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现状及对策分析
2017-04-29胡诗蓓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
【摘要】国务院于2009年9月颁布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并且在全国范围内开始试行定点保险制度,即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推行过程中所遇到许多问题,本文对当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发展对策。
【关键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现状 对策
中国社会的老龄化问题日渐突出,据统计,2000年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已经达到了7%;2012年,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已经达到了14.3%。人口老龄化规模大,增长速度快,未富先老,社会赡养负担重,并呈现出明显的二元结构差异,已经成为了中国人口老龄化独有的标签。随着老年人口的增多,如何安置激增的老年人群也成为了社会保险和福利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特别对于农村地区,“未富先老”已成为一个社会难题,农村养老问题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
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积极探索农村地区应如何实施养老保险,经过十多年的研讨和试验,国务院于2009年9月颁布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并且在全国范围内开始试行定点保险制度,即新农保试行,将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区分为老农保与新农保。从过去的老农保直至新农保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大致经历了以下阶段:试点阶段(1986-1992)、推广阶段(1992-1998)、停滞阶段(1999-2001)以及完善与创新阶段(2002年至今)。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中提出的关于在“十二五”末,全国基本实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城市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合并实施,同时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有机衔接,代表我国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即将进入了新发展阶段。
一、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现状分析
(一)仍存在部分农民参保意识薄弱,积极性不高
过去在我国的农村地区养老主要是依靠两类传统的方式:家庭养老和土地养老。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土地流转,土地征用趋势以及现阶段农村中家庭结构也趋于小规模的状况,使得传统的养老方式的功能逐渐削弱。在现在社会中,小规模农户分散经营的家庭农业无法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农村大量的年轻劳动力外出打工,越来越多的土地被撂荒,土地的保障功能大大削弱。同时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施行,农村家庭越来越多的是趋向于“4-2-1”或“4-2-2”的结构,多数农村年轻人结婚往往要担负起至少双方四位老人的赡养负担,使得现在农村中的年轻人承担的赡养负担较重。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制度的宣传工作不到位。由于受到知识水平,获取信息渠道有限,使得部分农民不了解,不了解产生不信任,所以参保意识淡薄。
(二)新农保与其他制度衔接问题,破除城乡差异大问题
受到我国城乡二元格局的影响,不论是在经济还是在各种社会资源上,城乡之间都一直存在严重的不平衡的情况。在社会保障领域,农村在参保比重、所享受到的社会资源都远远低于城市。这种情况既不利于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工作的开展,也不利于全社会的和谐。随着新农保政策的逐步发展,新农保与其他保障制度之间如何衔接就成了急需解决的问题。当前新农保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衔接问题是较为集中的冲突所在。新农保制度出现之前,原有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养老制度二元发展,互不影响,但新农保的出现,体现了国家城乡养老统筹发展的战略构想,无法借鉴之前的运作经验。在城乡统筹发展的大趋势、大环境下,新农保制度却缺失了对新制度与其他现有保障制度之间的衔接配套机制,也没有具体的可执行的管理办法。除城乡统筹矛盾外,新农保也缺乏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及被征地农村居民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的衔接和配套机制。上述衔接机制的缺失直接成为新农保制度推广工作中的障碍和难点问题。
(三)地方财政补贴少个人账户仍依靠自身积累
新农保区别于老农保的一个显著特点是筹资机制,它一改1992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规定“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支持”,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三方筹资方式。所以新农保的筹资一部分来自于国家财政支持的55元的基础养老金,一部分来自集体补助,一部分则是个人账户。国家支持的基础养老金和来自于个人账户中不低于30元的地方政府补贴具有一定的吸引力,但是相比生活水平与物价水平,吸引力还是远远不够的。同时对个人账户中的集体补助这一块,集体可以适当补助但不做硬性规定,所以对于集体补助几乎没有。政府财政对社会保障事业的转移支付弱,农村老年人所享受的养老金的高低则仅仅取决于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的积累水平反而忽视政府的责任,因此在新农保中更多的仍然是依靠农民自身力量进行养老,政府财政也未能承担起对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责任。因此在新农保中政府财政支持的力度低,使得农民个人所要承担的负担重。此外,地方政府在推进新农保工作过程中,普遍存在补贴水平低、待遇调整不灵活的问题,无法体现新农保的社会性和福利性特色,无法对农民构成有效的吸引力,参保人数自然难以提高,无法发挥新制度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的职能作用。
二、新农保发展的对策分析
(一)政府加强新农保宣传扭转农民养老观念
加强对新农保制度的宣传,提高农村居民对政策的认知度。在传统观念抵制和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双重制约下,必须通过广泛宣传真正使新农保政策深入人心。由于在大多数农民的教育水平较低,在宣传时就要使用通俗的语言为农民讲解政策。同时,在宣传中要突出新农保制度的优越性,比如“政府补贴”这一新农保的优惠政策就要大力宣传。宣传推广环节适宜树立典型,达到整体带动的目的,以提高工作效率。政府多采用公共媒体进行新农保的宣传,比如通过当地新闻频道播放新农保政策宣传片宣传、及时利用电视、短信等渠道发布新农保政策消息等。所以加强新农保的制度宣传,使农民真正了解新农保缴费档次、计发办法、享受待遇和管理機构等各个方面的政策,巩固现有参保率,进一步扩大覆盖面。
(二)提高地方政府财政补贴,实行梯度性财政补贴
政府作为运行新农保制度的主体,承担着最终的养老保障责任,因此在新农保制度推广的过程中,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是新制度推广的根本动力所在。这就要求政府不仅仅出台针对性的扶持政策,还有做好财政支持工作,最大限度保障新农保机制的贯彻落实,从而调动起农民积极参与新农保的热情和主动性。因此,政府工作的当务之急,是在财政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提高对新农保的支持力度,通过尽可能高的补贴标准和尽可能大的覆盖面来获得农民的支持和参与。此外,政府的发展政策要向农村地区倾斜,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提高集体经济对新农保的补贴和保障。政府财政支持力度的提高和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才能提高农民参保的积极性,才能使新农保真正地具有福利性和社会性。
(三)完善与相关制度的衔接
作为现阶段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组成,为了城乡均衡发展,就必须做好新农保制度与现行其他社会保障机制的衔接和配套工作,要切实做好新农保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统一部署和协调发展。在新农保制度与其他保障制度的衔接工作中,要始终将农民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确保衔接工作中相关制度中惠民政策的保留和落实,保障养老基金不受损失,切实保障制度衔接过程中参保农民的利益。在制度衔接方面,要始终贯彻消除城乡差别、坚持城乡统筹发展的基本原则,促进社会公平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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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德民.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思考[J].社会发展论坛,2010(5).
基金项目:本文系乐山职业技术学院院级课题2015035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胡诗蓓(1991- ),女,四川乐山人,助教,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会计电算化,6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