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回归:“一国两制”的成功实践
2017-05-04王红续
王红续
“一国两制”是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实现祖国统一的战略方针,以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台湾问题、香港问题和澳门问题。实际上,在20世纪70年代末,党中央特别是邓小平把台湾问题放在实现祖国统一大业的首位,而且“一国两制”战略的初步构想也正是针对台湾问题提出的。但由于解决台湾问题的条件远未成熟,邓小平于1981年决定把实现香港回归作为突破口,推动祖国统一进程。历史表明,这是一个正确的决策。
为解决台湾问题提出“一国两制”构想
“一国两制”战略不是邓小平凭空构想出来的,它具有深厚的思想渊源。同时,它又首先是在考虑如何解决台湾问题的过程中逐步明确的。
新中国成立后的一段时间里,毛泽东把台湾问题作为国共内战的继续,准备用武力方式来解决。但从1955年开始,他提出了和平解放台湾的方针,到20世纪60年代初又形成了“一纲四目”的政策设想。“一纲”即台湾必须统一于中国。“四目”是:一、台湾回归祖国后,除外交必须统一于中央外,所有军政大权、人事安排等悉委于蒋(介石),陈诚、蒋经国亦悉由蒋意重用;二、所有军政及建设经费不足之数悉由中央拨付(当时台湾每年赤字约8亿美元);三、台湾的社会改革可以从缓,必俟条件成熟并征得蒋之同意后进行;四、互约不派特务,不做破坏对方团结之举。尽管有了很好的政策设想,但毛泽东在世时,根本不具备把台湾问题及整个祖国统一提上日程的国际国内条件。
1978年下半年,邓小平主持了以台湾问题为焦点的中美建交谈判。在谈判后期,邓小平参考毛泽东和周恩来关于台湾问题的方针,就解决台湾问题提出了初步设想:第一,我们希望用和平方式解决台湾问题,但不作不使用武力的承诺,如果承诺不使用武力,反而会成为和平统一台湾的障碍,使之成为不可能;第二,祖国要统一,但在解决台湾问题时,我们会尊重台湾的现实,可以保留原来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生活方式可以不动;第三,美国可以在台湾继续投资,继续保持它的经济利益。邓小平在这里提出的设想,就是以后概括为“一国两制”的初步表述。
1979年元旦,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告台湾同胞书》,宣布了台湾回归祖国、实现国家统一的大政方针:在解决统一问题时,一定要考虑台湾的现实情况,“尊重台湾现状和台湾各界人士的意见,采取合情合理的政策和办法,不使台湾人民蒙受损失”。《告台湾同胞书》的发表,标志着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对台政策的重大转变,引起了海内外的强烈反响。1981年9月30日,叶剑英委员长宣布了中国政府关于台湾回归祖国实现和平统一的九条方针政策,建议举行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国民党两党对等谈判,实行第三次合作,共同完成祖国统一大业。他还提出,国家统一后,台湾可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并可以保留军队。中央政府不干预台湾地方事务。台湾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同外国的经济、文化关系不变;私人财产、房屋、土地、企业所有权、合法继承权和外国投资不受侵犯。台湾当局和各界代表人士,可以担任全国性政治机构的领导职务,参与国家管理。
1982年1月11日,邓小平在会见美国华人协会主席李耀滋时,对“叶九条”的实质作出高度概括,指出九条方针实际上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1982年12月,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这一条规定,把“一国两制”构想载入中国的根本大法,使之有了宪法的保障。
可见,“一国两制”是邓小平为实现祖国统一,首先是为解决台湾问题而提出的战略构想,它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框架下制定的。他总结说:“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这个特色,很重要的一个内容就是对香港、澳门、台湾问题的处理,就是‘一国两制。这是个新事物。这个新事物不是美国提出来的,不是日本提出来的,不是欧洲提出来的,也不是苏联提出来的,而是中国提出来的,这就叫做中国特色。”这个方针被国外政治家称作“超级战略”,为实现祖国统一提供了最佳途径。
祖国统一,从解决香港问题开始
虽然邓小平把台湾问题最早摆上议事日程,并由此提出“一國两制”构想,但解决台湾问题的条件并不成熟,祖国统一无法在台湾首先取得突破。解决澳门问题的条件虽然已经成熟,但从祖国统一的全局看,却不是最佳入手处。经过深思熟虑,邓小平抓住时机,把解决香港问题作为实现祖国统一的突破口。这是一个正确的战略选择。
毛泽东、周恩来在新中国成立前夕曾作出暂不收回香港和澳门的战略决策,并一直坚定不移地贯彻这一方针。1963年,毛泽东亲自为《人民日报》起草了一篇社论,进一步阐述了中国共产党的港澳政策:“香港澳门这类问题属于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帝国主义强加于中国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问题”,“我们一贯主张,在条件成熟的时候,经过谈判和平解决,在未解决以前维持现状”。为防止香港和澳门走向自治和独立,中国政府促使联合国大会于1972年11月把香港和澳门从殖民地名单中删除。
1980年之前,邓小平并没有忽略香港问题。他在集中注意力于台湾问题的同时,也统筹考虑中国政府关于解决香港前途问题的方针。1979年3月,他会见香港总督麦理浩时已经对解决香港前途问题提出了“一国两制”的清晰思路。但当时的邓小平把解决台湾问题放在首位,甚至当作80年代的三大任务之一,而没有把解决香港问题提上具体议事日程。
