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让法治意识植根农民心底
2017-05-03李树静
李树静
【摘要】当前,农民的法治价值观虽已经萌芽,但尚处于形成期。培育农民法治价值观,需要抓准政府角色、责任理念、从政者身份、司法方式和法的价值五方面的转变,并从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国家机构先知先行、提升宣传教育水平和激励农民参与法治实践等角度着手,让法治价值观植根農民心底。
【关键词】农民 法治价值观 法治教育 【中图分类号】G415 【文献标识码】A
农民法治价值观虽已经萌芽,但尚处于形成期
当前,中国的农民群体能做到部分认识法治功能,但识别水平依然较初级。一部分人知晓法治权限功能,但不明权限具体内容。中国的国家权力按照纵横两条路径划分,纵向路径沿着中央与地方的级别高低展开,横向路径按照司法机关、政府、人大、政协等功能划分展开。法治国家内,政府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依法行政,不得越权。然而中国的农民已然形成了“遇事找政府”的惯性思维,对于司法问题应由法院、检察院处理,党风党纪问题应由党委处理的权限内容,并无准确认知。中国农民在其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时,目前已经能够有意识地通过咨询、自学等方式定位其权利内容,也不排斥用法律途径保护自身权利。但这种权利意识尚处于初步觉醒状态,具体表现为:对自身所拥有的权利内容不能完全掌握,甚至对部分法定权利不能接受。
农民群体参与法治愿望强烈,但对政府依赖较重。当前,鼎力于现代化国家治理三极之一(即社会)的农民群体,对自身的地位尚无充分意识。所表现出来的现象就是依赖政府,村内卫生、邻里关系、家庭矛盾、孩子上学、老人养老……凡是生活中遇到的麻烦,几乎都要找政府解决,一旦政府不能解决,有的人就会爆发负面情绪、攻击政府,难以客观冷静地提供建设性意见或自发采取建设性措施。
依法辨是非有意识,但理性能力仍式微。当前,随着普法工作的逐步深入,在面临疑惑时,过半数的农民能够有意识地去寻找法律上的依据。但在村民自治制度仍有待完善的背景下,由于农民文化水平总体不高、对事物的理性判断能力不强,人情社会特征明显。
初识法律途径功能,但认知程度尚不高。遇有法律上的难题,多数农民能够意识到法律途径可以解决问题,并愿意咨询法律专业人士,但对于法律途径的地位、作用尚缺乏足够的认知。重人情,轻法律途径。传统乡村社会的以上特征在当前农村地区仍很常见。当然,这并不是说农民只看重人情,而是仍未将法律途径作为解决问题的基本方式。 重事实、轻程序,尤其证据规则。目前农民通常认为其诉讼主张能否得到支持,关键并不是证据充分与否,而是“包青天”存在与否,认为只要“官员”(农民对法官、检察官、政府官员以及其他各种行使公权力的工作人员的统称)认真办案,就肯定能够还原事实真相。对于举证期限、举证责任等程序问题,几乎没有认知。视法律途径为工具,未认识到其实质价值。很多农民目前只将法律途径视为实现自身目的的工具,实用主义盛行,一旦法律于己不利,就不去遵守法律的要求,对于法律途径所追求的社会公平、正义等实质价值并无认识。综上,农民法治价值观虽然已经萌芽,但尚处于形成期。
与过去的社会相比,现代社会的五个关键转变
政府角色从传统人治下的统管向现代法治下的限权转变。中国古代,政府官员集行政、司法等各项权力于一身。当时的国家治理范式可谓典型的一揽子人治,此种治理范式与法治国家所主张的政府依据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市场和社会有序参与的治理范式截然不同。农村地区由于经济社会各方面的发展程度都不高,农民受传统观念影响较强,价值观的转变尚未跟上国家治理理念转变的进度。
责任理念从传统治理中的集体责任向现代法治中的个人责任转变。中国古代儒家思想的正统地位促进法律逐渐朝儒家化方向发展,强调每个人的身份地位都不能完全独立,没有谁可以独善其身,株连等惩处措施强化着一损俱损、 一荣俱荣的集体责任信念。集体责任的附生品之一就是“法不责众”观点,受此影响,利益相近的群体极易跟风盲从。但是,法治社会是建立在人人平等的理念之上,责任也以个人承担为原则、集体承担为例外,父债无需子偿,甚至丈夫借款如果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妻子都可以拒绝承担偿还责任。及早完成集体责任向个人责任信念的转变,不仅有助于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更有助于培育正确的法治价值观。
