就是说在评断笔迹的差异性时,只通过确定差异点的非本质性质下结论并不全面。而且,符合点分为本质与非本质,如果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的数量和质量有明显的相同特征,就属于本质的符合点;如果相同特征不明显或者相同的可能性很小,就属于非本质的符合点。笔迹鉴定是一个发现特点、判断特征,以及运用特征的过程,鉴定人员应客观的、全面的、详细的发现笔迹特征中的特殊性、稳定性及不受书写人伪装和条件变化等特征,综合判断差异点与符合点的属性,在运用其鉴定经验,准确的判断这些特征的价值,并依据特征的价值、数量进行综合评断得出鉴定结论。

二、笔迹鉴定的种类

(一)一般笔迹鉴定

首先,应该分析检材中的书写字迹、标点符合、书写工具、字型字体、书写速度、书写水平、语文水平以及书写者的年龄段,从而确定检材中的有用信息和特征变化。

其次,判断笔迹是否正常,分析变化其原因,注意书写者的笔画起落和字迹变化特征,将故意伪装和被胁迫伪装区分开来。

然后,分析样本的种类数量,明确其真伪及可靠性,防止误将他人的笔迹当成被鉴定当事人的样本;搜集其有关信息。

最后,遵循其从样貌到细节、从一般到具体的步骤进行,认真选择和记录其特征,客观的比较字迹的变化特征和符合点与差异点,综合判断其形成差异的原因。

(二)故意伪装笔迹鉴定

鉴定时要注意书写人的运笔方式,字形字体的变化,正确判断出类型,着重从重复出现的偏旁部首以及出现的有规律的笔画特征,来判断书写是否为故意伪装笔迹。

(三)摹仿笔迹鉴定

摹仿笔迹是最常见的一种笔迹变化方式。临摹时要注意观察运笔呆涩、中途停顿、抖动弯曲等特点。鉴定时首先要注意当事人的运笔特征,然后再比较临摹人与当事人运笔方式书写习惯的细微变化,从而确定笔迹鉴定的真假信息。

(四)左手伪装笔迹鉴定

鉴定时要注意字行向右下倾斜,横划左高右低、反向行笔、反向字、运笔时出现多笔少画等现象;确定是否为其左手运笔伪装。

三、笔迹鉴定的科学可靠性的思考

《民事诉讼法》对解决某些专门的问题的技术鉴定作出了相应的明文规定。这已表明笔迹鉴定工作的重要性及有着一定的法律约束性和可依据性。笔迹鉴定是通过对两种字迹进行比价,判断是否出自于同一个人的鉴定技术,其得出的结论是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要证据。但是,部分司法实践中所得出的笔迹鉴定结论属于主观性结论,不具备证据的价值和功能,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当前的笔迹鉴定结论不合法,缺乏真实性、科学性与全面性。产生此问题的原因主要由以下几方面:

(一)鉴定主体不合法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即所有的鉴定活动都要有一定的约束性,包括笔迹鉴定。作为笔迹鉴定人员首先要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并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没有相关单位以及国家认证的许可进行鉴定活动是不合法的,如果鉴定需要回避操作却在公众场合进行,这样也是不合法的操作,在以上不合法的鉴定情况下所进行的鉴定结论也是不合法的。

(二)鉴定程序不合法

有章可循,有序可做,是我们做事情的根本。字跡鉴定一般包括受理、实行和核查环节,每个环节都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

字迹鉴定的基础是鉴定受理,相关单位及委托人应遵循国家对笔迹鉴定的相关规定。在笔迹鉴定的过程中,一部分人因为碍于人情或受他人委托,对一些没有达到受理条件,以及笔迹是否真实有效没有进行核对,就给予通过,从而致使鉴定工作无法顺利进行或得出与案件毫不相关的鉴定结论,使其与案件相关的鉴定未及时鉴定,最终导致案件的逾其失效或证据不足。

笔迹鉴定的关键环节就是鉴定的实行,如果此环节出现了差错,会影响这个结果的正确性。所以加强鉴定实施的细则是做好笔迹鉴定的重中之重,也是司法鉴定中不可忽视的环节。

鉴定核查具体指的是得出字迹鉴定结果后,保证结论的真实、有效,并具有法律依据。相关鉴定人员得出笔迹鉴定结果,再交给上级鉴定人员或者相关字迹鉴别专家进行判断、核查,以确保鉴定结论的正确无误,这样可以及时发现初期鉴定工作的疏漏,为鉴定结论的准确性提供专业知识的保障,从而提高鉴定工作的质量。

