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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地三权分置的商法规制

2017-05-05岳子洋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2期
关键词:三权分置农地经营权

摘 要 农村土地 “三权分置”是中央根据现阶段发展形势提出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理念,其核心是为农民提供更充分的权益保护。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城市化的加速推进原有的农地两权分置体制已成为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的一大掣肘。本文就从商法的角度,分析农地“三权分置”引起的相关商法问题,比如农民农地经营权和“下乡公司”的入股问题;法律规定不健全问题等等,并对农地“三权分置”提出建议。

关键词 三权分置 经营权 农地 商法规制

作者简介:岳子洋,扬州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4.357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提出要在我国农业经营体制中建立“三权分置”(即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的模式)十八届四中会议再次提出这一要求。农地的“三权分置”是国家对农村土地政策的一大改革创新,是在现行法律框架规制下依法提升我国农业产业的最佳模式。所谓农地的“三权分置”就是将原先农村的二权分置改革为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的三权分置。农村土地政策的变化势必会引起法律制度的改革,但在法律制度变革之前势必会引起相应的法律问题。因为在每一个改革政策实施之初,由于法律更新过缓,难免会出现一系列的问题。而也因为国家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同样会对国家的新政策出现保护不力的问题。农村土地的“三权分置”不仅会引起民法问题,也会引起相关商法问题。在公司法中规定了公司的性质,而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现象则会引起这些相关的法律问题。因此,要想分析解决它们,首先要对农地“三权分置”这一新的国家土地政策有一个大体的了解,才不会对三权分置引发的法律问题捉襟见肘。

一、农地“三权分置”的背景及基本内容

(一)农地“三权分置”的背景

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展开,传统的两权分置(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它虽在突破计划经济桎梏和开辟改革开放新局面的过程中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并非出于深思熟虑的精心设计,而是在仓促之间,折中多方利益的权宜之计。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它已与劳动力高度流动、城市化加速推进的现实,以及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的要求格格不入,进而成为了我国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障碍,因此农村土地政策改革势在必行。所以国家在2013年的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上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起点,以此我国开启了新一轮农村土地权利制度改革。这些政策性规定必然会引起法律制度的变革。

(二)农地“三权分置”的基本内容

“三权分置”思想是指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三权分置”下,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既存在整体效用,又有各自功能。从当前实际出发,实施“三权分置”的重点是放活经营权,核心要义就是明晰赋予经营权应有的法律地位和权能。其中土地集体所有权人、承包权人和经营权人都有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三权分置”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自我完善,符合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规律,展现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持久活力,有利于明晰土地产权关系,更好地维护农民集体、承包农户、经营主体的权益。各地区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三权分置”的重要意义,妥善处理“三权”的相互关系,正确运用“三权分置”理论指导改革实践,不断探索和丰富“三权分置”的具体实现形式。

二、“三权分置”与商法的关联性

农地的“三权分置”是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其中核心是保护农民的承包权,促进土地流转和农村劳动力的转移,而经营权与承包权的分离笔者认为这种土地政策创新具有重要意义。经营权从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有利于帮助农民更好地利用土地,农民则可以把土地的经营权单独的转移给专业的种植农产品的经营者,这样可以为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提供更多的回旋余地。

在上文中提到农民可以以转移土地经营权的方式入股,国家实施“三权分置”可以更好地使农民将自己土地的经营权入股,同样有经营技术的下乡企业就可以以货币、技术的形式入股,成立农地入股公司。而成立此种经营模式的企业就是新型农业政策的一种表现形式,这就需要公司法的调整。笔者认为这是将农村土地商业化得重要体现。 “三权分置”政策的颁布,农村土地的商业化就会形成,经营权的独立转移可以帮助农村引进高科技智能机械化的农地作业企业。由于农民将使用权入股,专业的下乡企业的加入,使农村土地商业化得以实现。正是由于企业拥有了农民经营权入股的土地,才形成了农村土地的商业化。

商法中规定了关于公司的构建、组成,这些在农地“三权分置”的政策下都有所涉及。农地的主体三方成立农地入股的下乡公司是“三权分置”的主要表现形式,在成立公司的过程中,对公司如何定性问题,要根据主体的身份和公司的组织模式、股份形式和经营范围,这在公司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农民将土地经营权(土地使用权)入股成为股东资格,经营者通过出资货币和技术的形式参股,这种出资方式之所以成立,都是以《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为依据的。所以,在农地的“三权分置”下成立农村土地入股形式的公司产业化经营,都是以商法作为法律基础的,都受到商法的法律规制和调整。所以,国家实施的农地“三权分置”的土地政策与商法有很大的关联性,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如何协调下乡企业与农民入股土地之间的利益关系。

三、农地“三权分置”在商法规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土地入股的企业性质多样化,涉及的法律规范较为复杂

