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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背后的故事

2017-05-03张璁陈晨曦

华声 2017年6期
关键词:王明总则监护人

张璁++陈晨曦

民法总则出台的背后,凝聚着很多人的努力……

紧扣敏感问题敢于据理力争

终于要迎来这个历史性时刻

3次审议,25页简报,1.5万多字……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民法总则草案的过程中,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民族委员会委员王明雯,交出了一份丰厚的“成绩单”。

制定民法典,是新中国一代又一代法律人的梦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的重要立法任务。身为西昌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明雯感慨万千:“制定民法总则,凝聚了无数人的心血。如今,终于要迎来这个历史性时刻。”

2016年6月,民法总则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当时,各界对草案中关于法人分类的规定存在争议。王明雯也提出自己的审议意见:简单地把法人划分为营利性法人与非营利性法人两类,的确难以涵盖当前社会生活中实际出现的一些特殊情况。

二审稿中,关于法人分类的意见并没有被采纳。王明雯在审议中又一次据理力争,“意见还比较尖锐”。

草案三审稿出炉,法人分类里加入了一个“特别法人”项,回应了审议过程中王明雯等委员提出的意见。王明雯说:“这是一项创新。正是因为常委会重视大家的审议意见、修改建议,法律才能在打磨中越来越完善。”

此外,王明雯还对草案提出多方面意见,从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调整对象、监护制度、民事权利、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到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是否应降低至六周岁等等。在民法总则草案的诸多争议焦点上,王明雯都敢于直言、据理力争。

在王明雯眼中,审议民法总则草案的过程,就是“痛并快乐着”。每次审议发言之前,无数个通宵熬夜研究成了王明雯的家常便饭。她认为,身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审议草案不能只做表态性的发言;作为一名法律人,对像民法典这样关系重大的法律敷衍了事,也是绝对不允许。

5次参与座谈拿出专业意见

一口气就提出7项建议

就民法总则的起草,北京市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大进代表参加了不同部门组织的5次座谈会。每一次座谈会,他都提前精心准备,为这部重头法律的出台尽心尽力、尽职尽责。

印象最深的是张德江委员长在北京主持召开的那次座谈会。“座谈会气氛十分热烈,大家各抒己见、畅所欲言。张德江委员长边听边记,不时与大家交流。”李大进回忆。

那次座谈会上,李大进一口气就提出7项建议。李大进的发言,引起与会代表共鸣。看到最新一稿的民法总则草案,他发现,座谈会上的意见建议,很多都得到吸收采纳。

制定民法典,是李大进长期关注的一项立法工作。他提出的许多议案、建议,都与民事立法有关。他深知,一部统一的民法典是多么必要、多么重要。为了使自己的建议更具代表性、针对性、现实性,李大进经常与律师界等各方人士研讨,收集对民法总则制定的意见建议。一方面,突出自己的法律專业素养,多运用在司法实践和法律服务中积累的经验,努力发现草案中存在的缺失和不足;另一方面,多听听社会各方的诉求和意见,充分考虑方方面面的利益。

“万事开头难。有了民法总则,就为民法典的制定打下坚实基础,迈出了第一步。”李大进说。

深入实际调研发现立法盲点

我的两条建议都被采纳

“在民法总则的起草过程中,我的两条建议都被采纳了!”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贾春梅代表告诉记者,她提交的“构建《民法总则》的基本框架结构”议案受到重视和采纳;提出的关于“降低限制民事行为人年龄、保护见义勇为的救助人”的建议也被采纳。

“这些建议都源自身边的工作和生活,源自社会实际的需求。”贾春梅说。

比如,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从十岁下调至六岁的建议,就来自于生活中一起起鲜活的实例。

原来,贾春梅的同事家有个刚上小学的孩子,想要无偿捐赠举办个人画展得到的钱。本来以为这些事情就由孩子做主,但家长意识到孩子还不满十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订立合同,除了纯获利益的之外都是无效的。另外,严格按照法律来说,孩子不能做出捐赠行为,而家长作为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也无法帮孩子做出捐赠行为。

同事的烦恼,让贾春梅察觉到,“平时在案件中遇到的类似情形,还真不少”。

当前,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基于这样的客观事实,我国法律关于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规定也应该做出相应调整。赋予这一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不但符合社会发展需要,而且也保护了意思能力欠缺者的合法权益,更符合民法对行为能力制度规定的立法初衷。

基于此,贾春梅提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从十岁下调至六岁”的建议,最终被采纳。

贾春梅说,关于“保护见义勇为的救助人”的建议,也来源于工作中的一个案子。大冬天,一名老干部跳到河里救人,急忙赶来的家人把被救儿童抱走,匆忙间连声谢谢都没有。这名老干部却因受伤寒患上严重风湿病,生活不能自理,令人不胜唏嘘。

令贾春梅高兴的是,民法总则草案对她提出的新增“见义勇为条款”的建议予以吸纳。“有了法律的盾牌,见义勇为者将受到更多的保护”。

明确政府责任提供人文关怀

监护制度应当更专业化

“我的日常工作,多和未成年人保护有关。这次制定民法总则,我对其中的监护制度最为关注。”广州市律师协会名誉会长陈舒代表告诉记者。

在陈舒看来,民法总则草案中关于监护制度的规定,应当更专业化,政府应当承担起必要的责任。在民法总则草案一审前,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征求代表意见时,她就提出了这个建议。

在民法总则草案二审时,陈舒受邀列席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她发现,民法总则草案二次审议稿的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在没有合格监护人的情况下,监护人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

陈舒认为,这一条规定不是很到位。相对于民法通则而言,民法总则二次审议稿对于监护制度的规定已经更为具体细化,但仍然有一些地方需要审慎考虑。

陈舒的担心是,当前很多地方提出,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承担监护责任,在操作中比较困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协助承担监护工作,但让其直接承担监护权是非常困难的。因为监护本身是一项专业性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作为非专业组织,承担监护职责的专业能力有限,具体落实时难以保障。

当然,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总需要有个具体的人或单位来对孩子负责。从事慈善工作十来年,再加上日常的深入调研,陈舒的结论是:在监护人缺失的情况下,监护职责理应由民政部门来承担。有必要将专业化的监护写进民法总则,加以明确、进行细化,让国家相关部门对监护的监督、引导、教育、指引更加规范、有序、高效。

陈舒的建议,在民法总则三审稿中得到了体现。三审稿第三十一条规定:无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我曾经去福利院调研,发现被收养的孩子很多,真正需要政府兜底的情况并不太多。经过30多年的发展,国家已经有能力承担起这个兜底的责任,为孩子们提供更多的关怀和温暖。”陈舒说。

摘编自2017年3月10日《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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