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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缺失信息披露及监管研究

2017-05-02刘非菲梁岩

现代商贸工业 2017年8期
关键词:信息披露

刘非菲+梁岩

摘 要:企业社会责任缺失,在企业社会责任缺失信息披露现状的基础上,分析了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成因,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监管制度建议。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缺失;信息披露;指引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08.048

企业将应当由其自行承担的成本转嫁给利益相关者,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产品质量问题、内幕交易、偷税漏税、争议投资等等,这些事件就形成了企业社会责任缺失(Corporate Social Irresponsibility,简称CSI)。如果企业社会责任缺失问题没有受到足够的监管,任由其越演越烈,会引起诸多社会问题。虽然监管机构在逐渐完善相关政策,各学科也分别从不同角度对这些事件作了研究,但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信息披露和监管仍然需要进一步研究。

1 企业社会责任缺失信息披露所存问题

1.1 信息披露渠道方面

我国现有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信息披露渠道一般包括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公告、企业官网、新闻媒体等。其中,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是责任主体自愿公开的承担相应社会责任的信息,虽然这类责任报告每年数量在不断增加,从2006年的20份到了2014年披露了711份,但是只有部分报告披露了企业社会责任的不足,2006年的7份到了2014年的96份,而且前期研究发现现有企业社会责任缺失信息披露的内容避重就轻、披露比较标准不统一、信息披露缺少量化披露、缺少专门的审计等问题。

而且,虽然信息披露的途径比较多,却凸显了一个问题,通过国泰安数据库的查询,对于不同类型的公告内容,企业社会责任缺失披露混在各类公告当中,并未形成一类独立的信息披露,这使得研究者、投资者、潜在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较难在众多信息中得到关于关键信息。同时,新闻媒体成为更具有公信力的披露方式。对企业负面信息的媒体关注会促使企业产生积极的行为,但信息多未经监管机构审核,所以需要去伪存真、进行研究分析后再确认。

1.2 信息披露的有关形式

目前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曝光大多通过自行公开形式,其根本推动力是高管层面出于最大化减少损失所进行的自我保护行为。无论企业社会责任缺失行为是企业有意还是无意发生,均为利益相关者带来损失,也会为企业带来负面影响,所以出于自利,除非企业社会责任缺失信息已经被媒体或监管机构等披露出来,责任主体为了澄清事实,否则就不会有自主公开责任缺失信息。只有对企业社会责任缺失进行强制性披露才可以为企业营造更高追求,从而使资本投入方减小风险,实现融资成本的降低。

1.3 信息披露指引方面

信息披露现状究其根本原因,主要是缺失信息公开强制机制,目前我国信息披露的权威政策指引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出于保护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企业员工的权益、上下游合作伙伴、社会可持续发展、公益事业与企业形象、政策制度建设等六个方面对信息披露做出规定。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界定相对明确,但仅有披露框架,没有具体措施和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则是更多明确地说明企业环境的问题,尤其是环境违法受到处罚后应该进行的披露,主要包括因为环境违法违规被调查或处罚、环境问题涉及重大诉讼等等,同时也明确说明被列入环保部门的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上市公司,应披露污染的具体信息、措施及工作安排等。

两个相关责任披露的政策性文件当中均未提及披露的明细内容和方式,更没有说明企业应该怎么样针对企业社会责任缺失进行自我披露或在事件发生后怎么样在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相关信息。这两份文件均为指导性意见,并未说明应该具体披露的内容和方式。因此在目前责任缺失披露中,只对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工作的效果、不足及其改进措施的内容不披露或者简单定性披露,不足以满足相关信息披露的要求。

2 企业社会责任缺失成因分析

企业是由企业与利益相关者组成的契约集合体,契约各方根据预测的契约期间可能出现的关键事件,自愿遵守各方共同订立的契约条款,当出现分歧时,执法机关依照契约条款予以强制执行。但实际上人的感知認识能力是有限的,知识和信息信息量巨大、高度分散、不成体系,个人在搜寻、储存、验证和使用信息的过程无法做到准确无误,而且基于成本收益原则,搜寻全部信息也是不经济的。经济人能否采取正确决策受到自身知识能力的局限,因为自然人理性的局限性,不可能达成完全契约。所以,考虑到签约方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很难调和解决,而且部分契约各方利益还存在搭便车的现象,利益相关者之间难以事前通过契约保证各自利益。

不完全契约是指由于交易各方信息不对称、知识技能水平所限,很难预料到未来履约时各种条件的变化情况,所以难以就签约条款、细则以及对权责利等方面形成明确限制。交易各方在市场环境变化迅速的情形下,因为受限于知识能力,通常无法详尽地考虑契约执行时所遇到的各种未知问题以及对应性条款。

如果没有有效监管,滥用权力是自然的后果。行业监管是确保契约有效履行的一种重要方式,其目的是通过看得见的政府干预来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满足公益要求。然而,不管履行契约的方式是显性隐性,不管政府、企业、市场还是利益相关人的介入,最终契约仍有可能无法履行或无法有效履行,从而利益相关者的一方或多方受损。利益相关者众多,其中部分利益相关者与企业存在非重复博弈,在监管不完善的情况下,会使得企业社会责任缺失情况逐渐严重。只有完善相关的制度和政策,将企业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博弈转变为多次重复性博弈,从而实现对责任缺失问题进行合理监管。