从政者身份从传统人治下的“官员”向现代法治下的“服务员”转变。现代法治社会,政府承担“守夜人”的角色,简政放权,公职人员的作用不再是统治者,而是服务员,必须按照权力清单为群众服好务。在政府公职人员转变身份的大潮流中,农民还没有完全适应这一趋势,目前尚需转变对“官员”的认识,形成正确的法治价值观。
司法方式从由传统的主动查案向法治的被动听审转变。民国以前的社会,百姓的文化水平极低,农民几乎都是文盲,没有诉讼能力。那时,在最低一级的行政区域——县里,县长职能繁多,就司法职能而言,又同时担任侦查员、检察官、法官、陪审员等数种职务。县长在通晓法律的幕僚、书吏的帮助下,调查和审理案件,并书写法律报告提交给上级机构。现代法治倡导司法权独立行使,检察院监督法院,法官地位中立、被动庭审,诉讼当事人主动举证,律师协助诉讼能力较弱的当事人,法官完全依据法律来确定事实、居中裁断。
法的价值从强调结果正义向以程序正义来确保结果正义转变。在古代社会人治背景下,法律制度以实体性内容为主,强调对结果正义的追求。《唐律疏议》等法律条文中,鲜有程序性内容,刑讯逼供也可登大雅之堂。而法治的核心要义是以确定的法律、规范引领行动,重心在于限制政府滥用权力,杜绝政府超越法定权限和程序行政,于是非法证据排除等法治理念不断被纳入法律之中,体现出中国法治建设对程序正义的积极追求,但农民尚未完全适应这一转变过程。
培育农民法治价值观需多措并举
第一,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为法治价值观培育创造良好环境。每一个人都是庞大社会关系网络中的一个织点,任何一条汇聚到该织点上的线条出现问题,织点都会偏离其应有地位。所以,如欲塑造农民的法治价值观,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
充分调动法律共同体的力量。法律共同体,是在对于法律事业团体性的研究中,由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法学家等组成的法律职业群体。当前,一些地区开展的“一村一居一法律顾问”项目以及法官、检察官下乡送法活动都取得较好成效。法律共同体在培育农民法治价值观方面的作用決不可忽视。
发挥好“关键少数”的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要管党,首先要管好干部;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党员领导干部是党的事业的组织者、推动者和落实者,是“关键少数”。就农村地区而言,发挥好“关键少数”的作用,可以从如下几方面着手:重点培养村书记、村经济合作社社长,使其形成正确的法治价值观,从而示范大众。树立法治个人典型,以点带面。最近几年,各地在农村发起的“法律明白人”“优秀法治人”等评选活动,已经初见成效。以零容忍的态度严格惩处“关键少数”人的违法违纪行为,尤其是加大对村干部的打击力度,防止农民法治价值观出现偏颇。
第二,国家机构先知先行,引领农民树立法治价值观。政府应严格依据法定权限、法定程序,自觉履责。如果政府不讲法治,法治国家、法治社会也就无从谈起。各地方政府都应在严格规范执法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两大领域下大工夫。为培育农民法治价值观,当务之急是捋顺乡镇、街道政府的属地责任制与职能责任制之间的关系。原因在于:政府的权限按照纵向的属地原则和横向的职能原则进行划分,导致乡镇、街道一级为纵横权限的汇集点,所谓“上面千条线,底下一根针”,权限内容和责任事项交叉重叠,由此引发的权限不明、推诿塞责问题更为明显,而农民接触最多的恰恰就是乡镇、街道一级政府。当前亟需捋顺纵横交错的权限,明晰属地责任制与职能责任制之间的关系,让乡镇、街道一级政府部门的权限更加明确、具体。
人大应充分发挥作用,成为农民的坚强依靠。乡镇、街道的人大主席应由专人担任,改变个别基层地区的党委书记兼任状况;人大代表的选举应更加公开透明;人大代表一旦当选,应接受选民的有效监督,并应建立对人大代表的科学考评机制;畅通人大代表与选民的沟通机制,让人大代表真正为人民发声。
