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跨国公司腐败需深化国际合作
2017-05-03王辰霈
王辰霈
【摘要】自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大批的跨国公司纷纷进入中国市场,随之而来的是跨国公司在华腐败现象也日益增多。由于跨国公司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单凭中国的力量不足以彻底阻止其腐败行为,所以需要进行国际合作,构建联合侦查机制。
【关键词】跨国公司 腐败犯罪 联合侦查机制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跨国公司在中国投资带动了中国经济的发展,为中国经济的腾飞作出了重要贡献。但由于中国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时间还较短,许多方面还不完善,又受到数千年官场文化的不良影响,这些都导致跨国公司在华经营业务时必需要面对中国特殊的国情,也造成跨国公司在中国的腐败犯罪行为有日益严重的趋势。这一方面有损跨国公司的声誉,另一方面也扰乱了中国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由于跨国公司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单凭中国的力量不足以彻底阻止其腐败行为,所以需要进行国际合作,构建联合侦查机制。
跨国公司在华腐败行为的新变化及原因
跨国公司一般来自于发达经济体,其规范程度显然比较高,但进入了中国市场之后,由于种种原因,其腐败现象频发,成为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自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融入全球化的程度和广度迅速提高,经济上也迈入了新一轮的高速增长。此时中国市场对跨国公司的诱惑力是非常强的,大批的跨国公司纷纷进入中国市场,随之而来的是跨国公司在华腐败现象也日益增多。
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华跨国公司的腐败行为也出现了一些新变化。就目前的情况而言,大部分有行贿行为的公司主要是知名的大公司,中小公司反而较少;大部分跨国公司的腐败行为日益向着高端化方向发展,这些公司已不仅仅满足于贿赂地方政府官员,他们把触角伸向了更高层的官员,希望通过上层路线来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在具体的腐败行为上,跨国公司所采取的方式更加隐蔽,他们不再像以往那样直接行贿相关官员。许多跨国公司会采用咨询费、会务费等方式向相关官员完成行贿,或者采取更为隐蔽的“期权”方式,这也让腐败的行为更加难以被察觉;从目前曝光出来的有腐败行为的跨国公司来看,有腐败行为的公司主要集中于少数几个行业,如能源、医药等,这些或多或少都是垄断性质比较强的行业。
跨国公司腐败现象与我国的国情有密切关系的。新世纪以来,中国的经济高速增长,吸引了跨国公司来华淘金,加之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有些不规范,这为腐败的出现提供了契机,跨国公司为了赚取利润,也乐于采取这样的方式。
与此同时,中国的相关法治建设还不够完善,对有关违法行为的惩治并没有完全到位,许多在华跨国公司就抓住了这一点,在行贿上显得非常大胆。同时,由于在中国腐败行为的违法成本过低,也让部分跨国企业有恃无恐。此外,中国的契约理念比较欠缺,“熟人社会”的不利影响也是部分跨国公司腐败行为的诱因之一。综合来看,跨国公司在华的腐败行为是由多种因素促成的,要想切实解决这个问题,还需要联合侦查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构建联合侦查机制应遵循的原则
在全球化背景之下,跨国公司的腐败行为并不只是中国自己的事,需要联合有关国家的执法部门,共同打击腐败行为。当然,在全球化时代,国家间的界限还是非常明确的。在建立联合侦查机制的过程中,有些原则还是有必要坚持的。
一是坚持国家主权不容侵犯的原则。主权是一个国家是否独立的重要象征,对于跨国公司在华的腐败行为,中国可以谋求有关国家的协助,但主导权必须在中国自己手里。有关国家在华不享有任何形式的执法权,只能起到辅助作用,必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同样,中国在寻求其他国家支持时,也要遵守相关国家的法律,尊重当地的传统习惯。总之,所有的行动都要符合国际法的规定。
二是实际信息共享原则。跨国公司经营业务遍布全球各地,一个国家搜集到的资料很有可能不完整、不系统,不能够反映了跨国公司整体的情况。跨国公司的腐败行为往往不仅仅限于一个国家或地区,为了有效地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各当事国有必要与其他国家共享资料和情报,联合起来,进行分工合作,最终汇总形成完整的资料链,这样才有可能将跨国公司的腐败行为查处出来。
三是灵活行动原则。时代发展到今天,在华跨国公司的腐败行为可以说是花样百出,防不胜防,这对中国及世界都会造成非常不良的影响。这就要求中国的执法单位在调查有关腐败行为时,能够有足够的想象力和执行力,在工作方式方法上进行有效创新,不拘泥于一时一地,要善于灵活变通,只要有利于打击腐败行为的方法都可以拿来运用。
构建联合侦查机制的措施
第一,运用国际法的力量占据道德制高点。在全球化时代,国家利益还是至高无上的,要避免西方国家把中国正常打击跨国公司腐败的行动污蔑成贸易保护主义。为解决这一问题,有必要借助国际法的力量来增强中国打击行动的正义性。众所周知,在世界范围内腐败都是不受欢迎的,各国也认识到了腐败给国际经济政治秩序带来的严重威胁。在各国的共同努力下,《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也顺利出台,中国也签署了这部重要的国际法。有了国际法的保障,联合侦查才能有坚实的法律基础。
第二,善于运用多边或双边协议展开打击腐败工作。由于各个国家的国情和法律不同,为了更好地提高打击效率,应当与有关国家签订打击腐败的协议,如相关合作协议甚至引渡条约等。这些都能加强中国与其他国家在打击腐败的执行力,特别是考虑到跨国公司主要集中于发达国家,这就要求中国更要加强同有关发达国家的司法合作与互助。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中国在这方面做得还不够好,特别是有些发达国家出于意识形态的考虑不愿同中国签订深度的司法合作协议。这大大制约了中国打击跨国公司腐败犯罪行为的效率。对此,中国应进一步加强同有关发达国家的沟通力度,阐明立场及加强合作的好处,力求寻找双方的利益共同点,尽快签订相关合作协议。
第三,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向有关国家派遣联络官,以及与国际刑警组织加强合作。如前所述,与发达国家深度的司法合作协议可能在短时间内无法敲定,但这并不影响在现有条件下开展工作。比如可以向发达国家派出联络官,专門负责跨国公司在华腐败案件案情的联系工作,就案件的进展和可以开展的合作进行沟通对接,并承担一定的游说工作,争取相关发达国家政府的支持。此种方式是目前比较合适的一种合作方式,有助于加强对跨国公司腐败犯罪的打击力度。
另外,中国也应充分利用和发挥国际刑警组织的作用。作为全球最大规模的以打击犯罪为核心任务的联合组织,中国是其重要的成员国。作为成员国,中国自然有权利要求国际刑警组织在打击跨国公司在华腐败问题上给予一定的支持,如追逃嫌犯,追缴赃款等。从实际情况来看,有国际刑警组织的协助,确实有利于对嫌犯的抓捕工作。
(作者单位:吉林警察学院侦查系)
【参考文献】
①张阿红:《跨国公司在华行贿犯罪的原因及其对策》,《长安大学学报》,2007年第12期。
②卢进勇:《跨国公司在华腐败相关问题研究》,《当代经济管理》,2015年第5期。
责编/张蕾 美编/杨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