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蔬菜价格(指数)保险发展研究
2017-05-02王晓彤陈盛伟
□王晓彤 陈盛伟
我国蔬菜价格(指数)保险发展研究
□王晓彤 陈盛伟
价格(指数)保险能够使不可保的市场风险转变为可保风险,因而蔬菜价格(指数)保险相对于传统种植保险更有优势,在我国具有很好的发展潜力。本文通过研究蔬菜价格(指数)保险产品的发展进程,对比分析保险产品之间的差异和存在的问题,并部分借鉴美国经验,从产品设计和政策方面提出改进办法,促进蔬菜价格(指数)保险的发展。
蔬菜;价格指数;产品设计;产品推广
在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农户自主自愿和多元主体协同推进下,2008年我国农业保险规模便跃居亚洲第一,世界第二。目前我国的农业保险产品主要是以成本为保额的自然灾害损失险,但随着农产品市场竞争的加剧,市场风险对农业生产的影响越来越大,因此,价格(指数)保险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蔬菜价格保险是指以蔬菜的价格运用加权平均方法计算出的约定价格作为保险标的,当合同期限内被保蔬菜因产量、天气、成本等原因导致市场零售价低于约定价格时,保险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上海市“淡季”绿叶菜成本价格保险,以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采集本市26家标准化菜市场前三年同期的零售价格数据作为基础,再加5%绿叶菜综合成本指数作为触发价格,保险期间内市场日平均零售价低于触发价格时,则按其跌幅同比例进行相应赔付,高于保单约定价的则不发生赔付。
蔬菜价格指数保险的保险价格是根据某一年蔬菜综合生产成本(包括种子、肥料、农药、机耕、农膜、架材、灌溉、人工、地租等)测算出的一个标线价格为基期,以后年份的标线价格为报告期,报告期与基期的比值即为价格指数。当保险期限内被保蔬菜平均价格指数低于约定价格指数时,保险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成都市蔬菜价格指数保险,以蔬菜离地价格指数作为保险理赔参数。无论蔬菜在生产过程中有无损失,只要价格指数低于约定值就进行赔付。
价格保险倾向于对蔬菜生产成本损失的补偿,价格指数保险倾向于对菜农收益损失的补偿。在产品推广过程中,同时在产品设计和政策方面存在问题,比如未区分价格保险与价格指数保险、保险产品覆盖面较窄、补贴缺少层次化、管理机构混乱等问题。为此,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几个试点区蔬菜价格(指数)保险产品以及部分借鉴美国经验,为完善我国蔬菜保险产品体系提供借鉴。
一、价格(指数)保险的应用条件
现实生活中,农产品广泛存在着供给弹性大和需求弹性小的发散型蛛网波动的现象,影响农业生产的稳定性。由于经济环境变化或偶然因素影响,导致农产品供给量与需求量脱节、价格波动、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发生背离的可能性增加。蔬菜价格(指数)保险主要优势有:打破市场风险不可保的限制;减少理赔时复杂的环节,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价格信息由权威部门收集发布,公信力强;购买保险无限制,不需交付经纪人佣金;有利于市场风险的防范和分散机制。价格(指数)保险所呈现出的优势受到了各级政府的重视,并颁发文件和制定政策予以支持,同时保险公司积极响应。
总结蔬菜价格(指数)保险的应用条件,可概括为如下六点:第一,参保蔬菜是一揽子代表性蔬菜产品,并且蔬菜价格波动确实给农户造成损失,影响消费者日常生活。上海市、北京市、山东省等几个主要试点区参保蔬菜品种为当地主要生产、消费品种或特色品种;第二,有确定的蔬菜品种、完善的蔬菜产品质量标准。同一种蔬菜有抗冻、抗旱、抗风等不同品种,哪个品种、生长到哪个时期符合投保标准都需要符合条件;第三,投保蔬菜来自蔬菜生产基地,专业合作社或规模化的种植大户,规模化的生产可以防止人为因素打乱市场价格走向,并且发生损失时保险公司现场勘查更容易,赔偿更便捷;第四,有布局合理的蔬菜现货交易市场。上海市选取了市内26家标准化菜市场,张家港市选取了七个市级重点蔬菜基地作为交易市场,规范的交易市场有利于保证蔬菜价格的合理、准确;第五,价格数据来自公信力强的统计局、农委、发改委、蔬菜办等部门;第六,地方财政收入能够负担农户的保费补贴。由于蔬菜价格(指数)保险属于地方性、政策性的保险,因此由市、县级财政给予不同程度的补贴,这就需要地方政府的财政达到一定水平,否则无法投保。