国家实行的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政策,将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加快了农村土地的流转速度,使农民可以以单独的土地经营权(土地使用权)作为入股新型农地经营公司的权利,使得农民成为新型的农地合作企业的股份持有者。而正是因为这种新型公司的出现使得这种公司的性质过于多样、复杂。如公司为有限責任公司则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的股份比例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置;公司的性质如果是股份制公司,这时公司的股份由于有股票的发行更为复杂,既要按照公司法中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执行,还要充分的保护农民的合法利益,使农民持有股票所涉及的问题更多。所以,由于在农地“三权分置”的情况下,拥有经营方、农民和农村集体的三方的新型农业公司的性质规定不清,因此所涉及到的法律规范也十分复杂,从而导致相应的法律调整的重叠和相互之间的矛盾冲突,以致造成不必要的法律纠纷,也会使各方的利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如何协调下乡企业与农民入股土地之间的利益关系

农民以土地的经营权入股的形式来获得相应的利益,下乡企业中农民的利益和经营者的利益在多数情况下会发生分配不公平的现象。经营者一方面熟悉公司的运作和公司内部信息,具有专业的经营知识储备。但是农民一般情况下只是将土地的经营权交由经营者经营,由于文化水平的限制,对公司的运行和内部信息并不知悉,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经营者一方很容易侵犯农民的利益,造成公司利润分配不均,最终受到损失的还是农民。所以,如何协调公司经营者和农民之间的利益显得尤为重要,笔者认为《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组成形式有关公司监督和职工代表的法律规定是解决此问题的基础,要想农民的利益不受损失,就应当恰当的处理农民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协调好下乡企业与农民入股土地之间的利益关系是使公司良好运行的关键。

(三)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不健全

每一个新政策的实施,都会在摸索中前进。在新整个实施的前期,都会造成关于新政策法律规定方面的空洞。因为上文也提到了法律具有一定的稳定性,所以更新进度相对较缓。这个问题的解决仅仅只是时间的问题,根据新政策的实行,在实践中发现问题,从而根据具体的问题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定。

四、对农地“三权分置”在商法规制上的思考

(一)规范农业土地入股企业的公司性质,制定针对性的法律规范

针对农业土地入股的企业,笔者认为应按照公司成立的规模、資金和成员的多少来确定公司的性质,根据现有的条件实事求是的考虑,避免在公司成立之初,因为公司性质定性的失误以导致公司在之后的运营上出现问题,所以在成立土地入股的企业时要切合实际,并且要让农民了解公司的实际情况,在充分考虑农民的利益和经营者自身的实力的情况下做出正确的决定,必要时可以咨询专业的经济学家,为其提供专业的意见,在综合各个方面的考虑之后再做出成立何种性质公司的决定。在法律规范方面,笔者认为应当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法律规定,将“三权分置”下成立的农村新兴企业作为专门的对象进行法律规范,这样不仅可以最大程度的规范农村土地的经营权,还使农民有了专门的法律保障,更好地维护农民的利益,同时使经营者也更加清晰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由于法律对此企业的专门规定,经营者就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成立公司,不会有所顾忌。有了法律的保障,农业土地入股企业才会真正的发展起来。

(二)完善相关法律规范,加强企业监督机制和农民代表制度

在公司的运营期间为防止公司经营者损害农民的权益,笔者建议应按照《公司法》规定监事会的组成一样设立公司监事会以及一定比例的农民代表,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定期要向农民公开公司的盈利情况和土地使用的情况,对公司经营者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农民有权向公司监事会反应情况,监事会要及时处理,避免公司利益损失过大。还应赋予农民对公司利益有向法院提起撤销其行为的权利,进而保障公司的合法利益。

五、结语

农地的 “三权分置”对我国农业和农村的发展意义重大,因此我们必须以完善的法律制度建设来保障这一改革目标的实现。我们必须在立法包括修改法律的过程中贯彻、尊重既有改革的成果,尊重既有的法律制度,推行“三权分置”应该尽量避免对农民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造成消极影响,要在充分考虑农民的利益的基础上实行积极的土地政策。农地的“三权分置”要在商法法律的规定下进行,商法的规制对该土地政策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在实行农地“三权分置”的土地政策中,只有通过国家、社会、农村三方的积极努力,才能使我国这一创新的土地政策得到充分的落实,使我国农业的发展更上一层楼,取得更大的成就。

参考文献:

[1]单平基.“三权分置”理论反思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困境的解决路径.法学.2016(9).

[2]李国强.论农地流转中“三权分置”的法律关系.法律科学.2015(6).

[3]陈仕远.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法律制度构建.经济与法.2016(11).

[4]高富平.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法理解析及制度意义.社会科学期刊.2016(5).

[5]孟令浩.浅议农地三权分置背景下农民利益的保护研究.农村经济与科技.2016(15).

[6]祝天智、王亚星.全面深化改革视域下的农地三权分置研究.当代经济管理.2016(5).

[7]李长健、杨莲芳.三权分置、农地流转及其风险防范.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2016(4).

[8]孙宪忠.推进农地三权分置经营模式的立法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20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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