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法史的学科地位
2017-04-27肖建新李兆慧
肖建新++李兆慧
【摘 要】 审计法史尤其中国审计法史的研究,在我国审计法学的形成中具有重要意义。中国审计法史学是建构审计法学的学科基础、审计法学走向成熟的标志、审计法学正统性的保障。而在审计法学的建构中,应该充分发挥审计法史的基础性作用。
【关键词】 审计法史; 审计法; 学科
【中图分类号】 D911.02;F23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7)07-0096-02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中,法律越来越显示出重要性。如果说,法律是治国的重器,那么,审计法就是治国的利器。在我国既有高度集权传统影响,又缺乏高效制约权力体制的背景下,审计法显得尤为需要。这直接关系到对行政主体、方法、程序、结果等的監督制约,也就是怎样有效地将权力关进笼子,保障依法行政。客观地说,我国国家审计处于强势地位,是国家或政府多领域的专门经济监督,在权力与经济交集的地域,审计法也成为以行政管理和权力制约为主的专门法。这一特点,恰恰与我国传统审计的性质——政府审计相一致。这需要我们在开展审计法研究时,要有意识、有目的地重视审计法史的研究,并且置于审计法学形成和发展的角度来思考。这对完善有中国特色的审计法,并形成本土审计法学,都是有意义的。
平心而论,我国当代的审计法还很年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颁布,2006年修订,而目前审计法史研究更是薄弱,不容乐观,专门成果寥寥无几。这与审计的发展和地位以及法学的完善和进展极不相称。当然,这里所说的审计法是广义审计法。众所周知,任何学科的构建都离不开学科史和学术史。在学科的发展上,学科史是基础,是下里巴人;学术史是圣殿,是阳春白雪,他们各有其重要意义和价值。为此,要建构审计法学,并使之健康地发展起来,就必须研究审计法史以及审计学术史,而前者更是学科基础的基础。尽管审计法史在审计法学中的地位如同法制史在法学中的地位一样,从学理讲不可或缺,但是未必获得法学界普遍的真心认同,如有学人认为法制史味同嚼蜡,估计对审计法史的评价在目前可能也好不到哪里去。为此,对中国审计法史的学科地位有必要作些思考或反思,这对审计法学的形成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中国审计法史学是中国审计法学的基础学科
尽管我国现代审计有一些舶来成份,也与传统审计有本质区别,但就重视国家审计而言,传统与现代并无二致。我国审计及其法律,起源于阶级、国家形成时期对官吏经济管理绩效的考核,这就是古代的“上计”,成为考功或考课制度的重要组成。秦朝《效律》应是现存较早的专门审计法律,而宋代第一次使用审计意义上的审计一词和设置“审计司”。这些都反映审计的国家性、政府性。显然,我国的国家审计由来已久,审计的传统不可忽视。
审计的传统力量是巨大的,文化基因是无法释怀的,否则,后来的审计或审计法研究都会缺乏学科根源、根系,成为“孤魂野鬼”。更为重要的是现代审计法的研究是离不开历史观和历史思维的,否则,尽管在学术上能鹰击长空,但永远不知道研究的高度,或找不到学术的高度,对审计法和审计法学的走向和未来也会缺少理性的预判。为此,从审计法史中追寻审计法学的学源、学脉,是审计法学建构中的明智之举。
二、中国审计法史学是中国审计法学走向成熟的标志
实事求是地说,目前审计法学尚处于建构阶段,还没有形成独立的学科体系,许多领域都有待研究。而要使审计法学健康地发展和成熟起来,审计法史的研究是必不可少的。在学术史上,学科的成长也多次证明这一点。只要稍作回顾,就会恍然大悟,这在积淀深厚的传统学科,如文史哲、数理化学科的发展中有一个共同特点,如文学、数学等都少不了文学史、数学史的支撑,并占有一席之地。此外,凡有成就的大学者、大学问家,对学科史多非常熟悉,甚至了如指掌。可见,学科的发展离不开学科史的滋养。
就审计法学研究而言,对审计法史一无所知,要认清审计法的价值和规律等是件困难的事情。在中国审计法史上,考察审计的起源固然回避不了审计史,而研究审计法的演变规律,更需要从历史的角度探究。要研究规律必须作长时段的考察,揭示起源、变化、转型。在中国审计法史上,笔者认为有两个时期不可忽视,一是宋代传统审计法的内部转型,二是民国时期的近代转型。但如果仅局限于这两个时期审计法本身的研究,是无法找到变化规律的。只有作历史考量,才能认识宋代“审计”的出现和近代《审计法》的本质,从中发现审计法的扬弃和时势,以此丰富、完善审计法的理论,并使之走向成熟。
三、中国审计法史学是中国审计法学正统性的保障
一个学科是否名正言顺、是否科学合理,关乎学科的正宗或正统。历史上的学科本来是唐宋科举的学业科目,而现在所讲的学科则是近代学术产生以后的分类研究,形成自然、人文、社会科学下的学术领域。作为学科应有专门研究对象、方法、原理等,尤其是研究对象的专门性、系统性、历史性和传承性。如果仅仅是一时一地的现象,可以作为一个问题进行研究,但不可能形成一个研究的学科。也就是说,学科不是某个问题的臆想和臆造,必须具有完整系统的内容,才能确保学科的正统性和正宗地位。
就中国审计史来说,包括制度、法律、思想等,是审计传统文化的载体,也是我国传统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一脉相承,绵延不绝,这在世界文化和文明史上都是少见的。李金华主编的《中国审计史》等重要成果就反映了这一点。我国审计法史从最初的“上计”制度到近代的审计法律,都有丰富的内容,并且传承有序,使审计法史的系统研究成为可能。正由于这种系统研究的可能,才表明审计法史以及审计法研究的正统和正宗。遗憾的是,现有的审计法专著很少,并且对审计法史的梳理和论述更是凤毛麟角。
当然,审计法史以及审计法研究的方法、理论、对象、内容都在建构或完善之中,要保证其正统和正宗,离开审计法史的研究是不可思议的,而立足本土的审计法学更不能数典忘祖,否则,在古今、中西文化交织中,就会迷惘,也无法真正建立起中国的审计法学。
总之,本文不只是强调审计法史的研究,更是为审计法研究及其学科构建而张目。审计法的研究刚刚起步,初见端倪,而审计法史研究更是筚路蓝缕,艰难前行。在审计法史研究中,古代论著稀见,近代成果稍多一点,这也许与民国时期专门的审计法律出现有关。可见,中国审计法史以及审计法学的研究都在学术构建之中,但决不如有人认为的审计史、审计法、审计法史,乃至法制史没有多少可研究的东西。实际上,不是没有问题,不是没有价值,而是没有发现问题及其价值,或者是由法学等研究中过度注重实用和功利造成的。这无疑阻滞法学的深度建构和开拓发展。当然,基础学科的构建,需要耐得寂寞,长期坚守,经过不断积累、积淀,才能取得学科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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