鉴定人作出笔迹鉴定结论,如果委托人认为结论有误,可以申请重新鉴定。首先,重新鉴定是对原鉴定人专业知识的质疑,所以重新鉴定也就在客观上促使了鉴定人必须要依法办事、守法守规、提高专业技术。其次,重新鉴定也给律师提供了方便,律师不仅可以查阅有关案件的资料,还可以要求符合坚定资料,也可以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所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字迹重新进行核查与鉴定就显得很有必要。字迹核查尽量避免让原来的鉴定人员工作,一方面便于寻找到鉴定工作中的二次失误,另一方面保证了鉴定结果的正确性。

(三)鉴定人徇私舞弊

在司法鉴定中造成鉴定结论不合法的除了以上的鉴定程序不合法外,还有鉴定人员的主观因素,例如,鉴定人员对其鉴定者认识或有利益上的往来等等,这都为笔迹鉴定制造了障碍。笔迹鉴定不同于其他鉴定,笔迹鉴定的结论均是有鉴定人的主观评断分析而得出的,所以,部分没有职业道德的鉴定相关人员会在工作中借机犯法、不顾后果,以达到自己的某种目的,从而对鉴定结果进行虚报,将错误的鉴定结果作为法律有效证据使用,这样会影响审判结果,造成冤案的审判。这不仅影响了司法的公平、公正性,也迫害了案件当事人自己及其家庭。

(四)鉴定人的专业技能较低

笔迹是一个人书写的习惯,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笔迹。同时笔迹也是书写人,在一定时期或一定阶段书写特征变化的反映。然而笔迹鉴定也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如书写环境、心理素质、生理条件、写作工具,以及写作速度、姿势等。这也是字迹鉴定区别于其他方面鉴定工作的不同之处。在笔迹鉴定工作中,会经常出现一些伪装字迹,这样就影响了正常的判断,所以,字迹鉴定是一门难度较大的工作,这就需要笔迹鉴定者必须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技能,不仅要懂得心理学、生理学、语文学、鉴定学、解剖学、文字学、书法学、语言学等基础概论,又要掌握笔迹学方面的知识。在笔迹鉴定过程中,若笔迹鉴定工作者缺乏一定的专业知识和道德修养势必会造成鉴定学的不真实、不合法,从而影响到司法的公平、公正。所以提高鉴定者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是笔迹鉴定的关键。

四、 提高笔迹鉴定可靠性的方法

(一)规范笔迹鉴定流程

对自己鉴定流程进行规范是笔迹鉴定工作的重点。在笔迹鉴定过程中,所提供的详细材料必须是并能肯定是当事人或嫌疑人自己的笔迹,鉴定将毫无意义。在鉴定前,必须要将不是当事人或嫌疑人的笔迹筛选出来,再作鉴定。以保证鉴定结果的有用性。

(二)健全鉴定人责任制机制

健全鉴定人责任制机制是笔迹鉴定工作的基础。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条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该规定表明鉴定人必须对其鉴定结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建立健全鉴定人的责任制机制,详细明确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时的责任与义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的标准的综合评断质量体系,是鉴定工作顺利进行的保障。

(三)加强笔迹鉴定工作的复核和监督

加强笔迹鉴定工作的复核和监督是鉴定结论科学可靠性的依据。将鉴定出的结论将由上级司法机关或邀请鉴定专家进行复核,对其中有可能出现的问题加以弥补或完善,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从而提高鉴定工作的质量,保证司法审判的公正、公平。

五、结语

综上所述,笔迹鉴定不仅是司法鉴定公平、公正的保障也是司法审判中不可或缺的证据之一。因此,相关字迹鉴定工作人员应秉持客观、公正的态度,发现字迹中的特点,以及变化的规律,识破伪装笔迹,综合判断差异点与符合点的属性,依据自身的实践工作经验得出字迹特点的规律和价值,根据已有的结果,进行评估与分析,得到最终的笔迹鉴定结论。

而规范笔迹鉴定程序,建立健全笔迹鉴定机制、加强笔迹鑒定工作的复核和监督均是笔迹鉴定工作顺利进行的保障,同时也是司法机关得以优化发展的保障,更是案件当事人有法可依、有理可证、有冤可审的保障。

参考文献:

[1]邹明理.笔迹学.成都: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1988.

[2]李文.笔迹鉴定学.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

[3]张公正.司法鉴定学.西安: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

[4]杜志祥.中国司法鉴定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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