3 对责任缺失有效监管的政策建议

3.1 建立独立的企业社会责任缺失信息披露指引

(1)发布社会责任报告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部分,可以使企业整理自身情况,从各个利益相关者方面整体认识自己所做的工作,比较其他同行业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情况,增强企业战略管理能力,使企业更加关注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提高企业的服务水平,自我约束和制约企业社会责任缺失问题,并且成为监管机构进行监管的依据,所以需要在目前责任缺失政策文件中增加披露的具体内容或者通过单行本的方式公开责任缺失信息。

(2)在社会责任缺失披露的政策文件中,需要对责任缺失的内涵、组成部分、分类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列举出必须披露的社会责任缺失行为并提出明确要求。依据有效性和关键性原则对社会责任缺失的信息披露加以合理的引导,通过制定指引和规章的方法要求上市公司存在的社会责任缺失情况及其有针对性的改进计划。在披露指引中,应说明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衡量标准,并规定责任人必须以相关政策文件为标准,对照相关规定反思责任问题并整改。披露内容包括企业社会责任缺失发生时间的始末、进行阶段、可以估计到的损失和成本,所受第三方关注、评价、处罚等。

(3)企业社会责任缺失信息披露指引的内容主要分为三个部分:

环境方面必须披露的是:法规遵从方面,包括在法规执行等方面提出是否取得专项经营权且是否符合有关环境法律政策要求;污染物防止扩散方面,是否泄漏或者排放危险的有毒物质,无论是无意地泄漏还是有意地排放;气候变化方面,企业为了经济利益,推动监管者制定有利于温室气体增加排放以及促进传统能源发展的政策,最终导致温室效应增加;工业品生产方面,企业经营造成了污染物的增加,而且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处理污染物;土地和生物物种利用方面,经营者大肆浪费或低效利用自然界资源,比如开采富矿、浪费贫矿,因污染等原因影响生态平衡;运营废物方面,排放经营废物,即使经营废物是无毒或者非危险的也不能随意排放;供应链方面,企业没有有效引导或监管供应链,导致供应链对环境出现不良影响;水资源管理方面,对水资源的浪费,非法排放污水等问题。

社会方面必须披露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个是社区方面,企业与当地社区因为业务而产生争议,如噪音扰民等问题;第二个是职工权益,损害职工身心健康的特重大生产事故,导致职工的合法权益和人身权受到侵害,雇佣童工,拖欠员工工资和福利等问题;第三个是产品方面,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劳务出现伪劣产品或者安全事故,不得不召回问题产品或提供不完善的售后服务;广告推送和市场拓展方面,开展欺诈、夸大功效或者歧视性的不当宣传;不当竞争监管方面,通过反垄断法律案件,同业恶性竞争,操纵产品价格,串标围标,专利侵权;客户关系方面,对债权人欺骗性贷款,对众多小股东或小客户轻视、欺诈或给予不当待遇,逾期不还贷款等问题。

治理方面必须要进行披露的是:报告质量方面,企业社会责任披露报告质量低劣;治理结构方面,企业经营管理层薪酬或高管公司治理出现争议,高管、独董违法违规;争议投资方面,投融资活动导致对社会和环境进行了损害,投资、重组或并购等过程中受到广大小股东质疑;商业道德方面,出现行贿受贿,偷税漏税,关联交易,不当得利,内幕交易,会计违规,关联担保、财务数据造假,拖延信息披露时间或拒绝披露等问题。

3.2 对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披露方式做出规定

强制要求企业社会责任缺失信息的披露具体内容、时限和方式,利用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结合起来,建立企业社会责任缺失信息披露的正式渠道,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在现有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中补充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信息;当有突发事件发生,企业应在确定时间内进行及时披露。

同时,强化信息质量,加大做出虚假信息披露的成本,当企业未按时限或者不完全披露社會责任缺失信息时将遭受诉讼,产生法律违约成本和经济成本。为避免出现影响企业经营的不利因素,降低诉讼成本,有利于督促管理者及时有效披露责任缺失信息。

3.3 完善企业社会责任缺失数据库

法律完善对于不完全契约的约束,在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缺失问题后,可以在合同中设置相应条款,预防企业社会责任缺失问题的发生。虽然在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当中,对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物件损害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比较明确地界定,但是还是无法覆盖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企业全部案例。可以采用司法解释的方式建立较为完善的企业社会责任缺失案例库,遇到具体情况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条款的实质,作出具体的解释和判定。其基本原则是“遵循先例”,即审理案件时,必须将先前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判例作为审理和裁决的基本法律依据。

4 结论

增强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监管需要增强企业社会责任缺失信息披露,通过建立相应指引、明确披露方式、建立企业社会责任缺失数据库等方式对企业社会责任缺失信息进行监管。

参考文献

[1]张秀敏,马默坤,陈婧.外部压力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监管效应[J].软科学,2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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