确保司法权独立行使,以公正司法验证法治的价值。司法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重要意义毋庸讳言。如何确保司法去地方化?尤其是如何免除地方政府对司法的干预?司法去地方化的同时,政法委如何更好发挥领导作用?这些课题都有待深入研究。
正确对待信访,为农民理顺诉求解决的法律途径。信访具有畅通民意反映渠道等诸多积极作用。公权机关只要严格依据条例规定受理、处理信访案件,必然可以规范信访行为,杜绝滥访、闹访、缠访等不正常现象的发生,最终理顺包括信访、诉讼、调解、复议、仲裁等在内的多种解决诉求的法律途径。
第三,宣传教育仍需常抓不懈,但应转变方式和重点。确定法治宣传口号,让农民更易掌握法治的精髓。宣传口号的特点是简短有力,经过多次宣传使用,就固定为一种套话,成为惯用语。套话的最显著特征就是省力,能够脱口而出,无需说者进行语言学上的编码。掌握一定的套话能够减轻同时计划和执行较长话语的压力,降低语言使用者的焦虑情绪,在增强其自信的同时提高学习动力。建议通过征求意见、群众投票等方式来确定一个响亮、上口的法治宣传口号,承载法治的核心构成要素,让农民更容易掌握法治的精要之处,提高法治素养。
转变法律宣传重点,现阶段应强调宪法。法治建设是一个过程,应根据进程确定宣传重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就是抓住了现阶段法治建设的重点任务。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公权力与私权利达成的一国之内最高规格的契约,其中不仅明确了公民权利,更详细划分了公权力的内容及其配置原则。农民只有熟知宪法,才能形成权责一致的正确法治信念,打消对法治的误解,因此现阶段应重点宣传宪法,尤其是其中有关国家权力配置的内容。
加强宣传程序法,强化农民规则意识。当前的法治宣传,仍以实体性法律为主,比如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时,大多讲解交通规则的具体内容以及违规的后果,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罚规程、事故各方当事人损失的赔偿途径、证据留存等程序性规范宣传欠缺。前文已经提到程序法对于强化农民规则意识的重要意义,在此不赘述,不过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程序法的另一项积极意义在于农民可借此提高责任意识,培育参与法治的能力。
宣讲法定权利的同时,决不可忽视个人责任教育。要解决农民权利意识觉醒,但责任信念淡薄以及易盲从的问题,必须在宣传教育过程中,秉持权责一致的法治核心理念,让农民通过参与法治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明确法定责任内容,理性行事,避免违法后果的发生。
宣传教育形式多样化,让农民直观感受法治的魅力。当前,农民接受法治教育的形式尚显单一,建议整合资源,比如让农民能够共享干部的法治培训资源。针对农民文化水平相对较低的状况,建议通过组织农民参观法治教育基地、旁听审判、加强案例宣传等多种形式,让农民对法治有更为直观的感受。
第四,激励农民积极参与,在实践中培育法治价值观。上述一系列的措施对于农民树立法治价值观而言都是外因,外因需要通过内因发挥作用,方式就是“实践出真知”。农民只有不断参与法治,才能够真正提升其对法治的认知,从而形成法治价值观。立法前征求意见、人大代表审议法律草案、执法听证、法院立案改为登记制,都具有畅通公民参与法治的渠道的作用。就农民而言,参与村规民约的制定和实施、选举村干部等一系列举措,在锻炼参与法治能力的同时,也培育了农民正确的法治价值观。目前,参与法治的渠道仍需拓宽,此外,农民参与法治实践的积极性尚有待激发。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参考文献】
①陈金钊:《法治信念的危及与法治论者的姿态——法治进入方法论时代的背景考察》,《法学论坛》,2011年第1期。
责编/宋睿宸 美编/杨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