二、我国蔬菜价格(指数)保险的实践
蔬菜价格受自身因素、自然因素和当地供求关系的影响,价格形成和调控较为复杂。蔬菜价格(指数)保险能够起到平稳价格波动、规避市场风险的作用,对于政府稳定农产品价格、农民增收和提高消费者福利水平有重要意义。
(一)关于蔬菜价格(指数)保险的政策实践
2010年8月27日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首次提出保险公司要完善蔬菜保险产品,积极引导菜农投保,有条件的地方可对保费适当给予财政补贴;2011年中国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做好2011年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要求扩大“菜篮子”重要产品保险在大中城市郊区和主产区的覆盖面;2012年国家发改委开始谋划全力推行基本蔬菜保险制度;201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1号文件”中提出,将“探索粮食、生猪等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试点”;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出“积极开展农产品价格保险试点”;2016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稳步扩大保险+期货试点”等等。
地方政府积极响应中央政策推广蔬菜价格(指数)保险,首先实行不同的财政补贴政策,各级政府共负担保费的80%左右,其余由农户负担。其次对蔬菜种类、参保人资格、保险期间等进行规范。例如,蔬菜种类方面,各试点所选中蔬菜种植面积多以万亩为单位,上市以每天几百吨为单位并且消费量占蔬菜消费的 70%以上。参保人方面,上海市以蔬菜生产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和种植大户为主要参保人。张家港以七个市级重点蔬菜保供基地和种植总面积50亩以上的其他蔬菜种植基地和大户为参保人。四川省以有两年以上种植经验且已参加政策性特色农业蔬菜保险的企业、合作社、农户为参保人。保险期间方面,基本以蔬菜上市时间段作为保险期间。
(二)关于蔬菜价格(指数)保险的开展实践
为稳定蔬菜价格,保障农民收入,2011年,上海市率先在全国推出了蔬菜价格保险,截止到2016年,产品试点已经覆盖到11个省市,各省市的蔬菜价格(指数)保险产品试点情况如表1所示。
表1 全国范围内蔬菜价格(指数)保险产品汇总表
三、我国蔬菜价格(指数)保险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蔬菜价格(指数)保险在政策和保险公司的支持下发展迅速,也取得了较理想的实践结果。但从发展情况看,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产品设计、产品推广和政策支持三个层面。
(一)产品设计问题
1.可投保蔬菜品种少。通过分析发现,参保蔬菜是试点区上市时间基本相同,产量、消费量大的品种,或当地特色品种,并在保险条款中规定了准确的保险期间。但同样符合参保特点的蔬菜,由于上市时间稍早或稍晚与保险条款规定的时间,就不能投保。暴露出保险品种少、保险期间设定的不够灵活的问题。
2.价格依据不统一。价格(指数)保险产品涉及零售价格、市场批发价格、地头价格等,缺乏统一规范的标准。参与数据统计的部门有农委、发改委、统计局等,管理机构的混乱可能造成数据遗漏,统计误差等问题。同一种蔬菜不同品种之间也会有价格差异,使用一种价格作为设计标准并不十分合理。触发值的计算运用的是加权平均的方法,实际影响蔬菜价格的因素是多方面的,这些因素会影响触发值计算结果,产品模型有待优化。
(二)产品推广问题
我国农业政策的制定主要依赖政府,保险产品设计依赖保险公司,农业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参与机会较少,会出现农业政策与现实需求不一致的现象。另外,多数农民由于个人知识水平限制对保险领域并不熟悉,也不能完全接受偿付的相关约定。另外农户对保险公司信任度低,主观上认为保险的保障能力不足、赔付过程繁琐,不愿意参与保险,投保积极性较低。保险公司经营目的是盈利,农业保险属于高风险,低收入的产品,所以保险公司对于农业保险承保积极性不高,对于国家政策缺乏执行力。
(三)政策支持问题
