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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罪领导后被辞退,员工能否索要赔偿金?

2017-05-04

中国新农村月刊 2017年2期
关键词:赔偿金合同法书面

编辑同志:

我虽然在一家公司工作了一年零七个月,但公司仅向我发放过工作证、工资卡,并没有与我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近日,由于我与一名领导陪客户吃饭时酒后吐露了其一些隐私,其随即便以公司名义额外支付给我一个月工资,让我立马卷铺盖走人。我虽多一再表示抗议,但公司却以彼此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可随时将我解聘为由固执己见。请问:我能否向公司索要双倍工资和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读者:朱玉颖

朱玉颖读者:

公司应支付双倍工资和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一方面,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等于没有事实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也指出:“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正因为你已在公司工作一年零七个月,有着工作证、工资卡,也就决定了你与公司之间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另一方面,公司之举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即公司通过额外支付给你一个月工资让你立马走人,必须是以具有所列三种情形之一为前提。而公司实际上只是基于你酒后失言得罪领导,也就是不在其列。再一方面,公司必须向你支付双倍工资及赔偿金。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已分别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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