由于英国政府已经把香港前途问题提上议事日程,并不断试探和催促中国政府拿出具体方案,同时,邓小平很快认识到率先解决台湾问题的条件尚不成熟,相反,解决香港问题的条件已经完全成熟,因此,他于1981年初作出了明确的决策:香港问题己摆上日程,我们必须有一个明确的方针和态度。他催促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供中央参考的方案。
按照邓小平的指示,与香港有关的部门如外交部、国务院港澳办公室、新华社香港分社、对外经济贸易部、调查部和中国银行等,开始围绕如何解决香港问题反复进行研究。1981年3月,以廖承志为首的国务院港澳办负责人来到外交部,同黄华等外交部领导成员开会,研究香港问题。会上达成的一致意见是,1997年如期收回香港。这一年4月,国务院港澳办和新华社香港分社的负责人在廖承志的主持下,根据邓小平同港督麦理浩和英国外交大臣卡林顿的谈话精神及“一国两制”的构想,参照中央对解决台湾问题和西藏问题的政策,起草了一份给中央的报告,建议1997年如期收回香港,并提出了收回以后所采取的政策。
当1981年9月对台“叶九条”宣布后,廖承志召集港澳办、外交部和新华社香港分社等部门负责人,参考“叶九条”,又修改充实对香港政策。开始提出8条,以后又逐步发展成12条政策。1981年4月和12月,中共中央书记处两次召开会议,听取廖承志关于对香港政策的汇报。12月书记处会议还向廖承志等转达了邓小平的意见:要求在三个月内拿出解决香港问题的最后方案。
为了如期拿出解决香港问题的最后方案,同时也为中英关于香港前途问题的谈判提供咨询服务,邓小平和中央其他领导人决定成立一个香港前途问题研究小组。这个小组在北京和香港同时开展了对香港各方面情况的调查研究工作,组织有关方面先后编写了20多份有关香港经济、政治、法律、社会各方面情况的专题材料。他们首先分析了香港经济获得成功的各种因素以及这些因素形成的条件,然后又认真研究了这些因素能否在1997年后存在下去。结果,答案是肯定的。于是,制定出了中国政府关于解决香港问题的12条基本政策。1982年上半年,中国领导人开始征求香港一些有代表性人士的意见,并将好的建议吸收到解决香港问题的12条方针政策中去。
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并经反复修改,在举行中英关于香港问题谈判之前,国务院港澳办等有关部门终于拿出了成熟的解决香港问题的12条方针政策。其重要内容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国防、外交由中央政府负责;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现行法律基本不变;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由当地人组成,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主要官员由行政长官提名;香港的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依法保障居民的权利和私有财产;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保持自由港和独立关税地区的地位;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保持财政独立,财政收入不上缴中央,中央政府不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征税;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同英国和其他国家建立互利的经济关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单独同各国、各地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关系;等等。这12条特殊政策在恢复行使主权的前提下,表现了极大的灵活性:既坚持了主权原则,又照顾到香港人民的愿望,同时适当照顾了英国和其他国家在香港的利益,是可以为各方面所接受的、切实可行的正确政策。
英国于1982年初获得了中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新态度后,立即决定当年秋派首相撒切尔夫人访华,与中国领导人正式展开关于解决香港前途问题的讨论。1982年9月下旬,中英两国领导人就香港前途问题启动会谈,提出了各自的基本立场和原则。由于双方在主权问题上立场差距很大,谈判形成僵局。1983年春,中方以灵活的策略给英国人一个台阶下,使谈判突破僵局进入到讨论实质性内容阶段。1983年下半年,英国打出了各种“牌”,企图迫使中国政府同意其“以主权换治权”的要求。中国政府顶住各种压力,迫使英方收回各种不合理的要求,把谈判纳入中国对香港政策“十二条”的正确轨道上来。1984年上半年,中英在谈判中就一些重大问题发生分歧,比如中国驻军香港问题、中英联合联络小组问题以及香港人的治港信心等问题,经过双方互谅互让,谈判得以顺利进行,最终中英顺利达成协议,于1984年12月正式签署联合声明,香港前途问题于是得到解决。
香港基本法的形成与后过渡期的波折
1985年上半年,中英两国政府交换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及其3个附件的批准书,并签署了互换批准书的证书。从此,香港地区正式进入了12年过渡期。
进入过渡期以后,中国在香港问题上所面临的首要任务,就是起草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这一历史性文件,将把体现“一国两制”方针的中英联合声明,以及“五十年不变”的承诺,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确保中国对香港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具有最大程度上的权威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为未来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成功管理,提供完整的规范和依据,可以增强港人治港的信心,保證香港长期繁荣稳定。