1.中央政府缺位。由于蔬菜是地方性公共物品,各区域拥有着自己独特的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并且价格受成本、利润、供求等方面的影响,每个区域情况都不同,使得蔬菜价格(指数)保险只能是地方性的保险,这就要求地方政府有较强的财政收入能力,可以补贴80%-90%的保费。而对于财政收入能力不足的地区,可能无法开展这类的保险,当灾害发生时农户的损失难以得到补偿。
2.财政支持项目少。蔬菜价格(指数)保险中,政府主要对农户进行保费补贴,而对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补贴、税费减免和再保险均存在缺位现象。加之农业保险收益低于其他商业保险,出现巨灾时进行的赔付会使保险公司入不敷出,这导致保险公司减少保险品种,缩小保险范围,同时提高保费,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保险公司承保的积极性。
四、发展我国蔬菜价格(指数)保险的建议
针对我国蔬菜价格(指数)保险产品在产品设计、产品推广和政策支持三个层面存在的问题,本文的政策建议如下:
(一)完善与创新保险产品设计
1.灵活设置保险期间。面对价格周期性波动明显的农产品,应选择价格周期波动中的正负转折点前后的时段作为保险期间,或选择蔬菜集中供应上市的时间作为保险期间,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保险条款。
2.形成统一标准。各试点区有不同的价格依据,建议在精算保费率与赔付计算公式时,使用蔬菜离地价格来代替市场零售价,同时考虑区县差异、种植方法与设施差异、不同年份灾害差异等。期货市场发展成熟时,建议使用期货价格作为保险产品设计依据。
3.发展新型保险。以“保险+期货”的方式设计蔬菜价格(指数)保险,即在农户投保同时,保险公司买入看跌期权,发生灾害时保险公司对农户赔偿,同时将国内的市场风险转移出去。这种模式可以降低门槛,保险公司通过保险形式集约化购买期权更专业、更节省成本,将农业生产主体与期货市场有效对接,能够促使政府支农惠农资金借助农业保险方式更好落地,价格形成机制更加完善,从而达到多方共赢的目的。
(二)完善管理体系
我国参与蔬菜市场管理和保险产品设计的机构有国家政府、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保险公司和市场,如果这些机构构成一个体系,就能解决管理混乱、效率低等问题。在设置管理机构方面,美国建立国家研究和推广项目(National Research and Promotion Programs),由联邦立法机关授权,由农业部长提名和任命项目委员会成员,成员主要包括生产者、运销商、加工商、进口商等经营主体和消费者、政府管理者等。制订了34项国家级的蔬菜市场销售规范,每一项蔬菜市场销售规范都包含各种约束机制,包括产品质量标准、产品流通方式、产品包装、商品存储设施标准、市场预测及广告发布等内容。我国应建立中央部门统一管理、地方政府协助、保险公司主体经营的管理体系,对蔬菜市场进行规范。完善价格数据体系,结合农委、统计局、发改委、物价局等相关部门合作,充分利用专业合作社和基层农基站的网点作用,逐笔收集试点区蔬菜价格,构建试点区蔬菜价格数据平台。
(三)增加财政补贴渠道和力度
1.保费补贴灵活化。目前我国蔬菜价格(指数)保险补贴率均在80%-90%。相对于我国的高补贴比例,美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因农户选择的保险产品而异,随着农户选择保险水平的提高而增加。我国可以考虑根据不同的保险水平提供不同的保险费率,由农户根据其不同的保险需求来选择。而且我国可以考虑补贴资金来源多元化,不只依靠政府补贴,比如广东省蔬菜种植保险采用价格调节基金支持生产保险的经验,在财政收入不足或紧张的地区采取价格调节基金实施保费补贴,减轻地方财政压力的同时推广保险产品。
2.补贴转移到中央层面。中央政府进行补贴和制定政策能够更好的平稳蔬菜价格,受灾后更快的恢复生产力。建议中央政府对每个试点区的财政能力作综合评估后,给与不同程度的财政补贴,并且在发生特殊自然灾害时,及时制定专门的灾害援助政策,将地方性补贴转移到中央层面。不仅能减轻地方财政压力,也便于推广蔬菜价格保险。
3.完善保险支持体系。除对农户的保费补贴外,美国还有完善保险支持体系,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对私营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费用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其保险收入的20%,还向其提供费用较低的再保险服务。税收减免方面,联邦政府对农业私营保险公司只收取4%以内的营业税,免征其他任何税收。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经验,对保险公司经营费用补助及基层服务网点进行补偿。鼓励保险公司参与保险产品的研发,对其提供经营管理费用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扶持,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的积极性。
