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完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相关制度的思考
2017-05-05聂绍明张楚余典
聂绍明 张楚 余典
摘 要 随着依法治國理念的逐步推进和落实,国家各项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创新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作为一项年轻的、恢复性司法制度也不断受到重视。目前社区矫正法正在面向全国征集意见,第一部针对社区矫正,专门性的法律指日可待。在这里我们就社区矫正制度中很重要的一个角色——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探讨。我们首先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角色定位谈起,旨在解决一个最基本的,目前模糊不清的问题;然后再讨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组成和资质;再由各种组成人员的性质引出目前这一类群体面临的处境和由此带来的社区矫正工作的阻碍;最后针对各种问题,提出较为可行的对策。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会将国外的相关制度进行对比提出意见,也会针对目前草案的各种意见提出见解。最终我们希望能确立一个准确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定位,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一个较好的保障。
关键词 社区矫正 工作人员 辅助人员 角色定位 角色认知
作者简介:聂绍明、张楚、余典,西南交通大学公共管理与政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4.301
一、 社区矫正制度的理论基础
社区矫正作为一项较为年轻的制度,而且作为一项舶来品,在我国存在的时间不长,发展不完善,相关制度还不成熟,他的理论基础历史却相当久远。西方启蒙思想运动时期,就已经产生了理论萌芽,人道主义理念,进而深化产生了行刑人道主义,推动了刑罚轻缓化,肉刑的消失,以及自由刑的兴起。由此,对犯罪人不再一味采取灭绝性的,残忍的处罚方式,而是采取更社会化的处理,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恢复性司法才能慢慢兴起。再者,刑罚经济性理论,社区矫正相对传统的监禁刑成本更低,免去了运转监狱的大量费用和相关管理人员的经费,这也成为越来越多的国家实施这项制度的原因之一。此外,刑法谦抑精神,德国学者曾经提到:“刑罚如两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即是说,刑罚是把双刃剑,需要我们慎之又慎,甚至说最好的选择是不通过严厉的刑罚而达到惩罚犯罪的目的,更有效的教育社会和预防新的犯罪,而若社区矫正能够以相对温和的方式也达到了形同的目的,何乐不为?20世纪60年代末,社会学领域提出了“标签理论”,他们认为人不是取决于本来的样子,而是社会如何解释。社会将人的行为定义成什么样,他就被固定成什么样,程式化地贴标签,这无疑是一种违法犯罪的催化剂。因此,基于这个理论,社区矫正解决的问题就是为违法犯罪去标签,给犯罪人更大的社会空间。再者,从刑罚经济化理论拓展开来的大社会观念和社会福利思想也成为重要的理论之一。
二、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目前角色定位
由于社区矫正在我国实施不过短短的十多年,且一直缺少一部系统的法律,管理也较为松散,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性质一直没有准确的定位。虽然各省市先后制定了相关的操作细则和进行试点,但参差不齐,进度不一,管理杂乱。先前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虽然也规定了社区矫正相关人员的义务和责任,但是对于这个相关人员并没有完整明确的定义,更没有关于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相关职权的专门法律,更别谈行使权力的保障措施,这就导致了理论和实际操作的矛盾,可行性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中也只是简单地提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受法律保护”,这显然是大而化之,避而不提,虽然更正之前社区矫正相关人员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叫法,但是并没有实质的改变。这个群体的定义依旧模糊不清。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责任、义务、权利范围依然未有明确划分,这就使得其陷入了一种极其尴尬的境地。身为社区矫正实施和执行的第一人,职权却没有通过法律得到保障,如何去维护工作的权威和实施力,甚至会产生角色冲突、职权争夺的情况,这无疑会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很大的阻碍和困扰。
另外,在理论研究方面,很多学者似乎都默契地避开这个问题,将重点更多地放在被矫正人员、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的问题上。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无疑是矫正工作中成败的重要一环,理论研究的相对滞后自然不能为专门法的制定提供更多的参考和意见,也不能有更好的技术支持和制度创建。所以理论研究的忽略也使得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角色定位更加遥遥无期。
三、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现状和窘境
目前关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分类较为混乱,众说纷纭,意见稿中未有具体划分,仅提及“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区矫正工作。”也就是说仅对执法队伍的整体提出了要求而未做细化具体规定。在意见稿中,也提到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成员、监护人、保证人,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有义务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国家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纵使有各种各样的划分,但也可以基本划为两类: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和社区矫正社会力量。
(一)社区矫正执法人员