从1985年7月至1990年2月,内地和香港人士经过4年零8个月的辛勤劳动,完成了具有历史意义和国际意义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起草工作。1990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其3个附件。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根本特点在于,它把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紧密地结合了起来,是一个体现“一国两制”方针的全国性法律。
在香港过渡期的前几年里,在有关香港回归问题的外交磋商中,中英双方抱着合作态度处理香港问题,遇到意见不同,可以考虑对方的立场,进而通过交换看法,达成了一些共识,维护了香港的繁荣和稳定。但在后过渡期却出现了巨大的波折,特别是英方单方面推出的香港政制改革方案,破坏了中英合作。
1989年春夏之交,北京发生天安门事件。以美国为首的西方世界,对中国这一内部问题反应强烈,迅速采取对华制裁措施。英国也积极加入西方特别是欧共体制裁中国的行列,在香港问题上改变了多年来的合作态度,从多方面向中国政府设置障碍。
1991年秋冬,国际局势再次发生剧变,有着70多年历史的苏联突然解体。在这种国际背景下,英方对中国形势作出新的估测,对华政策又向对抗的方向急速转变。1992年7月末任香港总督彭定康在其施政报告中抛出“宪制改革”方案,即所谓“政改方案”。这一方案与香港基本法严重背离,改变香港民主化“循序渐进”的发展原则。
由于英方坚持对抗姿态,中国政府提出“以我为主,两手准备”的方针,面向港人、依靠港人做好后过渡期各项工作。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于1993年7月2日决定设立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预备工作委员会。该委员会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其职责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成立前,为1997年我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实现平稳过渡,进行各项有关准备工作。1996年1月26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正式成立,标志着中国在香港恢复行使主权进入具体实施阶段。
1997年6月30日午夜至7月1日凌晨,中英两国政府香港政权交接仪式隆重举行,中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
回归后的香港继续繁荣稳定
一国两制行得通行不通?国际社会和一些香港人曾经普遍怀有疑虑。美国《财富》杂志刊登文章预言,香港回归将会是“香港死亡”。实践证明,史无先例的“一国两制”伟大构想在香港已经变为生动的现实。如今,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得到全面贯彻落实,香港保持了自由法治、经济发展、民生改善、社会和谐,处在历史发展的最好时期。
在“一国”的前提下,香港按照基本法继续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不仅原有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保持不变,法律基本不变,保持了香港的国际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地位,而且香港同胞全面行使基本法授予的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积极参与特别行政区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实现了港人治港、高度自治。香港循序渐进地发展了符合本地实际的民主制度,广大香港同胞真正实现了当家作主,享有了比港英时期更为广泛的民主权利。
香港回归以来,中央政府一直关心和支持香港的繁荣、稳定和发展。当香港面临一次又一次严峻考验时,中央政府总是不断推出各项措施,帮助香港渡过难关。因此,香港不但逐步摆脱因亚洲金融风暴、非典疫情和全球金融危机造成的困境,而且经济强劲复苏,市民生活逐步改善,香港重现活力,市民重拾信心。香港人喜爱的传统生活方式依然保持不变,香港依然是充满动感活力、引领潮流的国际大都会。香港犯罪率低,社会秩序良好;特区政府廉政建设成效卓著,公务员体制成熟运作,政府廉洁度长期居于世界各国及地区前列。“一國两制”的成功实践,使香港特区保持繁荣稳定,经济持续发展,民生不断改善,赢得了广大港人和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九七”之前不少移居海外的港人,近年来纷纷回流。
“一国两制”在香港的成功实践,得到了港人和国际社会的一致高度评价。曾任香港特别行政区长官的曾荫权说,“一国两制”是一个前所未有的、不平凡的概念,在香港取得了空前成功。英国牛津大学巴利奥尔学院经济学导师詹姆斯·福德在其名为《香港2007:回归十年》的调查报告中认为,香港的“一国两制”获得了“完全的成功”。英国外交部和欧盟赞扬说,中国政府在香港落实“一国两制”是成功的。美国《时代周刊》否定了《财富》于1997年所作的香港回归将会“死亡”的预言。
香港回归,并成功地实践“一国两制”,对台湾问题的解决起到了最直接、最有效的示范作用。
责任编辑 / 张荣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