五、结语
从世界范围看,农业保险正向指数保险方向发展,为农业发展提供一种更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推广蔬菜价格(指数)保险的最终目的是引导和合理规划蔬菜种植、上市时间,使市场供应得到保障和市场价格的相对稳定。从我国试点发展情况来看,蔬菜价格(指数)保险具有更广阔的发展前景,为我国发展农业保险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和方法,未来政府一定会继续加大对价格(指数)保险的投入力度。但是,价格(指数)保险还有很长的发展道路,如何提高农户投保积极性,保证数据的真实性,稳定保险公司赔付率都是发展的难题,需要从保险产品设计上下功夫,重视险种的设计开发,多部门齐抓共管,为价格(指数)保险产品发展保驾护航。
[1] 邓雄鹰.“菜贱伤农”僵局不改安信农保艰难试验蔬菜价格保险[N].21世纪经济报道,2011-5-19(010).
[2] 廖楚晖,温燕.农产品价格保险对农产品市场的影响及财政政策研究——以上海市蔬菜价格保险为例[J].财政研究,2012,(11):16-19.
[3] 吕开宇,张崇尚,邢鹂.农业指数保险的发展现状与未来[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4,(2):62-69.
[4] 彭建林. 我国农业指数保险的探索研究——兼论对美国的经验借鉴[J]. 价格理论与实践,2014,(7):92-94.[5] 齐皓天,彭超.美国农业收入保险的成功经验及其对中国的适用性[J].农村工作通讯,2015,(5):62-64.
[6] 山东省物价局课题组.山东省蔬菜、生猪目标价格政策性保险问题研究[J].中国物价,2015,(3):34-36.
[7] 石莉姝.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化解农产品市场风险的新途径[J].中国保险,2014,(4):52-53.
[8] 孙蓉,黄英君.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回顾、现状与展望[J].生态经济,2007,(2):26-31.
[9] 王克,张峭,肖宇谷,等.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的可行性[J].保险研究.2014,(1):40-45.
[10] 王克,张旭光,张峭.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国际经验及其启示[J].中国猪业,2014,(10):17-21.
[11] 张惠茹.指数保险合约——农业保险创新探析[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8,(11):49-53.
[12] 张雯丽,龙文军.蔬菜价格保险和生产保险的探索与思考[J].农业经济问题,2014,(1):66-70.
[13] 张峭,汪必旺.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的思考[N].中国保险报,2014-6-9(005).
[14] 赵俊晔.我国蔬菜价格保险试点与研究进展[J].蔬菜,2014,(12):1-5.
[15] 李慧,孙东升.中国农业指数保险现状及发展展望[J].农业经济展望,2016,(8):24-27.
2017-01-13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区域性农业干旱、强风、低温气象指数保险产品设计与应用研究”,项目编号:71173139。
山东农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山东泰安,271018
王晓彤(1991- ),女,山东泰安人,山东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农业灾害与风险管理;陈盛伟教授系本文通讯作者。
F842
A
1008-8091(2017)01-003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