根据意见稿,这类人员大体就是司法行政机关的专门人员,由其他相关部门加持辅助,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在社区矫正的过程中,应由这些人员组成社区矫正小组进行工作,这也是进行社区矫正的主体力量。矫正小组一旦成立,执法人员就要承担起对被矫正人员的各项职责。监管服刑人员的各项日常活动,进行评估和考察,保证其在规定的范围内服刑和改造,在被矫正人员遇到困难时还应提供指导和帮助,使其能够更好地再社会化,甚至,在其遇到各种人身危险时还要随机应变采取各种管控和保护措施,以保证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在这个过程中,矫正执法人员还要采取实地走访、与相关人员通讯联络、询问社区群众等方式,这就需要耗费较大的人力物力财力,资金有限,在这个问题上,城乡实施起来又是千差万别,资源难均。同时要进行这样的较为艰难的工作,对执法人员的素质要求高,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都不得忽视。没有较好的立法保障和资金支持,这一环节就没有什么实际操作性。
(二)社區矫正社会力量
除社区矫正执法人员这个专门队伍外,立法和实践都比较注重引入社会力量来帮助社区矫正的执行。如前所述,意见稿中专门提到了社会人员的参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矫正小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矫正工作服刑人员的密切联系者,能够近距离地接触到服刑人员,通过和执法人员的配合,达到更好的矫正效果。矫正人员的家庭成员、监护人、保证人,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有义务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同时国家还号召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这些人都是专业执法人员以外的力量,虽然在专业知识和程序实施方面,不及执法人员,但他们与矫正人员有着更为平等亲近的关系,能更好更真实地了解到矫正人员行为和心理变化,是矫正人员再社会化最好的先途径。
但这个群体参与社区矫正最大的不定性就是,任何行为和活动的实施都需要制度和资金保障,虽然在意见稿中有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经费从社区矫正经费中列支。”但是预算开多少,怎么划分,在层层实施下来,又是否有真实的效果,而这些社会力量又能否和执法人员受到相同的薪金待遇,作为非正式执法人员又能否有可靠的报偿保障和资金支持,都未可知,这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完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相关制度的思考
对于前文论及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存在的各种问题,在此我们尝试提出一些针对的改进方法。
(一)立法明确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角色定位
在将来的社区矫正建设中,国家应当尽力订立一部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法,对其角色提出明确定义,指出其职责、义务以及职权范围。由此来改变工作人员无法可依,无权管理,自我认知不够,自主积极性不足的现状。将权利更多地下放基层,给予矫正工作人员更多的自主处理空间,以达到更合情理更及时的处理。
(二)建立培养考核制度
根据现有的情况,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本身就存在很大的问题,工作职责目标模糊不清,角色模糊不清,工作自主性缺乏,投入度不足,角色缺乏规范化测量,归属感不强,角色扮演冲突不断等。工作的时间、权力、作用和规范不明晰,且内部缺乏一致性。工作在组织中的功能定位不清晰,缺乏有效的沟通。城乡社区矫正工作者不相信自己能够适当的安排工作时间、不知道自己在工作中究竟掌握哪些权力;对自己工作的目标和具体指标、工作的职责、工作在达成整个组织目标中的作用不甚了解。因此建立一个合理的培养考察制度很有必要,加强社区矫正聘用人员的甄选力度以此来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自身各方面的素养,对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知识的教育,同时辅以激励制度,使工作成效和奖金挂钩,由此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自主工作积极性。只有工作人员的自身素质提高了,社区矫正工作才会有本质优化。
(三)建立对社区矫正社会辅助人员的福利制度
在目前阶段,我国进行社区矫正的主要人员是专业的执法人员,社会力量的介入较少,而国外刚好相反。所以我们应该增加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中所占的比例,提高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保障,吸收更多的高校社会工作专业优秀毕业生加入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队伍中来。由此,可以极大地激发出社会人员的参加积极性,同时也提高了这个工作队伍的文化教育素质。再者,加强对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宣传力度,提高群众对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接纳程度和认同程度。同时,针对预算问题,各级政府应当在这几类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中作出合理分配,也要使资金划分落到实处,发挥其应有作用。倘若可行,可以考虑制定一个固定的财政比例用于社区矫正,各级政府可以在一个基础比例上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作出合理变动,并报请批准,报备记录,同时记录使用明细,由此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持。
五、结语
要提升社区矫正效果,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是必不可少的一环。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地区经济发展、人口素质差异大,而且缺乏立法的明确规定,难以保证社区工作人员的素质、效率、稳定性。为此,如上所述,我国要在立法,薪金制度,社会福利等多个方面重视起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作用,在提高社区现有矫正工作人员素质的同时鼓励和吸引更多高素质人才的加入。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相信在立法的引导下,资金预算的支持下,福利的保障下,社区矫正制度中重要而薄弱的这一环一定会大有起色,而符合我国国情的恢复性司法之路也一定能走出自己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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